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政府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1949年在经历了长期国内阶级斗争和内战之后由胜利了的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政党性质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府的执政党
政党政治是神权政治和皇权政治失去政治合法性之后,现代国家中一定社会政治势力进行政治竞争和最终取得执政合法性的一种政治安排形式,是现代国家世俗化政权的合法性来源。
现代国家的政党政治由于国家性质的不同,通常区分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党政治和无产阶级国家的政党政治。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党政治由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不能够代表社会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而且由于资产阶级内部各个阶层、集团、派别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所以很难产生统一的、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和要求的政党,而是同时存在着分别代表各自利益要求的诸多政党,形成多党制和各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安排格局。因此,从性质上看,当今世界的多党制是与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各个社会集团利益的分化和冲突联系在一起,是统治阶级调和利益冲突的唯一可能的制度安排。
与资产阶级国家政党政治截然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政治。由于无产阶级政党从根本上代表了全社会最广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全社会利益要求的统一和协调,在社会主义社会成为现实。而由于全社会利益的一致性,所以现代政党所具有的利益代表的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集中化为无产阶级政党对全社会利益的整体代表;而由于不存在分化着的、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差异,所以客观上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上说并不需要代表和反映各个不同的社会集团利益要求的其他政党,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集中代表和反映了全社会根本、共同利益要求的无产阶级政党成为事实上唯一的执政党,资本主义社会的多党制失去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必要。
无产阶级政党与资产阶级政党在政治目标方面也存在着重大的区别。无产阶级政党是人类历史上最完全地摆脱了狭隘阶级利益局限的政党,其利益不仅在于解放自身,而且更在于解放全人类,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有能力承担起这样的使命,是由于无产阶级政党科学地掌握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能够引导全社会沿着正确的道路逐步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社会;而为了实现理想社会,对旧社会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改造旧社会的过程,就是调整和重新分配既有利益格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产阶级政党如果不能够超然于社会一般利益的局限,是无法实现这一任务的;而实际上由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无产阶级政党不仅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可以追求,而且还由于其利益代表的普遍性、根本性,无产阶级政党因之获得了不与其他政党分享领导权的道义可能性。相比较而言,资产阶级政党由于其阶级利益的局限,其政治目标往往局限于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不仅根本不能承担起解放全人类的使命,而且由于其所各自代表利益的冲突,使每个政党的代表性受到极大的限制,因之,为了缓和各个集团间的利益矛盾,各个政党轮流执政成为迫不得已的选择。这种政治目标的差异,自然赋予了无产阶级政党以比资产阶级政党更大、更有权威、更自由的政治活动空间,而无须执著于一般的资产阶级政党所习惯的规则、惯例和价值。
中国共产党唯一执政党地位的获得还与中国社会的传统、与中国共产党独特的历史地位联系在一起。传统的中国社会缺乏西方社会的民主传统和社会利益分化基础,因此实力政治、强权政治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基础,任何政治势力要想取得政治控制权,没有相应的实力为后盾是不可想象的。这种传统的实力政治后果之一是实际上使得任何发源于一般社会成员普通利益要求的政治运动,如果欲图能够实际地影响国家政治的话,只能是要么采取暴力革命的形式而成功实现,要么是因为没有实力基础而根本没有任何现实的途径实际产生政治影响而夭折。这种传统和政治规则,塑造了中国根深蒂固的迷信暴力、迷信强迫的政治文化,客观上窒息了任何潜在的政治势力的形成。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这样的环境和文化下成长和壮大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的传统和政治文化心理有着深刻的认识,因此在长期的革命斗争过程中,从来就没有迷信过合法斗争、议会道路等等在西方社会变革过程中所惯常采用的方式,而是从一开始,就坚持“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原则,坚持武装斗争、不怕流血牺牲、前赴后继,终于以牺牲几千万人生命的代价,取得了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从一个弱小的政党逐渐成长成为一个最终推翻合法政府的强大的政党的过程,也是赢得全体人民信任的过程,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导致了国民党合法政府的垮台,同时也实际上排除了任何其他政治势力所可能具有的对中国政府领导权的分享;实际上在推翻了国民党合法政府以后,在迷信实力、相信暴力的中国政治文化环境下,中国社会根本就没有任何可以在实力上能够与中国共产党一决雌雄的政治势力。因此,一旦中国共产党依靠自身的力量取得了中国政府的领导权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唯一执政地位也就随之确立了。
因此,无论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政党政治的根本性质,还是为了实现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目标,以及适合独特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心理,中国共产党都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
2.人民民主专政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任何国家都有其特定的阶级属性。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属性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无产阶级专政一般被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政府的阶级实质,即明确了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我们的专政,叫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意味着“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表明,在中国,每个社会成员的政治地位是不一样的:对特定身份和特定环境下的社会成员而言,有些人能够享受民主权利,但有些人就只能被专政。而这种社会成员政治身份和政治地位的不一致又完全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和中国政府的无产阶级专政性质所决定的。
