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德莱顿
一 生平及著作
德莱顿(John Dryden,1630—1700),英国诗人和剧作家,出生于北安普敦郡的一个清教徒的家庭,1644年进入伦敦以培养诗人和主教闻名的威斯敏斯特学校学习。在接受了严格的拉丁文训练之后,德莱顿1650年入剑桥大学的三一学院,1654年毕业获硕士学位,他早年对克伦威尔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持拥护态度,在克伦威尔政府中做过小官,曾将《纪念护国者逝世的英雄诗》(1659)献给克伦威尔,后来政治立场变化,投靠复辟的查理二世王朝,任王室史官,毕生为贵族写作,并于1670年被封为“桂冠诗人”。他是英国文学史上第一个有系统理论主张的文艺批评家,第一次对乔叟以来的许多英国著名作家作了分析和批评,被称为英国文学批评之父。到20世纪,西方许多学者给予他以崇高的评价,他所处的时代被称为“德莱顿时代”。
在诗歌方面,德莱顿的诗歌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出古典主义的特点,大多描写国事和宗教信仰,歌颂王权和教会,使用英国双行体这种狭隘而固定化的形式写作。他的诗缺少内在激情和想象而偏重于理智。他一生写了近27部喜剧、悲剧和悲喜剧,其中不少是他摹仿法国悲剧诗人高乃依而写成的英雄剧。代表作主要有《格兰纳达的征服》(1672)和《沃伦—蔡比》(1676)等,他的《一切为了爱情》(1678)主要是根据莎士比亚的剧本《安东尼和克莉奥佩特拉》改写的,虽然采用无韵诗体,却是严格按照古典主义的“三一律”之规创作而成的出色的古典悲剧。
他的主要文艺论著有《论戏剧诗》(1668)、《论英雄剧》(1677)、《悲剧批评的基础》(1679)、《寓言集序言》(1700)等。他站在古典主义的立场上阐述自己的立场和观点。虽然他的思想受制于古典主义,但他同时反对死守古典主义教条。他在为莱默所著的《论前代悲剧》所写的批语中说:“认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因而我们必须遵守,这是片面之言,因为亚里士多德只是以索福克勒斯和欧里庇德斯的悲剧为模板,假如他看到了我们的悲剧,说不定早已改变了他的主张了。”因此,他对不完全合乎古典主义法则的英国剧本评价较高。德莱顿以其卓越的批评家的敏锐鉴赏力,首先高度评价了乔叟、莎士比亚、波门特、弗莱契和本·琼生等人,确认了英国文学的优秀传统。
二 戏剧诗的问题
伦敦剧院在1642年内战爆发时关闭,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重新开放,在此背景下,戏剧创作空前活跃。17世纪60年代英国戏剧开始复兴以后,戏剧到底往哪里去,为当时的文坛所关注。诸如古典戏剧与现代戏剧孰优孰劣?“三一律”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是否应该遵守“三一律”?应该继承莎士比亚、本·琼生等人的英国传统,还是应该效仿法国古典主义传统?剧作应采用韵体,还是像莎士比亚那样采用无韵诗体?德莱顿在《论戏剧诗》中讨论了这些问题。德莱顿是英国古典主义文学的一代宗师,曾经致力于引进法国古典主义思潮,但出于强烈的民族自尊心,故在《论戏剧诗》中坚决反对摹仿高乃依式的法国戏剧,对伊丽莎白时代的英国戏剧作了高度评价。他的《论戏剧诗》摹仿了柏拉图和西塞罗的对话体著作,采用情景对话的形式。该诗的背景是1665年6月3日,英国与荷兰在英吉利海峡发生了海战,四位颇有文学修养的绅士泛舟于泰晤士河上,在隆隆炮声的背景下,对文学问题进行了有趣的对话。这四个人分别代表了当时文坛的几种主要流派的观点。第一个人物是克里特斯,认为古希腊罗马的批评家亚里士多德和贺拉斯已经发明了戏剧方面的一切条件和原理,现代人应该奉为经典,本·琼生正是追随古人、遵循规则才获得了成功。英国的诗歌发展,也达到了那种完美的形式。这代表正统的古典主义。第二个人物是优根尼鲁斯,认为古代人所作的诗并没有遵照古代批评家的原理,他们的创作意图失败了,而现代人的戏剧却很符合古典规范,而且常是佳作。这代表英国的古典主义。第三个人物是李西第乌斯,他接受了前两人的观点,承认摹仿自然是古典戏剧理论的基础,认为完全符合古典要求的不是英国戏剧,而是法国戏剧。这代表法国古典主义。第四个人物是尼安德,是德莱顿的夫子自道。他认为戏剧是人性的正确而生动的意象,表现人的情感与习气及人生命运动的变化,其目的在于娱乐与教导人类。鉴于法国文学批评家嘲笑英国戏剧,德莱顿反过来嘲笑法国戏剧,并为英国戏剧辩护。德莱顿认为法国戏剧诗的优美之处,是锦上添花,让完美的更为完善,而无法使未完美的更完美。法国戏剧的诗的优美是雕像般的,而非活生生的,因为法国戏剧缺乏戏剧诗的灵魂,这种灵魂就是摹仿人生的习性与情感。英国戏剧并不像法国人嘲笑的那样,在一切古往今来的诗人的手中,莎士比亚的灵魂最包罗万象……无论他描述什么,都使你感到已栩栩如生。他还称本·琼生的《沉默的女人》是“三一律”的最好典范。
