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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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保险产生的条件

1.自然条件

保险产生的自然条件是风险的存在。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洪水等的自然破坏力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害与不幸。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由于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意外事故也会影响人们的工作与生活。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做了大量防灾减灾的工作,减少和降低了某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频率与损失程度,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新的风险也不断产生,且往往是巨灾巨额损失风险。例如,核污染、卫星发射、海上石油钻井等。由此可见,灾害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治理风险的同时又会产生新的风险。有风险就有保险产生的必然性,所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事物破坏力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

2.物质条件

保险产生的物质条件是剩余产品的出现。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不再限于满足消费的最低水平,而是在消费之后还有剩余时,才有可能留有后备,以防不测,防患于未然。所以,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是建立实物后备的基础,也是保险产生和形成的物质基础。

3.经济条件

保险产生的物质条件是商品经济的出现。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频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应运而生。随后就有了货币后备,以补救意外事故给生产和生活带来的灾难。而货币后备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一般价值形态。所以,商品经济是保险产生、形成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4.数理基础

概率论是一门研究随机现象内部所蕴含的必然规律的科学,大数法则是概率论中用来阐明大量随机现象平均结果稳定性的一系列定理,它反映了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保险经营就是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理论进行科学计算,找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概率,使人们在保险活动中比较准确地预测未来的损失。

二、古代朴素的保险思想和做法

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古代人们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存储起来,这样连续存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存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也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占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

三、近现代主要保险险种的起源

当今时代,保险业与银行业和证券业等一道支撑着全球的金融体制。保险从早期的具有互助共济性的相互保险发展到现代商业保险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并随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在现代保险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是随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信用经济发展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1.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最早产生的险种。人类历史的发展一直与海洋密不可分,于是海上保险自然成了各种保险中起源最早的险种。由于海上保险的发展,才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海上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因海上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在所有保险中,海上保险的历史最为悠久,其保险标的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早期的海上保险,经营范围仅限于海上,其保险标的为船舶、货物和运费三种。承保的风险也仅为海上固有的风险。19世纪末,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革,海上保险的范围开始扩大,承保的保险标的种类逐步增加。如果说在此之前海上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以航海为限,实行的是“海上风险”承保原则,此时的海上保险开始突破传统界限,凡是与航海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均可成为海上保险的标的,在范围上包括了与航海有关的内河或陆上的损失等。20世纪,特别是近几十年来,海上保险的内容与形式进一步发生变化。其标的已由原来的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和责任,扩展至一些与海上运输没有直接关系的海上作业、海上资源开发等工程项目,如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海上养殖业保险、船东保赔保险等。

(1)早期萌芽:共同海损原则。海上贸易的获利与风险是共存的,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

公元前2000年左右,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盛行,当时由于船舶构造非常简单,航海是一种很大的冒险活动。要使船舶在海上遭风浪时不致沉没,一种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抛掉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损失由货主共同承担。这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认为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规定为:“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基本原则。

(2)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公元前800—前700年起这种借款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就很流行。所谓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如船主遇到经济困难,为完成航程而将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向贷款人借款。如果船舶和货物在航海途中遭遇海难,依其受损失程度,贷款人可以免除船主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如果船舶和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船主则应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且利息高于一般贷款,高出的部分实际上就是海上保险中船主缴纳的保险费。船主在用船舶作抵押时,抵押品中也有将货物包括在内的,但也有单用货物作抵押的。此项业务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船舶或货物,实际上与海上保险中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物相同。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已经具备海上保险的基本特征,因此被认为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3)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1347年10月23日,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开出了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最早的保险单,承保圣·克勒拉号船舶从热那亚到马桥坎的船舶保险,但无保险责任。

1384年3月24日,世界上出现最早真正意义上的保单,这份保单叫比撒保单,出现在意大利,是从比萨到法国南部阿尔兹的航程保单。这份保单的保险人不是一个,而是一组,标的物为四大包纺织品,有保险责任。

