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文明论:美国文明与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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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文明的历史起源

这里所谈的是美利坚文明的历史起源,即美利坚文明在历史上的实际起点,而不是导致这个文明兴起的一般背景,也不是有关这个文明兴起的全部过程。因为决定一个文明能否兴起的,往往只是一些有着巨大和深远影响的事件,而以后整个文明的发展都不能不以这些事件为出发点,或者说都可以找到它们与这些事件之间的联系。我们把这样的事件,称之为该文明的“历史起源”。

我以为,美利坚文明的历史起源,就是发生于1614年至1624年的弗吉尼亚公司的土地分割,以及一系列与此类似或相关的事件。所谓“类似的事件”,就是普利茅斯和马萨诸塞公司土地的私有化;而“相关的事件”,则是指与这两个事件有关的横向和纵向的发展。但在这个历史起源发生之前,还有一个重要的文件不能避而不谈,它就是1606年英王詹姆士一世颁发给弗吉尼亚公司的“特许状”。因为这个文件,不仅是英属北美第一个永久殖民地赖以建立的根据,而且在一般意义上决定了英属北美殖民地初期土地制度的性质,并为以后各殖民地土地关系的改变提供了可能,应是美利坚文明的历史起源之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606年,一批以理查德·哈克吕特爵士为首的伦敦商人和一批以雷利·吉尔伯特为首的普利茅斯商人,这些公司的股东实际包括三种人:商人、皇室政治人物和其他投资者。弗吉尼亚公司的股东达一百几十人,每股为12英镑10先令。分别组成弗吉尼亚公司和普利茅斯公司,向英王申请到北美洲进行商业殖民,4月10日获英王詹姆士一世特许,此特许状的实际起草人为约翰·波帕姆(John Po pham)爵士。Marcus W.Jernegan, The American Colonies, 1492-1750, N.Y.,1964, p.126.由于此特许状是建立英属北美第一个永久殖民地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程,有必要对它的内容做一概括性介绍:第一,这个特许状虽然通常称“弗吉尼亚特许状”,但它实际上是颁给伦敦公司和普利茅斯公司的。这可以从该特许状所列名单包括上述两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得到证明,只不过两个公司的名称未在特许状中正式出现,但有“第一殖民地”与“第二殖民地”之别。第二,该特许状明确阐述了颁发它的目的,是批准两公司在“既非专属于朕,亦未被任何基督教的王侯、平民所占据的,在美洲通常被称为弗吉尼亚,以及美洲的其他地方建立定居地,开拓殖民地,从而建立一个由朕的各类属民组成的殖民地”。其具体目标是:(1)给上帝“带来荣耀”;(2)给野蛮“带来文明”。第三,它严格地划分了两公司的殖民范围:前者只能在北纬34°—41°之间殖民,后者只能在北纬38°—45°之间殖民,在二者交错重叠的地带(38°—41°)双方不得在对方领地的100英里范围内设定居点,以免互相干扰。第四,它规定,在美洲发现和建立的殖民地和其他领地均属英王所有,但殖民地政府对本殖民地的“一切事务和过程拥有治理和管理之权”(govern and order all matters),这个殖民地政府由13人组成的参事会(council)负责,其成员由英王“任命、认可并同意”,但可随时调换。第五,在各殖民地定居的所有移民及其后裔,将如他们在英王统治下的英格兰和其他任何领地出生的人一样“享有全部的自由权、豁免权和免税权”,并可按英格兰肯特郡东格林威治采邑的传统,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享有“自由永佃权”(free and common soccage),并且“只能”(only)实行这种自由永佃权。第六,在各殖民地的任何区域内,在同一殖民地内的大陆地区,殖民者可以开采各种各样的金矿、银矿和铜矿,为了该殖民地的利益而加以享用,但殖民地参事会要无条件地向英王及其继承者和继任者上交所得到的金、银的1/5和铜的1/15。第七,为了减轻殖民地的负担,移民从英国和其他英属领地进口货物,10年内不必交纳进口税、津贴和其他关税,但对违反规定的其他殖民地的商人和外国人,每100磅货物要处以2.5英镑或5英镑的罚款,这些款项在21年内用于各殖民地的商业往来,21年后上交英王。值得注意的是,“Virginia”这一命名,在22年前由沃尔特·雷利作出时,本是指当时已发现的佛罗里达以北的整个北美地域,但在1606年英王特许状中却一再将“Virginia”和“America”相提并用,在这样相提并用时,其连词时而用“and”,时而又用“or”,暗含着二者可以互换之意。Henry S.Commager, ed.,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Volume Ⅰ., New York,1963, pp.8-10.可见,詹姆士一世在1606年弗吉尼亚特许状中所阐述的殖民原则和精神,具有某种普遍指导的意义,不限于弗吉尼亚这一具体案例。

