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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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机器损坏保险

考点一 机器损坏保险的基本内容

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人的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责任免除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它承保的是生产性企业、矿山等保险客户的机器本身的损失。

考点二 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范围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考点三 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免除

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

(1)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

(2)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4)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6)火灾、爆炸。

(7)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8)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9)机动车碰撞。

(10)水箱、水管爆裂。

(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16)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考点四 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和停机退费

1.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和停机退费

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

【例4-10】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包括( )。(2012年多选题)

A.出厂价格

B.运保费

C.税款

D.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

E.维修费用

【解析】ABCD 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等。

2.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

支付赔款或修复、重置受损项目。

(2)确定赔偿金额的方式

①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②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③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④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同时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