三 悲剧问题
德莱顿站在新古典主义立场上,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悲剧观,对悲剧中的人物行动、个性、性格和效果等一系列的问题提出了系统的看法。德莱顿尤其突出地对行为和个性加以强调,突破了法国式的古典主义教条的樊篱,对于英国悲剧实践的创新之处,给予了相当的肯定。
在《悲剧批评的基础》中,德莱顿强调了悲剧中的行动。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悲剧是对于一个严肃、完整、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摹仿”,德莱顿的理解是,从行动入手,这是因为行动本身代表着情节,同时行动也离不开人。他认为行动是被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叙述出来的。这种行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单一的行动,二是表现一个完整的过程。所谓单一的行动,说明了悲剧的情节只是主人公的一个行动而非生平史,因为如果悲剧中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行动,势必会分散观众的注意力;所谓表现一个完整的过程,是说悲剧的行动“必然井然有序”,有一个“自然的开始,一个中局和一个结尾”,“如果意外事件层出不穷”,就会成为闹剧。
德莱顿认为,悲剧行动既具有高尚的德行,又是具有缺点的伟大。悲剧中的人物是伟大的,行动必须是崇高的,而喜剧中的人物是微贱的,喜剧中的行动是琐屑的。悲剧诗人所描写的行动必须是可能的,其行动具有酷似真实的可能性,这样才能赢得现实的信赖并取悦于他们。由此可以看出德莱顿非常重视悲剧主人公及其行动对观众所产生的心理效应。他认为悲剧的行为体现了主人公高尚的品质。悲剧人物的最重要的标志是“美德胜过恶行”。“悲剧中的英雄”必须不是一个恶棍,即是说,要想引起人们的怜悯的角色,必须有合乎美德的倾向,他必然有某种程度的美德。“如果我们希望这人得到怜悯,那末就有绝对必要使他成为一个有德行的人。”不能以恶人充当悲剧的主角,因为人物具有美德,“观众才会喜爱他,否则他们是不会关心他的痛苦的”,也就激不起观众的恐惧与怜悯之情。同时,悲剧的感染力,是通过人物自身行为表现的,而不是通过叙述表现的,这就将悲剧与史诗区别了开来。
在《悲剧批评的基础》中,德莱顿还着重讲述了悲剧的性格问题。德莱顿认为性格是“把一个人和别人区别开来的东西”,德莱顿认为情节是悲剧的基础,它对于悲剧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情节的基础上才能刻画好人物性格。但情节“不会像性格、思想和表情的优美或不完美那样的惹人注目”,而性格乃是表情和思想的纽带。悲剧通过表情表现性格,又通过性格表现思想和品格。德莱顿对性格进行了重点阐释,他为性格规定了四条原则:一是性格必须具有鲜明性,悲剧中的每个人物必须通过言语或行动表现出他们的思想、品质或感情等方面的倾向。二是性格必须与人物的年龄、性别、身份、地位和职业等一般因素相符。如果写一个国王,就应该着力描写他的崇高、庄严、慷慨和对权力的专注等特征。这些特征最符合国王之为国王的一般性格。三是性格相似性,悲剧人物的性格应该与历史或传说中的相关人物(如帝王、显贵和英雄等)所具有的性格相似,起码不应该发生矛盾。四是悲剧性格必须是经常的、平衡的,即保持其首尾的一贯性,而不能自相矛盾。
德莱顿还认为,塑造人物性格要充分体现出人物的激情与个性。在他看来,性格就是用以区别自己与他人的那种东西。它不是只有一种品质,它是许多并不矛盾的因素的综合,因此不要把人物写成某一特殊的美德、恶行或激情的化身。在诸种品质中,必然有一种品质是占主导地位。德莱顿认为激情蕴含于性格之中,激情也是人物性格的一种表现。但诗人倘要将激情表现出来,首先自己必须具有激情,具有表现这种激情的崇高的天才。德莱顿说:“在性格这个总标题之下,激情自然是包含在内,属于人物性格的。……朗吉纳斯说,只有崇高的天才才能写得动人。一个诗人必须天生有这种才能。”他同时还要求不能在不需要激情的地方表现激情,也不能使激情表现得过分。
德莱顿结合亚里士多德的悲剧净化理论和贺拉斯的寓教于乐说,来阐释他的悲剧的效果的思想。德莱顿说:“使观众从愉快中得到教益是一切诗歌的总目标。”“戏剧是人性的正确而生动的意象,表现人的情感和习气及人生命的变化,其目的在于娱乐与教导人类”。悲剧的目的是“改正或消除我们的激情——恐怖和怜悯。”与哲学给人的教益相比,悲剧能令人愉快,而令人愉快的方式乃是通过具体事件,“通过例子来消除激情因此是悲剧所能产生的特殊的教育作用。”这种特殊的教育作用可以医治人类两种最突出的毛病:“骄傲和缺乏同情”。他反对将悲剧主人公过于理想化,主张要表现出他的缺点,留下惩罚的余地;同时又要优点大于缺点,留下怜悯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