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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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王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大约在公元前2686年,第2王朝的最后一位国王哈塞海姆威统治时期,埃及最终巩固了上、下埃及的统一,结束了早王朝时代,进入了大一统的王国时代。统一王国的早期又被称为古王国时代(约公元前2686—前2181年),包括埃及历史上的第3王朝到第6王朝。雷钰、苏瑞林:《中东国家通史——埃及卷》,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0页。这一时期的王权继续向前发展,不仅形成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而且发展出了较完备的政府组织与行政法律制度。

一、王权的神化

古代埃及民族是一个虔诚地崇拜神灵的民族,也拥有一整套庞大的神学意识形态,因此,埃及的王权与国家制度也都始终保持了浓郁的神学色彩。对于古埃及人来说,国家首先来源于神的创造,“它是神定的,创世之始就建立了,并且继续构成宇宙秩序的一部分”。Henri Frankfort, Ancient Egyptian Religion, Hagerstown, 1961. p.30.对于埃及人来说,国家和民族的模式都来源于一种宇宙秩序,是神在创世之初就确定的,而国王则是神的化身。同上书,p.31。在古埃及的神学理论中,史前传说时期的埃及国王都是神,因此埃及史前时期也被称为神王统治时期。奥西里斯死后为冥界之主,荷鲁斯作为奥西里斯之子成为了神王统治时代的最后一位神王。由于上埃及地区崇拜荷鲁斯的部落群体最终战胜了崇拜塞特神的部落群体,因此,在埃及国家出现的最初,埃及国王就是荷鲁斯的追随者,进而成为荷鲁斯的化身。

随着埃及的统一,为了国家不再分裂,更需要强大的王权和稳定的统治,为此埃及国王需要在史前部落神整合的基础上深化王权和加强中央集权。从埃及的统一到早王朝结束的四百年前,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保证中央权威,对这些进行统一战争的民族领袖就逐步开始了一些“个人崇拜”,这种对国王的“个人崇拜”主要就是将国王视作“众神的后代”、“荷鲁斯的化身”,是“拉神之子”,是神派到人间管理、照管黎民百姓的“牧羊人”。辛保军:“古代埃及的神权政治初探”,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第15页。国王神性具体体现在国王的头衔之中。在历史上,古埃及国王完整的头衔通常由五个“伟大名字”组成,即“荷鲁斯”、“涅布提”、“金荷鲁斯”、“尼苏毕特”和“拉之子”。最早的王衔“荷鲁斯”可追溯到涅伽达文化时期,为王权的保护神,其形象为鹰。长着鹰头的荷鲁斯是古埃及王权的保护神,代表统一的上、下埃及。“涅布提”的形象为鹰和眼镜蛇,即秃鹰女神涅赫伯特和眼镜蛇女神瓦杰特合在一起的名称。涅赫伯特最初是上埃及地方的保护神,瓦杰特最初是下埃及地方的保护神,两女神结合在一起,代表上下埃及的统一,因此有学者认为是第1王朝的美尼斯最早采用。“金荷鲁斯”则为荷鲁斯立于黄金之上,这一概念能确切地追溯到第11王朝。对于荷鲁斯立在黄金上的含义,有一种解释认为代表荷鲁斯对塞特的胜利,另一种解释则象征荷鲁斯和塞特两神调停了埃及的敌人和国王之间的关系。“尼苏毕特”的形象为芦苇和蜜蜂,通常也表示上下埃及之王。最后一个王衔“拉之子”,表示王权直接来源于太阳神“拉”。参见令狐若明:《埃及学研究——辉煌的古埃及文明》,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页。

除了国王的神圣头衔之外,古埃及的国王还具有许多与统治权威相关的诸神的属性。其中,最重要的是“胡”、“西阿”、“玛阿特”。“胡”神是“命令”的权威的化身,而“西阿”神则是知识和智慧的化身。与法律和司法直接相关的神是“玛阿特”。“玛阿特”是“真理”和“秩序”的女神,传说她是太阳神“拉”的女儿,并曾参加创世的活动,在混沌中建立了秩序。同时,玛阿特也是冥界之神。在奥西里斯主持的亡灵审判中,玛阿特将自己佩戴的标志——真理的羽毛——和亡灵的心脏放在一起称量,如果失去平衡,那么亡灵的心脏就会被恶神吞掉,亡灵也就永远失去了复活的机会。[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玛阿特这个作为神学的概念具有世俗社会所需要的规范社会伦理道德的功能。而国王作为世俗社会中最高的法官,他的权威同样也来源与玛阿特及其所体现的宇宙的法则。