具体而言,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决定了不同社会阶级、阶层和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位置。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框架下,总体来看,虽然在不同的时期,“人民”的构成有所不同,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部分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基本上属于人民的阵营,他们代表了全国95%以上的人口,其中,农民阶级由于与工人阶级结成了工农联盟,而成为仅次于居于领导地位的工人阶级,而成为人民阵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些没有资格成为“人民”的社会成员,在不同的时期其构成成分差异较大:在建政初期,主要是国民党残余的军事政治人员、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勾结帝国主义分子、反对中共分子、破坏经济建设分子等等;在随后,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反中共的右派分子,以及“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属于“敌人”的范围,大约占人口的5%,他们不仅不能享受民主权利,而且必然是被镇压的;在以后的社会主义时期,虽然大规模的阶级斗争不存在了,但较小规模的阶级斗争还将在较长时期里继续存在,仍然会不断地产生反中共、反社会主义、反政府的敌对分子,以及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敌人”总是会有的,还需要同“反革命的阶级、集团和个人反对革命、复辟他们自己的政权的企图”作斗争,对敌人的专政是不能停止的。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人民民主专政在处理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时,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即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适用不同的解决方法,民主的方法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的方法用于对付敌人。人民内部的矛盾,主要是指人民群众之间、人民与政府之间、中共与人民之间、各级组织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矛盾,这类矛盾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非对抗性,即矛盾的解决并不意味着矛盾的一方被另一方所消灭,而是可以同时存在,因此可以采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来解决矛盾。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矛盾的一方以消灭另一方为存在的条件,是你死我活的关系,只能适用专政的方法。不过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说法,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会相互转化: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得不好,会转化为敌我矛盾,而敌我矛盾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实际上,这种处理民主和专政的方法论,从特征上看,是同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操作的不确定性的,比如如何判断矛盾的性质,由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一旦表现出来,往往会同时具备多方面的特征和因素,因此选择和决定哪些特征来定性具体的矛盾,就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还比如,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特征的时候,可以判断矛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条件和特征是矛盾关系本身的直接表现,还是矛盾关系中的具体当事人一方所表现出来的?如何区分矛盾关系本身的性质和矛盾关系当事人行为的性质?矛盾关系当事人的政治立场和态度对矛盾的性质是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等等。由于这些问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难度很大,而且缺乏一定的稳定性,所以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在一定的意义上,正是由于这种操作难度和不确定性,为极少数政治极端分子提供了极“左”政治、极端政治的可能性,如“文革”时期极少数人所推行的极“左”政策、整人政治,实际上就是有意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随意扩大国家政权的专政范围,最终为少数人打击、迫害大多数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也由于方法论的过于复杂和灵活,也为“人治”政治在中国政治中预留了极大的发挥作用和广泛流行的理论和政治空间。
在现阶段,经历了“文革”以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实践重点与以往有所不同。“文革”时期极端化的全面专政不仅造成了社会普通成员间关系的恶化,而且也给中共各级领导干部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实际上削弱了中共对国家的控制和管理,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尽管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但如果不能同时处理好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人民”和“敌人”的关系,不仅不能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反而会给中共和中国政府自身带来严重的损失。有鉴于此,邓小平主张要通过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法,来弥补中共过去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所犯过错误,邓小平认为民主建设失误的根源在于过于强调专政,而没有很好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也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由于在“文革”极“左”专政时代,专政面过宽、打击面过大,邓小平要求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可以说,在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功能被过于强化,而民主功能发挥不够,邓小平强调在人民民主专政框架下的民主方面,是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中与毛泽东时代有所区别的一个方面。
