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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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奥斯汀分类的不足

奥斯汀非常谨慎地提出了言外行为的五个类型,更多的是供大家讨论,而不是作为一系列固定规则。他说:“我以最不肯定的方式提出这个分类”(Austin, 1962, p. 151)。我认为他提出的这个分类为人们提供了很好的讨论素材,但是我认为他的分类还需要进行严格的审视,因为其中有数个不足之处。以下是奥斯汀的五个类型:

裁决行为(Virtictives):指“以某种显而易见的证据或原因(如价值观念或事实)为依据正式或非正式地宣布一个结果”。属于此类的动词有:acquit(宣告)、hold(认为)、calculate(计算)、describe(描述)、analyze(分析)、estimate(估计)、date(定日期)、rank(分等级)、assess(评估)和characterize(刻画性格)。

行使行为(Exercitives):指“为了执行或不执行某个行动,或者为主张某个行动而做出决策”,“要求‘某事必须如此’的决策,与‘某事为此’的判断是不一样的”。举一些例子:order(命令)、command(指挥)、direct(指示)、plead(恳求)、beg(乞求)、recommend(推荐)、entreat(哀求)和advise(建议)。Request(请求)也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但是奥斯汀并没有把它列出来。除了上述词汇,奥斯汀列出的还有:appoint(任命)、dismiss(解雇)、nominate(提名)、veto(否决)、declare closed(宣布结束)、declare open(宣布开始),还有announce(宣告)、warn(警告)、proclaim(公告)和give(给予)。

承诺行为(Commissives):奥斯汀告诉我们:“承诺的主要意义是说话人答应对某个行动负责”。非常明显的例子有:promise(承诺)、vow(发誓)、pledge(保证)、covenant(立契约)、contract(立约)、guarantee(担保)、embrace(皈依)和swear(发誓)。

阐述行为(Expositives):指“用于阐述的行为,在阐述的过程中需要说明观点,进行论证并说明用法和参照”。奥斯汀举出了许多例子,有affirm(肯定)、deny(否定)、emphasize(强调)、illustrate(阐明)、answer(回答)、report(报告)、accept(接受)、object to(反对)、concede(让步)、describe(描述)、class(分类)、identify(辨认)和call(称为)。

施权行为(Bahavitives):奥斯汀对此类很不满意(称其为“低级货”),包括“对他人行为和命运的反应,以及对他人过去行为或即将发生的行为的态度和态度表现”。奥斯汀举出的例子有:apologize(道歉)、thank(感谢)、deplore(痛惜)、commiserate(同情)、congratulate(祝贺)、felicitate(祝贺)、welcome(欢迎)、applaud(鼓掌欢迎)、criticize(批评)、bless(祝福)、curse(诅咒)、toast(祝酒)和drink(喝酒)。奇怪的是还包括:dare(挑战)、defy(违抗)、protest(抗议)和challenge(挑战)。

这些清单的第一个问题是,它们不是对言外行为的分类,而是对英语言外动词的分类。奥斯汀似乎认为,对不同动词的分类即等同于言外行为的分类,两个非同义动词一定标示着不同的言外行为。但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这一点。我们会发现,某些动词标示着言外行为的施为方式,如“announce”(宣布)。一个人可以宣告命令、承诺和陈述,但宣告这个词对于所有命令、承诺和陈述来说并不完全可靠。首先,宣告并不是言外行为的一个类型,而是某些言外行为施为的方式。一个宣告并不仅仅是一个宣告。它还必须是一个陈述、命令,等等。

即便说这些清单是言外动词的清单而未必是不同的言外行为的清单,我认为还是可以认真研究一下下面的批评意见。

1.首先是一个小的瑕疵,但这个瑕疵很值得注意。上面列出的动词中有些连言外动词都不是。例如:“sympathize”(同情)、“regard as”(认为)、“mean to”(想要做)、“intend”(打算)和“shall”(将)。让我们以“intend”(打算)为例:显然它不是一个施为动词。说“I intend”(我打算)并不是在表示意向;即使它的第三人称也不是一个言外行为:“He intends…”(他打算)并不是在陈述一个言语行为。当然有表示意向的言外行为,但是相关的言外动词词组是“express an intention”(表示某个意向),而不是“intend”(打算)。意向从来就不是一个言语行为;而表达一个意向通常是一种言语行为,但不总是。

