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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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同业体系和结构

一、金融体系及其特征

金融体系是指一国有关金融机构组织及其管理组织体系。它包括各种金融机构组织及其分支网络体系、业务监管及市场监管的行政系统和划分。英国曾经是金融业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形成完整金融体系的国家。

尽管在1844年以前英国的商业银行数量已达鼎盛期,再加上几百家其他金融机构,全国金融组织体系已基本形成,而且政府还专门设立了行政部门来管理。但当时的金融管理体系还欠健全和完善,其特点主要是:1.货币发行权过于分散,如当时的英国竟然有279家商业银行享有英镑纸钞发行权;2.大量中小银行过度经营,对外偿债能力差,经常发生破产倒闭现象,据统计,1826年英国有中小银行554家,到1842年时只剩310家。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皮尔条例》结束了分散发行货币的局面,英格兰银行正式成为英国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1933年7月英格兰银行设立“外汇平衡账户”,代理国库业务,1946年英格兰银行国有化,其主要职责扩大到协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并实施,并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对其他银行进行监督。

从英格兰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到现在,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的国家纷纷仿效,逐步形成以一国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

二、金融体系的内部结构

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非常庞大,其内部金融机构种类繁多,划分标准也多种多样。它们的共同点是把金融机构分为两类,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行类金融机构,通常是指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贸易清算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有的国家把可经营货币信用银行业务的信用社、财务公司、贴现所等也列入本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通常是指那些法律不准许经营存款类货币信用业务,专业经营一项或多项其他金融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卡公司、保理行等。这些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来源与银行性金融机构不同,主要依靠投资人的资本金、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等,其资金运用除专项金融资产外,其余多投资于公债、基金、股票等。

但是,在实行综合性银行制度的德国、瑞士等国家,对以上金融机构的业务法律几乎没有限制,因而分类已无必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各国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发展趋势来看,各种金融机构专业经营的模式已逐步被冲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业务的融合交叉使得原先各种金融机构的差异日趋缩小,相互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已形成从专业化转变到多元化经营的发展趋势。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法律赋予它代表国家发行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代表国家管理金融的权力。中央银行是此类国家银行的本质,其实际名称在各国有不同的称呼,有的直接以国名命名,如日本银行、法兰西银行、荷兰银行、加拿大银行等;有的称为国家银行,如希腊国家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丹麦国家银行等;有的称为储备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印度储备银行、秘鲁储备银行等;还有的直接称为中央银行,如土耳其中央银行、阿根廷中央银行、巴基斯坦中央银行等;我国则称为中国人民银行。

各国的中央银行都是在商品、货币和信用发展的基础上由商业银行转型形成或新设立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的领导和管理地位。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各国金融体系中的骨干金融机构,居于重要地位。因其他章节对商业银行已作大量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三)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不是为某一行业服务的银行,而是指那些由法律规定或限制在专项经营范围内向客户提供专门金融服务的银行。它们的业务经营方式与商业银行一样,但它们的业务活动方式和内容则有别于普通商业银行。各种专业银行的存在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在金融业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显著标志。在多数国家,商业银行是所有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银行的总称,专业银行则是商业银行的特殊形态。

1.储蓄银行,它是主要吸收居民货币储蓄和社会闲散货币资金的银行,有的国家把它称为互助储蓄银行、储金局。这种银行设立门槛低,业务相对简单,资金运用主要是购买国债或抵押债券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当然,也有储蓄银行将较长期、稳定的储蓄资金转化为借贷资本,经营短期放贷业务。我国的邮政储蓄过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的由邮局兼营的储蓄代办业务,而非独立的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末该银行独立设置。

2.开发银行,国外也称为“兴业银行”,它是为满足经济建设对长期投资的借贷需求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银行。因为投资涉及的项目资金量很大,且时间长、风险大,一般商业银行无力或不愿承担,所以这类投资项目多由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组建的开发银行来承担。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的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除投资人的资本金外,主要通过发行长期债券吸收定期存款筹集,一般不接受储蓄和活期存款,其资金运用主要是发放中长期项目的开发贷款。

