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渊源
现在从纸草和壁画上,发现古埃及人用不同的文字和符号表达法律规则,现在的研究者一般认为,古埃及法有多种渊源。
与古罗马产生特定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不同,古埃及使用日常语汇来记录、描述和解释法律问题。研究成果表明古埃及的法,在很大程度是经验的总结,法律本身没有特别的语汇表达,绝大多数是在日常生活用语的基础上,只有个别专门的情况下才有专门词汇。
一、古埃及法的主体形式hp
可以认为古埃及法律的主体形式是hp。在古埃及文字中,与今天的“法律”最相接近的文字是hp,根据具体的语境,可能指习惯、命令、争议和权利。
古代埃及人用hp来表达很多含义,现代通常将其认为是法。这些含义包括法律、规则、习惯、礼仪、仪式、天体运动规律等(rule,regulation,habit,rite,ceremony,and even the cycle of a planet)。通常把hp翻译为法。但是,如果把hp理解为成文法,其含义无疑太狭窄了。显然hp应该包含所有规则,既有自然法,也有司法的法(natural judicial);既有一般意义上的法,也有适用于具体情况的法;有公法也有私法,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它泛指行政和法律语境中的权利的基础,比如法律、法令、习惯,甚至包括合同。hp中直接包含了对个体的处罚。这清晰地表明,在中王国后期的一些法令,就像后来拉美斯(Rames)格式那样,hp本身就是很具体的规定,它不仅仅意味着处罚。
从古埃及具体审理案件的记录中可以看出,通常法官不会太从理论上关注hp和玛阿特之间的关系,而是清晰地注意到国王,比如拉美西斯(Ramesses Ⅲ,公元前1184—前1153年),他用hp宣告了财产属于死者。那个案件中包含了继承的一般规则,而不是仅仅适用于几个受保护的人。hp指出,埋葬死者的人有权得到他的财产。不过通常的做法是,hp是书面的文件,也可以存在于双方的遗嘱中属于私人性质的协议之中。这和法老颁布的书面指令的效力是一样的。
二、习惯
在古埃及存在着nt,现在常被翻译为习惯(Custom)。除了代表法律规则外,nt和hp一样,还被用来描述天体和尘世中的生物运动的必然规律。
习惯在古埃及社会中大量存在。在古埃及,也把创制法律的过程称为法律化(HPW基本上是说—MAAT),是说有序的宇宙对其成员的命令,所以说,所谓的法是习惯形成的秩序,而不是正义。这就是统治者从一开始就宣示的,他们是在执行宇宙的法,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并不比主宰他们的神更大,他只是应用和执行神的法,或者是将这些书写下来,而不是创造他们。
古埃及的法律逻辑概念认为,习惯是基于国王的话,以及他的三项神圣品格Hu, Sia, and Ma,分别代表权威、感知和正义(Authority, Perception, and Justice)。实践中,维西尔(Vizier)和地方官员们必须意识到,国王无所不包的意志是通过地方习惯体现出来的。
有观点指出维西尔在里克黑米尔墓葬中发现的40多张ssmw可以代表对法典的解译了。也有人注意到,在关于贸易的案中很少用刑事处罚,比如基本不用鞭打犯罪人。总之,现存的关于古代埃及的法律文献中所显示的内容,并不能反映出在那个有序的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国王的法令。
三、法令
古埃及的wdt或nsw,就是通常所说的法令(Decree,King's order)。这些内容是通过纸草档案,或者是由STELAE保存下来了。最早发现的生效的纸草是关于国王兰尼弗雷夫(Raneferef,公元前2419—前2416年)在阿布西尔(Abusir)的金字塔的,是针对特定事项做出的规定。它在不同的官员之间传达,从维西尔到相关的地方官员。这些许多法令中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神圣或者是保存在墓葬中的财产。还有就是为了保护财产的所有和隶属关系,保证财产不被他人或机构侵害。
比如早期在阿必舒(Absure)发现的wdt-nsw,法令主要是关于在特定的人员中分配祭祀使用完毕的肉,可能是以此作为活人的年金。也发现了一些给某个人的wdt-nsw,这使得wdt-nsw的作用似乎降低为了一种指示令。除了这些适用于特定目的的指示令外,至少还有两种和我们现在理解的法律非常接近,因为他们适用于全埃及或者是埃及的部分人群。还有一种wdt-nsw是在卡尔纳克神庙(Temple of Karnak)的第七个石柱上,是关于严禁受贿的。
四、先例
古埃及法及其适用,鲜明地体现出了遵循先例原则。对这一情况,由人类学家解释为,因为古埃及有敬畏祖先的传统,这种传统反映在法律领域中,就是法官十分依赖习惯和先例,用其判决案件。
在古埃及的文献中经常会发现“神的时代”、“先人的时代”或“最初的时候”等。当然,有时候这种对远古时期的热爱也会导致一些明显的错误。但是无论如何,这个特点对于古埃及法向遵循先例进化有着重大影响。
古埃及人对于前例的运用与现代人在遵循先例原则上是非常一致的。一位名叫里克黑米尔的维西尔明确表示应参照先例,他说:“法官们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要记住,在档案房间里有所有案件处理的判决结论,在已经有法律应用先例的时候不要擅断案件。”在实务中,也发现有法庭,比如在处理德尔麦迪那案件中,就援引了先例。
在新王国时期(公元前1552—前1069年)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偶尔也会发现把“法老时期”的判决作为权威来加以引用。
遵循先例原则适用的前提之一,是有存留下来的先例。在古埃及的特定时期里,好像法庭也保留每个案件审理中的意见。比如在中王国时期(公元前2040—前1674年), 古埃及人通常要求公开审理案件并保存关于案件审理的资料。这些书面的资料可以作为以后其他法官审理案件时的参照。在第19王朝和第20王朝时期(公元前1295—前1069年),有一些对于案件处理资料的正式官方文本保存在这些可以从纸草的片段中看出。另外,在其他一些地方,也发现有司法资料,这些都可以作为当时古埃及人保存相关资料的佐证。但是就现在发现的情况看,这些资料中的大部分仍然是由案件的当事人自己保存的。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很容易理解,如果一个人在一起诉讼中胜诉了,他非常有可能保留这些记录,以防万一案件需要再次审理”。所以,从现在的资料看,基本上都是胜诉的一方保留自己和法庭审理本案件的有关资料。还没有资料显示对于私人诉讼保存有正式的官方文本,尽管在有些官方记录中不乏零星的记录。
另外,在当时似乎还有一些规则的整理和汇编,比如关于监狱的规则(the hpw of the prison),后来称为易仆术的忠告(Admonitions of Ipuwer),再后来叫作赫莫诺颇里斯(Hermonopolis)法典。这些似乎是为了办事方便的需要而编制的,似乎并没有国王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