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
一、我国非政府公共部门的界定
在我国,非政府公共部门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在这里,我们将它们统称为中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之所以没有把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事业单位纳入我们所指的非政府公共部门的范畴,是因为现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于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不符合我们第一章有关非政府公共部门的界定。至少现在它不属于我们所说的非政府公共部门)。在对我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界定之前,有必要弄清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社会团体
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社团”)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其中主要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社团是作为政府与社会相互沟通和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负有一定社会行为规范职能的社会组织,它以自愿为原则吸纳成员,并为实现其成员的共同意愿或利益而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大多数成员参加活动基本属于无偿奉献。在各种社团中,“基金会是特殊部分,它是以一定的社会捐款为基础,主要是通过资金运作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的非营利性的非政府公共部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0年10月,我国县级以上的各类合法社团已达13.6万个。
(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中主要包括各种民办的学校、医院、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和研究所(院)、文化馆(所)、体育设施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的非营利组织,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吸收有一定专长的单位成员,并有稳定的单位实体。管理方式实行岗位责任制,按劳付酬。目前的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正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走向成熟。
进行严格分析的话,上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我们所论及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之间还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自治性和志愿性方面。尽管我们从上述的解释可以知道,非政府公共部门是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但是依据我国非政府公共部门的法律制度框架,政府对非政府公共部门具有“主管权”,政府的监督职能也规定得很细。这就使我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的自治权大打折扣。同时,非政府公共部门概念所强调的志愿性在大多数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上难以体现。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目前的非政府公共部门同第一章所述的有关非政府公共部门内涵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这一点不仅可以在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以及非宗教性等方面得以体现,而且还在正式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三个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自然之友”等,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具备这些特征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