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研究方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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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解释的类型

研究的目的是对研究对象作出解释。所谓“解释”,就是解答困惑、释疑。自然科学对现象的解释方式通常是客观分析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以及导致现象运动或变化的影响因素,说明现象之间普遍的因果联系。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不同学派对人类行为和社会文化现象的解释方式是不同的,那么,社会研究应当采用哪种或哪几种方式呢?这是本节所要介绍的。

一、个性解释与共性解释

个性解释是指对某一独特事件或个人行为的解释,即对其特殊性或独特性的解释。历史学、法学常采用这种模式。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常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周围的事件。例如,我们对“文化大革命”,对某人出国留学,都是列举各种特殊原因来说明,而很少考虑这些事件与其他事件的共性。

个性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发生学解释;(2)意向性解释;(3)倾向性解释;(4)多因素解释。

历史研究常采用发生学解释,这种解释是从历史根源或历史发展上说明事件的产生经过。例如,对于佛教在中国的流传,可追溯佛教从印度的流入经过以及各个朝代佛教的盛衰。当我们了解了一个事件或现象的历史渊源之后,我们对它的存在也就不感到困惑不解了。

意向性解释多用于理解个人行为,它通过对行为动机和目的的分析来解释这一行为。例如,对于某人何以要出国留学,我们可以解释说,他想要获得学位,或他想要挣更多的钱。

倾向性解释类似于意向性解释,它们都用于分析个人行为。不同的是,倾向性解释是用个人的性格、态度、思想倾向来说明。例如,对于某人的一个特定行为,人们常解释说,这是由于“他性格暴躁、孤僻”,“他从小就不合群”,“他一贯思想偏激”,“他一直同情弱者”等等。行为科学和心理学多使用意向性解释和倾向性解释。

多因素解释在应用性研究或政策研究中最常用。这种方式是列举各种因素,如历史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因素等等。例如,人们从各个方面对大龄未婚女青年增多这一现象作出了解释。如从历史原因上归咎于“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影响,从社会原因上指出当时普遍重学历的风气和门当户对的习俗,从个人因素上分析这批人的文化水平、性格特征、求偶标准等等。但对哪一原因是主要原因、各种原因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却未做具体说明。这是多因素解释的主要缺陷。

实地研究、个案研究一般是与个性解释方式相联系的。在社会研究中,个性解释是必要的,这不仅是由于它适于说明独特现象和个人行为,而且还由于它有助于从具体的、特殊的现象入手来发现事物的普遍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科学解释需要从个性到共性,从个别到一般。

科学的最终目的是得到共性解释。这种解释方式是试图找出对某一类型的行为或现象都有影响的最主要的因素。例如,一个人可能由于多种原因去犯罪,但对某一类型的人都有影响的原因则只有少数几个,找出这几个原因我们就能对某一类犯罪(如青少年犯罪)做出共性解释。共性解释旨在用最少的原因变量去最大限度地解释因果关系的一般模式,它需要调查大量样本甚至整个社会,以便说明社会的规律性。

社会研究中的共性解释主要有两种类型:(1)因果解释;(2)功能解释。

二、因果解释

科学的解释是以系统的理论来说明现象之间普遍的因果联系。科学哲学家亨佩尔指出,一个科学解释是由解释项和被解释项组成的。被解释项是研究者要说明的现象,解释项是一组关于这一现象发生的先决条件的陈述,这组先决条件可称为这一现象的原因,但它们之所以被当作原因,是由一定的规律决定的。这样,解释项也必然要包含关于某些规律的理论陈述。“因果解释含蓄地指出某些普遍规律,由于这些规律,那些被称为原因的事项就成为被解释现象出现的充分条件……因此,因果解释是(或至少含蓄地是)演绎性的。”C.G.Hempel:《科学解释的层面》,纽约自由出版社1985年版,第348—349页。

例如,如果要解释“美国为何是两党制”,那么解释项中的先决条件(C1, C2……)可包括两党制产生之前的一些事项,如“美国实行单选举区制”,“美国的第三党势力很小”等等。解释项所依据的普遍规律是一种全称的理论陈述,如L1, L2, L3……这一解释的逻辑推演过程是:

