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紫金社会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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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问题界定的过程

对社会问题的界定,是人们对社会问题从常识性的理解逐步到科学认识的过程。在日常生活层面,人们对“问题”的理解一般是某个事件、某个社会现象为社会问题,一个社会现象由一般的事件、麻烦上升为社会问题,要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复杂的认识过程。

一 社会问题界定的过程

理查·富勒(Richard C. Fuller)和理查·麦尔兹(Richard R. Myers)在《社会问题的发展》一文中指出,所有社会问题都经过三个阶段,即警觉、政策决定与改革。①警觉:每一个社会问题的根源都是由于人们警醒与了解到一些他们所珍惜的价值已受到威胁,而这些情况亦越来越严重。只有在这些群体认为社会问题已涉及他们的团体价值时,他们才会产生警觉。②政策决定:在警觉出现之后,大家开始辩论问题解决办法的各种政策。有关的结果与方法都被讨论到,社会利益的冲突也逐渐增加,某些人所提议的解决办法有时并不为他人所接受。这个政策决定阶段与警觉阶段最大的不同是利益群体考虑较多“何人应该做”,而人们则建议“这个或那个必须做好”。大家的注意力集中在特殊的计划上,各种各样的抗议也在各种引导下有组织地形成了。③改革:在这一阶段里我们可以发觉行政单位已插手其间,并将有计划的政策化为行动。一般的政策由特殊利益团体与专家们辩论来确定(Fuller and Myers, 1980: 320-328)。

本书在中外学者论述的基础上,将社会问题的界定概括为以下几个环节。

1.利益受损集团的强烈不满和呼吁

利益受损集团是指直接受到某类社会问题伤害的对象。他们对某种社会问题感受最深,往往最早发出呼吁。例如,当吸毒、赌博出现时,吸毒、赌博人员及其家属首当其冲,深受其害。于是他们首先议论纷纷,或向亲朋好友倾诉委屈,或向政府反映,或向社会传播媒介呼吁,希望得到社会的关注与帮助,希望政府来解决。但此时由于问题尚在萌芽期,其不良影响暂时还未显露出来,以潜在的形式存在,尚无普遍性和广泛性,因而,公众并不知道其危害性,这些不满和呼喊往往不被人们重视,而被淹没在信息洪流中,此时社会问题认定的条件还不成熟。在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各自关心的事情是不同的,他们对事情的认识往往有多义性。社会成员个人的判断或非正式组织的判断不能作为衡量社会问题是否存在的标准。但是,随着某些现象的进一步恶化,涉及的人越来越多,利益受损集团的不满和呼吁强烈到一定的程度,并有许多社会成员都开始对某一现象表示不满、抗议时,说明某些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的确影响了他们的生存和利益,并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这时大多数人比较容易地形成一致性的看法,达成对某些现象否定性的共识。

2.社会敏感集团及社会上某些有识之士的呼唤

对社会问题敏感度较高的群体通常包括记者、报告文学作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等。普通公众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与了解往往取决于日常生活中经验知识积累的程度和关注度。由于社会发展迅速多变,社会现象日益复杂,人们对社会问题的敏感度因利益和知识的局限而较低。而一些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对社会问题的敏感度较高,他们拥有较多的、较专门的专业知识和判断问题的丰富经验,具有抽象地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在社会公正价值观的基础上对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做理性的思考,因而能够最先感知到社会问题。同时,专家学者群体具有知识分子勇于批评的特点,具有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敢于对社会问题的存在进行揭露和批评,敢于讲真话,传递出某些社会问题严重性的真实信息,能引起广大社会成员的警觉。例如,对我国社会生活中死灰复燃的丑恶现象,如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拐卖妇女儿童、赌博、封建迷信等,最先进行揭露和猛烈抨击的是记者和报告文学作家,然后是社会学家和伦理学家。这些人虽然没有权力,却有较大的话语权、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他们对某些问题的看法,比普通老百姓更深刻,他们的议论和观点,可以通过自己的文章、作品、讲话传播出去,传播媒介也比较重视他们的观点。他们的观点不仅可以影响普通的社会成员,对政治家和政府的管理者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他们可以将某一社会现象直接上升到社会问题的高度,他们的呼唤容易被全社会所接受。

