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德与习惯
在作为西方文化源头的古希腊文化中,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分别持有理想主义与经验主义两种不同思想路径,但是,他们对如何塑造合格公民、培养公民美德的认识,却惊人地一致。这就是在城邦共同体中生活,养成习惯,形成第二天性。根据他们的看法,美德就是在共同体中受到良好教育所形成的习惯。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城邦成员须在一个具有伦理性约束的框架内过伦理的生活,在伦理生活中养成“精神的”第二“天性”注1,进而维系这个伦理共同体自身。在某种意义上,柏拉图的理想城邦是“教育的城邦”注2。
亚里士多德承袭了柏拉图的这一基本思想。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多次表达过一重要思想:过道德德性生活须有外部条件。就幸福言,离不开身体健康、必要财富、朋友、机会等外部条件。注3就道德德性形成言,离不开健全法律的城邦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下生活,才能够“接受正确的德性”。因为尽管人有逻各斯,有认知能力,但是人的情感意志未必听从逻各斯的指导。“多数人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逻各斯,接受的是惩罚而不是高尚的事物。”所以,一个社会应当通过立法“鼓励趋向德性、追求高尚的人”,“惩罚、管束那些不服从者和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并“驱逐那些不可救药的人”。注4他强调“正确的制度”是“有力量”引导人们学习过好的生活的制度。一个人要想“成为好人”,就必须首先在“正确的制度”(或好的制度)下过好的生活。注5亚里士多德上述思想的核心是:人们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中过好的生活,在过好生活的过程中形成好的习惯,塑造人的第二天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知识可以传授,道德德性不可传授,只能通过习惯养成。美德不是知识,美德是习惯养成的第二天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能“入德成善”、有道德德性,是因为人有天赋、习惯、理性这“三端”,它们是“培养人生诸善德的根基”。“天赋”为人生而所有的人性资质,“习惯”为人“日后养成”的“积习”,“积习变更天赋”,“理性”则为人所独有的“内在”精神注6。三端“和谐”方可“乐生遂性”。三者中以理性为要,它是“基调”。三者之间要是不相和谐,“宁可违背天赋和习惯,而依从理性,把理性作为行为的准则。”注7
在黑格尔那里可以看到古希腊哲人上述思想的影子。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有一段文字:“一个父亲问:‘要在伦理上教育儿子,用什么方法最好’”,答“使他成为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的国家的公民”注8。这段文字的核心思想有二:其一,道德人格或品格教育是伦理的教育;其二,伦理教育的方法是“成为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的国家的公民”,过有“良好法律”秩序的生活。黑格尔的思想焦点亦是在过伦理生活中养成好习惯,形成好品德。
习惯是什么?如何形成?黑格尔将习惯理解为精神的自然存在,它是通过“重复”练习将“伦理事物”内容“砌入”人的灵魂注9。就人的第二天性形成言,人们在具有“良好法律”秩序共同体中生活,直接目的当然是形成遵守法律、合乎法律的良好行为习惯。然而,如果在良好法律秩序共同体中生活仅仅是为了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那么,所塑造出的只是无灵魂的机械物,而非是具有第二天性的合格公民。显然,在良好法律国家中生活的训练,关键不在于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而在于接受渗透、贯穿这些行为习惯或行为方式之中的共同体价值精神,塑造出共同体所期待的某种心灵秩序。即,习惯的关键不是行为秩序,而是通过确立行为秩序形成心灵秩序。我们在接受某种行为方式、养成某种行为习惯的同时,也就在无形中接受了与这种行为方式渗透一体的某种社会价值精神。黑格尔以自己思辨的方式揭示:美德是好的伦理事物在个体灵魂中的存在,人在过好的生活过程中养成好习惯,形成好的第二天性。
