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根据在财富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财产保护、财富积累、财富传承三大类。我们上面所讲述的产品侧重于财富积累功能,下面对财产保护及财富传承产品展开分析。
一、财产保护类产品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在家庭主要人员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收入大幅减少或灭失,或医疗费用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提供基本的家庭的财务保障。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单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单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必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可转让或者质押。
(二)夫妻财产协议与公证
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归属,婚后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为了防范利用婚姻诈骗钱财或者离婚时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争夺,高端富裕人士可以采用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做出约定,并进行公证,以保证其法律效力,并使婚姻决策和财务决策适当分离,保护个人财富。
(三)子女教育与信托
子女教育信托是由父母设立,以子女教育金为信托财产的个人信托品种。这一产品的主要意义在于将子女教育金处于信托保护状态,防止因家庭财务危机对子女教育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客户选择将年幼子女送到海外接受教育,这种信托方式可以防止受益人对资金的滥用,解决青少年不具备足够自控能力,以及子女直接拥有大量资金带来的其他各种风险。目前在国内已有机构开始提供子女教育信托,但是应用尚不广泛。
(四)不可撤销人生保全信托
这是最常用的以配偶及子女为受益人的信托。设立这种信托的意义在于当夫妻一方去世后,能为遗属和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可以防止家庭财产被幸存方的再婚配偶侵占。
(五)经营风险隔离信托
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客户可以以家庭核心资产建立经营风险隔离信托,使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即高端富裕人士的其他财产分开,从而避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追索,并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护信托财产不受侵犯,实现风险隔离,在事业出现危机的时候保障高端富裕人士正常的家庭生活。
二、财产传承类产品
(一)遗产信托
遗产信托是因委托人遗嘱而设立的信托,待遗嘱生效时,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遗嘱要求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通过与其他工具的配合,遗产信托可以实现高端富裕人士特定的财产传承意愿。需要明确,遗产信托是对传统财产规划方式的有效辅助,使得财产规划更趋完整和更有保障。信托机制中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运用专业化等特点有利于减少纠纷。遗产信托可分为遗产分配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两类。这一产品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
1.遗产分配信托
遗产分配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的分配得到顺利执行,从而避免纷争。
遗产分配信托的执行程序如下:受托人在遗嘱人死亡后,根据遗嘱,代遗嘱人办理债权的收取和债务清偿、遗嘱中规定的有关物品的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遗嘱的执行事宜。遗产分配信托大多是因立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分割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成立。
2.遗产管理信托
遗产管理信托的主要目的是对分配后的遗产进行有效管理。这种信托的作用包括:帮助无能力管理遗产者(如遗孤等)按遗嘱人生前愿望管理信托财产;当遗产继承涉及复杂产业传承或者家族企业遭遇“败家子”时,以专业机构代替家族企业继承人行使股权管理职能,即著名的“家族股权信托”;帮助规划跨国遗产管理等其他复杂财产传承情形等等。
(二)人寿保险信托
人寿保险产品在财产传承服务中也可以起到很大作用,购买人寿保险可在自身发生意外时仍能为指定受益人提供生活保障。但实际生活中,难免发生遗属因缺乏能力而造成赔偿金浪费或损失的情况,这样就无法实现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
为解决人寿保险目的和实际作用可能脱节的问题,所谓人寿保险信托,是委托人基于人寿保险中受领保险金的权利或保险金,以人寿保险金债权或人寿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指定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所规定,为受益人管理运用交付或直接交付保险金的产品。