但是,由于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社会主义性质具有关键的意义,所以,尽管为了弥补极“左”政治的失误而提倡一定程度的民主建设,但这决不意味着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性质有丝毫的削弱。邓小平在提倡民主和法制的同时,也特别强调必须强化对“敌对势力”的专政。邓小平认为: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敌对势力更多地表现为基于以改变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共领导权的政治、思想文化和社会活动的渗透、颠覆和和平演变,其实际效果是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和对于共产党领导的不信任情绪”,“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和前途”。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这种威胁到中共领导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想、行为和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两手都要硬”。可见,在捍卫中共领导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功能仍然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主权在民原则几乎是所有现代国家都奉行的原则,中国政府也不例外。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运用和具体行使主权的制度。对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来说,如何把人数众多、利益纷异的“人民”组织成能够实际运用和操作国家权力的政治主体,都是一个严重的挑战。不同的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安排。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社会成员利益的复杂、多样,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不可能被简化、统一成任何一种简单的代表制,因此通常采用代议制的方式来组织和表达“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在代议制的安排中,“人民”通过自己手中的选票来选择代议员,而代议员一旦获得“人民”的信任,就同时获得了独立行使权力的权利。由于在选民和代议员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力授受关系,各种不同的“人民”利益和要求往往被直接地、具体地表达出来,形成代议政治。而又由于代议员最终能够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的政策,所以在“人民”和国家主权之间也就能够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因此可以说,以代议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在民的政治实践,是利益多元化场景下的“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的唯一政治安排。
中国政府的主权在民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在民原则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在“人民”具体行使和操作“主权”的方式方法方面,却体现了重大的差异。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从整体上看,全体人民具有共同一致的利益追求,各个社会阶层、集团之间不存在本质上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所以全社会的根本利益是相互协调的。由于根本利益的一致,“人民”利益和要求的表达也就得到了充分的保证,也就是说完全可以由代表了全社会共同利益追求的中国共产党来代表和表达,因此“人民”本质的、根本的利益在中国是不需要由众多的、分属不同阶层、集团的“代议员”们来表达的,所以中国政府完全具有实行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国家主权实现方式的条件和基础,这个条件和基础决定了中国政府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合理性。
因此,从总的特征来看,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根本不同的、反映和代表了更根本、更广泛人民利益和要求的政治制度。相比较而言,这种制度首先不以形式上的权力分享为特征,而是以全体人民的最高和最根本的利益追求为目标,通过更具代表性的“人民代表”,而不是“代议员”,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来直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从而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目标。其次,在政党政治的时代,这种制度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介入和领导创造了条件。与资本主义多党制不同的是,中国的政党政治是以中共的唯一执政党地位为核心的,因此根本不存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中常见的那种以代议制为基本方式的各个不同的政党为取得执政党地位而展开的政治竞争,因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不具有多党制条件下议会的地位和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制度不具有政党政治的性质,实际上尽管中共的执政党地位是先在的,但中国政府制度仍然是政党政治制度的一种类型,既然中国政府制度的政党政治的性质是确定无疑的,那么中共作为一个政党,也必然面临着在不存在政党竞争的条件下,中共如何体现其政党性质、如何实现其政治意图和目标,以及具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渠道来介入国家政治生活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既能代表“人民”利益,又具有国家主权最高行使者地位的制度,是具有唯一执政党地位的中共在政党政治的时代获得国家主权所有者和行使国家主权最高国家机构认可、并进而实际发挥其执政党职能的唯一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中共领导权的认可,进一步确立了中共唯一执政党的政治地位,并为中共对国家政治生活的进一步介入和全面的领导不仅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形式,而且提供了合法性的法理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运用,也表现出了社会特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全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层面政治的完善所具有的重要性。从根本上看,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全社会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和发挥作用的,但“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各自不同的、具体的利益追求,有时这些局部的、具体的利益要求,不可能完全、充分地被表达和反映在一般性的、总体性的国家政治安排中,这种不完善性如果得不到适当的补救,政府就必然会在追求全社会总体利益的情况下,忽略或牺牲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这对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保障社会所有成员的应有利益,显然是不利的。