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家庭责任的风险识别
家庭责任的风险识别主要是指风险源与载体的识别。责任风险的源头与载体当然与家庭和个人密切相关。首先,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每个家庭由于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因此也要相互为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每个家庭都应该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最后,即使这些财产不是家庭所有的,但是是属于他们所控制或监管的财产,那么家庭也应当为其而承担责任。
所以,就责任风险的源头和载体来分析,其包括以下两大类:人与财产(见图3.4)。就财产而言,家庭主要有不动产与动产。不动产会存在着比较大的责任风险。家庭的不动产包括房屋。这些不动产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责任风险。一般而言,动产中有形资产可能存在着责任风险,例如动物、阳台上的物品以及悬挂于屋外的物品等。而对于无形资产而言,无形资产由于基本上是无形的,因此不会存在责任风险。
图3.4 家庭责任风险的载体
一、人
人会因为多种原因而产生责任风险,例如个人的活动、连带责任、职业行为等。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产生责任风险的行为大多都是属于侵权行为。其中有些行为可能是过失侵权,而有些行为则是故意侵权,还有些行为是严格责任。当然,除了侵权行为之外,还包括个人在家庭生活中的违约行为等。
1.个人的活动
个人日常的生活行为、商业行为等都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里的个人活动主要是指个人娱乐、交际、运动等活动。如果是由于个人使用某些财物或动物不当而引起的责任风险,则将其责任风险的载体归属于财产或动物,而不是个人的活动。例如:
● 张某在行走时边走边想问题,撞上了商场的玻璃门,不但自己受伤了,还把玻璃门撞坏了;
● 张某与同事小卞一向不和,他道听途说了有关小卞与其妻不和的生活私事,然后又添油加醋地传播,造成小卞的名誉大为受损;
● 张某在除夕之夜燃放烟花爆竹,不小心造成行人小卞的眼睛受伤;
● 张某好客,他的朋友经常聚在他家里高歌至深夜,邻居都无法正常休息。
这里的各种个人活动或者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者给他人的精神造成了损害。无论结果是哪种伤害,个人都应当为此而承担责任。只不过根据法律,个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和形式可能有所不同而已。
2.连带(代理)责任
家庭成员对家庭其他人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除此之外,家庭还应该为自己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雇用了家政服务人员承担一定的家务。家庭雇用了家政人员之后,在转移家务负担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责任风险。家庭必须对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还要对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而伤害到他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例如:
● 小孩与邻居小孩发生口角,大打出手,把对方打伤了;
● 小孩在学校踢球,不小心把窗户玻璃损坏了;
● 家里收养的一位智障孩子在外面玩耍时,把其他小孩打伤了;
● 家里的保姆在擦窗户时,不小心把东西掉下去砸坏了别人的窗户;
● 家里雇用的园丁在除草剪枝时,树枝掉下来把邻居的房顶损坏了。
当这些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损坏了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时,家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商业、职业责任
上面介绍了个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形。但是,如果你是私人医生、律师、会计师以及其他个体专业技术人员(如摄影师、美容师等),那么你就有可能因为工作中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财物损毁,根据法律可能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由于工作而产生的责任则称为职业责任。例如:
● 公司安排张某在除夕之夜值班,张某却私自回家与家人团聚,后回到公司时发现公司被盗,张某应当为自己的失职承担责任;
● 小张在写作过程中,大量地复制了小卞的原作,已经构成了抄袭,小张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 小李是理发师,由于自己疏忽,在为客人服务时用错了染发剂,把客人的头发染得五颜六色。
我们在本书中所讨论的家庭责任风险仅仅限于个人的生活行为,有关职业行为的责任风险是相关的公司应当考虑规避的风险。
4.违约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和周围的人达成某种协议,这些协议的达成会使我们承担一定的责任风险。例如:
● 你可能会受托代为照管别人的孩子、宠物或者财物,如果没有履行监管义务,孩子或财物发生了损失,则你应当承担责任;
● 你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了张某,协议还没有到期时,你就想提前收回房屋,那么你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你为别人的贷款做了担保,如果别人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偿还贷款,那么作为担保人,你就面临着归还贷款的责任风险。
违约责任就是前面所说的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协议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原告对被告违约责任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证明对方负有明示或暗示的合同责任,并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索赔,法院判决也侧重于补偿损失。
二、房产
此处的房产仅仅包括属于家庭或个人所有的静物,即物质财产。当然,此处的房产是一个比较广义的概念,并不仅仅局限于房屋本身及房屋之中的财产,还包括房屋以外的一些财产和区域,例如院落、花园、停车场、游泳池、其他运动场地等私家场所。
1.自住房产
自住房产的责任风险主要是指家庭所有的物质财产在发生意外时对他人造成了身体或财产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风险。例如,现实生活中,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以及室内存放的物件和器具倒塌、脱落、坠落、爆裂、泄漏、燃烧、爆炸或发生电气事故等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是屡见不鲜。而且,如果自住的房屋是别墅,有面积比较大的院子、停车场,甚至院子里面还有游泳池等,则第三者在这些领域内发生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房产所有人需要对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
● 朋友到你家中来做客,由于你不小心把水洒到了地板上,而朋友因为这些地板上的水而摔倒,那么你要承担赔偿责任;
● 客人在你家中的游泳池内游泳,意外溺水身亡;
● 朋友到你家中做客,在上楼梯时摔倒成了植物人。
除此之外,房屋由于维护不当发生了意外也会大大增加房产责任的可能性。例如:
● 污水管破裂,使楼下邻居家水漫金山,臭气熏天;
● 自己家里起火了,火势蔓延到了邻居家导致邻居家也起火;
● 家里的草坪无人照管,野草横生。草籽被风吹到邻居家,使邻居家的草坪长满了野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住面积不断扩大,同时房屋、装修的档次越来越高,房屋所涉及的财产也越来越多,因而楼上楼下、邻里之间的这种责任风险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出租房产
