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家汲取、土地归公与农民的组织化
莫里斯·梅斯纳(Maurice Meisner)认为,共产党人从未设想仅仅依靠土地改革就能完成农业生产中必需的经济变革或农村里热望的社会重建。从一开始,他们就把土地改革看成是走向农业集体化过程中的一个必需然而是过渡的阶段。他们认为,从个体农民所有制向集体农庄过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土地改革完成后,新生的政权在农村已经扎下根来,下一步的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以及进行有计划的国家建设,以期在短时间内改变中国一穷二白的境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一) 土地个人所有与国家汲取的困境
国家汲取能力是指政府从社会获取财政资源的渗透能力,它是国家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正如Almond和Powell所说,“汲取能力(extractive capacity)和现代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双胞胎”。在中国共产党人的意识中,农业以及小农经济是国家落后以及革命不彻底的表现,从农业国家走向现代的工业国家,不仅仅是国家发展的标志也是革命取得彻底胜利的标志。毛泽东早在1949年3月份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报告中就指出:“中国的工业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就全国范围来说,在抗日战争以前大约是现代化的工业占百分之十左右,农业和手工业占百分之九十左右。这是帝国主义制度和封建制度压迫中国的结果,这是旧中国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性质在经济上的表现,……中国还有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这是落后的,这是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的,我们还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经济生活停留在古代。”因此,抛开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因素不讲,工业化是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中总结出来的富国强兵的必然选择。但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问题是,“一个资源秉赋较差的、发展中的农民国家”,如何“通过内向型自我积累追求被西方主导的工业化”?。工业化的需要巨额资金和资源,强化国家的汲取能力,筹集资金和资源成了工业化的最大问题。旧中国工业基础薄弱,现代化工业只占10%左右,大部分工业多是作坊式的手工业。这就说明仅靠有限的现代企业内部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工业化资金积累不能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占国民经济很大比重的农业。农村和农业都将不可避免地承载起国家工业化的经济重负,农业剩余成为工业化初始资本的重要来源。对此,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做出大量的论述。毛泽东说:“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这除了直接的农业税以外,就是发展为农民所需要的大量生活资料的轻工业的生产,拿这些东西去同农民的商品粮食和轻工业原料相交换,既满足了农民和国家两方面的物资需要,又为国家积累了资金。”周恩来也指出:“在国家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的期间,虽然轻工业和农业也将有相应的发展,人民还是不能不暂时忍受生活上的某些困难和不便。”
很显然,建国初期土地改革之后形成的土地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政策,与国家之后进行的大规模国家建设与工业化的目标不一致。土地农民个人所有被认为是中国小农经济的一种表现,由于先天的缺陷,小农经济无法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必需的资金和资源支持。《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一书在谈到农业改造必要性时的观点颇具有代表性:“土地改革后的农民经济依然还是私有的、分散的、落后的个体小农经济,它不可能充分发挥现有农业生产的潜力,也难于利用现代技术和农业科学成就,来迅速发展农业生产。”该书认为,由于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阻碍了现代工业的成长:一是小农经济生产规模十分狭小,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无论农业副业、粗工还是细工都无法分工,无法专责。土地被分割成细小的部分,耕作不方便,这就难以生产出足够的农产品来满足社会的需要;二是小农经济必然会促成人口不断膨胀,使人口对资源形成巨大的压力;三是小农经济生产技术难以提高,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致使小农的生活水平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因而不可能为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黄宗智的“内卷化”理论似乎是对这一问题有了很好的解释。他认为,明清时期,江南人口压力导致资源紧张,人们只能依靠不断增加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的投入来提高产量,生产要素过分投入的结果是劳动密集化、劳动边际报酬递减、劳动生产率下降。这样,就全年家庭劳动而言,尽管可能有更多的“就业”和收入,但就平日每天的劳动报酬来说却是减少了,出现“没有发展的增长”。因此,土地改革之后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形式建立在劳动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上面的小农经济,是分散的、孤立的,从而在技术上是极其落后的。他们限于种种条件,没法精耕细作,没法改善种子土壤。牲口因为多年使用而衰老,人力的浪费更是惊人。由于小农经济的广泛存在,使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缺乏产生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基础。因此,只有消灭小农经济,实行规模经营,社会经济才有可能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在1953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
基于这种分析,在很多人看来,我国农业集体化产生的主要原因,并非农业生产自身的需求,而是国家工业化的需求。为了进行工业化必需的资本原始积累,政府强制性地在农村建立了这种能够相对成功地直接获取农业剩余的制度以及相应的组织载体。其主要方式是:在国家高度集中的垄断经济体制下,全额占有城乡各种资源;全环节控制工业、农业和其他各产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全部经济过程,从而由政府占有城乡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剩余价值,然后通过国家财政的再分配,转化为城市工业资本的原始积累。政府在农村通过“统购统销”的流通体制和“人民公社”的组织体制这两个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制度体系,直接获取除农民基本生存消费之外的全部农业剩余,以保证处于起步阶段的城市工业稳定获得低价原材料供应和工业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食品供给。人民公社被认为是国家为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而全面控制农民剩余的一种制度安排。土地改革之后的土地农民所有制如昙花一现,而屈从于国家有计划的发展战略。
