商业银行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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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业银行经营组织形式

一国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及其所依据的银行行政法律制度的健全有效,对该国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具有稳定和促进的重要意义。各国由于在历史传统、文化、政治经济制度上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特色的银行组织制度。

一、银行经营组织的基本原则

从银行的法人组织形式来看,公司制的商业银行是主流,其中有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另外还有家族制私营独资银行、股份合作银行等。

从银行内部经营机构组织形式来看,商业银行有总分行制和单一银行制,还有控股集团制、连锁经营制等。具体组织形式由银行投资人按照下列原则民主投票决定。

1.依法组织原则。商业银行法人组织形式可由投资人在法律框架内选择决定,同样商业银行经营组织形式也必须依法根据银行经营规模在金融行政许可的地域、经营范围内自行选择单一银行制、总分支行制、总行营业部加分支行制、连锁制、集团制。我国现行金融法是限制境内母银行再独资设立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则无明文限制。

2.效率至上原则。在我国一个银行能在所在地或外地开设几个分支机构,这主要是由该银行的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另外金融主管机关从宏观管理要求出发,也会采取有控制的公平颁发分支机构许可证方式,使金融市场有序竞争,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3.安全、稳健原则。在我国目前利率价格基准化的半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多获批一个分支机构就能增加存款,扩大贷款基数,就会增加利润。因此每个银行都会拼命争取分支机构的数量指标而忽视机构增加带来的成本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一个商业银行不是规模越大越好,也不是分支机构越多越好,从提高经济效益角度来讲我们更应该重视资本收益率、人均营业收入指标,分支机构规模一定要适度。

二、总分行制及其优缺点

总分行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许可和采纳的一种商业银行经济组织形式。这种形式下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和法律责任最终都由总行承担。

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总行按管理职能不同又可分为总管理处制和总行制。前者只负责指挥监督所辖分支行处,纯粹属于管理机关,本身不对外办理银行业务,不过有的商业银行也在总管理处所在地另设分行或营业部来弥补以上不足。而总行制的总行除了直接管理各分支行处外,还直接对外办理指定的大额业务。

总分行制的优点主要是:(1)分支机构众多,有利于广泛吸引各地域的闲散资金,同时便于总行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银行内部可根据各地域的特点实行行处专业分工、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3)便于采用现代化的电脑网络,能就近为高端客户提供全面的高质量金融服务。

总分行制的缺点主要是:(1)总行对分支行的控制能力随异地分支机构增加而逐步削弱,风险增加,这就要求总行不断完善信息反馈系统,增强整个银行内控能力;(2)分支机构只唯上,不像单一制银行关心重视当地经济的发展,因而也逐步丧失地方政府、机构的支持;(3)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安排方面有弊端,频繁空降会损害基层领导的积极性,反之又会削弱总行的控制能力。

三、单一银行制及其优缺点

单一银行制是指所有银行管理和银行业务集中由一个营业机构办理,法律不允许银行设置分支机构,至少在银行登记的所在地属于单一银行。目前只有美国大约三分之一的州政府仍然在严格执行单一银行制。理由是美国经济东西部各州发展很不平衡,为促使经济均衡发展,鼓励和保护中小企业成长,必须立法限制金融垄断势力的扩张和银行之间兼并,禁止在本州设置银行分支行。结果导致美国商业银行数量庞大多达九千多家,其中大多数都是在各州登记设立的单一制银行。

单一银行制的优点是:(1)有利于金融监管,可以保持州内银行业的自由竞争局面,不易被国内外大银行兼并垄断;(2)有利于银行与当地政府的政策金融协调,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3)经营决策快,自主性强,灵活性大,即所谓的船小调头快,能及时改变经营策略。

单一银行制的缺点是:(1)银行规模小,无法获取规模经济效益;(2)抗风险能力弱,缺少国家存款保险保障;(3)投融资渠道狭窄,难进行资金余缺调剂;(4)银行业务局限于某地区几个行业,必然会遭受该地区几个行业发展状况的重大影响。

四、金融控股集团制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世界上只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少数几个国家实行全能银行制(又称综合性银行),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经营普通的存、贷、结算业务,还可以经营资本市场的投资银行业务等所有金融业务。可经过1929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大量银行破产倒闭,以美国为首的多数西方国家开始执行银行分业经营制度,即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法律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严格限制。

但是一些跨国大银行不甘心受制,他们为规避法律限制,创造出了新的银行经营组织方式——金融控股集团。也就是将银行总行重新登记成为金融控股集团,然后由集团分别投资全资的或控股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子公司,如汇丰控股集团、花旗银行集团等。我国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规定实行严格的银行分业经营制度,于是中国光大、中信、中国银行在香港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在原银行基础上增加了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的独立法人建制的金融机构,而中国工商银行则通过在香港收购小银行建立工银亚洲公司的方式涉足投资银行业务。通过以上银行经营组织机构制度的创新运作,国内外的大银行、金融公司相继达到了全方位经营金融业务,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目的。

五、连锁银行经营制

所谓连锁银行是指商业连锁经营方式在银行经营组织上的创新,即以一家有品牌效应的银行为主,以该银行品牌为纽带,一批中小银行自愿加盟旗下,并获得授权,以该银行品牌为中小银行的第二名称(非工商登记名称)进行统一标志、统一质量服务的品牌宣传。如此可使消费者认为,在连锁银行接受金融服务与品牌银行是同质的,还有的消费者就把连锁银行认作是品牌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样中小银行加盟连锁经营目的就达到了。被加盟的品牌银行无成本即获得广告宣传难以达到的品牌效应,而且还额外收取了大量的加盟费、统一标志费,进而又控制了一批中小银行,减少了许多竞争对手,可谓一种多赢的商业经营组织方式。

例如在我国香港地区,一些有国内国有股控股或参股的中小银行(中南盐业、广东、新华等14家),统一打出中银(香港)集团的品牌进行一体化经营,获得连锁化经营的各项无形和有形的好处。再如汇丰控股集团参股交通银行后,交通银行便打出了有汇丰著名标志的联名双币贷记卡,迅速扩大了其高端的信用卡市场占有率。我国还有不少银行,它们发行的信用卡都有Mastar(万事达)标记,实际都成了万事达信用卡公司的信用卡连锁经营的加盟银行,这种在某项业务上的经营组织创新对持卡人也有好处,因而将成为今后银行经营组织创新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