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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层自治组织研究
近代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较为罕见,仅苏州市民公社较为人知,以致有学者以“国内仅见形态”来形容。早在20世纪80年代,章开沅等学者即着手整理文献,梳理其源流,分析社会影响及意义。在此基础上,李明发表多篇论文,或分析市民公社解体缘由,或剖析衍变过程,或在社会结构变迁视野下分析,认为其在中国由传统走向现代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一些法学学者亦关注市民公社,2007年,郑芸出版专著,以苏州市民公社为个案,运用现代化理论,分析早期市民社会。该书偏重理论,对史实阐释略有不足,新史料运用不多。除苏州市民公社外,研究者还关注其他类型的城镇自治组织,如1905年上海总工程局成立,将城厢分成七个区,选派区长办理各项事宜,后改称自治公所,辛亥后,改称市政厅,开展兴学、修路等一系列行动,持续三年之久。东三省保卫公所成立于1907年,在奉天省城设立总所、各城设立分所,从事禁止赌博、偷窃,调查户口等诸多事宜。广东成立粤商自治会、地方公议会等。据不完全统计,清末各地见于记载的商人自治团体即有近50个。绝大多数因资料缺乏,无法详细进行比较和说明。此类自治团体未依托街区运行,与苏州市民公社有显著不同。
最近数年,彭南生以民国上海马路商界联合会为对象,在《近代史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十余篇重要论文,指出其是“一个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以商业街区为基本活动范围的新型地域性商人团体”。以自愿性、平等性为基础的组织形态,最大限度地动员了街区内商人的积极参与。他们自主决策、自我管理、自筹经费,关注街区内的公共事务和街区外的公益事业,成为商人与外界抗争的桥梁,并调解各种工商纠纷。彭文鞭辟入里,对笔者裨益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