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后期,英国先后战胜了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法国,取得了海上霸权和世界贸易中心的地位。英国也逐渐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英国对海上保险的贡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制定海上通用保单,提供全球航运资料并成为世界保险中心;二是在保险立法方面,开始编制海上保险法典。在此基础上,英国国会1906年通过了《海上保险法》,这部法典将多年来所遵循的海上保险的做法、惯例、案例和解释等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这个法的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采纳或仿效,在世界保险立法方面有相当大的影响。

17世纪中叶,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交换航运消息、购买保险以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1696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市区金融中心,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经营,并逐渐发展成为英国的保险中心,即现今伦敦“劳合社”的前身。值得注意的是,劳合社不是一个保险公司,而是一个社团。更确切地说,它是一个保险市场,进一步说是四个不同的市场。它们分别从事水险、非水险、航空险和汽车险的业务。

2.火灾保险

现代火灾保险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英国。1666年9月2日,英国伦敦由面包炉着火引起一场大火。大火持续了4天4夜,约80%的建筑物被烧毁,20多万人无家可归,财产损失在1000万英镑以上。这场大火激发了人们的保险意识。1667年,英国牙医尼古拉斯·巴蓬开办了火灾保险营业所,主要承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1680年,巴蓬在火灾保险营业所的基础上,建立了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独创性地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租金收取保费,例如砖石结构的房子保险费率为年租金的2.5%,木质结构的房子则提高至5%,这种实行差别费率的方法被沿用至今,因而他被称为“现代保险之父”。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作坊,物质财富大量增加和集聚,对火灾保险的需求变得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公司以股份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居多。火灾保险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保险标的从过去的建筑物扩展到其他各类财产;承保的风险除火灾外,还扩展到地震、风暴、火灾等,此外还承保火灾后的利润损失。火灾保险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承保多种标的和风险的财产保险。

3.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5世纪,欧洲奴隶贩子大规模贩卖非洲黑奴到美洲。为了防止因奴隶在海上运输途中死亡而蒙受损失,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由于这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因此人身保险可以以此为起源。后来,又发展到为船长、船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这便是最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 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Lorenzo Tonti)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168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为筹集战争经费,采用了“佟蒂法”,规定把人按年龄分成若干组,每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法郎,保险期满后开始支付利息给该组的生存者,每年支付10%,年龄高者多付息。如该组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佟蒂法”是年金保险的一种起源。

现代人寿保险制度的形成,与死亡率的精确计算密切相关。1693年,英国著名天文学家埃德蒙多·哈雷(Halley Edmond)根据德国布勒斯劳市市民的死亡率统计数据编制出了一个完整的生命表,精确地计算出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后人称这张生命表为哈雷生命表。该生命表为保险费的计算提供了数理根据,从而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1762年,英国人辛普森与道森创办人寿及遗属公平保险社,首次将死亡率生命表运用到计算人寿保险的费率上。按投保人的年龄,根据死亡表核算保险费,并对异常风险另外加收保费。人寿及遗属公平保险社的创办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4.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1855年,英国就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对于在铁路运输中的货物毁损,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风险通过购买保险合同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后又陆续出现了雇主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和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等,使雇主对雇员职业伤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会计师因疏忽和过失给雇主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意外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保险合同转嫁给保险公司。

5.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发展和经济活动中各种道德风险频繁发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

信用是商品买卖中的延期付款或货币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行为表现为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或货币的让渡形式。即债权人用这种形式赊销商品或贷出货币,债务人则按规定日期支付欠款或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信用保险是在这种借贷活动中,商品赊销方(卖方)赊销商品后不能得到相应的偿付,即赊购方(买方)出现信誉危机后产生的。信用危机的出现,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经济补偿机制以弥补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从而能够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对商品生产的促进作用。可见,信用保险正是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

目前,保证保险已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险种,西方国家的保险公司对货物的买卖、租赁、工程承包等合同都可以提供保证保险的服务。保证合同建立在信用基础上,即由保险人作为保证方,为权利人承保由于被保证人的不诚实或不守约而受到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经济责任的一种保险。原先这种保证行为是由被保证人委托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的。现在保险公司承办的保险中,有的是由权利人交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证保险,如职员忠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对权利人来说,他付出保险费之后,获得的保证是可靠的,因为保险人对保证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必赔无疑。因此,保证保险正在不断开辟它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