对于有多处房产的家庭来说,房产越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就越多。如果租出去的房屋也发生了上述问题而造成包括承租人及其家人在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房产所有者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如果房屋租用者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上述意外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房产所有者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2007年7月下旬的一天,在上海市老城厢地区借房居住的方家兄弟请来25岁的黄某安装空调。空调还没有安装完毕,方家兄弟发现黄某伏在窗户上一动不动,吓得他们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黄某还没有到达医院就停止了呼吸。经鉴定,黄某的死亡原因是触电。死者家属认为:黄某做了8年电工,还带出了好几个徒弟,不可能发生操作不当的触电事故。原因在于安装空调的这幢老公房电线裸露老化,也没有按照要求安装漏电断路器。因此,他们认为是房屋的管理人和居住人安全维护不当、作业环境不良才引发了该死亡事件,应该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方家兄弟请黄某安装调试空调,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黄某作为空调维修人员,在安装调试空调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致使损害事实的发生,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对该事故的发生,方家兄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方家兄弟给付死者家属赔偿金人民币14万元。如果方家兄弟无力支付这14万元的赔偿金,那么死者家属可以向房屋所有者索赔,因为房屋所有者由于对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车辆及交通工具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所拥有的交通工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人们从原来的步行发展为使用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汽车等代步,还有一些富裕家庭购买了游艇、私人飞机等。人们在使用这些交通工具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责任。例如:
● 骑自行车撞人了;
● 骑摩托车把别的车子给撞了;
● 游艇靠岸时没有控制好,把码头给撞了。
一般而言,人们在使用自行车和助动车时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理,与后面分析的各种有形财产所导致的责任完全相似。我们以后再进行分析。而像摩托车、汽车、游艇、飞机等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都提供了相应的保险。由于目前家庭中所拥有的机动交通工具数量最大的还是汽车,所以我们将在后面专门分析机动车所导致的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摩托车的处理和汽车相似。而游艇、飞机等也都有相应的责任保险。
四、有形财产
1.室内财产
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家用电器、衣服、书籍等。一般而言,室内财产由于是在室内,导致责任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小。相对而言风险比较大的应当是悬挂或放置在室外的财产。特别是当我们的居住条件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各家各户都竭力地拓展自己家庭的空间,这时导致责任风险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比如:
● 狂风把阳台的花盆刮倒,将停在楼下的车辆砸坏;
● 小张将自己家的杂物堆放在楼梯间,阻碍了行人通过,使邻家大妈不小心摔倒;
● 小李家的阳台上向外伸出了许多晾衣竿,所晾的一件蓝色衣服不断地往下滴水,把楼下晾的一件白衣服染成了花衣服;
● 某一人家外墙悬挂的空调外机由于受刮风等自然力的作用落下砸中行人。
再看另一种情况,张某在浇花时不小心失手碰倒了花盆,或者失手使洒水壶掉落,从而砸伤路人。这种情况则属于前面我们所讨论的个人活动导致的责任风险。
室内财产的所有人应当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造成的各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动物
家庭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身体或财物的损害,则家庭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规定,饲养动物的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也就是说,饲养动物属于高风险活动,只要所饲养的动物对其他人和财产造成了损害,动物所有者都应该承担责任,而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这类风险也不容小视。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家庭所饲养的狗咬伤了行人,狗的主人就要对伤者负责。
例如,冯老太租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该院分东、西两院,东院为房主柳某某居住,西院为出租房屋且单独由北门出入,两院之间的隔断墙处有小门相通,平时从东院锁着,柳某某为进西院方便从小门出入。东院靠小门北面墙根约2米处有柳某某所养狼犬一只,平时用铁链拴养。2006年10月12日,柳某某从小门到西院找一租房人,冯老太拄着拐棍向小铁门方向走,柳某某随即告知冯老太的女婿,女婿遂将冯老太拉回到房檐下。随后不久,柳某某和冯老太的女婿发现冯老太不在西院内,随即赶到东院,发现冯老太倒地受伤,狼犬在旁站立。当日,冯老太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骨折、左胸及右上唇犬咬伤、左多发肋骨骨折。共支付住院费32118.81元、门诊费1216.87元等。经北京首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冯老太属七级伤残。
冯老太将养狗人柳某某告上法庭,认为养狗人明知狼犬性情暴烈,身高接近70厘米,极具攻击性,却没有拴狗链,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造成自己受伤,而且狼犬是由柳某某居住的院内窜入自己租住的院内造成自己受伤,养狗人应依法对医疗费、误工补助费、营养费等负连带赔偿责任。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柳某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按无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冯老太租住房屋在西院,平时单独从北门出入,而事发时其未正常通行,而是从东、西院之间的小铁门穿行,进入东院时其应当意识到院中狼狗对陌生人具有的危险性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一定预见,由于冯老太擅入他人院落且对损害结果预见不足的较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因此,柳某某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一中院根据冯老太行为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而判定柳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人们的兴趣爱好变化很大,一些人家中饲养了另类宠物,例如蛇、鳄鱼、老鼠等,甚至是老虎、狼狗、狼等。这些另类宠物比较危险,有些动物还带有毒性。因此,家庭在饲养这些另类动物时,按照我国民法规定都需要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论当事人在行为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已经尽到了看护动物的义务,只要有这些动物对第三方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当事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养有宠物、特别是另类宠物的家庭,应该更加重视这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