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新品种权保护法》立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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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品种权的申请和授权

第四章 品种权的授权条件

第五十条 【品种权的授权条件】本法中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包括下列2类:①申请品种符合动物新品种的12项条件;②对授权程序的履行符合本法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新颖性】本法中,在品种权申请日以前,能够同时满足下列4项条件的动物品种具备新颖性:①在获得育种者或者品种权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该动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在国内销售未超过1年,在国外销售未超过4年;②相同的动物品种在国内外未被授予过品种权;③在国内外品种权授权机关已经受理和正在审查的申请品种中,没有相同的品种;④描述该动物品种基本特征、亲本及育种方案的资料在国内外未被公开发表过。

【第五十一条补充1】【非法行为不破坏新颖性】下列行为不影响动物品种的新颖性:①在国内外非法地销售该动物品种的繁殖材料;②非法地利用该品种申请品种权;③非法地公开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亲本及育种方案。

【第五十一条补充2】【在公开申请前撤回申请的不影响新颖性】授权机关正式受理品种权申请后,在公开申请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不影响该申请品种的新颖性。

第五十二条 【特异性】本法中是指在动物品种的遗传特征中,至少有1项具有经济价值,或者社会价值,或者动物分类价值的特征明显区别于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动物品种。

第五十三条 【一致性】本法中是指同一世代的动物个体之间,除了受遗传变异、人工饲养、技术处理、饲养环境等原因所导致的极少数动物个体的遗传特征发生明显的变异以外,其他绝大多数动物个体的遗传特征能够保持基本一致的现象。

第五十四条 【稳定性】本法中是指进行多代繁殖时,不同世代的动物个体之间,除了受遗传变异、人工饲养、技术处理、饲养环境等原因所导致的极少数动物个体的遗传特征发生明显的变异以外,其他绝大多数动物个体的遗传特征能够保持基本一致的现象。

第五十五条 【安全性】本法中是指在动物品种携带的遗传基因中,不包含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表达出对人类、其他生物、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存在直接的、间接的、潜在的危害性的遗传因子。

第五十六条 【品种名称】本法中是指由授权机关颁布的专门用于某一授权品种的法定名称。

【第五十六条补充】【品种名称与授权品种的对应关系】①在世界范围内,不得存在2个相同的品种名称;②一个品种名称与一个授权品种一一对应,不得更改;③每一个授权品种都必须具有自己专门的品种名称,否则,该授权品种无效;④在世界范围内,品种名称是该授权品种唯一合法的通用名称。

第五十七条 【品种名称的获得】①品种名称统一由授权机关颁布;②已经在国外获得过品种权又在我国提交品种权申请的,在国外已经获得的品种名称继续有效,在我国提交申请时应当按照本法中对品种名称格式的要求,把原品种名称的内容翻译成中文,并把原品种名称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一并提交;③只有获得品种权授权以后,该授权品种才能获得对应的品种名称;④在获得品种权授权以前,申请品种只能使用预设名称。

第五十八条 【品种名称的构成】本法中品种名称的构成如下:①品种名称由核心名称和辅助名称两部分组成;②在排列方式上,核心名称在前,辅助名称在后;③辅助名称位于括号内,与核心名称之间用圆点隔开;④品种名称的通用格式为:核心名称·(辅助名称)。

【第五十八条补充1】【核心名称】本法中核心名称由下列4部分的内容组成:①第一育种人的姓名全称;②我国的国际字母代码“CN”;③品种权授权公告所在的公元年数,以4位阿拉伯数字进行表示;④授权品种在动物分类中所对应的中文“种”名。

【第五十八条补充2】【核心名称的示例】如果第一育种人侯宪君培育出了一种马的新品种,并且于2016年在我国获得了品种权授权,这一品种名称的核心名称为:侯宪君CN2016马。

【第五十八条补充3】【辅助名称】辅助名称由下列3部分的内容组成:①我国的中文国家名称,使用简称“中国”; ②以动物分类中的“种”为划分等级,该品种权在我国的同一“种”内获得品种权的时间序列号,以“第几号”表示;③该授权品种对应的动物分类中的中文“种”名。