这个特许状的主要内容,是在根本上确立了英国在美洲殖民的制度,而这种殖民制度的特点集中到一点,就是对殖民地的管理相对放手,其主要体现为“自由永佃权”,因为土地问题是当时全部殖民制度的核心问题。关于这个自由永佃权,迄今不为我们所看到的国内甚至美国学者的有关著述所注意,笔者和王荣军第一次在《论美国农场主阶级的形成》南开大学历史所美国史研究室:《美国历史问题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页。一文中提及这一制度,但缺点是未能点题,直到2001年在笔者出版的《美国史通论》中才明确指出:“‘自由永佃权’可视为英属北美殖民地土地制度之源。”何顺果:《美国史通论》,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2页。这一论断是笔者对英属北美殖民地土地制度认识的一大突破,因为由此我才找到了英属北美殖民地土地制度和英国本土土地制度的真正联系及其性质。最近,我在查阅《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时才为这一认识最终找到了证据,因为它认为“自由永佃权”不仅是“封建时代英国财产法中的一种土地租佣形式”,而且“在美国早期英国殖民地的土地都采用了这种形式”。《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15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8页。那么,什么是“自由永佃权”?这一土地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是什么?查《牛津法律大辞典》,其中对“永佃权”词条的释文是:“永佃权是罗马法上为农业目的而长期或永久租用土地的权利。其中包括大部分所有权权能,但必须每年向所有人定期缴纳租金。永佃权最初出现于罗马帝国早期,最初只能由国家授予,但很快也可以由私人土地所有权给予。永佃权可以继承、转让,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87页。又据《韦氏第三版英语国际辞典》, “永佃权”也可以称为“free and common socage(or soccage)Philip B.Gove, ed., 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Unabriged, Massachusetts,1981, pp.907,216.,而1606年弗吉尼亚特许状中提到的那种“永佃权”,正是韦氏辞典所说的“free and common soccage”。可见,自由永佃权的实质,在于租佃人对土地的实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大部分所有权之权能”,以致租佃人“可以继承、转让”其土地。1606年特许状赋予殖民公司及其移民以“自由永佃权”,一方面表明英王对殖民的土地所有权是“名义上的”,另一方面也为以后殖民地土地制度的改变埋下了伏笔。

从殖民公司的角度来看,当时公司的殖民活动,带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公司与英王的关系带有封建依附的性质,因殖民地是英王给公司的“封地”(Manor),公司只拥有对这些土地的“自由永佃权”,公司及其移民都被特许状称为英王的“臣民”(subj ects);另一方面,移民与公司的关系,又带有近代契约的色彩,因他们与殖民公司正式或非正式订有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称为“indentured servants”,他们将为公司劳动3至7年。不仅如此,在殖民公司内部,雇员与公司的关系也带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雇员与公司订有正式或非正式的合同,其中一些人还可从公司领取一定的劳动报酬即工资,从而维持着某种表面上的“平等”,所以其雇员被称为“indentured servants”;另一方面,公司对其雇员的管理又带有某种强制性,契约奴在合同期间实际上丧失了人身自由,甚至有被“出卖”或“转让”的危险。S.Dqiamand, “From Qrganization to Society:Virginia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in Stanley N.Katz, ed., Colonial America:Essays in Polities and Siocial Development, Boston,1976, p.21.如果公司内部不存在这种二重性,“契约奴”在合同期满后所获得的“自由费”(free dues)又从何谈起?除此而外,殖民公司在劳动和产品分配上也带有两重性:一方面,正如西格蒙德·戴蒙德所指出的,由弗吉尼亚公司在詹姆士顿建立的殖民地是一种私人产业(a private estate),因为“这种殖民活动被理解成一种私人的商业冒险,最初征收的财产税都是股东投资的利得”Stanley N.Katz, ed., Colonial America:Essays in Politic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p.cit., pp.6-7.;另一方面,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其内部经营采取的是所谓“共耕制”(joint land system),根据托马斯·盖茨所作《弗吉尼亚公司纪录》(1609年5月),其具体做法是:(1)劳动按一定的数目为单位分成劳队;(2)公司将为各队指定若干名监工;(3)监工的任务是监督劳动和逐日统计劳动;(4)劳工在吃饭时要集中进餐。Susan M.Kingsbury, ed., Records of the Virginia Company, Vol.3, Washington,1906-1935, p.21.总之,从公司的目标、组织和劳动方式看,这种两重性和矛盾性几乎无处不在。正如H.奥斯古德所指出的:“1606年体制是一种混合型,一方面,它是私人性质的或所有人性质的;另一方面,它又是公共的或皇家性质的。”Herbert L.Osgood, The American Colonies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Columbia Univ.Press,1957, p.29.

这种矛盾的体制,既不符合北美地广人稀的环境,也难以适应殖民地被移民迅速占领的形势,移民的劳动积极性难以发挥。1610年底发行的一本小册子说,当时公司“所安排的劳动时间是:早晨6点至10点,下午2点至4点,不要求更多的了”Edmund S.Morgan, “The Labor Problem at Jamestown,1607-1618”,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71, No.3, p.596.。威廉·斯特雷奇在谈到1610年时的安排也说:“这样的劳动并不那么吃力,总是在10点钟就轻易地做完上午的工;那时给他们准备好定量食物,到3点钟时他们又自由娱乐。”Edmund S.Morgan, ibid., p.596.1612年约翰·史密斯也记载说,当时“公司分成10人一组,15人一组,或按工作需要进行分组,每天4小时劳动,其余时间为消遣和游乐之用”Edmund S.Morgan, ibid., p.596.。一般认为,詹姆士顿殖民地的劳动,由于是采用由公司主导的“半军事”性的“共耕制”,劳动时间夏季在每天5至8小时左右,冬季则缩短到3至6小时左右,以致在当时殖民地“存在着大量的失业或大量的不充分就业现象”。“在这些移民中有太多的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人”和太多的“从来不知道一天该干些什么活的绅士”。Edmund S.Morgan, ibid., p.597.结果,弗吉尼亚公司虽在北美殖民投资达几万英镑,但几年下来不仅没有赚下什么利润,反而亏损约20万英镑之巨,不得不在1624年宣布解散公司。与此类似,在新英格兰,支持清教徒的金融家投资的7000英镑,只收回约1800英镑。在这样的情况下,对1606年特许状所制定的规则,以及殖民地的相关措施进行改革,看来已势在必行。约翰·史密斯爵士于1608年、托马斯·盖茨爵士于1610年、托马斯·戴尔于1611年,先后抵达该殖民地并履行总督职责。这些人都是在发现殖民地出现了“危机”后,才从英国到美洲走马上任的,对问题的解决都有一定思想准备。正是这些人的到来,使改革得以实现。

