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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非政府公共部门的基本特点
我国非政府公共部门同国外非政府公共部门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国非政府公共部门具有半民半官性,如果用更直接的话去表述的话,就是“政府领导的非政府公共部门”。这一特点突出地体现在它(尤其是社会团体)的双重管理体制上。
所谓双重管理,就是说我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有两个“婆婆”,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根据最新的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范围内非政府公共部门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是我国非政府公共部门的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它负责非政府公共部门的建立、变更、注销或备案,对非政府公共部门实施年度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按照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能工作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妇联、残联、文联及作协等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非政府公共部门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非政府公共部门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非政府公共部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非政府公共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非政府公共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非政府公共部门的清算事宜。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是“政府领导的非政府公共部门”。这种背景下的非政府公共部门的自治权是十分有限的。这种法律制度框架是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现实的产物,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政府公共部门的建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