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区主义理论
地区主义亦称区域主义(regionalism),是指同一地区内的各行为体,包括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或个人等,是基于共同利益而开展地区性合作的全部思想和实践活动的总称。一般认为,地区主义总体上是一种强化各种联系的趋势,是地理位置临近的国家,为了发展它们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战略利益与目标所进行的互动与合作。
很多学者将地区主义等同于地区经济一体化,这些在相邻的或者特定地理范围内的国家,为了维护共同的经济、政治利益,通过签订某种政府间条约或协定,制定和规范共同的行动准则和协调一致的政策,通过建立各国政府授权的共同机构,进行长期和稳定的超国家的经济调节,达成和实现经济联盟乃至政治联盟。地区主义有多种表现形式,最高形式是以欧盟为代表的超国家组织,而主要表现形式为各种地区性合作安排,尤以自由贸易区为基本形式。
地区主义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所处的时代、所涉及的地域、所设定的目标等多方条件的制约。研究地区主义理论的形成背景,探讨地区主义的实践活动,确立区域范围内的合作方式,对化解区域内的政治摩擦、实现区域内的共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尽管对于地区主义的定义有多种版本,但综合来看,地区主义是指地理位置相邻或相近的国家或地区为了寻求政治、经济和安全方面的共同利益,基于双边或多边合作的方式,在达成某种共识的基础上,建立功能性乃至制度性的安排。它承认各国政府在区域合作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尤其强调各国间在经济合作乃至政治协调方面的制度性建构,因此比单一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更高的层次。
一般认为,地区主义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发展于20世纪60至80年代,加速于20世纪90年代并一直延伸至21世纪,迄今为止已成为世界性潮流。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地区主义的主要载体,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历练与磨合,已经拥有较为系统的理论,其与经济全球化并行不悖,改变着世界经济及国际政治关系的传统版图,昭示着未来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发展趋势。同时,地区主义又是一个涉及共同价值、规范、认同和抱负的规范性概念,更多时候是指一国政府有意识地驱动地区合作的行为。
地区主义的出现有着深厚的经济、社会、历史、文化和政治根基,受到内部国家间关系和外部国际环境的深刻影响,但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地区主义产生的基本条件都是共同的。首先,地理位置的毗邻。地理接近的国家、群体或社会有着共同的历史经历、文化渊源和共同承受同样问题的感受,容易产生亲近感和群体意识,这是属于同一地区国家的基本特性。其次,政治经济的相互依存。只有在地区内的国家间存在着比它们与外部世界更强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关系时,地理接近的意义才能反映到它们的实际关系中,由此产生出有共同利益、挑战或憎恶的可能,具有政治经济政策接近与合作的诉求。再次,政策的协调与合作。地区主义的核心是对合作有意识地进行设计与提出政策,通过这种选择使所有的参与国均能平等地获益。协调与合作一般是以一系列的目标、原则、规则和谈判程序为基础,借助某种组织形式,从法律与制度意义上塑造地区的一体性,为地区内各种相互作用关系提供“游戏规则”。地区主义并不意味着某个地区的所有国家都有共同的认知并相互接受,必须参与同一个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地区主义的最低标准是三个以上国家间有较深的相互依存关系,并有合作的愿望与行动。上述条件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地区主义的基本概念与内容。地区主义在范围与程度上有着很大的维度与伸展性,包容的地域既可以是整个地区,也可以是次地区。相互依存、作用与合作的事务领域既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单一的,政策的接近与合作既可以是高度组织的,也可以是松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