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矿业政策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费用(矿业税或权利金)。矿业税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不仅是对已消耗的矿产资源的货币补偿,更是实现勘查、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三者良性循环的保证。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矿业税的收缴都采用申报制度和稽查制度。澳大利亚以及土耳其等国家以设立信托基金和保证金的方式保证矿业税的及时征缴。这些国家规定,矿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矿业税应缴义务人将其所有销售收入按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间内缴入信托基金中。若义务人未履行缴纳矿业税的义务,则由此基金支付。矿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要求矿业税应缴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确保矿业权人履行缴纳矿业税的义务。一些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矿业税的分配和使用。如澳大利亚规定,陆上的矿产资源属于各州所有,矿业税由州政府征收(直接进入州财政);海上矿产资源属于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征收的矿业税在联邦和州之间分成(联邦留35%,州分成65%)。在美国,矿业税收入共进入四大财政账户系统:联邦财政普通基金(由联邦政府用于资助联邦计划及减少预算逆差)、州财政(一般用于修路、建医院和学校等)、土地和水保护基金(用于购买和开发公园、休闲土地和设施)和国家历史遗迹保护基金(补贴给地方政府用于历史遗迹保护)。
探矿权是指允许探矿权人独享为勘探目的的对土地的排他使用权。一般以勘探许可证形式授权持证者以下权力:①进入该地区并以勘探所有矿产为目的而使用土地;②以分析试验为目的提取和取出允许数量的矿产,包括用于试验和试销,但不可用于正常商业销售;③为该地区的勘探进行所有必需的或有助的工作;④在申请采矿租约期间可优先于其他人申请该勘探许可证之内任何土地的采矿租约。矿产的国家所有权意味着是政府决定矿产开发法律基础和投资者可以被授予采矿权的条件。除申请授予外,探矿权的一级市场出让也可以采取招标和拍卖形式。申请探矿权的材料包括:标明所申请地区的经纬度示意图(申请区域面积不得超过一定限制),写明工作安排以及勘探许可证直接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费用支出,标明申请者的技术力量和财政能力的证明。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获得探矿权的两年内就其在许可证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交易。满足转让条件后,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
采矿权指授予采矿权人以土地的独占权用以开采,而且使其拥有从该块土地内合法开采一切矿产的权利。采矿权一般以采矿租约形式授予租约持有者以下权力:①以开采和处理所有矿产为目的地进入和占有土地;② 从土地中采出和运出所有矿石;③开采地上或地下的矿产所必需的或有助于这种开采的作业;④在该地建立加工厂,处理所有从开采作业中获得的矿产以及建立其他为处理矿石所需的设施;⑤ 从事所有与在该地区进行开采处理作业所必需的或有益的其他事项。申请采矿权需要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书:标明区域边界经纬度的示意图和说明(该区域不可超过进行开采作业合理需要面积的下限,或者申请人的勘探许可证所含地区的面积)、地质调查报告、所要从事的作业计划(或与采矿租约有关的工作计划)、申请者的技术和资金能力的证明书。在大多数国家,采矿权持有者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其利益进行安排、收费、抵押或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