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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一、按收益和风险特征划分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第13条规定: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因此,按照投资者收益获取方式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3类。

(一)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产品。因此,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理财产品两大类。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基本产品种类之一。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可以成为变相高息揽储的手段,可以让银行绕开利率管制,从而妨碍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因而,监管机构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程序监管。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二)非保证收益产品

非保证收益产品分为两大类,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1.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和投资者的约定,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而投资者承担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最终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状况来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的风险低,因为商业银行用自己的信誉保证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保本的概念中有两点需注意:其一,银行承诺在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保证本金安全,但如果投资者提前赎回时不保证本金安全。其二,银行只保证投资币种的本金安全,但并不保证兑换成人民币后的本金安全。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相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来讲,由于在收益水平的实现上有不确定性(风险),因而风险相对要高一些。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共性:投资本金都有银行提供保证,风险差异不大。然而在收益水平实现方面,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锁定了到期收益或者保证了最低收益,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则需要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标的资产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确定,因而在收益水平、收益实现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资产组合投资型)

一、产品概述

表3.1 中国工商银行“稳得利”人民币理财产品

二、投资对象

本期产品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市场投资工具。

本期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或资产组合均比照我行自营业务的管理标准,严格经过我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达到可投资标准,所涉及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信托计划、资产或资产组合所涉及用款人比照我行评级标准均在A-级(含)以上;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评级均达到AA级(含)以上。为满足流动性要求,本期产品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债券和存款等投资品的比例不低于30%。

三、理财收益计算及分配

(一)持有到期的理财收益

在理财资金投资正常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到期(扣除相关费用后)最高年化收益率有望达到2.10%~2.60%。理财资产运作超过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以某客户投资50万元为例(对应的预期收益率水平为2.40%),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后,实际持有4天,如果扣除费用后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为2.40%,则客户最终收益为:

500000×2.40%×4/365=131.51(元)。

(二)持有到期理财资金支付

理财期满,工商银行在到期日后第3个工作日将客户理财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三)提前终止时理财收益及理财资金支付

如果工商银行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工商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后第3个工作日将客户理财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客户最终收益根据理财产品(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年化收益率及产品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如提前终止情况下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仍超过本条(一)款约定的最高年化收益率,超出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上述情况与举例仅为向客户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工商银行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工商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

2.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水平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该类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通常较高,这充分体现了理财产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按照本金的保障程度,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完全保证本金和完全不保证本金。不完全保证本金是指银行保证投资者部分本金的安全,也即对投资者的本金损失设置了底线,本金不会面临全部损失。比如保证90%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就是这种性质的非保本类型。完全不保证本金是指银行对本金不作出任何保证承诺,本金的安全程度完全取决于资产的运行状况。在一些激进的理财产品种,投资者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本金损失。

二、按资金投向划分

货币型理财产品,即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它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型理财产品的特点是投资期短、赎回灵活、收益率低、安全性高、风险低,可作为活期存款的替代品。

债券型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债、银行间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型理财产品的特点是收益率不高、安全性高、风险低、预期收益率稳定、产品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将募集来的客户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到期后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投资情况支付本金和收益。其产生的背景是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产品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央行相关利率标准。风险主要来自于信用风险、收益不确定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新股申购理财产品是银行通过信托计划将普通投资者资金集合起来集中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解决了普通投资者由于金额限制难以中签的问题。由于新股中签率一般较低,银行推出增强型新股申购理财产品来增强资金使用效率,在新股发行间歇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类产品的收益率与股票市场新股中签率、新股发行速度、新股发行数量等各种因素相连。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在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如远期、互换和期权等,组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回报率取决于挂钩资产的表现,本金存在风险,主要分为外汇挂钩类、指数挂钩类、股票挂钩类、商品挂钩类等。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挂钩资产的价格波动和流动性风险。

QDII型理财产品,简单说即是客户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被监管部门认证的商业银行,由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

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增强型新股申购人民币理财产品

一、产品概述

表3.2 中国工商银行增强型新股申购人民币理财产品

续表

二、投资对象

本理财产品进行新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定向增发股票以及新发行的可转债)申购时,投资于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的新股申购链式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链式信托”)或其他信托计划。此外,也可投资于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回购、贷款信托、票据信托、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工具。

三、投资策略

在新股申购有较大投资价值时,本产品主要选择基本面较好、估值水平较低的新股进行申购。中签股票在可以上市流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卖出,从而获取新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在新股发行间隔时间较长时,本产品还将进行债券、回购、贷款信托、票据信托、股权质押融资信托、股权回购信托等投资,从而充分运用资金、提高收益。

在新股发行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新股申购投资价值较低时,本产品将主要进行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回购、贷款信托、票据信托、股权质押融资信托、股权回购信托等投资。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信用环境等因素,采取久期策略和信用策略等,力争获取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一)当本产品投资于新股申购时,应在中签股票可以上市流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卖出。

(二)本产品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三)本产品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贷款信托、票据信托、股权质押融资信托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0%;如有超过,应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投资国债、金融债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四)通过投资于可转换债券转股而持有的股票,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0%;如有超过,应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本产品投资于同一公司的股权回购信托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0%。累计投资股权回购信托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值的40%。

案例

中银搏·弈BY12135-V人民币汇市争锋理财产品

“搏·弈”理财业务,属于结构性理财业务。本金和收益以人民币计价,产品收益率与国际市场价格或者汇率等挂钩。“搏·弈”理财产品的“搏·弈”之名反映了该业务带有的结构性特点,“搏”取搏击之意,代表该理财业务中与短期市场预测相关的产品类型;“弈”可为对弈谋略之道,代表该理财业务中期限较长,风险结构较为简单的理财产品。“搏·弈”共喻产品结构中包含对市场的搏弈,反映该理财业务将充分体现客户对市场走势的主动判断。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选择相应的产品,在承担相应风险的前提下,搏弈国际市场的变化,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

表3.3 中银搏·弈BY12135-V人民币汇市争锋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