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政治遗产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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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序二

叶书宗

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终于等到老友周尚文教授在长期潜心研究、积累、思考的基础上,历四个寒暑,方始写成的新著《列宁政治遗产十论》(以下简称《十论》)。细读之后,实在是既高兴,又钦佩。承蒙嘱我作序,既有先睹之快,理当应命。

综观全书,《十论》既展现了周尚文教授作为严谨学者的学术良知,更闪烁着融会贯通列宁著作后,勤精思考的智慧火花。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新型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创建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和建设者列宁,在还是一名21岁的青年大学生的时候,就已经钻研过德文版的《资本论》,熟读了《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著作。1893年,列宁在圣彼得堡为建立马克思主义者的基本核心,发表了《论所谓市场问题》的演讲。自此,他义无反顾地走上了将马克思主义和俄国社会实际相结合的革命道路,终于改写了俄国当代历史。十月革命胜利后,虽然列宁亲自领导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七年(实际上最后两年已基本不能工作了),在54岁时就溘然长逝,可是,与他以短暂的年华所绘就的壮丽历史画卷相应,他的理论创造可以说是尤显宏大,对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难以尽估的影响。因此,平心而论,理性地认识列宁和列宁主义,准确地把握列宁的政治思想,集中地概括列宁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科学地评述列宁政治思想的地位和作用,即使终生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专业人员,也极难能做得让业内人士点头。而《十论》以20余万字的篇幅,结合历史事实,概括了列宁一生所创造的政治理论和改变俄国历史发展方向的革命实践活动,评说了列宁的政治思想在当代俄国,乃至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贡献、影响及其利弊得失。而所有这些,无论从哪方面说,既如实、恰如其分,又有理论深度、有时代感。

怎样认识和对待列宁和列宁主义,可能是当代马克思主义者都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十论》在前言中引述一位西方学者的话说:列宁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有区别的,“列宁主义从根本上说是可供实际操作的战略和策略,它具有创新、求实、可变的特性,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极端、片面和机会主义的特性。因此,一旦将这种理论和策略固化和教条化,作为指导实践的普遍原则,就会出现严重的后果。所以,将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合并成‘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十分不科学的”。《十论》依据历史事实,进而指出:“列宁作为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俄国的创始人,他生前没有受到格外的推崇和赞颂……但他死后,斯大林制造了一场‘造神’运动,使列宁获得了他生前从未有过的尊崇,把一个有远见卓识、有魄力勇气、有丰富感情的人,变成了一个未卜先知、永远不会犯错误的‘神’。‘列宁主义’这一概念,在列宁生前并未在布尔什维克党内认同和流行,在需要使用类似概念的时候,通常用‘布尔什维主义’来表述。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树起列宁主义的旗帜,以标榜自己是列宁事业的继承人。他将列宁主义神化和教条化,经过斯大林的阐释和推行,列宁主义变成一部教义般的经典,处处事事都以列宁语录来装饰门庭,以其作为分辨正误是非的标准和阐释一切历史或现实问题的根据。这种状况即使在苏共二十大后仍没有多少改变。教条化扼杀了列宁主义鲜活的创造精神,造成全党全民思想僵化半僵化状态,这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之所以不避冗长,转引这一大段文字,是因为这段300来字的文字,不仅体现了本书作者聚焦列宁和列宁主义以及斯大林等后来的苏联领导人怎样对待列宁主义的整个苏联历史的精炼性;同时也是本书作者深入研究、重新认识列宁和列宁主义的精彩、精辟、科学的表述。因此,我认为《十论》在宏观上具有高屋建瓴般的恢宏气势;在微观上,则结合历史事实,对列宁主义和列宁政治遗产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都进行了精细研究,把握住了分寸,表述准确。我由衷地赞叹《十论》对列宁政治遗产概括、评析所达到的高度。在有关列宁主义的论著中,《十论》这样的研究成果可谓是凤毛麟角。