因此采取适当的形式,使这些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要求得到表达和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保证全体人民都能有自己的代表来代表和表达自己的利益与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目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体现的对社会成员具体利益和要求的容纳,有助于所有社会成员得到充分的机会和条件来达成自己的利益,而社会所有成员利益的最大限度的实现,对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主权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还与中共与人民的关系理论有关。中共代表和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追求,但中共并不是“人民”本身,中共也不是中国政府本身,在中共与人民、中共与政府之间存在着距离。中共对人民利益的代表和表达,最终要体现为国家的意志和政府的政策,如果仅仅是中共的意愿,而没有化为国家的意志和政府的政策,中共就无法利用国家资源和政府政策的工具而实际地实现人民所要求的利益,这样人民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满足。由于中共本身并不是政府,不能够以党代政,所以中共对人民利益的代表必须经过一定的渠道和环节转化为国家行为和政府政策。很显然,必须要有这样一个能够转化中共意志,使其由党派意见上升为国家意志和政府政策的场所,这样的场所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另一方面,尽管中共从根本上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但根据主权在民原则,中共对人民利益的代表最终还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这样中共的政治意图才能同时具备代表和表达了人民利益的性质,因此对中共政治上的严密性而言,是否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对体现和实现中共与人民的关系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可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中共获得人民认可和支持、进而实现中共政治上的完满性的最现实、最可行的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助于完善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和提供人民监督国家机关的渠道。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但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仍然会产生各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政府工作人员和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自有其来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必须有适当的机构和渠道得到协调。从表面来看,由于中共是中国政府的唯一执政党,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中共能够成为国家机关权力的适当授予者和关系协调者;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主权在民的原则和一定程度上实行的党政分开,中共从法理上、形式上不可能成为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赋予者和其相互关系的协调者,因此必须设立一个能够代表人民授予国家机关以应有权力和判断其工作人员是否得到人民的信任的国家机构,是否存在这样的国家机构成为衡量中国政府制度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内容。从操作的层面看,这样的国家机构的存在首先能够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各个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授权;其次,它还能在执政党和人民利益的实现、完成的实际状况之间建立一个必不可少的缓冲环节,使各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能够承担起必要的政府责任;第三,一旦某些或某个国家机关不能够很好地执行其职责,其工作人员不能够履行“人民公仆”的义务,这样的国家机构的存在能够为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实际地为“人民”追究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现实的场所和条件。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对中国政府制度的完善和法制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4.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任何政府、任何政治制度都会努力发掘和扩大政治合法性的源泉。在常态条件下,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政府、政治制度所能代表和容纳的社会成员的广泛程度以及这种代表和容纳所借以发生作用的制度、规则的制度化程度。
对中国政府而言,尽管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已在根本上解决了中国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但对政治资源的进一步扩展仍然是有助于强化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的。由于中共代表了全社会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至少在理论上中共与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因而全社会广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需要另外的政治代表者来代表和表达,这种状况固然奠定了中共唯一执政党地位的理论基础,但也给进一步扩大政治资源带来了限制。这种限制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一,由于社会上还实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阶层和集团,这些阶层和集团尽管在根本上与全社会最广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他们仍然有自己的独特要求,这种要求并不能够完全由中共来代表和表达,因此这些阶层和集团及其要求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仍然有一部分政治资源游离于体制之外,如果能够适当地整合这些资源,会扩大合法性的基础,相反如果不能容纳和整合这些资源,会削弱中共领导的合法性基础。其二,中共的唯一执政党地位易于助长过分集权甚至个人崇拜的弊端,最终会给中共自身的领导带来损害。因此,如何进一步扩大政治资源,整合实际存在着的非组织状态的社会成员,并将其转化为能够为现实政治所需的积极因素,成为各个民主党派存在、发展的政治前提;而如何显现各个民主党派的政治存在,以及实现其与中共的沟通和联系,以实现其实际存在的政治价值,则是中共能否实现整合政治资源、强化合法性和协调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关键。