3.投资银行,在英国称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与证券公司同义,在中国目前是证券公司的一个部门。投资银行与开发银行不同,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作为金融中介为工商企业的长期投、融资服务,如代办或包销证券发行,为项目投、融资提供财务、法律、证券实务方面的咨询服务。但投资银行一般不直接经营货币信用业务,除委托贷款和特种存款(如股票发行期间的活期存款)外,多数国家的法律限制投资银行吸收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

4.不动产抵押银行,简称“抵押银行”,它是专门以收受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为抵押品,经营长期放款的专业银行,其资金来源也是通过发行不动产证券来筹集。不动产抵押银行的主要客户是房屋购买人和开发商。此类银行主要在美国,如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和住宅放款银行,我国前些年的烟台、蚌埠住宅银行也属于此类专业银行。

除上述四种专业银行以外,很多国家还设有专门为某一产业的企业、经济组织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专业银行,如外贸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银行、工商业银行等,这些银行都是以促进某一两个经济部门的发展为其经营宗旨的。随着国际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保护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了以往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各专业银行之间,以及专业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别日趋缩小,商业银行和原各专业银行都在朝全能银行方向发展。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除各类银行之外,凡是经营投融资金融服务的企业和经济组织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与银行相似的又称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它们主要是:

1.信用合作社。它是专营货币信用业务的小型银行,企业组织形式是合作制,1840年始创于德国,如今在世界各国金融体系中已占有重要一席。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合作社社员的股金和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为社员贷款,同时也投资于政府公债和收益较高的不动产信贷项目。一些国家为了搞活农村及边远落后地区的金融,往往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手段扶持信用合作社,就是经济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如日本的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中重要的信用机构,参加的社员占全国农户的90%左右,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是乡村的唯一金融机构,农村信用联社在全国也是较大金融机构之一。

2.财务公司。在国外,财务公司是专营耐用消费品分期付款或租赁业务的信用机构。有些国家的财务公司附属于银行,经营和兼营范围较广,既接受定期存款、发放专项贷款,还兼营包销证券、财产抵押、财务咨询服务等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的财务公司是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专门办理集团企业内部金融业务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尽管其资金来源和服务对象均限于内部,但其金融功能却具有综合性,既可以向集团内企业提供存款结算业务,还能提供租赁、信托、证券投资等多种形式的综合服务。

3.信托投资公司。它是指专业以受托人身份,按照委托人的意思,收受及运用信托资金或财产并将投资收益(扣除手续费后)按期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金融机构。信托起源于英国,起初信托仅是一项民事不动产代为管理收益的制度。后来在美国才将资金信托从普通的民事信托中独立出来,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家筹集资金的金融工具。目前在信托业发达的美国和日本,信托业和银行业是独立的两大行业。同时也有各自相关的立法,但两者经营上没有严格的界限,即银行可以经营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也可以经营部分银行业务,而且两项业务在很多环节上也是融合一致的。

我国的信托业在20世纪的上海曾经有过其辉煌时期,解放后则经历了取缔、恢复、整顿等多次磨难。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新一轮的信托业振兴又开始了。为防范金融风险,避免重蹈覆辙,我国信托业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核准的资金信托公司经营范围是:(1)资金信托业务;(2)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3)受托从事投资基金业务;(4)代理财产管理、运用与处分;(5)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本外币资金信托中介代理业务。

4.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亦称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及其供货人的指定,出资向供货人购货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然后由承租人按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直至期满的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信用活动。其特点是:(1)金融租赁表面看是融物,实为融资。租赁物的保管、修理等义务和供货合同的附随权利都由承租人承受;(2)金融租赁为全额回收租赁,故租金总额包括租赁物的价格、利息及相关费用;(3)金融租赁通常为中长期租赁,租期一般与租赁物使用寿命接近;(4)因租赁物为承租人指定的,故承租人一般中途不得解约。

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规章规定,除金融租赁公司外,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也可从事相关的金融租赁业务。我国首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81年,目前外资、中外合资及内资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已达几十家,主要经营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的融资租赁和大型挖掘机、打桩机等施工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

除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近年来依法成立的还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传统上我们把现由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投资中介、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等机构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