三、私人银行客户专享产品
私人银行业务是向高净值客户提供的个性化、全面化的综合理财服务,它不仅涵盖了通常的投资理财服务,同时还包括了一系列与理财相关的法律、税务、财产继承、财产信托、子女教育、私募股权投资、海外全权委托投资等专业服务。下面以私募股权投资和海外全权委托投资来说明。
(一)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产品投资对象是未上市公司或预上市公司股权,其目的是分享公司业务发展的收益(分红)以及一旦上市后的股价增值。私人银行发售私募股权投资理财产品。主要是通过银信合作方式,资金通过信托公司平台收集,另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管理投资。
2010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即(2010)72号文,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作进一步规范。其中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此后,私人银行通过以下方法为客户曲线投资私募股权。目前工商银行正组织力量搭建行内股权交易平台(OTC),建行通过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建银国际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推介客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有限合伙人(LP),北京建信凯龙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首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建行作为财务顾问,为其提供从方案设计到优质基金投资人推荐,基金设立后项目推荐,为企业量身定做后续持续融资方案。这种股权直接投资加贷款债权投资的组合拳将极大提高其竞争能力。
(二)海外全权委托投资
海外全权委托投资也称为环球投资信托,是一个结合私人信托与专业投资管理的理财安排,由客户以信托方式聘用专业受托人管理其境外信托资产,受托人则聘用专业投资公司满足客户需求。投资公司通过受托人按客户以受益人身份的意向全权为客户做出专业的投资决定;受托人负责监管投资公司的投资活动及托管有关资产,并提供估值等增值服务。
海外全权委托服务的优点:其一,客户将投资决策全权委托给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省时省力。其二,全球性的投资管理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其网络遍布五大洲,全天候寻找世界各地的投资机会。其三,只收管理费,无申购和赎回费。其四,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客户能够与私人银行投资顾问交流,分析组合业绩,确定未来投资策略。其五,完善的信托法律保障。
海外全权委托投资服务伴随有相关的一些规定。信托契约在香港签署。因香港律师草拟的信托契约依据香港法律为信托契约的制订法律并以英文为本(中文只作参考),故申请书需要以英文填写及签署。最低投资金额为港币800万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等值货币。每次追加投资或提取以现金方式进行,不接受存入或取回现货证券。提取资金不可以使客户信托资产减至最低投资金额(等值港币800万元)以下。信托成立人(即申请人)是唯一信托受益人。
专栏
私人银行的起源和发展演变
一、起源
私人银行最早源于瑞士,距今已有近六百年的历史。
15世纪,一个叫Cosimo de Medici的欧洲银行家,建立了第一个私人银行,主要为当时的欧洲贵族提供财产打理及世代规划服务。
16世纪,随着基督教加尔文教派的兴起,大量受迫害的新教徒从法国和意大利逃到日内瓦,这些新教徒也带来了大量金钱,就交给了日内瓦的银行家们。
发展到18世纪,日内瓦银行家已声名鹊起,成为现在私人银行家的起源。当时欧洲的富人们为逃避本国政治的动乱和战争迫害,纷纷将钱以匿名方式存入瑞士的银行。
由于瑞士有专门的保密法律,同时强调资本的保存及政治的中立性,所以吸引了大批来自全球各地的富裕人士。
二、以客户需求为主导的全球私人银行业务发展阶段
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建立私人银行业务。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龙头,全球资本汇聚的中心。国内客户对存款、贷款与投资的便利性有强烈需求,要求在同一个地方得到所有想要的服务,亦即一次购足(one-stop shopping)的便利。此外,美国私人银行业务经营的重点强调的是私人贷款,此点充分反映出美国的财富文化。因为美国主要客户大多白手起家,他们利用扩充信用以创造财富,在累积财富后,仍然借贷以追求更多的财富。
8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崛起和亚洲四小龙的迅猛发展,中国经济连续二十年保持10%以上的高增长,亚洲地区经济的急速发展也造就了大批的财富新贵。随着亚洲富裕阶层的急剧膨胀,向有钱人提供投资理财和私人事务的私人银行在亚洲各地迅速崛起。
1997年至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亚洲的富人们意识到“炒卖”和本地金融机构并不可靠,财富需要规划和全球配置才能降低风险,越来越多的富裕阶层开始依靠全球私人银行来管理个人财产。因此,欧美的私人银行纷纷到中国香港、新加坡设立地区总部,积极抢占这一新兴市场。
现在,BRICS经济体(金砖五国),即巴西(Brazil)、俄罗斯(Russia)、印度(India)、中国(China)和南非(South Africa),特别是后三个国家经济增长极具吸引力,成为新的全球购买力的重要来源。私人银行业务已经和即将在金砖五国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