3.社会舆论集团及大众传播媒介的宣扬和推动

某些社会现象能否被定为社会问题,或能否被当作社会问题看待,关键在于广大社会成员对这一问题的反映和看法。现代社会中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大众传播媒介,它是制造社会舆论的主要工具。大众传播媒介具有模拟环境和价值导向的功能,多数人依据大众传播媒介的价值导向对某一社会现象做出反应。大众传播媒介对某一现象、某一事件、某一问题的报道、渲染和评价,直接影响着公众的看法和态度。当某些社会现象被有识之士指明或判定为社会问题后,必然会在社会上引起各种反响和议论,问题越辩越明,最终为公众所认识并接受——承认某一现象是社会问题。虽然现代社会的公众对某一社会状况的感觉以及能否把它当作社会问题认识并不完全取决于舆论界对他们的影响,但传播媒介对公众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可否认的。社会成员不可能一一亲身经历某种社会情况、经受某种痛苦,他们往往根据舆论对某些社会情况所做的报道和评价做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反应,形成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和态度。传播媒介的宣传,将某一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置于社会公众视野和社会舆论的聚焦点之下,引起全社会各个阶层的关注,对人们平时议论的、不满的但又十分无奈的问题进行淋漓尽致的曝光。大众传播媒介在发现社会问题中的功能主要是向公众揭露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在一个短时期内对某一现象进行集中的报道无疑是一种信息的密集轰炸,具有对事件的放大效应,牵引全社会的注意力,给人们留下十分深刻的影响,也会对有关的管理者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促使他们表示态度和进行干预并最终向解决问题的方向迈进。传播媒介将利益受损集团的遭遇、将敏感集团的各种批评分析传递给社会公众,将某一社会问题提升到公共领域,成为公共问题。随着网络的普及化,在网络中活跃的意见领袖,他们对某一事件、某类现象、某个群体的报道和评论,也会形成较大的社会舆论,推动这些事物“问题化”。

4.公众普遍的认识和接受

当某一社会现象被传播媒介渲染和烘托成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后,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逐渐意识到确实存在某个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议论这一问题的现状、形成的原因、产生的危害以及解决它的对策。随着人们对这一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不断深入,焦虑和担忧便日渐加强,大多数社会成员意识到有必要通过共同的努力来消除这一问题对社会生活造成的危害,产生解决问题的共同责任感和义务感。也就是说,当某一社会现象被相当多的社会成员所认同为社会问题时,会在社会成员心理上产生巨大的压力和不安全感,产生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并在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行动中汇成解决社会问题的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这时,某一问题才真正算作一个社会问题。例如,当一种不良社会现象出现,有的人会写信给报刊、电台、电视台的编辑,向他们反映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有的人会在街头呼吁、请愿,以获取更多人的同情和支持,某些利益损失最大的人会组织起来,形成压力团体,以游行、示威、集会、抗议等集体行为的形式出现,要求政府出面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也有的人会通过法律途径,向立法机构提议颁布试图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相关法律。在社会学者的眼中,不仅把社会问题看作一种公共的麻烦,而且把它看成广大社会成员试图有所行动的信号,此时,众多的社会学者就会投入精力认真地研究这一社会问题。

