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宋代报业及相关制度
宋初,沿唐代旧制,各路州郡在都城东京自置进奏院,最多时达二百余个。太平兴国六年(981年),朝廷对散处于都城各坊巷的进奏院进行整顿,改为中央直属,设立都进奏院,对其业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总管天下之官报发行,隶属门下省管辖,任命监官,掌管朝廷有关号令、赏罚、书诏、章表等政事播告四方之职,即由朝廷把已经审阅核准的政府公报通过各进奏院转抄后向全国各级官府传播,名称同为进奏院“状报”、“报状”、“状”、“报”,或称“邸报”、“邸吏状”、“邸吏状报”、“朝报”等。
由是,宋代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中央和地方统一管理下的官报传播制度。朝廷有通进司,掌奏章案牍,一方面“具事目进呈”,另一方面选择有关内容“颁布于中外”。同时,中书省检正或枢密院检详将审定后的官报内容“月以事状录付”进奏院,由进奏官“誊报天下”。神宗以后,改由分隶中书、门下两省的检正、检详两类官员负责审定。总之,宋时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审稿制度,由进奏院或门下诸省的官员负责“判报”,再由枢密院官员最后批准。宋初是每月,有时是每旬,后又改为每五日。《宋史·刘奉世传》载:“熙宁三年,初置枢密院诸房检详文字,以太子中允居吏房。先是,进奏院每五日具定本报状,上枢密院,然后传之四方。”经审定后的官报样本称“定本”。《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真宗大中祥符元年诏:不得非时供报朝廷事,宜令进奏官五人为保,犯者科违制之罪。”赵升《朝野类要》卷四载:“朝报,日出事宜也,每日门下后省编定,请给事判报,方行下都进奏院,报行天下。”总之,进奏院等机构在中央政府完全控制有关新闻发布权的基础上,严格审稿和编辑,对涉及灾异、军情和朝廷机密等消息,严加发布控制。
官报被概称为“邸报”,始见于宋代。首次出现“邸报”一词,应是在《宋史·韩琦传》中,范仲淹写给韩琦的信中提及“顷接邸报”的有关内容,时间约为仁宗庆历二年(1042年)。此后,“邸报”在各种诗文中时有出现,成为士人对这种官8报的习惯称呼。它基本从官文书的模式中分离出来,成为官方传播政事信息的重要载体。《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国朝置进奏院于京师,而诸路州郡亦各有进奏吏,凡朝廷已行之命令,已定之差除,皆以之达于四方,谓之邸报,所从久矣。”其内容大致包括:朝廷诏旨、皇帝起居、宫廷情况、官吏任免、臣僚奏章、边地战报、刑罚案件和法令条例等。邸报一般是定期发行,有“每月”,或“逐旬”,或“每五日”。南宋“朝报”改为每日发布,这与当时战事频繁有关。
京师进奏院状报下达至诸路的州、军、府、监,而各路、州设进奏吏再为传抄,然后传达至县以下地区。地方传抄“邸报”的特点是:不是全抄状报,往往略而不详,或会加进其他更能吸引人的内容。《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仁宗时,“访闻诸州进奏官日近多撰合事端,誊报煽惑人心,将机密不合外报之事供申,今后许经开封府陈告”。这样更具新闻性,递送较快,传播更为广泛,比唐代“进奏院状”有很大改进。可见,宋代通进司、都进奏院及地方进奏吏构成一个统一而严密的传报组织系统。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载:“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下条贯,并令进奏院募印颁降诸路,仍每年给钱一千贯,充镂板纸墨之费。”其中提及进奏院印刷经费问题,其邸报也可能部分采用雕版印刷。这样肯定会增加其发行数量,更扩大了读者的层面,不但有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而且包括广大的士大夫知识分子。
宋代的驿递分步递、马递、急脚递、水递等,邸报属常程邮件,路上传递时间较长。如南宋从都城临安(今杭州)发往安徽广德需要六天,发往四川则需要一个月。宋代虽有金字牌递、摆铺递等快速邮递制度,但主要用于军事方面紧急文书的传递。
北宋末出现一种由民间经营的印刷后公开出售的假“朝报”。《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徽宗大观四年十月六日诏:近撰造事端,妄作朝报,累有约束,当定罪赏,仰开封府检举,严切差人缉捉,并进奏官密切觉察。”《靖康要录》卷十五载,靖康二年(1127年)二月十三日,“凌晨有卖朝报者,并所在各有大榜揭于通衢,云金人许推择赵氏贤者。其实奸伪之徒假此以结百官毕集也”。这与北宋末期因民族冲突而危机四伏的特殊历史条件有关。
