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考点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1.说明义务定义
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义务。
2.违反原则
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并不要求存在过错。只要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就构成说明义务的违反。此项说明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
3.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
应当以一个正常的投保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限:对于作为一个投保人通常能够理解的事项,或者是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且保险人无特殊要求的事项,如果投保人未提出要求,保险条款本身和保险人提醒投保人阅读保险条款的提示,应视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不做说明的,其后所作的说明,不产生说明效果。
考点二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如实告知义务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2.如实告知的理论基础
有诚信说、合意说、担保说和危险估计说。
3.告知义务人:应该是投保人,但基于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负有告知的义务
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均要求被保险人须履行告知义务,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告知的时间和范围
时间:投保人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完成告知义务。
范围:分为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
5.“重要事实”认定的标准
(1)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2)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
6.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2)风险减少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费率,反而对保险人更有利。
(3)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4)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5)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例2-7】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事项有( )。(2010年多选题)
A.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B.风险减少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费率,反而对保险人更有利
C.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D.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E.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解析】ABCDE 免除告知的事项如下:①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②风险减少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费率,反而对保险人更有利;③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④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⑤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因此ABCDE全对。
7.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1)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8.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考点三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2.保证的起源与适用
保证起源于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制度,其目的是排除海上保险中的非常事件。
保证运用的限制:
(1)保证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并明确表达保证的意思,不能仅凭“保证”二字来判断是否构成了保证条款,必须从实质上进行分析。
(2)保证事项一般成为重要事项。
(3)对保证条款应作出严格的解释,除非有特别解释的需要,保证只及于其表达的事项,而不能赋予被保险人更多的责任和不利。
(4)在下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不遵守保证:①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事项已不适用于保险合同;②新颁布的法律使遵守保证成为不合法;③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他合同附件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但若将告知订立合同,其性质则转化为保证。
(2)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3)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4)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例2-8】关于保证和告知的区别正确的是( )。(2011年多选题)
A.保证是一种合同义务;告知是一种先合同义务
B.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害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C.保险的目的是避免风险;告知的目的是控制风险
D.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E.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解析】ABDE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他合同附件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但若将告知订立合同,其性质则转化为保证。
(2)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3)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4)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考点四 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1)构成弃权须具备两个条件:① 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② 保险人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
(2)弃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