因此,民主党派的功能、实际有用性构成了多党合作的基础,而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实际关联方式则构成了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到,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处于不同的层次和方面的中共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统一战线性质决定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体制是根本不同于多党制也不同于一党制的特殊政党制度:即既不存在多党制下对国家政权的多党之平等竞争,也不是仅仅只存在一个政党垄断政权,而是在肯定中共唯一执政党地位前提下的多党派共存。多党派共存的事实意味着中共与民主党派之间、各个民主党派之间在有关国家政权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政治合作关系,即对民主党派而言,中共是中国政府的“执政党”,对中共而言,民主党派是对中共执政的“参政党”,中共执政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除了有助于扩大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之外,在理论上还具有中共一党执政条件下的监督和制约功能。多党合作制度下的各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不同于多党制条件下的多党竞争局面所形成的党际关系,即中共的执政党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参政党的监督是对执政党过失的善意提醒和补救,即民主党派的批评必须以是否承认中共的领导地位和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为标准。
民主党派对中共的监督之所以必须,是由于中共长期的一党执政地位在强化了中共领导权的同时,也给中共的政治领导带来了潜在的危害,“我们一旦取得了全国政权,就带来了一个大危险,就有一批人可能会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所腐蚀,被胜利冲昏头脑,滋长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甚至会出现个人野心家,背叛群众”,就容易犯大错误,带来大灾难,“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党要领导得好……就要受监督”。尽管中共所要求的监督具有多种来源和渠道,而且更基本的是着眼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但由于民主党派“代表了社会上一个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政治经验和业务专长,往往能够向我们提出一些中肯的批评和意见”。所以民主党派的意见、批评对中共正确地认识自己、修正错误,也具有相当的作用。民主党派对中共的监督对于中共来说不仅具有功利性的作用,而且也是各个民主党派显现其政治存在的重要方面,因此也可以说监督功能的发挥与否是衡量民主党派的政治存在的一个重要指标。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变化。在20世纪50年代初,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要表现为包括中共在内的各个党派合作建立政权、共同组建联合政府的模式。以后,特别是在“文革”时期,民主党派的政治活动范围受到极大限制,甚至被取消,政治协商也名存实亡。改革开放以后,民主党派的政治重要性又重新受到中共领导人的重视,民主党派恢复活动并有所发展,中共与各个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步制度化。目前,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领域的活动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些方面:
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在每年一次的民主协商会上可以与中共领导人就国家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中共领导人可以根据形式的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征求意见;中共每两月一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民主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门问题;民主党派人士可以就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或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
中共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相当比例,人大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专门委员会顾问;中共人大党组成员应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经常交流情况、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应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的专家参加工作。
中共和政府负责安排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国务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中共的统战部门、组织部门要对民主党派推荐的人选,做好考察和培养工作。
中共保证民主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政协要注意安排民主党派人士参加有关的出国访问和国际活动。
总之,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共对民主党派政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对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方式和渠道不断扩展,使民主党派的政治存在变得较为明显和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另一方面,这些规定也体现出,尽管民主党派的政治重要性得到了重视,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地位和角色并没有发生大的认识上的转化,即民主党派是在承认中共唯一执政党地位的前提下对中共执政的参与,这种认识意味着: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民主党派对国家政权的参与,最大部分、最主要的是对高层国家政治活动的参与,所以,目前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和政治协商也就相应更主要地体现为中共对民主党派高层领导人参加各级各类国家政治活动的重视,对民主党派上层成员在各类国家机构中分享一定数量职位的重视,至于如何发挥民主党派在社会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目前的模式重视得并不够。
由于民主党派无论在成员数量、还是在社会代表面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因此与其他社会阶层和集团相比,民主党派对国家政治活动的参与程度是非常高的,相应的,民主党派成员的利益和要求的表达和代表也相应地处于较高的水平,以致与其他社会阶层和集团形成了某种对比,在一定的程度上形成了政治权利分享与利益表达的不均衡。因此,目前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强调和重视民主党派作用的同时,如何合理地平衡各个社会阶层和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应当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巩固所应当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