【第五十八条补充4】【辅助名称的示例】如果有关“马”的动物新品种在我国已经获得了11项品种权,在第12项品种权中,辅助名称为:(中国第12号马)。

【第五十八条补充5】【品种名称全称的示例】在上例中,该品种名称的全称为:侯宪君CN2016马·(中国第12号马)。

【第五十八条补充6】【多位育种人的品种名称构成】育种人为多人时,只写第一育种人的全名,然后加上“等”字;全部育种人的名字在品种权申请资料中应当全部列出,并且应当列出全名。

【第五十八条补充7】【不同物种作为亲本的品种名称构成】如果动物新品种的亲本分属于不同的动物种类,则把品种名称中的“种名”改为由两个“种名”并列的“双种名”,其中,父本种名在前,母本种名在后,如“狮虎”,其他构成规则不变。

【第五十八条补充8】【多代多种的品种名称构成】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在品种名称中体现祖父母本,或者曾祖父母本的,保持其他结构规则不变,只须把“种名”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进行扩增:(父母本)·(祖父母本)·(曾祖父母本)。

第五十九条 【品种名称的效力】本法中品种名称自品种权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产生下列6项法律效力:

(1)【品种名称代表授权品种】在世界范围内,某一品种名称直接代表某一授权品种。

(2)【品种名称长期有效】品种名称的法律效力不受下列因素的影响:①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届满;②品种权被提前终止、撤销、宣告无效;③品种权人发生变更;④授权品种不再被实施;⑤授权品种灭失。

(3)【品种名称不许被撤销或废止】品种名称自生效之日起不得被撤销或者废止。

(4)【品种名称的更正】如果由于笔误等原因导致品种名称出现字词或者书写上的错误,由授权机关核实后进行更正,并进行更正登记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品种名称的变更】由于非法行为导致品种名称错误的,依法进行变更,纠正存在的错误。

(6)【品种名称不受品种权人变更的影响】品种权人变更的,品种名称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品种名称的专一性】本法中,品种名称只能作为一种授权品种的名称使用,不得用于下列事项:①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②外观设计专利;③作品名称;④包装或装潢;⑤域名;⑥其他商品名称;⑦其他活动的名称、标志、标记、图案、符号;⑧企业名称或字号;⑨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优良性能】本法中是指动物品种的遗传特征在总体上优于已知的动物品种,在每一单项指标上不低于已知动物品种的一般标准。

第六十二条 【育种标准】本法中动物品种的育种标准包含下列5项内容:①同一种群中的动物个体,血统来源应当基本相同;②应当具有科学合理的育种方案,内容包括育种方法、亲本组合、亲本血缘关系、亲本基本特征的描述、记录育种过程的彩色照片或者影像资料;③应当至少经过4个世代以上的连续选育,每一世代的选育过程都应当具有真实完整的记录资料、被选育对象的基本特征描述、对应的彩色照片或影像资料;④对核心种群,应当具有真实完整的系谱记录、对应的彩色照片或影像资料;⑤对水生类动物种群,应当经过连续2年以上的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累计混养的试验面积应当在5000亩以上,单养的试验面积应当在500亩以上,并且应当具有真实完整的试验数据、试验结果记录、对应的彩色照片或影像资料。

第六十三条 【种群标准】本法中的种群标准是指畜类、禽类和水生类动物品种的种群数量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保障动物品种的遗传特征稳定的遗传、表达和被测试,并且能够保障动物品种正常地繁殖、生存和延续。

第六十四条 【养殖标准】本法中的养殖标准是指在保障动物品种能够保持和遗传自身遗传特征的前提下,能够得以健康地生存、生长和繁殖,并且对人类、其他生物、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直接的、间接的、潜在的危害时所应当具有的基本要求,具体涉及下列5个方面的事项:

