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古代目录中的其他形态因子
中国古代目录学中,除了上述著录、提要、分类、序言之外,往往还有案语、尾题等其他形态因子。
(一)案语
古代目录有时也使用“案语”之体,其形式概分两类:一是对“某一书”内容的分析或类别、次序原则的说明,可视为提要的补充或变体;二是对“某类书”类目的内涵及其分类原则的说明,可视为序言的补充或变体。《四库总目·凡例》第十则曰:“四部之首各冠以总序,撮述其源流正变,以挈纲领。四十三[四]类之首亦各冠以小序,详述其分并改隶,以析条目。如其义有未尽,例有未该,则或于子目之末,或于本条之下附注案语,以明通变之由。”可见,案语的位置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列在“子目之末”,即在某一类之后出具案语。例如,《经部·春秋类》案语云:“《春秋三传》,互有短长。左氏说经,所谓‘君子曰’者,往往不甚得经意,然其失也,不过肤浅而已。公羊、谷梁二家,钩棘月日以为例,辨别名字以为褒贬,乃至穿凿而难通。三家皆源出圣门,何其所见之异哉?左氏亲见国史,古人之始末俱存,故据事而言,即其识有不逮者,亦不至大有所出入。公羊、谷梁,则前后经师,递相附益,推寻于字句之间,故凭心而断,各拘其意见之所编也。然则征实迹者其失小,骋虚论者其失大矣。”这是对春秋三传的内容作进一步的分析,其总体结论是“据事而言”的《左传》“即其识有不逮者,亦不至大有所出入”,因而优于公羊、谷梁二传。而这一论断,又与作为“汉学大本营”(梁启超语)的《四库全书》重视汉学考据——“征实迹者其失小,骋虚论者其失大”——的总体学术取向相一致。
又如,《经部·礼类·杂礼类》案语评《书仪》等书云:“朝廷制作,事关国典者,录史部政书类中;其私家仪注,无可附丽,谨汇为杂礼书一门,附之末。”这是以案语的形式,分析“史部·政书”和“经部·礼类·杂礼书”类目的异同。《经部·礼类·三礼总义之属》案语云:“郑康成有《三礼目录》一卷。此三礼通编之始,其文不可分属。令其为一类,亦五经总义之例也。其不标三礼之名,而义实兼释三礼者,亦并附焉。”这是指出:“三礼总义之属”的分类标准是一个“义”字,而“通礼类”的分类标准则是一个“例”字。所以,案语又云:“通礼所陈,亦兼三礼,其不得并于三礼者,注三礼则发明经义,辑通例则历代之制皆备焉。”这就交代了类目的设计以及分类的原则。
二是在“本条之下”,即在具体文献的著录之下出具案语。例如,《子夏易传》案语曰:“唐徐坚《初学记》以太宗御制升列历代之前,盖臣子尊君之大义。焦竑《国史·经籍志》、朱彝尊《经义考》并踵前规。臣等编摩《四库》,初亦恭录御定《易经通注》、御纂《周易折中》、御纂《周易述义》弁冕诸经。仰蒙指示,命移冠国朝著述之首,俾尊卑有序而时代不淆。圣度谦冲,酌中立宪,实为千古之大公。谨恪遵彝训,仍托始于《子夏易传》,并发凡于此。著《四库》之通例焉。又案:托名之书有知其赝作之人者,有不知其赝作之人者,不能一一归其时代,故《汉书·艺文志》仍从其所托之时代为次。今亦悉从其例。”本条案语重点分析易类文献的著录次序,其总体原则有三:一是“尊卑有序”,因而将御定《易经通注》等清帝所撰文献列在有清一代的易学著作之前;二是“时代不淆”,因而清帝御定《易经通注》等并不列在历代(而只列在当代)之前;三是指出“《汉书·艺文志》仍从其所托之时代为次”的排序原则值得遵循,如《子夏易传》虽为依托之作,但仍列在该类所有文献之首。