5.社会权力集团的认可与支持

最后将某一社会现象确定为社会问题,并会付诸行动准备解决的,通常是有组织的权力者群体,他们居于社会管理者的地位,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比别人拥有更多的权力。例如,每年我国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代表与委员就社会问题的解决提出议案,成为我国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路径。当然,具体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还是政府部门的各级官员,虽然他们未必充分了解某一问题的专门知识,但拥有解决社会问题的决策权和能力,可以直接调动解决社会问题所需的各种资源,这使他们在认定社会问题中处于某种特殊的地位。权力集团对社会问题定义的角度与利益受损集团、敏感集团和舆论集团有所不同,利益受损集团对社会问题的定义往往更多地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敏感集团往往从社会的公正价值原则出发,舆论集团往往从道德价值和新闻价值考虑,而权力集团则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出发,对社会问题做全方位思考,既要考虑政治影响,又要考虑经济因素,还要顾及其他利益集团(如既得利益集团),考虑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解决问题的程序等,对社会问题的考虑更为全面仔细。因为权力集团的公开承认,就意味着社会问题的公开确定和政府正式承担起解决问题的社会责任,所以对什么现象为社会问题,权力集团的表态比起其他集团来更为慎重。当权力集团正式介入对某一社会现象的讨论并表示他们的态度时,这就会使社会问题在社会生活中明确化和具体化,由于他们的认定、赞同,一个社会现象才会由少数人议论到公众舆论关注,到真正成为社会问题。在权力集团确认某一社会现象是社会问题后,权力集团将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各种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策略,提供各种解决社会问题的物质条件,使解决社会问题由“纸上谈兵”到具体落实,逐步地制度化。权力集团将借助权力动员和组织社会的各种力量,发挥各种组织与社团的作用,动员社会成员,共同实施消除社会问题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6.解决社会问题开始

当某一社会问题被全社会认定为严重的、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一认识获得全社会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首肯,这时,解决社会问题的议事日程便提出,在利益受损集团的积极要求下、在敏感集团的积极促成下、在舆论集团的不断呼吁下、在社会广大成员的关注下,社会的权力集团将针对社会问题寻找对策,制定出相应的法规来解决面广量大的社会问题。当解决社会问题成为一种社会需要,这时“社会的迫切需要必然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并且迟早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马克思,1964: 65)。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般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遏制社会问题的发展。这一阶段是治标阶段,政府的有关部门将动员社会的各方面资源,集中力量来抑制社会问题的继续恶化。当越轨性社会问题如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十分猖獗时,第一步是集中警力打击,用强制性的力量将其压下去。当贫困问题十分严重时,最要紧的是发放物品,赈济贫困者。在阻止了社会问题恶化后,第二阶段是治理社会问题。这一阶段是治本阶段,主要是消除产生社会问题的因素,瓦解产生社会问题的条件。这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过程,因为任何社会问题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长期累积的,是各种因素的纠合。要解决它不能依靠一次性的突击,只能依靠逐渐地疏导来消融不利因素。

社会问题的建构不仅需要公共话语和行动空间,同时需要经历一个时间过程才能获得足够的支撑,建构主义用社会问题生命周期的概念来描述这一过程。社会问题的生命周期是指社会问题活动在一定时空框架内表现出来的动态的模式特征。对社会问题进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就是具体描述和解释作为个案的某一个社会问题的成长历程,即它在社会公共空间的出现、鼎盛、消失的不同阶段,同时考虑社会问题成长环境(制度环境、文化环境)中不同社会行动者的介入及其发挥的影响力量。西方有很多学者利用这一概念工具研究某一具体社会问题活动在一定历史跨度上的起伏变化(Wilmoth and Ball, 1995)。

二 社会热点与社会问题的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热点”的定义为:“一个时期内引人注目的地方或问题。”由此,社会热点问题可理解为社会某一时期某些引起社会关注的事情或问题。在武汉社会学界举行的“1994社会热点研讨会”上,学者们将“社会热点”这个概念界定为:是表征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社区)范围内,众多的社会成员所关注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这一界定揭示了社会热点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群众性的特点。社会热点作为主体的心理反映,具有明显的群体差异。不同的社会群体,所关注的社会问题各有不同,立场不同,关注的程度、重点以及持续的时间均有所不同(刘崇顺,1995)。本书认为,社会热点问题是社会成员所关注的某种社会现象,这些社会现象能够引起他们的好奇、关心、评论,一个时期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因此,社会热点有时也被称为社会焦点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社会利益的聚焦点