早在1610年,在发现原来的管理体制造成的弊病后,托马斯·盖茨总督就制定了一套新的法律,企图以一种“绝对的统治形式”促使每人劳动。1611年,新抵达殖民地的托马斯·戴尔,发现移民“经常干的事情就是在街上闲逛”之后,扩充和加强了《神圣、道德和军事管理法》。但由于这些法典和改革,主要是以集中管制和强调纪律为目标,并未从根本上调动移民的积极性,可以说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1614年开始的托马斯·戴尔的改革则令人耳目一新,它以两种土地授予形式的出台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是“自由租佃制”(free tenancy)的引入,其办法是允许移民以租用者身份从公司所辖领地内租用土地3英亩自行耕种;二是所谓“私人种植园”(private plantation)的开发,即允许个人(或团体)以私人身份用自己的经费,在詹姆士顿周边地区开发新的种植园。这后一种土地授予形式,是由几名贵族于1618年主动提出而由殖民当局特别批准的,故在历史上称“particular plantaion”(特殊种植园),亦称“independent adventurer”(独立冒险者)。Herbert L.Osgood, op.cit., pp.83,84.第一份这类土地授予建立于南安普顿(South Ampton),它位于奇卡霍米尼河(Chickahominy)河口,该种植园最初接纳了300名租地人。Herbert L.Osgood, ibid., p.84.自由租地者虽只获得了3英亩土地,但只要经营得当,足以供应一年之需。这两种土地授予形式的实行,在由商业殖民制度向农业殖民制度的转变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它们是由“共耕制”转向个体经营的标志。

但正如赫伯特L.奥斯古德指出的:“大的私人种植园专利的颁发,还只是从合股制向私人所有制转型的第一步,另一个更重要的步骤是未占领的土地在移民和管理者中间分割。”Herbert L.Osgood, ibid., p.86.他所说的“另一个更重要的步骤”,即从1619年开始的以实行“人头权”(head rights)为标志的改革,这次改革是由弗吉尼亚公司总部本身决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1)凡1616年之前自费移居弗吉尼亚的“老移民”(ancient planters)可获得每份100英亩的土地,并永远免除其代役租(rent);(2)这类“老移民”若花的是公司的经费,在7年服役期满后也可获土地100英亩,但每年要缴纳2先令代役租;(3)所有1616年以后自费移居弗吉尼亚的移民,每个人获得份地50英亩,但每年只缴纳代役租1先令;(4)1616年以后由公司移居来的移民,在公司土地上完成7年服役之后也可获得土地50英亩,但其间所有产品要在他和公司之间对半分;(5)所有商人,只要他们继续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可获得一幢房屋及4英亩土地;(6)所有支付了运输费用的移民,每人可获得土地50英亩;(7)公司官员不仅可按规定领取授予他的土地,而且还将得到租佃者的劳力支援,其土地是由公司专门为其保留的;(8)那些由公司或私人投资团体支付移置费用的契约奴,以及那些后来被卖给种植园主的契约奴,将领取一定的“自由费”(freedom dues)。Stanley N.Katz, op.cit., p.21.

普利茅斯殖民地比弗吉尼亚建立得晚,但这个“香客”(pilgrms)殖民地发现的时间并不晚(1610),在1614年就正式划入当年约翰·史密斯绘制的“新英格兰”地图之中,最初的土地制度也与弗吉尼亚类似,实行典型的土地共耕制(joint land system),即实行集体劳动和产品交公的办法,因而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与弗吉尼亚相似。据1623年W.布雷福德总督记载:“有时两三个月,他们既没有面包也没有玉米……他们(不得不)分成几伙,即由6人或7人组成一个团体,外出采集和打鱼。”Marcus W.Jernegan, op.cit., p.121.结果,这种共同劳动的模式和土地耕作制度到1623年夏便走向破产。1624年,W.布雷福德总督不得不部分改变原先的操作办法,分给每位男子土地1英亩供其永久私人耕作。Stanley N.Katz, op.cit., p.21.很快,原来不愿参加劳动的人都变得勤劳了,玉米的种植也越来越多,甚至妇女也走进田间种起玉米来。至1627年,普利茅斯的移民更与英国投资者达成协议,干脆购买了对方与殖民地有关的财产和权益,随后移民们又自己组建了新的殖民公司,并让所有男子都拥有该公司的股权。按规定,单身男子每人一股,家长则可拥有与家庭人数相等的股份,众人共同承担原公司遗留下来的债务。Herbert L.Osgood, op.cit., pp.117-118.同年,普利茅斯移民大会还进一步做出两项决定:(1)1624年的上述首次土地划分继续有效,移民及其后裔当永远拥有其已获得的土地;(2)立即以抽签方式进行第二次土地分配,每位移民的份地由1英亩增加到20英亩。William Bradford, History of Plymouth Plantation, Vol.2, N.Y.,1963, pp.10-11.由此,普利茅斯紧随弗吉尼亚之后,放弃共耕制,亦开始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但它并没有与弗吉尼亚一样引入“代役租”这类封建制残余,而是采取了“无偿分配”的方式,仍带有清教理想主义的某种色彩。

