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岁月匆匆,前与吕师晓光先生合著之《英美契约法概论》一书已三十年矣,此后,英美契约法方面不断有新理论、新案例相继问世,当年所撰者,已不敷时代之要求。吕师在生前与章校长孝慈先生曾多次提及,将前书能再增补修正,无奈作者寄身商旅,琐事羁身,实心余而力拙。
多年来,虽杂务冗琐,但秉教学相长之意,仍坚持在母校担任法律系授课工作,未敢懈怠,虽不敢说略有心得,仅希望在教学工作上留一雪泥鸿爪,乃重新考虑吕老师及诸先进前辈们之建议,可痛吕师已故,乃独立将多年教学资料,重新撰写成章,保留对英美契约法研究的精神,撷取最新资料及判例,汇集成册,名为《英美契约法论》。冀对多年教学工作留一纪念,并请研究英美契约法之各方同好指教与批评。
着手为文期间,因工作关系,家庭因素,时写时停,使成书时间愈益延后,甚感惭愧。去岁得一机缘,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为访问学者,在美进修期间,摒除杂务,不问世事,将初稿在哈佛图书馆内,重加定夺,利用其馆内丰富之藏书,珍贵之资料,增修部分内容,使书稿初成。返国后,原拟早日付印,但一再重复订正,发现仍有误谬,重加考证,多方润饰,希望能将误谬减至最低,期不负各先进,好友们之鼓励。
本书共有十三章,约三十余万字,英美契约法中之重要部分,均包括在内,如要约与承诺、约因、防止诈欺条例、意思表示瑕疵中之错误、虚伪意思表示、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口头证据法则、当事人行为能力、契约内容之解释、不法约定及契约违约之救济等等。尤值一提者,乃“约因”(consideration)为英美契约法之重点及特色,大陆法中无之,故文中对其起源及19世纪发展出之禁反言(estoppel)理论及其最新判例,均详加介绍及讨论。英美契约法之形成及其形成之历史过程,亦在书中予以专章讨论。本书中之若干专题论著,曾先后于《中兴法学》发表,亦重新整理并入本书,以收统一之效。书后并附有英中法律名词对照表,仅供读者查阅参考。本书并经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同意列为法学丛书出版,并编为第一号,至感荣幸,实为抛砖引玉之意也。
撰写期间因材料繁复,取舍难定,颇费周章,若非多人之协助与鼓励不能完成此书。如有任何参考实用价值,实为诸位好友及先进前辈们之鼓励及提供宝贵意见并鞭策协助之结果,特此向所有协助鼓励我的同学、好友、家人致谢。本书并承王泽鉴教授厚爱,于百忙之中特予赐序,深致感谢。家兄杨栋先生之鼓励支持,内人张铁梅女士负责一切校对工作及小儿杨自然从旁提供意见及催促,亦一并表示谢意。
学海无涯,若取材有未尽周详或挂漏之处,敬请海内外高明谅宥并赐予指正,则甚幸焉。
杨桢
1995年5月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