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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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导致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各国民商实体法的歧异,冲突法便是解决各国法律冲突的一个部门法。然而,解决法律冲突的各国冲突法本身却也是互不相同而有冲突的。冲突法本身的冲突,更大大增加了涉外民事争议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了“挑选法院”现象的频繁发生。如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统一各国的冲突法,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无论在哪个国家提起诉讼都能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挑选法院”现象的产生,维护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性。也正因如此,自19世纪后期以来,一些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统一国际私法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概念

由于对国际私法这一概念的含义理解不同,对“国际私法的统一化”的含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即取这种立场。第二种观点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和某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本书取第三种观点。

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从19世纪末叶起,便开始出现了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网址:http://www.hcch.net)。关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可参见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下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93年第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经2005年修改),从而正式确立它作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为止,它实际上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国际会议,而非国际组织。此后,所谓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经是指设立在荷兰海牙并有世界各地区几十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非临时性的国际会议了。在早先,荷兰政府发起召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参加者主要为欧洲国家,但到1951年后,已致力于国际范围内国际私法的统一。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成员国。截至2006年7月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有成员国65个。从1951年第7届会议至2007年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了37个公约这37个公约中的前35个及第一阶段通过的其中5个公约的中文译文可参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001年7月1日前的第二阶段通过的公约的签署、批准、生效情况,可参见上述参考资料中册的附录;第一、二阶段通过的公约的英文本或法文本及各公约的签署、批准、生效和保留情况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可参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方网站。,其中有27个公约已生效。

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并行的还有泛美会议(the Pan-American Conference)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the Inter-American Specialized Conferences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以古巴法学家布斯塔曼特的名字命名的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Bustamante Code)就是于1928年在哈瓦那召开的第6届泛美会议上通过的。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也从1975年起先后通过了20个国际私法公约及其3个议定书、1个示范法和2个统一文件。这些文件的文本可参见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官方网站:http://www.oas.org/DIL/privateintlaw_interamericanconferences.htm, visited on March 11,2007.

较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更具有世界规模的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网址:http://www.un.org)。在国际联盟主持下,主要通过了1923年《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议定书》、1930年《关于本票、汇票的日内瓦公约》和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以及相应于它们的两个冲突法公约。联合国中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是它的“国际法委员会”,但该委员会由国际公法专家组成,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此外,尚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网址:http://www.uncitral.org)、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联合国通过的涉及国际私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0年《关于宣告失踪者的公约》、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1956年《关于收取在外国的抚养金的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等。

通过国际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或“统一实体法”,也有称为“现代万民法”(jus gentium moderne)的。国际上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也是很多的,在其中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组织中,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网址:http://www.unidroit.org)当具显要地位。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专门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1926年,宗旨在于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和国际区域之间的私法规则,并促进这些私法规则的逐渐采用。目前该协会已有59个会员国,中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协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其成员国。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富有成效的活动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运输法、国际仲裁法及国际民事责任等十分广泛的领域。曾于1964年在海牙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3年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渥太华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保理公约》,1994年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目前已有2004年版本)等统一实体法公约或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网址:http://www.uncitral.org)成立于1966年,中国为成员国之一。它的主要活动也集中在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海运法等领域。其最具影响的成就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和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在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中,尚有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从事统一私法的工作。

此外,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官方网站:http://www.coe.int)、欧洲联盟(官方网站:http://europa.eu)、荷比卢统一国际私法组织、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统一国际私法组织、国际商会(官方网站:http://www.iccwbo.org)、国际法律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官方网站:http://www.ila-hq.org)、国际法学会(Institute Droit International)、国际海事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omitemaritime.org)等国际组织也从事了大量的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它们通过的有关公约及国际惯例详见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145页。

通过条约实现私法的统一,还大量见于国家间的双边通商、航海条约或贸易协定。

三、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特点

从当今各重要国际组织通过的国际私法条约来看,较之早期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工作明显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从内容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到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在程序法方面,则已覆盖了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各个重要方面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这一现象反映在联合国有关机构已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统一化运动中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其他从事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的协调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签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国际社会会议通过的公约的国家日益增加。(3)在统一冲突法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得到协调与缓解。这首先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其次,在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协调“同一制”和“分割制”的对立上,也取得了颇引人注目的成就。第三,过去仅在某一法系国家存在的制度,在冲突法公约中,在一定条件下也为其他法系国家所接受(如遗产的国际管理、信托制度、隐名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