与普利茅斯有关的马萨诸塞殖民地,最初发源于1623年建立在安角(Cape Ann)的渔站,此站由英国多切斯特的几位商人所建,其中一个叫雷弗·约翰·怀特。1628年3月,这些“多切斯特冒险者”从“新英格兰理事会”手中获一专利,被允许在位于梅里马克河以北3英里至查尔斯河(Charles)之间的地带建一殖民地,第一位总督叫约翰·恩迪科特(John Endicott)。与此同时,当时在英国组建了一个叫“The Company of Adventurers for New England in America”的公司,来指导和控制该殖民地的事宜,1628—1629年3月以“新英格兰马萨诸塞公司”名义获英王特许,从此公司由一家私人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成员也由6人扩大到26人。Marcus W.Jernegan, op.cit., p.126.1630年,由于部分清教徒股东将特许状的马萨诸塞公司的管理机构迁往殖民地,公司利益和殖民地利益从此得以合为一体。出于安全和信仰方面的考虑,这个主要由清教徒组成的殖民地,继承并发展了普利茅斯的土地分配方式,实行所谓“市镇授地制度”(township system),即两级土地授予制度。其做法是:人数达20人以上的移民团体,就可以“市镇”(towhship)名义向公司申请建立一个新的市镇(town)的土地,一旦获准,土地即可转交给该镇,申请人即成为该镇的业主;然后,视财产及家庭人口多少在“业主”中分配,同时另留出部分土地作公用地和公有地。J.I.施莱贝克尔:《美国农业史1607—1972》,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页。之所以说这种土地授予方式与安全和宗教信仰有关,是因为该公司的特许状规定:所有股东都是自由民(freeman),非清教徒不得参与政府事务,但他们只要不反对殖民地当局,不反对清教及其布道,即可在殖民地居住。而在土地继承和转让方面,马萨诸塞采取的则是英国肯特郡的特殊做法,在1641年马萨诸塞《权利法案》中宣布,“我们所有的土地和继承的遗产,应永远免除转让时的所有罚金和登记费”, “长子在划分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时应获双份”W.Kavenagh, ed., Foundation of Colonial America:Documentary History, N.Y.,1973, p.640.

从1614年在弗吉尼亚,以及10年后在普利茅斯开始的土地私有化进程,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历史发展中意义重大,被C.内特尔斯称为“转向新经济的第一步”Curtis P.Nettels, The Roots of American Civilization, N.Y.,1981, pp.223-229.,其实质是“在公司范围内创建一个新的其地位区别于以往的集团”。Stanley N.Katz, op.cit., p.21.由于它反映了殖民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很强的示范作用。不久,除罗得岛外,康涅狄格(1636)、纽黑文(1636)、马里兰(1638)、卡罗来纳(1630),均先后效法弗吉尼亚和普利茅斯直接采用了类似“人头权”的制度,只不过具体作法南北之间略有差别而已:在南部,像马里兰、特拉华、卡罗来纳和宾夕法尼亚等原都是英王给业主的封地,按当时的特许状这些殖民地的业主们均有建立封建庄园、收取代役租和实行长子继承制的特权。而弗吉尼亚虽不是业主殖民地,但在土地私有化过程中一开始就采取了比较保守的做法,正好适应了南部普遍存在的较浓厚的贵族色彩。以宾夕法尼亚为例,按1681年威廉·宾的规定,其土地售价每5000英亩虽仅收100英镑,但从1684年起每100英亩要交1先令代役租。Jack P.Greene, ed., From Settlement to Society,1607-1763:Documentary History of Colonial America, N.Y.,1975, p.166.在北方的新英格兰,一方面在土地分割时一开始就未引进代役租之类的封建制残余,但另一方面农民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也不完全,两级土地授予制下的市镇授地制度,导致宗教色彩很深的集团式移民和授地,土地经营仍带有某种共有性质,个人对土地的处置受到非经济因素限制。例如,1638年沃特镇规定:土地不准卖给非卫理公会教徒,纽黑文不准陌生人在当地定居,普罗维登斯规定售给外地人土地要经市镇当局允许。W.Bweeden,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New England,1620-1789, Boston, 1981, pp.56-57.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经济”呢?从表面上看,上述改变即各殖民地土地制度的私有化,并没有改变原1606年英国在给弗吉尼亚公司的特许状中的规定,对以后整个英属北美殖民地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自由永佃权”,甚至直到1614—1629年后,由于引入“代役租”这种“自由永佃权”才真正得到落实。所改变的,与其说是土地所有权,不如说是公司在殖民地实行的土地经营方式,即当初普遍实行的公司土地“共耕制”,因为即使在实行“人头权”之后,殖民地“在名义上”仍属英王所有。但是,第一,由于土地划分不仅改变了土地经营方式也改变了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已由移民个人取代了原来的公司;第二,土地租用过去是殖民公司向英王租用,而现在则是移民个人向殖民当局或其他业主租用;第三,过去的土地经营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商业利益,而现在考虑的则主要是殖民地和移民本身的生存;第四,随着土地的分割和经营方式的改变,移民所关心的主要不再是公司和集体的利益,而是他们切身的利益,这使移民个人积极性的发挥有了可能。弗吉尼亚著名种植园主,后来曾充当该殖民地第一届代议制会议发言人的约翰·波赖(John Pory),在1619年9月30日给某人的一封信件中谈到了这种改变带来的好处。他说:“我们所有财富都是由烟草构成的,在这里一个人靠自己的劳动,一年可为自己增加200英镑;此外,由于6个契约奴的劳动,还生产了粮食1000磅。”Jack P.Greene, op.cit., p.45.这和10年前詹姆士顿的情况相比,真可谓“天壤之别”。总之,1614—1624年以前英国在北美实行的商业殖民地制度,已经或正在被一种新的殖民制度所取代,这个新的殖民制度可称之为“农业殖民制度”(agricultural system),或“农业兼商业殖民制度”,其影响是深远的。这种影响涉及方方面面,可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观察。

