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不同言外行为类型之间的差异类型
要对言外行为进行分类,就必须有一个区分不同言外行为类型的标准。如果我们能在三个不同的句子中区分出哪个是陈述,哪个是预言,哪个是承诺,那么我们秉承的标准是什么?为了提出更高级别的类别,我们首先必须知道承诺、预言、陈述等种类之间是如何区分的。我们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会发现有好几种区分原则,也就是说有好几种类型的差别。正是由于这些差别类型,我们才能断定这个话语的语力不同于那个话语的语力。因此在“言外意指”这个表达方式中,“力”这个隐喻实际具有误导作用,因为这个隐喻暗示着不同的言外之力在一个力的连续体中具有不同的地位。但实际上有数个曲折的连续体。一个非常容易混淆的问题,是我们弄不清言外动词和言外行为类型的区别。例如我们往往认为只要有两个非同义言外动词,它们就必然代表两种不同的言外行为。在下面的段落中我将说明言外动词和言外行为之间的区别。言外行为是语言的一部分,与某个具体语言是不同的。言外动词总是某个语言(如法语、英语等)的一部分。言外动词的不同对于理解言外行为有很好的帮助作用,但有时不可靠。
在我看来,不同的言外行为之间(至少)有12种主要不同,简要列举如下:
1.言外行为(类型)目标(或目的)的不同 命令的目的是让受话人去做某事。描述的目的是表述(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假的;可能是准确的,也可能是不准确的)事物的状态。承诺的目标或目的是说话人对某种义务的承诺。这些不同与我在言外行为分析中说明的必要条件是一致的。见第三章言语行为(Searle, 1969)。
最后,我认为必要的条件是形成分类的最佳基础,并将在正文进行说明。我们应当注意到,“目标”或“目的”这个词的目的并不是暗示着下列观点或以下列观点为基础,即每一个言外行为都有一个确定的相关言后意向。对于许多,也许是大多数最重要的言外行为来说,基本言后意向在定义上与相应动词并无关联,例如陈述和承诺在定义上并非是想在受话人那里产生言后效果。
我将某种类型的言外行为目标或目的称为言外之的。言外之的是言外之力的一部分,但不等于言外之力。因此可以这么说:请求的言外之的与命令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让受话人去做某事。但言外之力有明显的不同。一般来说,可以认为言外之力是多个因素的结果,而言外之的则只是某一个因素(我认为是最重要的那个因素)的结果。
2.词与客观现实适从向的不同 某些言外行为的目的,是让词(确切地说是其命题内容)与客观现实相匹配,而其他言外行为的目的则是让客观现实与词语相匹配。判断属于前一种,而承诺和请求则属于后一种。据我所知,能把这种差别诠释得最好的是伊丽莎白·安斯康姆(1957)的例子。假设一个男人去超市购物,带着妻子列好的一个购物清单,上写“豆子、黄油、熏肉和面包”。假设他在超市里推着车子四处走动采购这些东西,后面却跟着一个侦探。这个侦探把这个男人选购的所有东西都记了下来。当两人离开商店时,购物者和侦探的购物清单完全相同。但是这两张清单的功能完全不同。从购物者的清单来说,这个清单的目的可以说是让客观现实与词相匹配;这个男人应当让他的行为与清单相适应。而从侦探的角度来说,清单目的是让词与客观现实相匹配,这个侦探应当让清单与购物者的行为相匹配。通过研究这两种情况下的“错误”,可更好地说明这一点。如果侦探回家突然意识到他买的是猪肉而不是培根,他只要把“熏肉”一词擦掉,写上“猪肉块”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购物男人回家后被妻子发现他买的是猪肉而不是熏肉,那么他不可能通过简单地把“熏肉”从清单上擦掉再写上“猪肉”的方式来纠正错误。
在上述例子里,清单提供了言外行为的命题内容,言外之力决定了这个命题内容与客观现实的关系。我建议将这个不同称为适从向(direction of fit)。侦探的清单具有由词向客观现实的适从向(如陈述、描述、判断和解释);而购物者的清单则具有由客观现实到话语的适从向(如要求、命令、宣誓和承诺)。由话语到客观现实的适从向用向下的箭头↓表示,由客观现实到话语的适从向用向上的箭头↑表示。适从向总是由言外之的所引起。如果我们能把分类完全建立在这个适从向的基础上,当然是再好不过了。不过虽然适从向在我们的分类中显得很突出,但还是不能把言外行为的分类完全建立在这个基础上。
3.表达出来的心理状态的不同 一个声称、解释、判断或断言p的人表示其观念p;一个承诺、发誓、威胁或做保证做a的人表示他做a的意向;一个命令、要求、请求H做A的人表示希望(要求、盼望)H做A;一个人因做A而表示后悔;等等。一般来说,说话人在实施任何一个具有命题意图的言外行为时都会表达对这种命题意图的态度、状态等。要注意的是,即使他言不由衷,即使他根本就没有话语中表现出来的这种观念、愿望、意图、悔意或快乐,他也的的确确在言语行为中表达了一种观念、愿望、意图、悔意或快乐。这一点在语言学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一方面使用了明确的施为动词,一方面又否认表达出来的心理状态,是一件不可接受的事情(虽然不是自相矛盾)。因此一个人不能说“我声称p但我并不相信p”,“我承诺p但我并不想做p”,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以第一人称施为的情况下才是这样。一个人可以说:“他说了p但他并不是真相信p”,“我承诺了p但是我并不是真想这么做”,等等。言外行为过程中的施为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是行为的真诚条件,如第三章言语行为中的分析。