2.这就是言语行为分类的最重要的弱点。这个分类并没有一个一贯的原则或数个原则。奥斯汀只是在承诺型的例子里明确将言外之的作为分类的基础。由于阐述型的描述非常清楚,因此可以说此类型是按照话语关系来确定的(本人列出的特点7)。阐述行为至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按照权威的行使来划分的。对状态(上述特点5)和机制(本人列出的特点10)的考虑都属于此类。我认为行为类的划分很不好(我敢说奥斯汀本人也这样认为),但此类的划分似乎涉及说话人和受话人的是非观(本人列出的特点6),并涉及态度的表达(本人列出的特点3)。

3.由于没有明确的划分原则,而且由于言外行为和言外动词之间一直没有区分开来,因此一类与另一类之间有很大的重叠性,且在某些类型内部有很大的异质性。这并不是说有一些分类可以这样划分,也可以那样划分(真实世界中的任何划分都会产生一些边缘个案),也不只是说少数个案具有多个种类的特性,而是有大量的动词因为划分原则不系统而夹在两个种类之间。如动词“describe”(描述)。在每个人的言语行为理论中这个词都很重要。奥斯汀认为它既属于裁决行为,又属于阐述行为。从他的定义来看,很容易明白他为什么要这样划分:描述可以是对结果的陈述,也可以是一种说明行为。因此任何“阐述观点的说明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根据证据或推理对结果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陈述”。但只要我们看一眼他列出的阐述行为的清单(pp.161-162),就能发现他列出的动词多数像“describe”(描述)一样,既属于裁决行为,又属于“描述”行为。例如“affirm”(肯定)、“deny”(否定)、“state”(陈述)、“class”(分类)、“identify”(辨别)、“conclude”(得出结论)和“deduce”(推论)。所有这些动词都属于阐述行为,但也可以划分到裁决行为。少数几个显然不属于裁决行为的动词,其意义只与话语关系有关,如“begin by”(由……开始)、“turn to”(变成)、或者根本就未涉及证据或推理的问题,如“postulate”(假定)、“neglect”(忽视)、“call”(称呼)和“define”(下定义)。但这些词又不足以成为一个单独的种类,尤其是因为其中的许多词,如“begin by”(由……开始),“turn to”(变成)和“neglect”(忽视)根本就不是言外行为的名称。

4.各种行为类型之间不仅仅存在着许多重叠,而且在某些种类内部还可以分出不同类型的动词。因此奥斯汀将“dare”(挑战)、“defy”(违抗)、“challenge”(挑战)加上“thank”(感谢)、“apologize”(道歉)、“deplore”(痛惜)和“welcome”(欢迎)划为施权行为。但实际上“dare”(挑战)、“defy”(违抗)和“challenge”(挑战)与受话人的后续行为有关,它们与“order”(命令)、“command”(指挥)和“forbid”(禁止)一样,都以句法和语义为基础。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文进行论述。当我们寻找“order”(命令)、“command”(指挥)和“urge”(敦促)的分类时,就会发现这些词与“veto”(否决)、“hire”(雇佣)和“demote”(降级)一样,被划分到行使行为。但实际上这两组动词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类型。关于这一点我也会在下文进行论述。

5.除了上述不足外还存在着以下不足:即使对划分出来的种类采取一种松散和联想式的理解方式(奥斯汀显然希望如此),某一类型中的动词也不能都与相关类型定义相符。因此“nominate”(提名),“appoint”(指定)和“excommunicate”(逐出教会)并不是“对某种行为做出支持或反对的判定”,更不是“主张”。奥斯汀本人可能会说,这些词是指这些行为的实施,而不是主张什么。因此,虽然我们一致认为“命令”、“要求”和“敦促”某人做某事都属于主张某人做某事的范畴,但不能因此就认为“nominate”(提名)和“appoint”(任命)也属于主张的范畴。如果我任命你为主席,我并不是主张你当主席或成为主席,而是我使你成为主席。

总之,奥斯汀的分类至少存在六个方面的不足,按重要性升序依次列举如下:动词与行为之间一直混淆不清;并不是所有动词都属于言外动词;类型之间有太多的重叠;同类型内部异质性明显;种类中列出的动词有许多与种类定义不符;以及最重要的,没有一个一贯的划分原则。

关于这六个不足我并没有完全证实,而且在本文中也不会加以证实,因为本文另有他意。但是如果我提出了我的分类,那么我对奥斯汀分类的疑问就会更加明了,理由也会更加充分。我的观点就是将言外之的、相关必然结果、适从向和表达真诚条件作为划分种类的基础。按照这种划分方法,其他特征,如权威地位、话语关系等,都可以找到自己的合适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