社会热点问题往往是在社会生活中和社会发展中存在或产生的,是与相当多的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事情,如物价、就业、住房、社会治安等,利益相关度与人们对热点的关心度有正相关关系。社会热点经常会反映出某些社会矛盾和利益的冲突,具有敏感性和尖锐性。有些社会热点问题就是社会问题,本身就蕴含深刻的矛盾和冲突。社会热点问题发展时的摆动性非常大,人们一时判断不清楚,难以把握其本质属性。社会成员在社会热点问题发展趋势不明朗的情况下,十分希望了解它的趋势,据此来决定自己采取的对策。社会热点问题,处理不好会具有一定社会风险。

2.它是社会成员的疑虑点

公众十分关心社会热点问题,对它的情况却不十分清楚,有许多疑问希望得到解答,需要从理论上、政策上、方法上给他们释疑解惑。许多社会热点与重大的社会事件有关,往往是社会改革中遇到的难点、关节点,而理论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期,原有的理论不能解释新产生的问题,社会热点问题恰恰是理论的空白点或难点,一时没有现成的或成熟的理论予以解答,所以经常使众人议论纷纷,却又无法寻找到正确的答案。这种感觉到又无法从理性上得到解决的热点问题经常牵动着众多人的心。在社会热点的舆论传播中,既有传播媒介的正式渠道,也有人际传播的非正式渠道,常常伴随着传闻甚至谣言,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这给社会学者和其他社会科学工作者、思想教育工作者和政治宣传工作者提出了艰巨的任务。

3.它具有多样性和周期性

社会热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及社会生活层面都会产生热点问题。在同一时间内、同一空间中可以存在几个社会热点,例如1998年同时存在下岗失业(经济领域)、香港发展(政治领域)、贫富差距(社会领域)等热点问题。社会热点的生命周期往往不太长,随着社会热点反映的问题被解决,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逐渐淡薄,注意力转移到新的问题上,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被新的社会热点所取代。例如通货膨胀一度是1994年、1995年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到1996年被反腐败、社会治安等问题替代。每年都会出现新的社会热点问题。

4.它具有社会评价的多义性

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和职业群体会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物做出不同的判断,并持有不同的议论、不同的心态和不同的看法,常常会褒贬不一,出现观点相异甚至观点相反的情况。而且对于某些社会热点一部分社会成员十分关心,如“下海”“炒股”等,但另一些人可能并不关心。即使是相同阶层或利益群体的社会成员,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有相异性。

社会热点的产生是正常的现象,是社会发展中的矛盾运动的表现形式。它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客观事实,总是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条件中,有一个生长、发展的过程,并不是无规律可循的,只要我们注重调查研究,是可以探寻到它的本质属性的。通过科学的方法研究热点问题,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结论,给社会成员以理性的导向,这就是我们的最大愿望。许多社会热点的产生,往往是新生事物产生的前兆,对社会热点现象的研究,要比对其他研究对象的研究更困难,因为社会热点现象还正在发育之中,许多因素和条件还没有完全展开,研究属于探索性质,难免会有失误和偏差,这种理论探索中的失误为我们往后深刻地认识社会热点问题提供了路标。回答热点问题某种意义上做的就是探索者的工作,尽管它的答案还不尽完善,但它毕竟是理论探索的第一步,开辟了理论航道。所以理论工作者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要有理论勇气去碰社会热点问题,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是最珍贵的。如果抱着怕惹麻烦、怕负责任的心态,只会回避热点社会问题。研究社会热点是为了透过现象看本质,寻求热点问题的理论解释,从而理顺社会成员的情绪。对待社会热点,研究者恰恰应该持有冷静的态度,不能凭一时的热情解释,而要做出理性的分析。更不能为了出名,故意用浮夸的笔调渲染它,小题大做、耸人听闻、哗众取宠,以制造轰动效应。这是对社会和读者不负责任的态度。社会问题与社会热点问题有相似之处,有的社会热点问题是社会问题,有的社会热点问题不是社会问题。它们具有相当大的重合性(见图1-1)。