总之,通过理论上对自身的神化,埃及法老成为了具有绝对权威和权力的独裁者和国家领袖,并事实上造成了埃及人的“领袖崇拜”。古埃及语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王”、“政府”、“民族”等概念,并且法老以神的角色出现,这就使得法老的权威更加神圣无比,所以古埃及的官员都以为法老服务取得财富和功名作为最大的荣耀。John Wilson, The Culture of Ancient Egyp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1, p.79.君主和国王不仅是神和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具有“创造性的言辞”、“超人的智力”和“坚持真理”、“主持正义”的神的属性。G. Hart, A Dictionary of Egyption Gods and Goddesses, London, 1986, pp.116—117.尽管在人类历史上宣扬“君权神授”是专制王权的普遍做法,但更多地是将国王视作神的代理人,而古代埃及将国王直接等同于神的观念,却是埃及王权的一个显著特征。

二、国王的立法权

对于古王国时期的王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论。传统的观点认为,埃及的早期社会具有典型的“治水社会”的特点,因此埃及自始至终都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典型。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在传统的解说中,对于古代埃及的专制制度,历史上一直将其定位为“治水社会”所带来的“东方专制主义”的典型。古埃及统一的灌溉系统,使人们产生一种印象:埃及庞大官僚机构、法老专制统治正是出于统一灌溉的经济需要而产生的。无论是坚持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学者,还是主张大河流域灌溉需要导致东方专制官僚社会的历史学家,大都从这里获得过灵感。但晚近研究更多表明,这种统一性官僚专制政体的建立,并非“治水社会”形成的结果,而可能更多的是原因。至少,从时间上看,整个经济生活对全国性灌溉系统的依赖恰恰是在埃及统一专制王朝建立以后的事情。参见金观涛、王军衔:《悲壮的衰落——古埃及社会的兴亡》,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9页。但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在古代埃及并不存在国王的“独断专横的行为”,因此古埃及王权与纯粹的专制主义并不等同。Frankfort, Kingship and God, Chicago and London, 1978, p.9.从现有研究来看,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都又带有各自的片面性。在古王国时期,的确出现了一种非常接近于专制主义君主制的制度,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专制主义的;只不过,这种专制主义与后来希腊、罗马统治下的专制主义仍有程度上的差别,也并非因为“治水社会”所导致的“天然”的专制,而实际上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

古王国时期国王的统治同样依赖于法律。但遗憾的是,我们至今未能发现国王制定的法典或法律汇编。与古代两河流域的法律刻写在泥板和岩石上不同,古埃及的法律主要书写在纸草上。很可能在古王国时期已经存在法律汇编,但由于纸草的不易保存,而未能流传下来。但依据古代作家的记述,我们还是可以知道,在古王国时期已经出现了国王制定的法律。根据狄奥多拉斯的记载,埃及的第一位立法者是美尼斯。而希罗多德也曾写到,在阿苏奇斯(即第4王朝的舍普塞斯卡夫)当政时期,“埃及的金融紧张,因此制定一条法律,一个人可以用他自己父亲的尸体做抵押来借钱;法律还规定,债主对于债务人的全部墓地有财产留置权”。[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第一卷),王嘉隽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6页。

正如詹斯诺指出的,“如果国王的命令可以被视作一种立法的话,那么古王国的王室法令是很多的”。R. Westbrook eds.,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p.99.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古老的埃及立法文献,可能是第5王朝的《尼斐利尔卡拉王的阿拜多斯敕令》。在第6王朝的《帕辟二世的科普托斯敕令》中,给予科普托斯神庙以特许权,免除了与神庙经济有关的所有人的王家义务,规定不得把任何劳动和负担加在他们的身上。刘文鹏:《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04页。总之,从第4王朝开始,王权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国王变成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的首脑,其机制和规则(晋升的阶梯,官员的等级)的存在,杜绝了他可能独断专行的任何倾向。国王把持最高立法权,而法律被认为是理想和正义的体现”。[英]J.R.哈里斯:《埃及的遗产》,田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页。