(二) 土地归公: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
土地改革之后所形成的土地农民所有制并没有为生产率的长期增长打下基础,关键是,国家难以从中获得足够的农业剩余来投资工业发展。受到苏联经验的启示,中国共产党人认为答案在于农业的集体化。必须改造小农经济,把土地集中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以集体的名义来经营。
其实从1951年起,中央坚持走农业合作化的态度就开始显露出来。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就可以得到明显的体现。在对农民的个体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进行了肯定后,《决议》对第二个积极性作了有偏向性的强调发挥,认为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中央要求各地要把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抓”。1951年12月1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就以草案的形式通过了这个决议并发给各级党委试行,1953年2月15日正式通过形成决议后,就成为当时农村发展的一种指导性政策得到了贯彻执行。在中央的大力推动下,1951年底到1952年初,全国农村出现了互助合作的高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提出的互助合作方针是:“老解放区要在今明两年把农村百分之八、九十的劳动力组织起来,新区要争取三年左右完成这一任务”。随后全国各地互助合作运动有了很大的发展。1952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互助组六百余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三千余个,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三千五百余万户,约占全国总农户百分之四十左右,比五一年增加百分之四十”。在1954年之前,农民之间的“合作”形式主要是互助组,就是把劳动力联合起来从事耕地、栽培、播种、除草和收割等农业活动。这些互助形式其实是传统农民生产中的早已形成的习惯,互助组只是把在农村行之已久的标准做法正式化而已。很显然,中国共产党所指的“合作化”不能仅仅停留在这种“原始”的合作阶段。一开始,中央就强调“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1月,毛泽东明显地不满足现有的互助组的合作形式,甚至认为互助组不一定是农民从个体经营到合作社的必然过渡阶段。“直接搞社,也可允许试一试。走直路,走得好,可以较快地搞起来,为什么不可以?可以的。”同时还鼓励办大合作社,“能搞中的就应当搞中的,能搞大的就应当搞大的,不要看见大的就不高兴。”在毛泽东的直接推动下,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该决议总结了合作社的十大优越性,规定了近期发展合作社的目标数量。随着1955年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对某些在合作化问题上持保守态度的同志发表了著名的“某些同志却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的批评后,由于怕当“小脚女人”,各地纷纷调高了发展合作社的目标数量。合作化的高潮以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迅速在全国掀起,农民“争先恐后”地要求入社。
在以土地入股的初级合作社中,土地依然属于农民私有,农民依照土地投入参与分红。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其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这些条件来说,它保存着私有的性质。就其在农民以土地入股后得以统一使用土地,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劳动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组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这些条件来说,它就比常年互助组具有更多的社会主义的因素。土地入股说明,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农民已失去了对土地的直接占有的权利,这又由于相应的降低土地收益提高劳动分红导向、利益分配计量方式等规定而被限制。因此,农业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的过程,就是获取农民自身对土地这项财产活动产生的经济收益享有分配权的过程。这直接限制了农民作为名义上土地财产主体的权利的发挥,更谈不上排他性的利益专享了。经过初级合作社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被剥夺了,收归为集体,农民只是名义上享有土地所有权,农民只能根据入股的土地获得一定的土地报酬,并不能完全支配土地产出,而且,土地已经交由集体统一耕种,很显然,这种所有权已经不完整了。但是,很快地,农民这种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随着高级合作社的建立也完全被上交集体了。
1955年6月以来,随着初级社在全国的蓬勃发展,中央开始把重点放在发展高级社上面。同年10月,在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有重点地试办高级社。1955年12月,毛泽东主持编辑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大力提倡办高级社,大力宣传高级社的优越性,办高级社利益最大,提出互助组可以直接进入高级社,高级社并不难办等。所以,从1956年1月开始,我国农业合作化,就由以办初级社为主转变为以办高级社为主了。从1956年1月起,在全国普遍办起了高级社,争先恐后进入“社会主义”。与初级社相比,合作社除了规模更大外,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取消了土地的报酬,它标志着农民个体土地私有权属的丧失,农民再也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随着高级社的建立,农民丧失了对土地作为财产的一切权利。到了1958年,高级社又进一步被联合起来,组成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取消了自留地。至此,土地改革之后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改变,农民在国家权力的强势主导下获得的土地又以同样的方式上交给了集体,农民以集体的名义占有土地,又以集体的名义经营土地,农民与土地的联系被集体隔离开来,土地经过集体统一规划种植,经由集体统一组织劳作,最后通过集体来分配土地剩余。
尽管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在刚刚获得梦寐以求的对土地的所有权后,他们会把土地视之为自己的生命,唯恐土地归公中的任何哪怕是一点小小的闪失,会造成他们承受不起的打击,对土地归公抱有很大的疑虑、不满甚至是公开的对抗。但是通过对未来共产主义公社美好蓝图的描绘诱导以及国家权力和党的强力组织推动下,农民和土地最后还是被成功地整合在国家主义的整体框架之中。
(三) 从权力的文化网络到权力的组织网络