综上,案语形式灵活,可附丽于某具体文献之下,亦可附丽于某类目之下,说明案语既可视为类序的补充或变体,亦可视为提要的补充或变体。此外,历代补史志中的案语,多是为了区别所引史料(以证“补”入某文献的依据)和出以己见(编者个人识断),因而也可视为小注的变体。例如,黄逢元(1863—1926)《补晋书·艺文志》“自加案语,异同别之,讹谬正之,脱漏补之,爵里姓字有可考者详之”。黄氏案语多加“元案”字样以醒眉目。如《问礼俗》十卷,“见《隋志》。元案:《北齐书·魏收传》:魏文帝问何故名‘人日’,皆莫能知。收对曰:晋议郎董勋《答问礼》云云……今存马国翰辑本一卷,又黄奭汉学堂辑存。”又如,《后养议》五卷,“见《七录》。元案:新、旧《唐志·史部·仪注类》有干宝《杂议》五卷,当即是书。马国翰据《晋书·礼志中》论王昌事,目为五卷中佚篇之一,辑存一卷。”
另一方面,针对一书所下之案语,往往又涉及全目之通例,实有模糊“每一书”和“某类书”的用意。例如,上引《子夏易传》案语即涉及《四库总目》文献著录次序的“通例”。又如,《周易郑康成注》案语曰:“前代遗书后人重编者,如有所窜改增益,则从重编之时代,《曾子》《子思子》之类是也。如全辑旧文,则仍从原书之时代。故此书虽宋人所辑,而列于汉代之次。后皆仿此。”这是以《周易郑康成注》为例,指出“重编”与“辑旧”两种类型文献的不同的排序原则。这与针对一本书的提要,往往兼及针对一类文献的通例从而近同于序言,颇有异曲同工之处。例如,南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在“别集类”《蔡邕集》的提要中指出:“凡文集,其人正史自有传者,止掇论其文学之辞,及略载乡里,所终爵位,或死非其理亦附见。余历官与其善恶率不录。若史逸其行事者,则杂取他书详载焉,庶后有考。”这段文字出现在《蔡邕集》这“一书”的提要中,但却交代了《郡斋读书志》“凡文集”所有提要的撰写体例。
(二)尾题
古代目录多有对“每一类”以及本目所收所有文献篇卷数量的统计,这类统计文字称为尾题或尾数。正像文献分类和序言是有层次之分的一样,书目尾数也是有层次之别的。拿《汉志》来说,其一,类似“凡《易》十三家,二百九十四篇”是对“易”类文献的统计。由于“易”这样的二级类目共有38个,所以类似的尾题也有38条,位置分别处于38小类文献著录的后面。其二,是对六大类文献的统计,共有6条,位置分别处于六大类文献著录的下面。例如,“凡六艺一百三家,三千一百二十三篇。入三家,一百五十九篇;出重十一篇”,是《六艺略》的尾题,处于六艺略的文献著录之后。其三,是对《汉志》所有六略三十八种文献的总计,仅有一条,即《汉志》全篇的最后所谓“大凡书,六略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万三千二百六十九卷”。
和《汉志》一样,《隋志》也有尾数,但其体例颇显驳杂。主要表现在,“经史子集”四部及所附道佛二类之后皆有尾数,如“凡六艺经纬六百二十七部,五千三百七十一卷。通计亡书,合九百五十部,七千二百九十卷”,是经部的尾数。在所分的四十小类中,经部所分全部十小类;史部所分十三小类中的“正史”“古史”“杂史”“职官”“仪注”“刑法”“霸史”“杂传”“地理”“谱系”十小类;子部所分十四小类中的“儒家”一小类;以及集部所分全部三小类,尾数皆“通计亡书”。例如,“右六十九部,五百五十一卷。通计亡书,合九十四部,八百二十九卷”是经部易类的尾数。但是,史部的“起居注”“旧事”“簿录”三小类;子部的“道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兵法”“天文”“历数”“五行”“医方”十二小类后的尾数,却只计正文中著录的部卷数,而不“通计亡书”,与其他类目体例不同。如名家类尾数:“左四部,合七卷”。究其原因,当是《隋志》出于众手,彼此不相谋划所致,也反映了“规范”或“格式化”并非《隋志》追求的重点。
古代书目的尾题,可从下述几个角度做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书目的尾题是由古代文献的尾题发展而来。
