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入职登记表”包含的秘密我们必须知晓
【实务问题提示】
《入职登记表》的最优用途在于,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公司有权将其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员工的入职时间以及追究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所以《入职登记表》设计的关键就是对那些能够反映新入职员工的真实情况以及对新员工今后的员工关系处理产生直接影响的环节的设置,比如身份信息用于判断是否属于童工,学历信息用于判断是否符合招聘条件等,这使得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在建立之初就处于主动地位。
【实战案例评析】员工两次入职,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袁某入职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一年后离职,到新公司工作难以适应,4个月后又回到此软件公司工作,两次入职时均未签署入职登记表,也未签署劳动合同。5个月后,因袁某在公司内与同事打架,公司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并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袁某多次向软件公司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应为2个月的工资,软件公司不同意支付。因此,袁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软件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观点
袁某认为,其在软件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一年半,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应为两个月的工资。软件公司则认为,袁某第一次入职的工作年限不应计算在第二次入职的工作年限之中,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为半个月的工资。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软件公司虽然主张袁某曾经离职一次,第二次在岗期间未满6个月,但是软件公司并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采信袁某的主张,即其工作年限超过一年半,支持了两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HR应对有术】
上述案例中,软件公司败诉的最大原因在于袁某第一次离职与第二次入职均未为其办理相应的离职、入职手续,未签署《入职登记表》,因此,软件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可见《入职登记表》的重要性。因此在实务中,HR应注意如下事项。
(1)入职登记表应当包括影响用人单位是否录用该员工的所有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教育经历、通信地址、工作经历等,且每一项信息与企业日后的用工管理息息相关,各种信息项的用途已在表2.1中详细列明。如果单位发现其中内容存在虚假的,可以主张欺诈,认定合同无效。
(2)为了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入职登记表中的所有信息均由本人填写,并在表中设置承诺条款,由员工亲笔签名,写明员工“知晓登记表记载事实为公司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保证所提供信息不存在任何程度的虚假陈述和遗漏,否则将视为欺诈,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表2.1 入职登记表登记信息用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