北宋后期出现非法小报。熙宁二年(1069年),监察御史张戬奏言:“窃闻近日有奸妄小人,肆毁时政,摇动众情,传惑天下,至有矫撰敕文,印卖街市。迄下开封府严行根捉造意、雕卖之人行遣。从之。”《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天圣九年(1031年)谕旨:“诏如闻诸路进奏官报状之外别录单状,三司开封府在京诸司亦有探报,妄传除改,至感中外。自今听人告捉勘罪告停,告者量与酬赏。”此类小报可能开创于进奏官的非法“单状”。南宋周麟之《海陵集》卷四载其在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上呈高宗的奏折《论禁小报》中指出:“小报者,出于进奏院,盖邸吏辈为之也。比年事之有疑似者,中外不知,邸吏辈必竞以小纸书之,飞报远近,谓之小报。”可见,进奏院官吏与其内外勾结,非法经营。《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比来有司防禁不严,遂有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即时誊播,谓之小报,始自都下,传之四方。甚者凿空撰造,以无为有,流布近远,疑悟群听。”“近年有所谓小报者,或是朝报未报之事,或是官员陈乞未曾施行之事,先传于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传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谏百官之章奏,以无为有,传播于外。访闻有一使臣及暗门院子,专以探报此等事为生。或得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于街市之剽闻,又或意见之撰造,日书一纸,以出局之后,省、部、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悉皆传授,坐获不资之利。以先得者为功,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以至遍达于州郡监司。人情喜新而好奇,皆以小报为先,而以朝报为常,真伪亦不复辨也。”
此时,始将小报称作“新闻”。赵升《朝野类要》卷四载:“其有所谓内探、省探、衙探之类,皆衷私小报,率有漏泄之禁,故隐而号之曰新闻。”内即大内,指宫廷;省指三省之类的中央一级政府机构;衙指寺、监、司等一般政府机关。三者包括当时朝廷所有主要部门,其中都有提供消息的“探”者。可见,小报消息灵通,来源广泛。总之,从北宋中期至南宋,由“单状”到假“朝报”,直呼“小报”。开始于进奏院官吏的私自经营,发展到与民间勾结,出现“暗门院子”中“专以探报此等事为生”者,或已职业化。政治局势动乱之际,小报最为活跃,内容较为丰富,新闻性较强,既有手书抄写,也有印刷品,采用私下传售方式,或绕街叫卖,已属于商业取利性质,且传播迅速,时效性也较强;或已形成一支专业和业余结合的采编、传播队伍,读者范围也很广。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淳熙十五年(1188年)正月诏:“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传播中外,骇惑听闻。……令临安府常切觉察禁戢,勿致违戾。”各朝有关严禁小报的奏、诏不少,然而并不能有效地阻止小报的发行。这也说明小报的发行满足了一定的社会需求,得到了社会各层面的不少支持,颇有生命力。
有人提出,宋代小报应是中国古代新闻报纸的开始。小报时或也能反映民间的一些声音,客观上有舆论表达的作用。如大观四年(1110年)九月,有一份小报登载皇帝训斥蔡京的诏书曰:“前宰相蔡京,目不明而强视,耳不聪而强听,公行狡诈,行迹诌谀,内外不仁,上下无检,所以起天下之议,四海凶顽,百姓失业,远窜忠良之臣,外擢暗昧之流,不察所为,朕之过也。”后来,据说此诏书是伪造的,说明小报敢于矫御笔以抨击奸臣。绍兴七年(1137年),御史胡铨上呈奏疏,请“斩秦桧以谢天下”。对此,奸臣控制的官报自然不会刊登,而小报却全文10照发。小报还详细报道了军民抗金的事迹等,以及许多官报不可能报道的情况,其新闻色彩远比官报深厚。
民间小报的出现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突破了官方对国事报道的垄断和封锁,打破了官报一统天下的局面,满足了一部分士大夫知识分子对另类朝政信息的需求,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可是,这类进步在中国往往是非法的,小报屡遭查禁,要突破法律的束缚又几无可能。同时,小报没有自己的言论,只能通过所选刊的文件和消息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小报虽是比官报更具新闻特征的传播媒介,但其内容仍没有超出为当时的国家统治服务的性质范畴,起不到多少舆论监督的作用,往往只是官报的一种补充。
宋代的传播媒介还有榜文、檄文、告示、边报、传单、名人诗文、科举范文、名家书信、碑传铭志等,以及出自临安、福建、四川等地书肆的各种版本书籍。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发布的“榜文”,公布法令和国事,其提供信息之及时,受到百姓关注之程度,都远超汉唐。如北宋末年,金军兵临城下,都城开封平均每两天出一次榜,向公众公布战况。情况最紧急时,还有过一天连续出榜数次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