古代文献在书末或篇章末往往有该书总字数以及该书所含具体篇章数乃至某一篇章总字数的统计说明,如《史记·太史公自序》最后云:“凡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字,为太史公书。”即为《史记》所含篇数及总字数。1973年发掘的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中的书籍亦多有尾题。如,“《十大》。《经》。凡四千五十六”,是全书的尾数;《战国纵横家书》第19章末书:“三百。大凡二千八百七十。”其中,“三百”是该章尾数,“二千八百七十”是对前面五章(15至19章)尾数的总结。可以认为,《汉志》等书目中某类文献的尾数实由单本文献的尾数发展而来,本质上反映了我国以群书为对象的书目编撰与以单本文献为对象的校雠工作之间渊源甚密的承继关系。
其次,古代书目多为藏书目录,因而可以从文献财产的角度予以统计。
而文献财产,往往也是学术文化财产。所以,类似《汉志》“大凡书,六略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万三千二百六十九卷”的统计,既反映了西汉末年“中秘”(皇家图书馆)所藏典籍的总体面貌,也被后代学者誉为“记一代藏书之盛”。而《隋志》尾数兼及亡书,更有助于了解隋朝及此前典籍的总体数量和散佚情况。诚如清儒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指出:“汉《艺文志》之后,袁山松之书既亡,存于世者,唯是志最古,其所收录亦最为宏富。自周秦六国,汉魏六朝,迄于隋唐之际,上下千余年,网罗十几代,古书制作之遗,胥在乎是。”再就各类的尾题来说,通过对《汉志·六艺略》和《隋志·经部》或两者“道家”“法家”“名家”等不同小类尾数的比较,可以探勘相关学术门类发展、演化的轨迹。
再次,尾题有考辨学术的价值。
例如,“《新唐志》将李充《翰林论》三卷、刘勰《文心雕龙》十卷、钟嵘《诗品》三卷、刘子玄《史通》二十卷等诗文评及史评,自总集类中提出,不与其他总集相混淆,而列于总集之末,更于其前,附一行文字,曰:‘凡文史类四家,四部,十八卷,刘子玄以下不著录二十二家,二十三部,一百七十九卷。’是撰《新唐书》者,已知诗文评及史评之性质,与其他总集迥异;然无魄力,不敢易《隋志》、《旧唐志》之三类,而析之为四类;故仅举一小名曰文史类,于是类书籍之前。而上引‘右总集类七十五家,九十九部,四千二百二十三部’即未尝计及文史类四家,四部,十八卷也。于是最后复有一行曰:‘总七十九家,一百七部。’则合文史类而言也。其用心亦良苦矣。”说明《新唐志》将“文史类四家,四部,十八卷”独立记数,而“总七十九家,一百七部”中又包举总集“七十五家,九十九部”和“文史类四家,四部,十八卷”,说明文史类既被包含在“总集”之中,又与正宗的“总集”有一定的区别。当然,尾题之于学术考辨的直接价值在于,通过两种(或多种)书目同类文献数量的比较,例如,比较《汉志》和《隋志》法家类文献的数量,可以探勘法家类文献的历时性消长。
最后,古代目录中的尾数往往不确,每为学者所病诟。
例如,在《汉志》“凡《易》十三家,二百九十四篇”下,顾实(1878—1956)指出:“今计施、孟、梁丘今文经及《章句》共三家,《易传周氏》至《丁氏》共七家,《古五子》《淮南道训》合一家,《古杂》一行为一家,《孟氏京房》一行为一家,合计适符十三家之数。施、孟、梁丘三家经三十六篇,三家章句六篇,除图不计,故合计适得二百九十四篇。”这里,“施、孟、梁丘今文经及《章句》共三家”,说明《汉志》“家”的概念与今天“种”的概念并不等同。而“《古五子》《淮南道训》合一家”“《古五子》《淮南道训》合一家”等,顾先生也没有说明如此计数的理据。换言之,顾先生为了迎合“凡《易》十三家”而不免曲为之说,适足以证明“凡《易》十三家”的计量结果并不可信。宋怀仁《正史艺文志数字多误》、张建会《<通志·艺文略>卷帙考》等专文都曾致力于对相关书目尾题统计错误的揭示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