理论陈述:L1:凡实行单选举制的政治系统都是两党制。

L2:如果实行单选举区制,则第三党势力就小。

L3:如果第三党势力较小,则会逐渐形成两党制。

条件陈述:C1:美国实行单选举区制。

C2:美国第三党势力很小。

由L1和C1(或由L2、L3和C2)可推论出:美国的政治系统必然是两党制。

可以看出,因果解释是运用演绎三段论的形式,由大前提、小前提进行逻辑推论。在因果解释中,理论陈述相当于大前提,条件陈述相当于小前提,而被解释项则是解释项的逻辑推论。换句话说,因果解释是指出在一定的条件下,由于某些规律的作用,可以预测到将会发生哪些现象。

亨佩尔还认为,上述演绎性的因果解释与社会研究中的概率解释并不矛盾,他说,“以统计规律为依据的解释我称之为概率解释。由于统计规律的性质,概率解释只是说明,在一定条件和规律的作用下,某些现象将以或高或低的概率发生”。“但是,演绎性解释与概率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说明现象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发生的。我认为,这是所有科学解释的共同特征。”C.G.Hempel:《科学解释的层面》,第376—402页。H.布莱洛夫进一步探讨了如何通过统计分析得出因果解释。

因果解释可采用各种理论形式,如上一节所讲的公理式理论、形式理论和模型理论,这是三种不同的演绎推理。

如何能得到因果解释呢?英国哲学家穆勒(T.S.Mill)在1872年总结出目前已为人熟知的五种归纳因果关系的方法:(1)求同法;(2)差异法;(3)求同求异法;(4)共变法;(5)剩余法。W.华莱士区分了探求因果解释的五种策略:(1)原因解释;(2)结果解释;(3)内部构成解释;(4)外部背景解释;(5)分类解释。W.Wallace:《社会学中的科学逻辑》,芝加哥A.A公司1971年版,第101页。

现举例说明这些策略。假如我们想要得到有关“科层制”这一现象的因果解释,那么:(1)原因解释是说明“科层制”是由哪些原因产生的。例如,我们可概括出,“科层制”是政治国家和商品经济社会的产物,是随着行政管理的增多和分化而发展的。(2)结果解释要说明“科层制”导致了哪些后果,例如,我们可举出,科层制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普遍的组织方式,它导致了组织管理中的非人格化、官僚主义、文牍主义等等。(3)内部构成解释是要说明“科层制”是由哪些部分、哪些属性或哪些过程构成的,如行政官员和行政部门的等级结构,依据专业才能任命职务或分配工作,每一项工作或职务都有一套严格规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等等。(4)外部背景解释是说明“科层制”是哪些社会系统、社会特征或社会过程的组成部分。例如,指出科层制是工业化社会、现代政府或政党现代产业组织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具有现代社会的功利性、世俗性、程序性和非道德性等等。(5)分类解释是将“科层制”划入分类体系中的某一类别,例如将“科层制”与家族制、封建制、公社制相区别,然后比较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内部构成解释和外部背景解释之所以可得到因果解释是因为前者试图探寻现象的内在原因或内在影响,后者旨在说明现象的外部原因。分类解释严格说来还不是因果解释,但它在科学的最初阶段是最常用的,因为人们一开始并不可能系统地分析出某一现象的各种原因、结果及构成因素,而只能粗略地划分类别,然后运用求同法和差异法来进行初步的因果分析。

三、功能解释

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指出:“在解释一个社会现象的时候,我们必须区分导致这一现象的充分原因和这一现象所发挥的功能。”前者是因果解释,后者称为功能解释。功能解释不是说明变量间的因果联系,而是通过发现一个现象对它所属的较大体系具有什么功能来解释该现象的存在。功能解释来源于19世纪“社会有机论”的思想。斯宾塞等人将社会类比于生物有机体。他们认为,社会的许多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共生或相互依存的关系,对它们无法区分哪个是因,哪个是果,因此,正如人们无法说明神经系统或血液循环系统与其他人体构造的因果关系一样,对于某些社会现象也无法采用因果解释。解释这类现象的有效方法只能是说明它们对整个社会所起的作用或它们所担负的社会功能。

