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税捐正义之概念
壹 人权保障作为税捐正义之核心内容
一、税法之核心价值
税法 必须符合正义(Gerechtigkeit)之理念,而为正义之法(Gerechtigkeitsrecht)。
在实质意义之法治国家中,税捐仅当其系符合宪法价值秩序下正义之要求时,才具有正当化之基础。
因此,税捐正义(Steuergerechtigkeit)是作为宪法之基本原则,亦为税法之核心价值。
二、税捐正义概念之内涵
针对税捐正义概念之内涵,虽然学者指出,系不确定的。不过,本文以为,税捐正义概念内涵之不确定性及多义性,主要原因系涉及观察面向之差异,而导致不同的认知结果。例如,在税务诉讼方面,陈清秀谓:“……就税捐正义而言,应给予纳税义务人个人有效的主观权利保护,并实现课税之客观合法性以及课税平等,以维护公共利益。”至于,在社会福利给付方面,葛克昌则谓:“只有符合正义公允之租税负担,才能源源不绝的供应社会福利所需,故租税正义为社会法治国社会福利给付之前提要件,也是社会福利广度与深度指针。……在社会法治国中,国家须先在宪法上决定其租税正义衡量准则;并在租税正义之基础上决定社会给付之衡量基准。”
此外,对于不同时期或着重不同税目,亦可能影响不同之税捐正义内涵。学者指出,例如,在所得税(Einkommensteuer)方面,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之平等课征原则,即量能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于此系税捐正义所要求之重要内涵;至于,针对其他税目,则应注意相关之税法特殊性及其基本原则。
再者,纵然是平等运用税法,亦可能因为不同之税法规范目的,而影响着重不同之税捐正义内涵。学者指出,在财政目的系作为税捐之主要目的时,例如所得税法及财产税法等,相当重视量能原则,其系符合税捐正义所要求之重要内涵;但是,若财政目的仅系作为税捐之附带目的时,例如畜犬税(Hundesteuer)、烟酒税(Tabak-und Alkoholsteuer)等,则并非考虑量能原则;至于,若税捐之主要目的系在社会目的时,例如,经济导向或管制规范(wirtschaftslenkende Normen)及重分配规范(Umverteilungsnor-men),则需求原则(Bedürfnisregel)与功劳原则(Verdienstregel)系符合税捐正义所要求之重要内涵。
三、基本权利之有效实践
宪法是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书,而税法是具体化的宪法,税法之制定及施行应遵循宪法精神,税法所得限制基本权利之范围,更应以宪法为其界限。
尤其,法治国(Rechtsstaat)同时亦应是正义国(Gerechtigkeitsstaat),故正义是宪法所蕴含之理念,因此,应以人权保障作为宪法之最高价值,且其亦系作为税捐正义之核心内容。而税捐正义之功能,正是为确保宪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有效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