其一,是印、白关系的急剧恶化。当白人冒险者和殖民者初次来到新大陆,并与土著印第安人接触的时候,土著人给他们留下的印象并不太差,因此对其评价也总是好坏参半。据乔纳森·卡弗观察,印第安人有一种“凶残和温顺的性格”,对敌人毫不留情,但对朋友则“友善和人道”,Norman Gelb, ed., Jonathan Carvers's Travels Through America,1766-1768, N.Y.,1993, pp.209-210.他们并非完全处于野蛮状态。因此,一般地说,当白人刚刚踏上北美大陆的时候,土著印第安人对远道而来的这些陌生人是十分友好的。1607年秋,当詹姆士顿食品供应短缺之时,是波哈坦族人(Powhatan)送来充足的食品拯救了殖民地,直至白人的救援船到达和危机过去为止。在殖民者与土著印第安人的冲突中,约翰·史密斯不幸被土著人俘获后,是酋长的女儿波卡荷斯特亲自搭救了他,甚至与之联姻。当殖民地面临根本性生存危机时,是印第安人教白人学会种植玉米以自食其力,后来,又教会他们种植烟草以赚取现金。但随着土地制度的改变,印白关系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分化:首先,由于殖民土地私有化,已定居于殖民地的白人获得生存的机会,人口自然增长与殖民地的扩张互为因果,相互促进,以致殖民地家庭的平均人口数与欧洲家庭的比例达到8∶4;其次,当殖民地成功的消息传到欧洲后,“新大陆”被旧大陆普遍视为人类的“避难所”,从而把成千上万移民吸引到北美,这使英属北美殖民地人口急剧增长:1630年时5000人,30年后增加到89000人,再过30年就达到209000人。结果,农业定居地由大西洋沿岸的潮水带,逐渐沿各河流流域向内地推进,直至阿巴拉契亚山脉的东山麓,即所谓“彼特蒙特”地区。由于土地占有是实施农业殖民制度的关键,随着白人定居地的不断向内陆推进,土地问题必然成为印白关系的核心问题,因为印第安人是这些土地的主人。最初殖民者以怀柔和武力两手对付印第安人,1608年,约翰·史密斯曾以英王名义封波哈坦酋长为王,但旋即将100平方公里的猎场占为耕地。从1622年起,印白冲突不断,1664年,波哈坦族酋长(Opechanckeno)被害,詹姆士河和约克河之间的土地被迫割让。在马萨诸塞,对土著人的进攻在1633年也已开始,1675年至1678年新英格兰人联合进攻由菲利普王组成的印第安人联盟,几百殖民地民兵和几千印第安人被杀,20多个新英格兰城镇被烧毁,菲利普王战死。此后100多年间,大西洋沿岸12个部落,在白人的挤压和进攻下,地盘和人口急剧萎缩和减少,几千人的部落到1770年还不足200人。如,康涅狄格的莫西干族,1600年大概有2000到2500人,到独立战争时仅剩下约200人。罗德岛德纳拉干西特人,从1600年到19世纪由4000人减至不足150人。约9000人分布于200个村落的波哈坦族,到1770年已全部被赶出弗吉尼亚。正如S.李和P.帕赛尔所指出的:“当大量人口在新英格兰中部和南部沿岸低地和流域内地作为农场主劳动,当农场主的数量增长时,他们便侵入印第安人的领地,最后导致了流血冲突。”S.Lee and P.Passell, A New Economic View of American History, N.Y.,1979, p.18.从殖民地发展的角度看,印白冲突的扩大产生了哪些后果呢?首先是民兵(militia)作为一种地方的武装的诞生,其次是导致了殖民地联合如新英格兰联盟(1643)的形成,再就是“保留地”制度即种族隔离制度的产生。第一和第三种后果直接与印、白关系有关比较清楚。殖民地的联合是否也是如此呢?查《新英格兰联盟条例》,其中第二条在谈到组成联盟的目的时,就载明是为了殖民地的“安全和幸福”Henry Steele Commager, op.cit., p.18.。总之,它使这个正在形成的新的社会成为一个完全排斥了土著的纯粹的移民社会。

