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常设委员会
(a)委员会可以下设常设委员会,必要时成立特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的代表不必来自于委员会成员所在的部、局,还可以包括其他感兴趣的部、局的代表。
(b)常设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的主席应向委员会定期全面报告所开展的工作,以确保各个常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之间的协调。
(c)目前已设立如下常设委员会。
(i)私营部门及州、地方政府合作常设委员会:商务部派出的代表担任主席,与国家经济委员会的代表相协调。
(ii)行政部门信息系统安全常设委员会: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派出的代表担任主席,这一常设委员会应协助OMB履行其由《美国法典》第44编第35章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iii)国家安全系统常设委员会:国防部领导的国家安全电信和信息系统安全委员会(已调整为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作为这一常设委员会。
(iv)事件响应协调常设委员会:司法部和国防部派出的代表共同担任主席。
(v)研发常设委员会:OSTP主任派出的代表担任主席。
(vi)国家安全和应急通信常设委员会:NCS的首脑委员会已更名作为国家安全和应急通信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的报告职能是1984年4月3日的12472号行政令的职能外新增的。
(vii)物理安全常设委员会:国防部和司法部派出的代表共同担任主席,以协调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物理安全保护工作。这一常设委员会应当与国土安全办公室的相协调,并与数据交流中心的物理安全工作组及信息安全政策协调委员会密切协作。
(viii)基础设施互依赖常设委员会:交通部和能源部派出的代表共同担任主席,以协调与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互依赖有关的风险评估、威胁评估和脆弱性评估,包括制定有效的建模、仿真及其他分析工具以及开发性价比高的相关工具。
(ix)国际事务常设委员会:国务院派出的代表担任主席,以支持国务院对美国政府中相关信息基础设施国际问题的协调。
(x)金融和银行信息基础设施常设委员会:财政部派出的代表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来自金融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代表。
(xi)其他的常设委员会:必要时可以成立其他的常设委员会。
(d)子委员会。每一个常设委员会可以设立必要的子委员会,主席可以决定子委员会的成员。
(e)提高效率。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流程,以更好地履行以前曾赋予政策协调委员会的职责。经与OSTP主任的协调,委员会应回顾12472号行政令建立的“联合电信资源委员会”的职能,并为其今后的角色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