功能解释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戴维斯等人对职业分层的解释。他们所要解释的问题是:“为什么在所有的社会中都存在职业等级制度?为什么较高等级的职业所获得的报酬和声望比其他职业要高?”他们的解释是,所有的职业都对社会起着一定的功能,但不同的职业对社会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因此,按照各个职业所担负的社会功能的重要程度可划分出职业的等级,并形成职业等级制度。此外,一些重要职业只有少数有能力的人才能承担,为吸引这些人就需要给他们更多的报酬和更高的声望,这样才能保证这些职业是由称职的人所承担的,才能发挥这些职业或职位的正常功能。因此,收入和声望的不平等分配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起了积极作用。正是由于等级制度、不平等分配制度具有社会功能,所以它们在任何社会中都必然存在。

近几十年来,功能解释在社会科学中得到广泛采用,许多人类学家、民族学家和社会学家都将某些独特的社会风俗、习惯、社会机构或社会制度视为某一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并以它们在社会中发挥的功能来解释这些现象的产生和存在。

功能解释适于说明一些特殊的或独特的社会现象,如原始社会的独特习俗、某一国家的特殊制度、某种社会体制中的道德规范等等。功能解释还特别适合于说明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如人体平衡系统、恒温系统或循环系统。但它只适于解释这些现象为什么存在,而不适于解释现象的发展和变化。

功能解释的基本假设是:(1)任何社会都像有机体那样有其基本的功能需要(或功能先决条件),只有满足这些基本需要,社会才能生存下去。(2)任何社会现象都是与一定的功能需要相联系的,它们都是为满足基本功能需要这一目的而存在的。这一假设类似于黑格尔的命题:“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

人们对功能解释有许多批评。其中主要的责难的是:功能解释是一种目的论解释,它易于陷入循环论证或同义反复之中。目的论解释不是像归纳科学那样根据过去发生的原因去解释现在和预测将来,而是以将来的结果中所体现的目的或功能来解释现在或过去的现象。这不仅不符合逻辑,而且也不满足可检验性这一科学要求。例如,要解释某一制度(如公费医疗制度)为什么会存在,功能论者会说,因为这一制度满足社会的功能需要,所以它必然存在。但当问道:“你怎么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功能”时,功能论者或者举出这一制度的某些后果来证明,或者干脆说,“由于它长期存在,这就说明它对社会是有功能的”。第一种回答是目的论解释,它以这一制度的效果或目的来解释它的产生,而第二种回答则是一种循环论证:由于某一现象有功能,所以它就存在,反过来又以它的长期存在来证明它是有功能的。

功能解释还被指责为是为现存的社会制度辩护,因为它说明现存的一切制度、机构都是必要的、合理的、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协调发展。

由于这些指责,近几十年来,理论家们对功能论的基本假设不断作出修改和补充。例如,默顿区分出显功能(或正功能)与隐功能(或反功能),指出并非任何社会现象都对社会有积极作用,从而否定了功能普遍性的假设,使功能论脱离有机论。帕森斯等人提出了功能分化与演变的概念,并试图建立一个说明社会现象之间普遍联系的社会系统理论,以减少功能论的目的论色彩,使之能解释社会发展与变迁。

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多样性,因此需要采用多种解释方式。个性解释适用于解释日常的现象、独特的历史事件以及涉及主观动机的个人行为。但科学的社会研究主要采用共性解释,其中演绎理论和功能理论是应用最广泛的解释方式。演绎理论能满足可检验性和概括性的要求,能对社会现象做出科学的解释。但是由于很难将社会现象的因果联系概括为一些普遍的定律,因而它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而功能解释尽管能有效地说明许多社会现象,但它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局限性。目前,许多理论家致力于发展一些具体的、中型的理论,它与经验层次和抽象层次都有较密切的联系,它能系统地解释范围较小的社会领域或社会层次中的现象,这也就是默顿所倡导的“中层理论”所指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