其二,是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由于公司土地的私有化和农业殖民制度的实施,以及对土著印第安人的不断掠夺,尤其是南部烟草种植园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出现了。就殖民地地广人稀的情况看,这种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这种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并不仅仅在于数量还在于劳动力的成分,因为“最新的劳动力来源主要有两大特点:(1)是乡绅的比例很高;(2)是缺乏建立一个已定居的农业社区所需要的各类职业劳动力”Stanley N.Katz, op.cit., p.11.。据统计,在1608年抵达詹姆士顿的120名移民中,有73人可确定其真实身份,其中乡绅与劳动者比为28∶21。Stanley N.Katz, ibid., p.11.换言之,殖民地真正缺乏的,不是各种自由雇佣者,因为当时大多数移民都是“乡绅”,而是大量能够从事拓殖活动的粗工和技工。为了解决殖民地拓殖所需要的劳动力问题,英国殖民者曾企图强迫土著印第安人为奴,令其为白人服役。但由于印第安人反抗意识极强,加之他们大都还处于原始部落阶段,过的是半农半牧甚至全牧的生活方式,并不能适应白人已近代化的农耕生活,终致失败。取而代之的除了自由劳动制度外,是两种普遍采用的劳动制度:一是契约奴制度。“契约奴”,英文写作“indentured servants”,直译为“契约仆”或“合同工”。契约奴主要来自英国和欧陆,一般与主人订有正式或非正式的合同,主人答应承担其往美洲的旅费和生活费。而契约奴则答应承担为主人劳动3—7年的义务。这些人在服役期间所受待遇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契约工,在合同期满后将“享受自由人的全部权利和自由”,并领到50英亩左右的土地作“自由费”;另一方面,在服役期间在人身上并不自由,有时甚至还可能被主人“转卖”。据估计,在独立之前,契约奴在殖民地人口中约占60%—77%,在弗吉尼亚、马里兰、宾夕法尼亚这类老殖民地,则几乎占了3/4。二是黑人奴隶制。首批进入北美殖民地的黑人只有20名,是1619年由荷兰人从几内亚输入詹姆士顿的。此后,1628年在康涅狄格,1634年在马里兰,1636年后在特拉华等殖民地,也相继采用黑人劳动。黑人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地位的演变,可划分为三个明显不同的阶段:1619—1640年为第一阶段,在此阶段,这些黑人不论来自何处,当他们被主人从市场上购买时,就是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起,一次而永远卖给主人的,但他们在1640年之前在当地受到的待遇却类似于“契约奴”,这可从一些黑人在几年后获释变成“自由人”得到证明;1640—1660年为第二阶段,在此阶段黑人的地位开始下降,开始是延长其服役期限,接着是被迫变成终生服役,这种演变以1640年弗吉尼亚普通法院对两个白人和一个黑人逃跑事件的判决为标志:在这个判决中,两个白人仅因逃跑被延长了服役年份,而那位叫约翰·庞奇(John Punch)的黑人却被要求“终生服役”(Serving for life);1660—1700年为第三阶段,在此阶段各殖民地议会开始制定自己的“奴隶法典”,把前一阶段还是按个案处理的判例加以制度化,使早已存在的“终身奴仆”定位为名副其实的“奴隶”,而第一个制定这种“奴隶法典”的便是弗吉尼亚,时间是在1622年。各殖民地使奴隶制合法化的时间是:弗吉尼亚1662年、卡罗来纳1650年、新泽西1675年、纽约1706年、康涅狄格1708年、佐治亚1749年。黑人地位发生这种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种植园经济在17世纪中叶有了根本性的变化,烟草成为南部殖民地主要的现金作物,对劳动力的需求急剧增长,并把大批黑人由家庭奴仆驱赶到田间。这种趋势也同样发生在新英格兰,只是工种和程度不同而已。总之,是土地和经营制度的“转型产生了南部的劳动制度”Oscar and Mary F.Handlin, “Origins of the Southern Labor System”, in Stanley N.Katz, op.cit., p.216.

其三,是管理问题的日益突出。公司土地的私有化,使原来作为公司雇员的移民,逐渐上升为拥有一定不动产的,具有独立地位和人格的私有者。这种转变,虽然在弗吉尼亚和普利茅斯其途径有所不同,前者是通过特许和租借方式,而后者则是通过“无偿分配”方式,但其结果可以说是相似的,都提高了移民的独立和权利意识。特别是在弗吉尼亚,在实行特许证制度的同时,1617年公司又作出新的规定:“任何支付250人移民费用的个人或团体,均可在公司管辖区范围内且无人定居的地区另获一片250英亩的土地”John C.Miller, This New Man, the Americans:The Beginnings of The American People, N.Y.,1974, p.41.,一些原公司的成员获得在定居地的边缘地带拓殖的权利,从而建立起一批所谓“特殊种植园”,其中不少是种植烟草的。当这些种植园主富裕起来后,便要求获得与其经济实力相应的一些政治权力,参与对殖民地的管理。1619年6月30日在弗吉尼亚召开的代议制会议,就是为了解决和满足公司土地私有化和独立的个体所有者形成,以及随之而来的市镇和特殊种植园发展所出现的问题和要求,所谓“市民代表”就是由4个“市镇”和7个“特殊种植园”各选2名代表组成的。尽管召开这次会议的决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本身作出的,不一定是殖民地居民斗争的结果,也不一定是公司内部两派斗争的结果,但被称为《大特许状》的决议中关于为把殖民地建成“繁荣之邦”,必须使居民获得“有益的引导和管理”条文,Jack P.Green, op.cit., p.44.以及后来新任总督乔治·耶德利为召开代议制会议所发文告,称殖民地居民本“应在自行管理中享有一份管理权”Alexander Brown, The First Republic in America, Boston,1898, p.312.的诉求,均体现了土地私有化后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并在殖民当局政治事务中直接反映出来。与此类似,在新英格兰,在普利茅斯废止“共耕制”,马萨诸塞推行“市镇授地制度”以后,随着十几个定居点和8个市镇的正式形成建制,各市镇“自治”的政府形式便与殖民当局的集权管理形式发生了矛盾,以致在1632年爆发了因为坎布里奇修建围栏而向各镇征税60英镑引发的抗议。为解决这些矛盾,不得不先在1632年5月9日,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一个恢复总督由股东大会选举,并组建由各镇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的决议,后又在1634年5月14日的股东大会上决议:“各镇应合法地在每届议会之前选出两名或三名代表,集于一处商讨和准备认为应在下次大议会上商议之公共事务。此等由各镇自由民选派之代表,理应享有自由民全体所拥有之一切权力。”Charles Andrews, The Colonial Period of American History, New Heaven,1934, p.44.可见,由直接民主制向代议制的转变,也是由管理问题引起的。上述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代议制的建立的意义是那样大,以至由于它们从根本上反映了英属北美社会经济内容和结构的变化而变成了各殖民地仿效的榜样,不论这个殖民地是公司式的、业主式的还是自治式的,也不论它在管辖方式上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其他一些殖民地采用代议制的时间分别是:马里兰,1637年;康涅狄克,1639年;罗得岛,1640年;纽黑文,1643年;宾夕法尼亚,1682年;纽约,1683年;等等。