列宁最重要的政治遗产,当然是高度集中、组织严密、钢铁般纪律的苏联共产党和一党执政以及党国一体的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模式。世上没有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十论》对于列宁在创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模式的进程、特点及其功过,做出了历史的、科学的、客观的分析。

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无产阶级政党,通过暴力革命,夺取国家政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革命的基本理论。列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结合俄国的实际,认为要在俄国实现革命,关键是要建立一个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列宁认为,俄国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必须、只能以人数极少的职业革命家为核心,从上到下,贯彻铁的纪律,如此方能成功。由人数极少的职业革命家组成党的核心,以铁的纪律来保证贯彻全党统一的服从制,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创造,也是列宁创建的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政党不同于西欧各国社会主义政党的“新型”之“新”的所在。后来俄国革命演绎的历史正是这样:“人数极少的职业革命家为核心”的党,在俄国革命和苏联时期的地位、作用,几乎就像是宇宙星空中太阳系的太阳。历史既然是这样走过来的,当然要顺着走下去。所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起来之后,就国家体制来说,怎么又能有除了“党国制”这一体制模式之外的别的选择呢?《十论》虽然是高度概括,但是对于苏维埃俄国“党国制”这种模式的选择,仍然做出了清晰的、历史的、实事求是的分析。

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实际上就是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成为国家执政党以后,怎样管理、治理国家,也即执政的布尔什维克怎样行使国家职能的问题。这里,首要的当然是准确把握民主和专政的辩证关系。对于这个重要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在世的时候没有做出任何明确的说明,是因为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把这个极重要的问题,留给后来的实践者去解决,正是他们的明智所在。苏维埃民主是列宁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制的具体、可操作性的创新。列宁创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了苏维埃民主制。在民族国家里实行苏维埃民主制,是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关于民主和专政辩证关系的理论,转化成社会主义国家政策的实践。可惜,在解决这个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对20世纪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意义重大的问题时,列宁可以说是大胆有余、谨慎不足。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回避的历史事实是,这对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尤其是严重阻碍了苏联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

不必讳言,列宁在暴力夺取政权、创建社会主义的苏维埃国家后,有关无产阶级专政、有关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怎样处理专政和民主的辩证关系,以及有关指导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建设的基本方向等问题的论述,有些已被20世纪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是不符合时代发展方向的。特别是列宁说:“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列宁还明确地说,资产阶级民主“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2]列宁还将资产阶级民主和苏维埃民主进行比较,肯定地说:“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3]

反思差不多一个世纪以前,列宁以斩钉截铁的语气,不留丝毫余地所做出的这些论断;反思这些对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发生过根本性的、指导性影响的论断,除了“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现成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可资借鉴”等之外,还应当分析其更深层的原因。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历史地认识列宁,理性地对待列宁的政治遗产。

就以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问题来说,对于资产阶级民主,列宁不该将之统统概括为“虚伪”“骗局”“陷阱”。因为列宁的革命活动,可以说基本上是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所提供的政治环境和舞台上进行的。

1895年春,列宁第一次出国,在瑞士的苏黎世、法国的巴黎、德国的柏林等城市,住了近四个月。期间,列宁会见了普列汉诺夫以及“劳动解放社”的其他成员,同他们研究如何在工人群众中开展马克思主义宣传工作。列宁回国时,特地带回一批只能在国外出版的秘密俄文书刊,以应革命宣传鼓动之需。由于有这样的经历,有与侨居国外的俄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交流,列宁回国后,就积极在工人中开展马克思主义教育工作,并于当年的12月,成立了“彼得堡工人阶级解放斗争协会”。可是,协会刚成立,12月30日的晚上,沙皇政府的警察就抓走了以列宁为首的40来名成员,将他们投进监狱。1897年2月,列宁被判处流放东西伯利亚三年。

