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恰当选择捐赠方式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国家为了鼓励个人为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采取了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没有对捐赠的方式予以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税法第6条第2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只有按照税法的明确规定,即通过有资格接受公益捐赠的社会主体进行公益性捐赠,而且捐赠的数额应当在法律允许扣除的范围之内。如果纳税人没有通过法定中介机构进行捐赠,或者超过了捐赠的限额,该捐赠就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或者部分捐赠不能享受税前扣除,也就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然,对于那些不存在捐赠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不考虑扣除限额的问题。如果一次公益性捐赠数额较大,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扣除限额,可以将该笔捐赠分为两份,分别在两个纳税年度进行捐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第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24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月8日发布,财税〔200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9日发布,国税函〔2000〕3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2日发布,财税〔2000〕3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8月15日发布,国税函〔2000〕62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2月27日发布,国税函〔2001〕16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3月19日发布,国税函〔2001〕20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3月22日发布,国税函〔2001〕21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5月22日发布,国税函〔2001〕35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0月8日发布,国税函〔2002〕89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1月19日发布,国税函〔2002〕97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2月14日发布,国税函〔2003〕142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月24日发布,国税函〔2003〕722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月30日发布,国税函〔2003〕762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月30日发布,国税函〔2003〕763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9月22日发布,财税〔2003〕204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0月29日发布,国税函〔2003〕1198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3月8日发布,国税函〔2004〕341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5月21日发布,国税函〔2004〕634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15日发布,财税〔2004〕172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0月13日发布,国税函〔2005〕952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0月13日发布,国税函〔2005〕953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6〕326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4日发布,国税函〔2006〕324号)。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6日发布,财税〔2006〕66号)。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6日发布,财税〔2006〕67号)。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6日发布,财税〔2006〕68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27日发布,财税〔2006〕73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27日,财税〔2006〕84号)。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四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22日发布,财税〔2006〕164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25日发布,国税函〔2006〕1253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31日发布,财税〔2006〕171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7月31日发布,财税〔2007〕112号)。
纳税筹划图
图2-9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2-15】 孙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预计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元。为了支持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孙先生准备亲自到贫困地区捐资200000元兴建教学楼。本案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由于孙先生没有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而是直接将资金捐赠给该小学,因此,该200000元捐赠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18年度,孙先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0×35% -14750=335250(元)。
如果孙先生事先进行纳税筹划,按照税法规定的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该小学捐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孙先生可以将其捐赠的2000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18年度孙先生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000000-200000)×35% -14750=265250(元)。通过纳税筹划,孙先生少缴个人所得税:335250-265250=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