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三类国家级的专门机构】国家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设立3个专门性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品种权受理、审查和授权,以及复审和监督管理工作,3个专门性的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1)【授权机关】国家设立动物新品种权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全国动物新品种权的受理、审查和授权工作,统一办理法定权利的相关公告事宜。
(2)【复审机关】国家设立动物新品种权复审委员会,统一负责不服授权机关和国家监督管理机关所作决定的复审工作。
(3)【国家监督管理机关】国家设立动物新品种权保护和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对法定权利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具体负责下列事项:①受理和审查品种权人提交的年度报告;②对法定权利的许可使用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发放备案证书;③对法定权利的转让合同进行审查和批准,发放批准证书,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并请求授权机关进行转让公告;④做出撤销品种权的决定,出具撤销品种权的决定书,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并请求授权机关进行撤销公告;⑤受理品种权侵权行为的举报,通知权利人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维权,为法定权利人及受害第三方的维权活动提供帮助,并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的品种权维权工作;⑥受理强制许可申请及强制许可提前终止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提供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基本参考价格,办理登记手续,并请求授权机关进行强制许可公告;⑦做出品种权提前终止的决定,办理提前终止的登记,并请求授权机关进行提前终止公告;⑧做出国家继受和其他人继受的决定,办理继受登记,并请求授权机关进行继受公告;⑨受理品种权无效异议的申请,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无效异议的决定,办理登记手续,并请求授权机关进行公告;⑩为社会提供有关品种权的信息服务;⑪确认和发放对品种权获得者的国家奖励。
【第四十七条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所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法定权利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授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许可使用合同的登记备案以及转让合同的批准工作,发放全国统一的证书、批文和编号;也可以授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原告代表国家提起品种权侵权诉讼,或者参加他人已经提起的品种权侵权诉讼工作。
第四十八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限制】依据工作职责参加与品种权相关的受理、审查、授权、复审、监督管理、撤销、提前终止、无效异议、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①借助品种权工作牟取利益;②参与或者实施与品种权相关的商业性活动;③实施侵害法定权利人利益的行为;④在职期间,或者离职、退休3年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共有者的名义,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而假借他人的名义,申请或者拥有品种权;⑤对离职和退休者,国家应当按照竞业禁止的规定给予3年的补偿,被开除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参与品种权工作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犯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限制行为的,10年内不得参与品种权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