流放期满后,列宁回到彼得堡,感到在沙皇专制统治下的俄国无法开展革命活动,只得于1900年7月,又去了国外。这次出去,列宁多数时间是住在慕尼黑、伦敦、布鲁塞尔等城市,开展指导俄国工人运动的工作。俄国布尔什维克这个新型马克思主义政党,就是在国外成立的。党的第二次、第三次代表大会,也是在国外举行的。至于1900年12月创办《火星报》,1901年春创办《曙光》杂志,1905年1月创办《前进报》,无一不在国外进行,如慕尼黑、莱比锡、布鲁塞尔、斯图加特等西欧国家的城市。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列宁就住在日内瓦,遥控指导国内的革命行动。同年11月,列宁回到俄国。1905年革命失败以后,列宁在芬兰也住不下去了,1907年冬,他离开芬兰,直到1917年4月,即俄国爆发二月革命,推翻了沙皇专制统治之后,才回到俄国。如果真如列宁所断言,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虚伪,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骗局、陷阱,那么,列宁还有可能在西欧各地指导俄国工人阶级进行革命斗争吗?因此,应当如实地说,资产阶级民主既有虚伪的一面,也有依法管理国家、遵循法治原则的实在的一面。这些,都是列宁的亲身经历。

恩格斯早就告诫过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左”得可爱的人士:工人阶级不能拒绝民主共和国。何况,列宁的革命活动,就是利用西欧民主共和国所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制而得以开展的,他亲身体验、感受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对无产阶级开展革命活动的有利一面。

从理论上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说得很明白:“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4]恩格斯还从国家产生的源头上,考察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不同点,指出其中之一就是“公共权力的设立”。[5]这种“公共权力”的必需,就是缓和因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导致的社会冲突,把冲突保持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所以,国家既有作为阶级压迫的暴力机器的一面,又有作为维持一定秩序的公共权力的一面。

对于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列宁也不该立即肯定它是世上独一无二的顶级民主制。因为列宁断定“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的时候,是1918年11月。此时,十月革命胜利、苏维埃政权建立才刚刚一年。当时的实际状况是,苏维埃政权实施大恐怖是实在的,而苏维埃政权的民主还没看到实在的东西,或者说苏维埃政权怎样保证民主制的实施,还来不及有所表现。就算列宁这样说是为了批驳考茨基的反苏维埃言论,但是当时和考茨基展开论战,并不是巩固苏维埃政权的迫切需要。因此,列宁这样断定,除了给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之外,对于反击西方国家,包括反击西欧社会民主党右翼人士反对十月革命的言行,至今也没有看到曾经有实际作用的历史资料。

历史的实际是,十月革命胜利后,新建立的苏维埃国家把全国党、政、军的权力,一下子集中到没有任何治理国家的经历和经验、被称作“职业革命家”的人们手里,即党中央政治局手里。而这个以列宁为首的“职业革命家”群体,又认为为了巩固新政权,可以不顾法律,采取他们认为需要采取的任何措施。这样,这个“职业革命家”群体的成员,似乎就可以全然不顾现代社会政治生活所应当具备的权力的合法性、决策的程序性以及行动的规范性。所有这些使得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表现出那种藐视法治的恐怖主义和专制主义倾向。

对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的这些做法,从关心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出发,就连当时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具有崇高威望的左派领袖之一、为十月革命欢呼的罗莎 · 卢森堡也表示担心。她认为,“专政就是运用民主”,并呼吁“不要抛弃资产阶级民主,而要用社会主义的新内容去充实它”。[6]客观地说,罗莎 · 卢森堡的意见是中肯的。

是什么阻碍了列宁对上述这些实际情况,以及对罗莎 · 卢森堡的意见理性地加以思考呢?诚如《十论》所说:“列宁将特定条件下严酷的阶级斗争延伸到一整个历史时期,并从理论上赋予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到极其无情无法的地步。”在取得执政地位后,“革命时期布尔什维克党的一些理论观念、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又重新启用,有的还得以强化”。总而言之,十月革命胜利,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布尔什维克未能完成从革命党到国家执政党的政党转型。