如果想完全以表达出来的心理状态为基础(真诚条件上的不同)对言外行为进行分类,那么要走的路就会很长。因此信念不仅指陈述、断言、评论和解释,还包括假设、宣布、推断和论证。意向则包括承诺、发誓、威胁和保证。愿望或需要则包括要求、命令、指令、请示、祈祷、恳求、祈求和哀求。快乐包含的内容没有那么多,有祝贺、庆祝、欢迎等。
在下面的段落中,我用相应动词的大写开头字母表示表达出来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用B代表相信,W代表需要,I代表意向,依此类推。
三个维度,即言外之的、适从向和真诚条件,似乎是最为重要的东西,我的分类也大多以此为基础,但是有几个值得在此提一提。
4.呈现言外之的的言外之力的不同 “I suggest we go to the movies”(我建议去看电影)和“I insist that we go to the movies”(我坚决主张去看电影)具有相同的言外之的,但其表达的力度是不一样的。同样,“I solemnly swear that Bill stole the money”(我郑重发誓比尔偷了钱)和“I guess Bill stole the money”(我估计比尔偷了钱)的表达力度也是不一样的。在言外之的或目的的同一维度,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力度或承诺。
5.因与话语言外之力的关系不同而导致的说话人或受话人状态或状况的不同 如果一个将军让一个列兵打扫房间,那么很有可能是通过指令或命令来实现的。如果一个列兵让一个将军打扫房间,那么很有可能是通过建议或提议或请求的方式完成的,不可能是通过命令或指令。这一特点与我在第三章“言语行为”的分析中的准备条件也是一致的。
6.话语与说话人/受话人利益关系的不同 让我们考虑一下夸耀与悲叹、祝贺与哀悼之间的不同。在这两对行为中,不同之处在于说话人和受话人的出发点各不相同。根据在“言语行为”这一章的分析,这是另一类型的准备条件。
7.话语其他部分的不同 某些施为表达的作用,是将话语和话语的其他部分(包括语境)关联起来。例如请思考“I reply”(我答复)、“I deduce”(我推断)、“I conclude”(我得出结论)和“I object”(我反对)的区别。这些表达的作用是将话语与其他话语或语境关联起来。它们最为突出的特征大多与陈述类话语有关。除了简单陈述一个命题,一个人还可以通过对他人所说的话提出反对、通过应答某个早期观点,或通过某些明显的前提进行推断等方式进行陈述。“however”(但是),“moreover”(而且)和“therefore”(因此)也可实施这些与话语相关的功能。
8.由言外之力显示项决定的命题内容的不同 一个陈述和一个预言之间的差别在于:预言一定是关于未来的,而陈述一定是关于过去或现在的。由命题内容条件不同决定的这些差异将在“言语行为”这一章进行解释。
9.一定是言语行为的行为与可能但不一定按言语行为实施的行为之间的不同 例如,一个人可以通过说“我把这个划分为A类,将这个划分为B类”来进行种类的划分。但是实际上在进行分类时什么也不用说,只要把所有的A扔到A那一箱,把所有的B扔到B那一箱就可以了。评估、诊断和下结论时也是如此。我在进行评估、诊断和下结论时,只要说“I estimate”(我评估),“I diagnose”(我诊断)和“I conclude”(我下结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在进行评估、诊断或下结论时,什么也不用说。我只要站在一座大楼前评估其高度,静静地诊断你有轻微的精神分裂症,或者得出结论,认为坐在我身边的男人醉得厉害就可以了。此时并不需要言语行为,甚至不需要心理上的言语行为。
10.需要超语言机制完成施为的言语行为和不需要超语言机制的言语行为 大量的言外行为需要超语言机制来解释其言外行为,一般来说是需要说话人和受话人在这个机制中的状态以完成施为。因此为了进行祝福、开除教籍、洗礼、宣判某人有罪、判跑垒出局、玩没有王牌的纸牌或者宣战,只让一个老说话人向另一个老受话人说:“I bless”(我祝福)、“I excommunicate”(我逐出教会)等是不够的。我们在超语言机制中必须有某种地位。奥斯汀有时候认为所有的言外行为都是这样,但显然并不是这样。要做一个天在下雨的陈述或做一个来看你的承诺,我只要遵守语言规则就可以了,不需要任何超语言机制。这个性质,即某些言语行为需要超语言机制的性质,必须与第5性质区分开来。第5个性质是某些言外行为要求说话人(可能还包括受话人)具有某种状态。超语言机制常常会使说话人或受话人具有某种状态,与言外之力很相似,但是状态上的差别并不都由语言机制引起。因此,一个有武器的强盗因为有枪,就可以命令受害人举起手来,而不是请求、恳求或者哀求他举起手来。但是盗贼的状态并不源自他在某个语言机制中的地位,而是因为他有武器。
11.起施为作用的言外动词和不起施为作用的言外动词之间的不同 多数言外动词可以起施为作用,如“state”(说明),“promise”(许诺),“order”(命令),“conclude”(得出结论)等。但是像这样的句子“我在此吹嘘”或“我在此威胁”就不能起施为作用。并不是所有的言外动词都是施为动词。
12.言外行为施为方式的不同 有的言外动词在言外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类似于“风格”的作用。因此宣布和告知需求并没有言外之的或命题内容上的不同,只有言外行为施为风格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