那么,由于公司土地的私有化和农业殖民制度的确立,以及由此引发的上述三个问题的产生和它们分别引起的变迁,从美利坚文明的历史起源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我们从公司到社会转变的这一史实,可推断美利坚文明的商业起源。一切变化都发源于一个东西、一个母体,这就是1606年组建的伦敦弗吉尼亚公司,1607年建立的詹姆士顿是它的直接产儿,而普利茅斯的建立则是它的一个专利,是它的间接的产儿。西格蒙德·戴蒙德指出,“当时他们所建立的是一种商业组织,虽然这种组织形式在公司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有所改变,这种改变完全视赚取商业利润而定”Stanley N.Katz, op.cit., p.8.,用公司的伟大领导人之一E.桑兹爵士的话来说,商业利润是“所有人的目光集中之所在”Stanley N.Katz, ibid., p.8.。加里·纳什讲得更为清楚:“英国人在新世界的第一个永久定居地(Settlement),1607年建立于弗吉尼亚的詹姆士顿,但公正地说,它根本不是一个殖民地(colony),至少在作为一个政治单位这个意义上是受母国统治的;毋宁说它是一个商业企业(a business enterprise),是伦敦弗吉尼亚公司的财产。而该公司是由股东们组建,并由直接听命于詹姆士一世的董事会治理的。它在其创立者眼中的最初目标,是向它的股东——商人、皇室政治人物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回报,英国人希望通过它来加倍复制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墨西哥、秘鲁和巴西的显著成功。”Gary B.Nash, Red, White, and Black:The Peoples of Early America, New Jersey,1982, p.45.它之所以成为美利坚文明之源,是因为通过公司土地的私有化和耕作制度的改变,实现了对美利坚文明具有奠基意义的三重转变:

首先,一种崭新的社会逐步产生和形成。在此过程中发生多重变化:一是从商业组织中孵化出一种“定居地”;二是由“定居地”演变成“殖民地”;三是将公司的董事会改变成殖民地政府;四是将专制之殖民政府改变为代议制政权;五是在这些演变过程中将公司的雇员改变成为一个殖民地社会的公民;六是通过不同的劳动制度把这些社会成员组织在一个具有不同等级和职业划分的结构中;七是通过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法令对这个社会的等级划分和结构加以规范。从这些具体的演变过程中,读者不难发现一个新的社会产生和形成的轨迹,由共耕制向土地私有化的转变确立了这个新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三种劳动制度铸造了这个新社会的具体的经济结构,而“代议制”的确立则为这个新社会提供了政治框架和保证。这个新的社会产生和形成的轨迹可以图示如下:

其次,作为一个“移民社会”,前往英属北美的移民,在种族上可划分为白种人和黑种人。白种人又划分为英国人、爱尔兰人、苏爱人和欧陆人。欧陆人又可分为荷兰人、法兰西人、德意志人、瑞典人等等。在社会分层上可划分为教士、贵族、平民、总督、官吏和职员。若从职业上看,移民的成分就更为复杂,但当时没有完整的记载和统计,很难说得十分确切,这里查到的,是一份从布里斯托尔和伦敦移往切萨皮克的男性契约奴的职业状况及其比例,大致可以说明当时移民的职业背景,而时限正好是美利坚文明的起源时期。现列表如下:

布里斯托尔和伦敦移至切萨比克的男性契约奴的职业状况和比例(1654—1686)

资料来源:撒特· W.塔特和戴维·安默曼编:《17世纪的切萨皮克》(Thad W.Tate and David Ammerman ed., The Chesapeake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58页。

从上表统计可知,正如罗伯特·E.布朗所指出的,“从欧洲来到新世界的移民,并没有简单地把故国的阶级结构转移到新世界”James K.Martin, ed., Interpreting Colonial America, Harper and Row Publishers,1978, p.246.。因为既然有那么多的人,那么多不同职业的人,到殖民地后都成了一种人,即“契约奴”,那么就还会有别的职业和身份的移民在殖民地改变其身份和职业。事实上,不论移民原来是什么身份、地位和职业,到了殖民地后都要根据当地的环境和条件进行重新选择、站队、改组,而分别被组织和定位于一定的生产方式中去。温斯罗普·乔丹认为,“在美洲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相互作用中有三种主要劳动制度”Stanley N.Katz, op.cit., p.232.:(1)雇佣劳动制;(2)动产奴隶制;(3)临时契约奴。换言之,移民及其后裔,主要就是通过这三种劳动制度,被重新安排、定位和整合进一个新的社会结构中去的。

再次,再来看殖民地的社会分层与组合。英属北美殖民地,以商业殖民为主转为以农业殖民为主,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仍不脱离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模式,因为其基本的社会成分与划分仍与旧世界类似:士、农、工、商。但这里的“农”则大有讲究,与当时的英国和欧陆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英国,随着资本主义向农村的深入,农奴制早在14和15世纪之交就基本废除了,最后一个处理维兰的案例的时间是1618年,但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建立由于都必须获准英王的特许才合法,而君主制即使在英国革命后仍属英国社会最保守的部分,因而英王的特许制度中不免包括了即使在当时的英国看来也属保守的内容,其中最明显的是它引入“永佃权”,这成了后来各殖民地引入“代役租”的法律依据。其次,如前所述,当时的殖民活动从一开始就带有两重性:一方面,殖民公司与英王的关系保留了封建的依附性;另一方面,移民与公司的关系又带有近代契约色彩,这导致了“契约奴”制度的采用。“契约奴”制度,本来在法律上是一种平等的商业合同制度,但由于殖民地劳动力的缺乏和环境的恶劣,而迫使主人加强了对契约奴的监控,从而使“契约仆”的实际地位大大下降,以致在许多情况下竟类似于“奴”。再次,由于烟草种植业的明显的商业利益,种植园制度在殖民地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又在原来的契约奴制度下引入了黑人奴隶制,虽然黑人最初由于主人使用于家庭,其所受待遇类似于“契约奴”,但最终由于烟草种植业在南部的扩大,而被驱赶到田间,并被定位在奴隶的地位上,在社会关系中其地位与古代奴隶制无别。这样,英属北美殖民地社会,就可以划分成这样六种类别三大群体:(1)商人和作坊主;(2)农场主和种植园主;(3)契约奴与黑奴。