如果再追问:是什么因素阻碍布尔什维克的政党转型呢?恐怕问题的关键仍然要回到列宁的建党核心问题:夺取政权的革命党必须以“人数极少的职业革命家”为核心,一切的一切,由这个核心定夺;而成为国家的执政党以后,一切的一切,再也不能完全由这个核心来定夺了,而必须依法治国。国家应当是法律至上;“职业革命家”的党有责任领导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事。

可惜,列宁至终都未能意识到这一点,这可从他对党的可能的分裂危险,对斯大林掌握无限权力后是否能永远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的忧虑,因而对健全监察机关的构想和建议,以及如何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意见中,得到证明。

1922年底,列宁意识到自己的生命之火已非常微弱,可能随时会熄灭。于是,他坦陈了党和国家的未来,最让他忧虑、担心的有两个问题:第一,保持党中央委员会的稳定性;第二,强化国家监察机关。

关于保持党中央委员会的稳定性问题,列宁直截了当地说:一方面,要把中央委员的人数增加到50—100人,要选拔几十个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另一方面,要“仔细想个办法”,把斯大林从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这个职位上调开,因为他的“纯粹个人特性”不适合这个掌握了无限权力的职位。[7]

关于强化国家监察机关问题,列宁提出应当改组工农检查院。他的具体建议是:由党代表大会从工人、农民中选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他们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并且有一定的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人数。然后,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同时,将工农检查院的职员缩减到300—400人,这些职员都要经过专门的考查和考验。列宁相信,经过这样的改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8]

无论是保持党中央委员会的稳定性问题,还是强化国家监察机关问题,列宁想到的、提出的建议都很具体。这些建议是否全部做到是另一个问题,但是所有的建议都具有可操作性。可是,列宁恰恰只字未提以立法的形式、用法律条文来保持党中央委员会的稳定性和规范斯大林对权力的使用;同样,只字未提以立法的形式、用法律条文来保证国家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列宁想到的,是人员的增减,以及人员职位的变动。列宁提出的这些建议,不能说有什么不好,但是,所有这些建议,即便统统做到了,苏联共产党自身的建设、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就能避免出大问题了吗?

说到底,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俄共(布)成了执政党,党的地位发生了改变,在新形势下,列宁还是依靠这个“职业革命家为核心”的党统领一切,这固然是必要的,因为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但他没有意识到在强调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应当依靠法律、依靠法治来治国理政,并相应地实现从革命党到国家执政党的政党转型。

列宁提出以“职业革命家为核心”的建党理论,在相当程度上把“人治”理念融入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原则,这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在苏维埃国家建立、布尔什维克成为执政党以后,由于俄罗斯东方专制主义的历史熏陶,列宁虽然在大学时代是学习法律的,在领导俄国革命时期又长期生活在西欧民主政治社会,最终还是未能摆脱“人治”这个历史怪影的羁绊。对列宁来说,纵然是作为天之骄子,有很高的天资、天聪,历史老人也为其设置了最后一道不容逾越的门槛,毕竟是“人无完人”!但无论怎样列宁总是想到了,并且表示深重的忧虑和担心:布尔什维克成为国家执政党以后,怎样才能永葆党的纯洁性和稳定性?这正是列宁的可贵之处。

问题是列宁逝世后,继承者斯大林不仅很快就废止了列宁创造的、相对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经济政策,而后又提出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愈来愈尖锐”的错误理论,这种理论被付诸实施,使苏维埃国家在和平建设年代出现“大清洗”的悲剧,成千上万无辜的干群惨遭迫害。这种从无视法治到践踏法制的做法,后来殃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各社会主义国家,成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东剧变”的因素之一。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所走的弯路和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有点儿大!

读过《十论》,写了这篇读后感,权作序。

2017年5月

注释

[1]《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4—595页。

[2]《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1页。

[3]《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6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1页。

[6]见罗 · 叶夫泽罗夫、英 · 亚日鲍罗夫斯卡娅:《罗莎 · 卢森堡传》,汪秋珊译,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58页。

[7]《给代表大会的信》,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44—746页。

[8]《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80—7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