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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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保险事业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其种类繁多。当代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领域不断扩大,新的险种层出不穷。科学地对众多的险种进行划分与归类是认识、了解、把握保险的前提,是从事与保险有关的实践活动的基础。对保险的分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分类是指从宏观的角度将国民经济中的保险划分为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三大类别,而狭义的分类一般是指对商业保险种类的细分。

一、常见的分类方法

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按照保险的性质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1)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标,进行独立经济核算。投保人之所以愿意投保,是因为投保费用要低于对未来的损失预期;保险人之所以承保,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利。商业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法定保险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有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社会保险。无论商业保险多么发达,社会保险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风险是商业保险所不能解决的,如大规模的失业、贫困等问题,这些情况不符合商业保险的可保危险条件,而且规模很大,商业保险也无力承担。但是如果这些风险得不到保障,就会造成社会动荡,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只能靠社会保险的办法来解决。社会保险一般是强制性的,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成员都要参加。在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险仅对被保险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给予支持。

(3)政策保险。是指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成立的公司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的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这类保险所投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险费,若经营者发生亏损,国家财政将给予补偿。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

2.按保险标的分类

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载体。社会保险的标的是单一的人身,而政策保险的标的是则是从广义上理解的财产。商业保险根据标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类。最初商业保险被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信用关系、保证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现代社会已经被称为信用社会。并且这些无形的关系越来越成为经济不稳定、产生风险的主要诱因,对于这一类风险,人们也希望得到保障。在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满足这种保障需求成为可能。责任、信用保证保险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并从传统的分类方式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保险种类。于是不仅各种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人的生命与身体,而且各种责任、信用保证等都可以作为商业保险合同的标的。现在,一般按广义仍把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但按狭义可细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财产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或叫有形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海难、空难等风险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无形财产如专利、版权、预期收益等。财产保险包含的险种很多,其中主要有海上保险、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等。

(2)人身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以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人身事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事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具体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生活需要和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3)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进行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因疏忽、过失等行为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并因此要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从而造成自身经济上的损失,责任保险就是承保的这类风险。开办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能够履行,保障受害者的利益,保证经济生活能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责任保险可单独承保,也可附加在其他险种中承保。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4)信用保证保险。其以在经济活动中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约定的经济信用为保险标的,以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为风险事故,对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致使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在信用保险中,权利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进行担保;而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要求保险人对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如果自己不能履约而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可见,无论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保险人所保障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最终得到赔偿的都是权利人。只不过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权利人,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信用保险包括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证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转效率,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然而,当前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滞后,面临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促进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责任、信用都是无形的利益,因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又被称为无形财产保险。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四类保险中,人身保险与其他三种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赔付性质,其标的都是有形或无形的“物”,可以被看作是广义的财产保险,而人身保险是给付性质,其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3.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以风险转移层次为划分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1)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确定保险关系,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

(2)再保险,也称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再保险的投保人本身就是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又称保险分出人;再保险业务中接受投保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又称保险分入人。再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原保险人通过将业务分保给再保险人,使风险损失在若干保险人之间又进行了转移。这种风险转移是纵向的,再保险人面对的是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并不与最初的投保人打交道。再保险人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不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再保险的意义在于扩大业务经营能力,提高财务稳定性。再保险最初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现在已逐步发展到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

(3)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指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危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有一定的区别。在共同保险中,每一个保险人直接面对投保人,各保险人的地位是一样的,风险在各个保险人之间横向分摊;而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发生关系,再保险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风险在各保险人之间被纵向分摊。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

4.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许多国家以法律或行政命令的形式规定,特定范围内的任何标的都必须参加保险。在强制保险中,国家通过法令统一规定承保机构、保险责任范围、保障时限、保险金额、保险赔偿方式等。强制保险有两种实施方式:对于有些强制保险,法律不仅规定投保标的的范围,而且规定要到特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这种保险不存在竞争,不存在市场作用;有的强制保险,法律仅规定投保标的的范围,并不指定保险人,也就是说强制规定只针对投保人。由于保险人没有指定,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竞争。

(2)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起保险关系。自愿保险中,投保人自主决定是否投保,自由选择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卖方,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多大的金额。在自愿保险中保险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主要形式。

5.按照国家立法形式分类

按照国家立法形式分类,保险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2)财产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广义的财产不仅指有形的物质财富,还包括与具体物质财富相关的经济利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

二、其他分类方法

1.按照保险客户分类

按照保险客户分类,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1)个人保险,其投保人是单个的自然人,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购买的保险。

(2)团体保险,其投保人为集体,投保的团体与保险人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向集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障,保险费率要低于个人保险。团体保险多用于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在各国有不同的险种,在我国有团体终身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等。企业一般把团体保险作为为职工谋取福利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团体保险的范围已经由过去的人身保险领域延伸至财产、责任保险领域,例如美国的一些企业在其雇员福利计划中就包括团体私用汽车保险和团体房主保险。

2.按照承保的风险分类

按承保的风险分类,保险可分为单一风险保险、综合风险保险和一切险。在合同中一般都会列明对哪些风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这样既明确了保险人要对哪些风险事故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也明确了被保险人因哪些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是风险事故发生后合同双方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

(1)单一风险保险,即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某一种风险提供风险保障。例如,地震保险只对地震灾害负赔偿责任。

(2)综合风险保险,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目前的保险险种大部分都是综合风险险种。

(3)一切险,即保险人除了对合同中列举出来的不保风险外,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其他一切险都负有经济赔偿责任。

就综合险和一切险而言,仅从保险合同中列明了的保险责任还难以判断,但是从险种的名称、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能够加以区别。一切险通常在险种的名称中加以体现,同时,在保险责任项下通常注明“本保单保险责任之外的一切责任”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而综合险却通常在除外责任项下注明“本保单保险责任之外的一切责任”纳入除外责任范围。因此,一切险是将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示的风险视为保险责任,而综合险是将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示的风险视为除外责任。

3.按照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价值分类

按照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1)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当定值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确定。损失程度是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额与保险标的的完好市场价值之比。定值合同一般适用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以及难以确定价值的珍贵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海洋运输货物的价格常常在起运港和目的港变化很大,因无法确定实际价格会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所以一般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以避免补偿不足。古玩、名字画、邮票、动植物标本等珍贵保险标的更是价格涨落无法预料,需要定值保险。

(2)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

不定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倘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保障程度和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发生时的完好市场价值时,则视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完好市场价值时,则视为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4.按照是否足额投保分类

按是否足额投保分类,保险可以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1)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反之,若保险标的物一部分受损,保险人则以实际损失为准计算其赔偿金额。

(2)不足额保险。也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投保人为了节省保险费支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投保,以致出现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二是由于保险标的风险较大,保险人只接受部分投保,其余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以此增强其防灾防损的意识;三是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价值上涨,以致原来的足额保险变成不足额保险。

(3)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