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政府的性质
第一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一、国家的一般性质和任务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理论,任何国家、政府都是有阶级性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恩格斯说:“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列宁也说过:“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因此,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看来,国家从来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权力组织,而是“特殊的公共权力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明确的使命和特殊的存在方式。对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无产阶级”的国家来说,情况更是如此。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一般理论,国家具有以下一些性质和特征:
第一,国家是占有生产资料的一部分人对其他人实行统治的工具,因此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将决定国家的政治权力归属和社会的统治关系。
第二,国家存在的社会形式,是国家权力作为社会不同阶级间不可调和的冲突的“表面上的调停人”,即国家在常态情况下,是作为公平的、经常超然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威出现的,这种超然性常常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性。由于国家的阶级性质的决定,国家的公平性、“调停人”的中立性必然有极大的局限性。
第三,国家为了实现其维护阶级利益的政治统治职能,必须同时实现为全社会服务的政治管理职能,“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尽管阶级社会的利益冲突是不可调和的,但社会毕竟存在着一定的、事务性的、经常性的对国家职能的要求,这种要求的满足既是维系社会存在的需要,也有助于国家政权获得进一步对社会实行政治统治的资源。实际上,在人类政治生活历史上,还从来没有出现过完全纯粹的仅仅依靠政治统治、而不同时向全社会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的国家。
第四,国家是“系统地使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由于阶级利益冲突的不可避免和经济资源的有限,统治阶级为保卫自身的经济利益,必须依赖暴力来破坏其他阶级对自身利益的要求和争夺,因而国家无论怎样标榜,它的暴力性质是无法消除的。国家有着系统的暴力工具和特定的暴力目标,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其暴力的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实际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理论特别强调国家的暴力性质:这既是揭露剥削阶级国家实质的需要,又有助于社会主义国家依靠国家机器的力量,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使命。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任务
社会主义国家是继资产阶级国家灭亡以后,由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无产阶级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新型国家。由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创造条件,最终达到国家的消亡,因此在国家消亡——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消亡以前,社会主义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国家。
既然是阶级统治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也必然具有阶级统治的国家的一般性质;又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又具有某些新的特点。
第一,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作为国家的经济和利益基础,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从性质上说是无产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实行政治统治的国家形式,无产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据此形成了整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社会主义国家担负了更广泛、更全面的社会职责。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经济利益占有关系的基础,因此大量基于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产生的社会管理职能应运而生;又由于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阶级占社会的大多数,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社会管理职责相比较而言是巨大和繁重的。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是实行暴力统治的国家。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阶级专政的国家,担负着最后消灭阶级的使命,所以必然具有一般阶级统治国家所普遍具有的暴力压迫和镇压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需要对一部分社会成员实行镇压,以强迫整个社会服从国家的统治。
第四,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完全不同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新型国家,代表了新的社会阶级和力量的要求,因此也要求在国家统治和政治管理的层面建立新的政治形式,从而体现为新的政治特征。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特征就是从制度和政治上首先确立无产阶级政党的优先领导地位,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这不仅由于无产阶级的阶级特性所决定,而且还由于建立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无产阶级利益的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
第五,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原则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马克思列宁主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原则。当代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表明,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就没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实践,因此脱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指导,社会主义国家就将失去基础和灵魂;丧失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