三、中央政府的组织与法律

古王国时期,在早王国时代已经出现的王廷及其代表的中央政府得到进一步发展。随着王权的加强与神化,这一时期的中央政府组织也呈现出集权化与科层化的倾向。在王室政府的内部,形成了中央政府的最高长官“维西尔”和各部门的划分。

“维西尔”(vizier)一词是阿拉伯文的音译,含义相当于中国古代的宰相。维西尔的职位一般认为在第3王朝时就出现了,并且“从第3王朝一直存续到第13王朝(4世纪)”,R. Westbrook eds.,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p.102.因此,也是古埃及王廷中最重要和存在时间最长的官职。直到古王国的后期,这一职位都由王室的亲王(royal princes)担任。从目前的资料来看,有关维西尔的材料在新王国时期有许多,但在古王国时却几乎没有。有时可能会出现两名宰相,一个管理上埃及,一个管理下埃及。在古王国,宰相还可以代表国王发布法律命令,但对此仍缺乏确切的证据。古王国时期,维西尔拥有“六个大厅的监管者”的称号,R. Westbrook eds.,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p.102.此外,维西尔还有“全国的总管”、“国王全部命令的顾问”等称号,并兼任档案文件的总保管人。James H. Breasted, A History of Egypt, New York, 1912, p.82.维西尔也是最高财政长官,免税的法令都是以他的名义颁布的。R. Westbrook eds.,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p.102.

中央政府被进一步划分为三个部门,即财政部、农业部和劳工部。财政部的首长是imy-r pr-hd,意为“财物的看管者”,主要任务是管理国家的财政税收,包括两年一次的人口和财物清查。早王朝时期的“红屋”与“白屋”,在上、下埃及统一后合并成“双重白屋”,相当于国库。由于当时主要的赋税来自于实物税收,因此国库之中最重要的是粮仓。农业部的首长是imy-r snwt,意为 “粮仓的看管者”,主要负责农业耕作、水利设施以及牲畜的饲养。最后一个部门劳工部的首长是imy-r k3. T, 意为“工作的看管者”,其主要职责是管理为王室服劳役的工人。同上。

为了防止某些官员或部门的专权,在古王朝的埃及,还存在一套官员轮换的制度。高级行政官员被频繁地从一个行政领域调换到另一个,以避免长期任职的官员和手下的臣僚形成独立的权力中心。对于国王是如何将命令传递出去的具体过程,目前的资料还不足以充分的说明。在第5王朝,形成了一个总秘书处(general secretariat),或许被用来发布国王的命令。在当时,可能已经出现了一个官僚机构,接受各种申诉与请愿;一些命令看上去来自于直接的申诉,法令专门发布给某个特定的官员。R. Westbrook eds.,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p.101.

四、地方政府的组织与法律

在古王国时期,地方政府的主要单位是“州”。对于地方政府的各种官职,已经很难分辨它们的起源。在第4王朝时期出现的mr-wp.t一职负责管辖一个或更多的诺姆(nomes)。在第5王朝时又出现了“上埃及总督”(imy-r smw),被视作一种管理地方事务的官员。在古王国后期,上埃及又被进一步划分为三个地区,都同属于“上埃及总督”的管辖。同上书,p.103。

州的组织大概形成于第3王朝,到第6王朝时期逐渐形成固定的形态。当时的上埃及有22个州,而下埃及有20个,每一个州又可能包括42个诺姆。州长是州的最高长官,负责管理地方的国库、法庭、土地和河道。此外,还有许多的书吏协助州长的工作,参见大量的档案和地方记录工作。James H. Breasted,A History of Egypt, New York, 1912, p.80.大多数的地方官员都是从他们的父亲那里继承官职。在古王国的大多数时期,中央政府都对于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控制力。但到第6王朝时期,州长开始具有相当广泛的独立权力。R. Westbrook eds., 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3, p.104.从总体上说,古王国时期的一个基本趋势是中央权力的衰弱与地方权力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