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更多的是一种基于密切交往和情感联系的共同体,“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杜赞奇看来,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由“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 nexus of power)所支配的共同体,其中的“文化”指各种关系与组织中的象征与规范,这些象征与规范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这种象征性价值赋予文化网络一种受人尊敬的权威,它反过来又激发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荣誉感,从而促使人们在文化网络中追求领导地位。由于文化网络控制着各种资源,其本身又包含各种感性象征。地方精英在文化网络中占据主导地位意味着控制了乡村地方社会的核心资源。而对于地方精英自身来说,要想在角逐这种地方资源中取胜往往取决于三个方面:财富、学位及其在地方体中的公共身份。其中学位是指功名,功名的获取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纳捐,就是通过向政府购买的方式(如国子监学生身份、监生等),另外是通过科举考试。不管哪一种,其前提是必须拥有财富,使人有足够的闲暇接受参加科举考试所必需的教育。而公共身份对于地方精英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所谓公共身份就是代表地方体的利益,并表现出积极争取和强化地方体共同利益的态度,使地方民众感到地方精英是在谋取地方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自身的利益。而获取公共身份最好的方式就是参与地方公共事务。依照张仲礼的归纳,他们(指地方绅士)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有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务。他们在文化上的领袖作用包括弘扬儒学社会所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物质表现,诸如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郑振满曾以福建为例,他通过文献阅览和实地调查,发现闽北地区的许多桥田、渡田、渠田、陂田、祠田、仓田、学田、义田等地方公产都是肇始于明代后期,大量公共事务都是在地方精英负责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地方精英基于文化网络来治理乡村社会,这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独特的治理特征。
但是,近代以来,农村的这种文化网络由于受到内外双重危机的冲击而日益瓦解,地方精英也逐渐向恶霸劣绅的方向转变,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开始就把重建乡村权威视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所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把乡村权威的重建建立在组织建构的基础之上。这种组织建构的过程包括行政机构、党务机构、生产组织机构和农民群众组织三条相联的渠道。在行政机构建设方面,1927年广州起义之后,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建立“苏维埃政权”的思想,并于1931年11月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条例》根据马克思巴黎公社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是“议行合一制”,同时确立了省、县、区、乡四级制。到了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大解放区建立了大区、省、行政公署、县、区、乡镇6个行政层级。乡镇作为基层正式权力机关,设正、副镇长各一名、政务委员5-9名,均由选举产生。从1949年至1958年属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管理式”控制模式的发展期,以土地改革和阶级意识建构为特征;从1958年至1978年属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高度动员的社会运动模式,以全能型态出现的人民公社制度为特征。实际上,在1954年国家对《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补充上已经显示出国家全能主义倾向。为了强化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内务部要求基层政府设立正规的下属工作委员会,对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钱粮、调节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1958年12月“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其实质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整合与控制。在党务机构建设方面,黄宗智认为:“共产党在农村建立党组织当然在与国民党斗争时期已经开始,双方的斗争促使各自向社会的基层纵深发展,但是只有1949年共产党获得最终胜利后,它才能在新解放区充分建立党的机构。”土地改革后,国家通过合作化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其重要任务就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正是在合作化运动中,党的组织开始从乡向村庄延伸。1954年5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和中央的《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报告》指出,新区有相当一部分乡村没有中共党员的支部,这种乡及党员过少的乡,均应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积极发展党员,建立支部。随着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合作社和行政村建立了党的组织。通过在农村建立党的组织,动员农民入党,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成为政党组织网络中的成员;无政治的农民具有了政治意识,动员到党的目标之下,由此从根本上改造着农村社会;在农民群众组织方面,中国共产党最早在农村建立起来的基层政权组织是农民协会,其“主要攻击的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另外,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及共青团、妇代会、民兵、农会等群众性团体组织也相继建立,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基层政权组织体系。
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对农村的组织化改造,传统农村中的文化网络完全被组织网络所代替,传统农村社会游离于国家权力网络的格局完全被改变,村庄社会被成功地被国家“嵌入”到了党和国家的权力网络之中,农民直接处于国家政权的严密控制之中,这使得乡村的社会生活军事化、经济生活行政化、精神生活一统化。正如美国学者费正清教授所言,“社会主义改造在中国人民头上加了一套官僚机器。……国民党只建立起一个徒有其表的小王朝,中国共产党却把它的权威渗入了每一支稻穗。”加上农村户籍制度、生育制度与劳动工资制度,农民被严密地固定在了居住地和集体组织当中。与国家政治结构有着密切联系的、由贫农中年轻的政治积极分子组成的、新的农村领导机构取代了地主的权力。虽然只是在乡一级建立了正式的国家管理机构,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农村组织已经将集权制的国家权威向下延伸到最低一级的“自然村”。由于传统的地方观念或家族观念的崩溃及中央国家控制机构的建立,乡村的地方隔绝状态也被打破了,农民成为国家政治中的一部分,并且也被纳入到国家的市场经济中。之后,权力的组织网络成为支配农村社会的核心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