(1)【饲料和喂养方式的要求】对饲料和喂养方式,本法中要求在下列7个方面应当达到科学合理的状态,同时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本法的要求;对于饲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饲料样本、购买合同及票据、产品生产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说明书、照片、影像资料、文字记录、其他证据;对于喂养方式,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文字记录、饲养方案、照片、影像资料、其他证据。7个方面的事项为:①基本饲料的种类;②对于混合饲料,不同饲料的搭配比列;③基本饲料的形态;④喂料的方式、时间、次数,每次喂料的数量;⑤优先的饲料和喂养方式;⑥应当避免的饲料和喂养方式;⑦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2)【养殖场所和养殖方式的要求】对于养殖场所和养殖方式,本法中要求在下列5个方面应当达到科学合理的状态,并且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科学依据材料、文字记录、照片、影像资料、其他证据。5个方面的事项为:①确定适合散养或者圈养,单独养殖或者群体养殖;②散养或者圈养的最低密度,每个动物个体最低的平均活动面积或者空间体积;③养殖场所对地势、光照、通风、雨水、空气、噪声、湿度、温度、周围环境、卫生条件的要求;④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的极限值,最高湿度和最低湿度的极限值,有效光照的合理范围;⑤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3)【管理措施的要求】本法中的管理措施应当在下列5个方面达到科学合理的状态,并且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科学依据材料、实际实施的管理制度材料、文字记录、照片、影像资料、其他证据。5个方面的事项为:①饲养管理的基本事项、基本环节、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②无害化处理病亡动物个体的步骤和要求;③以合理的方式处死动物个体的步骤和要求;④以不污染环境的方式处理养殖场垃圾的步骤和要求;⑤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4)【禁止事项】本法中的禁止事项包括下列3项内容,基于具体的动物品种应当明确列出每一项中的具体内容:①应当禁止使用的饲料、饲料配方、添加剂、药品、化学品等物质;②应当禁止采用的饲养条件、饲养方式和管理方式;③应当注意和禁止的其他事项。

(5)【疾病预防的要求】本法中的疾病预防要求包括下列6项内容,基于具体的动物品种应当明确列出每一项中的具体内容:①发病的疾病种类,包括常见性疾病的种类和危险性疾病的种类;②发病的前期征兆,发病时的症状及典型症状;③发病的主要原因和应当注意的事项;④预防、控制和治疗的主要措施,包括观察、检测和治疗的重要时间、基本方式和技巧,应当常备的基本药品和设备,以及注意事项;⑤应当掌握的基本兽医知识和技术;⑥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补充】【饲料和喂养方式的技术要求】在自然养殖条件下,具有一般养殖技术或者经验的人员,按照确定的饲料和喂养方式对保护品种进行养殖时,应当能够获得具有保护品种全部遗传特征的动物个体和种群。

第六十五条 【合适的地域范围】本法中是指动物品种应当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围,在该范围以内和自然养殖条件下,动物品种能够正常地生存、生长和繁殖,并且能够正常地保持、遗传和表达出全部的遗传特征。

第六十六条 【合法的育种资源】本法中是指培育动物品种所使用的全部遗传材料都应当具有明确的来源,并且已经获得了权利人的明确书面同意,履行了合法的手续,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符合科学要求。

【第六十六条补充】【提供来源地的要求】提供来源地信息时应当包括下列5种事项:①来源地所在国的名称;②来源地的详细联系地址;③获取材料时在来源地联系的具体经办人或经办单位,他们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双方基于获取材料签订的合同;⑤遗传材料提供者有权提供材料的资格或授权证明。

第六十七条 【不能授予品种权的情形】本法中下列动物品种不能授予品种权:

(1)【违背伦理道德的品种】本法中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人类的遗传基因培育出的动物品种;以治疗人类或者其他生物的疾病为目的而培育出的动物品种除外。

(2)【不能自然生存的品种】本法中是指在自然养殖条件下的下列2类动物品种:①动物个体不能正常地生存、生长、繁殖的品种;②遗传特征不能正常地保持、遗传、表达的品种。

(3)【具有不良特征的品种】本法中是指具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动物品种:①携带的遗传基因存在缺陷,或者与遗传性疾病、生理性疾病相关联,或者与需要用人工技术控制和维持的特征相关联;②形态丑陋怪异,又无特殊的社会价值;③在遗传特征上,表达出退化、不良变异、病变或者畸形等不良的特征。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品种】在自然养殖条件下,对人类、其他生物、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直接的、间接的、潜在的危害的动物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