这六种类别中,最容易确定其社会地位的,是契约奴和黑奴这两类,二者处于整个殖民社会的底层,且契约奴的地位高于黑奴。商人和作坊主的地位也比较容易确定,因为他们的财富积累主要不是靠经营土地,可以在流通领域靠投机获得,其中商人的积累尤为迅速,如皮货在欧洲市场的利率为美洲的上百倍。比较难于确定的是作坊主、种植园主和农场主这三者的关系。在人们的印象中,种植园主是殖民地的富人,这一看法在殖民时代晚期可能是正确的,但在殖民时代的初期即这个新社会形成时期,却很难说。在初期,不少种植园主,通过烟草种植致富,是可以找到证据的。例如,如前所述,约翰·波赖在1619年曾谈到,他一年之内可靠自己的劳动为自己增加财富200英镑Jack P.Greene, op.cit., p.45.。但现在查明,在奴隶制种植园经济形成时期,即使在当时奴隶制种植园经济的主要产区,即切萨皮克湾烟草中心种植区,农业劳动对财富的积累仍远远低于技工的积累。据对马里兰4个县的考察,这4个县是圣玛丽、卡尔沃特、查尔斯、王子乔治县,它们均位于当时切萨皮克湾烟草种植园最发达的地区,技工和农工的平均财富积累,在1658—1680年期间差别不大,但是在1680年以后,前者的财富积累明显高于后者,这可从下表看出:

技术工人和农业劳动者的平均财富积累(1658—1705)(单位:英镑)

资料来源:撒特·W.塔特和戴维·安默曼编:《17世纪的切萨皮克》,第216页。

当然,技术工人和农业劳动者都是被雇佣者,而雇主不是作坊主就是农场主,因此技术工人和农业劳动者的财富积累并不等于作坊主和农场主的积累。但由于这些财富都是来自他们的工资,而工资支付是作坊主和农场主从事经营的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通过其工资支付状况可以间接了解作坊主、农场主的经济和财富积累状况。不过,工资支付一般都有记载,因而可以较方便地进行计量分析,而主人的财产及财富积累却不一定有详细记录,往往只能从其死后的遗产中得知一些信息。我们知道,殖民地时期最大的富翁中,一个是波士顿的托马斯·汉考克,另一个是查尔斯顿的加布里埃尔·马尼高尔特,前者临终时留下的遗产计达近10万英镑,而后者留下的遗产则高达16.9万英镑赫伯特·C.菲特和吉姆E.里斯:《美国经济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2页。,由此可见殖民地作坊主和商人之一斑。农场主的情况就差一些,南部农场主在变成种植园主之后财富积累方式已兼有农业和商业二重性,不能作为殖民时期纯粹农场主阶级的代表,我们可以将马萨诸塞的农场主作为殖民时期农场主的代表。据《马萨诸塞殖民史》作者托马斯·哈钦森记载,当地的“一笔大财产”是一位名叫阿普索普(Apthorp)的人的财产,大约也只有2万至3万英镑之间,而其余的财产都比他的少:安德鲁·奥利弗的约值9121英镑,托马斯·格里的约值7919英镑,而大多数农场主仅拥有75至150英亩土地,其价值在300至1200英镑不等James K.Martin, op.cit., p.253.。一般农场主财富的积累不如奴隶种植园主,更不如城市中从事工商业的作坊主和商人,但他们在人数上是有产者乃至整个人口的最大多数:“除了少数市镇居民而外,从新斯科舍到西佛罗里达,人们都是农场主”,他们占人口的90%以上James K.Martin, ibid., p.246.。因此,17世纪在英属北美殖民地正在形成的这个新的社会,实际上是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呈菱形的结构,与当时尚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过渡中的欧洲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当时的欧洲乃至整个旧世界的社会结构是金字塔型的。这种差异可图示如下:

最后,“这些移居于殖民地的人也比他们原生活的地方发生了很多的变化”Lawrence H.Leder, America:1603-1789:Prelude To a Nation, Burgess Publishers,1972, p.101.。首先,和殖民初期,即商业公司主导的时代不一样,这个社会的构成不再纯粹是移民,而是逐步由本地即殖民地出身的人为主。这一转变过程,在新英格兰大约只花了30年时间,而在切萨皮克湾地区到17—18世纪之交也基本完成,这是因为南部殖民地死亡率高而寿命短,而新英格兰死亡率低而寿命高,但美洲化(Americanization)并不仅表现在人口本地化上,也表现在人的体格、思想过程、生活方式和生活目标等方面。因为美洲殖民地的环境与英国和欧陆有很大的不同,它虽然没有历史的沉重包袱,但却因变幻莫测,它要求移民及其后裔按新的方式思考和行动。总之,久而久之,这些“迁移来的英国人和欧洲人便逐渐地变成了美利坚人(Americans)”Lawrence H.Leder, ibid., p.101.

(原载《世界历史》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