杜威则在黑格尔基础之上进一步揭示美德(或好习惯)的形成,是一个主体主动参与的开放性过程。杜威将习惯理解为一种人类活动方式。人格、个性、品格即是人的习惯类型。习惯具有连续重构性。在道德人格或美德形成问题上,杜威既反对将其简单理解为被动填充的过程,也反对无视社会环境的纯粹自由意志活动。他认为人不可以完全不依赖社会环境,但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不是事物与装事物的容器之关系。在他看来,习惯具有二重特征,既是主体活动的前提,亦是主体活动的结果。习惯是开放、“重构”的连续过程注10。任何行为均是习惯性行为。我们每个人所面对的问题,主要并不是所谓“合理行为”与“习惯行为”之间的对立而是不同习惯之间的对立,是“因循守旧”习惯与“理智习惯”之间的对立。注11,我们的行为选择,并不是在(内在或外在)某种习惯的道德权威之间的选择,而是在较多还是较少地采取“有理智且有意义的”各种习惯之间的选择注12。习惯是可塑的。习惯的“可塑性”是主体“从经验学习的能力”。这种从经验学习并获得的东西,“有助于应对后来处境”。主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经验以及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使得主体及其习惯不断被重构。
学习的过程是形成记忆的过程。习惯形成的机理是记忆。习惯是对“人类精神”及其历史的记忆。记忆具有理解与意义的特质注13。根据黑格尔的看法,记忆不是对经验的外在现象保存,而是对经验的“内在本质”的保存。注14因而,习惯一旦形成,就成为人们用以判断事物合理与否的“天然”价值标准注15。形成习惯的记忆,是主体的主动学习-理解性重构——尽管这种主动有时以不自觉的方式呈现。主体既有的经验、既有的文化-心理结构、既有的价值立场、既有的生命体悟,选择了记忆的具体内容。在此意义上,习惯的形成过程又是一选择性记忆过程。它是主体自由构造的结果注16。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黑格尔等之所以强调要生活在“良好法律的国家”,关键在于:只有生活在“良好法律”的环境中,我们才能形成好的习惯,进而形成好的第二天性,拥有美德。道德人格、美德总是与社会文化交织一体。个体美德的形成是文而化之、成为“有教养”的个体的过程,它是社会的“文化重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接受生活共同体文化、形成美德,进而成为社会共同体中鲜活一员的过程,亦是其自觉、主动参与社会文化重构的过程。就个体美德形成而言,在美德形成的这一“文化重构”过程中,个体并不是简单地单向接受,而是具有主动性的能动构建活动。我们并不是纯粹的“白板”,我们总是具有某种意识、文化,我们总是根据既有的认识理解当下的经验,形成自己的判断与选择,并丰富既有的认识与理解。所谓“良好法律”,无非是质与结构两个方面的规定。质的方面是善法而非恶法,结构方面是如黑格尔所说的有机体系,而非支离破碎、彼此抵牾的。当我们生活在“良好法律”的国家中,不仅社会法律制度、规范秩序在质上是好的,而且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这种法律秩序的经验感受是逻辑一致、可信赖的。在这种伦理共同体中生活,我们不仅具有安全感,而且人性本身会因这种安全感而能合乎天性地自然生长。在这里,我们自然会形成作为第二天性的美德。相反,如果是生活在一个并非“良好法律的国家”,我们就会通过经验生活的体验性学习,养成另一类型的习惯,或者泯灭、或者扭曲自己的天性,形成恶、伪善、麻木等的品格。
当然,我们可以说一个具有崇高心灵的人可以不为环境所动,执着道义——这就如康德绝对命令、孟子君子人格所要求的那样。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即便是这样一位品性高洁、心灵高尚者,也是生活世界教育的结果,而非天生——这就如中国古代“孟母三迁教子”故事所揭示的那样。康德的绝对命令是要为道德法则奠基,是要通过纯粹理性确立普遍有效性的道德法则。但是,康德并没有回答人在世俗经验生活中如何获得纯粹理性、实践绝对命令的问题。黑格尔就批评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思想,认为其空洞。
美德形成对“良好法律的国家”的要求,即是对好的伦理共同体的要求。这就内在地提出了美德与伦理共同体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