图1-1 社会热点与社会问题的关系

社会问题与社会热点问题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受关注的时间长度不同。社会问题可以是也可以不是社会热点问题。只要它没有得到解决或缓解,就一直存在;而社会热点问题具有较明显的时效性,一旦问题解决或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就会被其他新的社会热点所取代。②性质不同。社会问题一般是对社会有一定危害性的社会现象;而社会热点问题可以是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新鲜事物,也可以是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丑恶现象。③表现形式不同。社会问题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即许多社会问题在客观上存在着,但还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或者公众对此社会问题麻木了,如残疾人问题、自杀问题、艾滋病问题、污染问题等;社会热点问题则是显性的。④涉及范围不同。社会问题关注的是公共麻烦;社会热点问题关注的范围并不限于此,可以是个人事件,也可以是群体事件,可以是国内事件,也可以是国际事件,可以是明星、特殊人物的生活方式,也可以是新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⑤研究者不同。推动社会热点舆论的是传播媒介,是新闻工作者,他们凭着敏锐的新闻嗅觉,感觉到某种社会现象或事件的重要性,会引起社会关注,便大量地报道,吸引人们的注意,形成社会热点。网络时代,某些网络活跃分子也可推动某些人物事件成为社会热点。而研究社会问题的主要是社会学者,社会学者凭着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凭着自己的专业兴趣,选择某一个社会问题进行深入持续的研究,并做出科学的解释。社会学者更加关注的是与社会问题有关的社会热点问题,或不是社会热点的社会问题。当然,对于不是社会问题的社会热点问题,社会学者也可以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进行解释,但这与研究社会问题不是同一种工作。

社会链接:2013年社会热点舆情事件排行榜

表1-1 2013年社会热点舆情事件排行榜

资料来源:红麦舆情监测所,http://www.soften.cn/research-65.html

红麦舆情监测所统计的20起社会热点舆论事件,涉及政治、经济、环境、疾病、科技等多个方面。从表1-1中可以看出,这20起热点事件中,有的是社会问题,比如官员腐败、医疗腐败等,有的则不是社会问题,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幕、嫦娥三号发射成功等。

三 与社会问题相关的概念

1.社会问题与社会运动的关系

社会运动是改变社会制度的规模较大的群众运动。社会运动是集体行为发展的高级阶段,其特征是经历较长的时间,有完整的生命周期;有完善的组织形式,如领导机构、党派、小型组织等;有明确的目的,一般旨在实现社会改革;有初级的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理论和价值观念,为社会运动提供理论依据。它通常代表了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和目标,动员大量社会资源。斯梅尔塞(Neil Smelser)认为,社会运动可以分成有价值取向目标的和具有规范取向目标的两类。价值取向的运动一般注重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如民主、和平、民族主义等。规范取向的运动所注意的焦点比较狭窄,它强调建立或改革某一特定的社会规范或做法,如妇女选举权、童工、生育控制等。社会活动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有三类。①权力:以权力为中心的运动运用政治力量实现其目的,它通常以一个组织为其中心。②主张:以主张为中心的运动一般运用教育(包括宣传及合法手段)来达到目标。③参与:以参与为中心的运动,主要对其成员或潜在的成员感兴趣。运动的焦点是创建一个统一的群体。价值取向与规范取向的运动与这三种手段可以有不同的组合(布鲁姆等,1991: 721)。许多社会运动是由于社会问题恶化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或没有制度化的途径解决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常常是导致社会运动产生的原因,社会运动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群众运动。但也有许多社会运动的产生与社会问题的关系不大,而与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有关。

2.社会问题与集体行为的关系

“集体行为”由英文“collective behavior”翻译而来,我国有的学者也将其译作“聚合行为”“集合行为”“集群行为”“群动”等,基本的含义是指某种无组织、无计划、一哄而起、临时性、面对面的群众的乌合行为。赖特(Donald Light)与凯勒(Suzanne Keller)认为:“所谓集体行为,系指一大群人以匿名方式从事非比寻常的活动。这种行为不同于惯常行为,惯常行为是指日常生活中所进行的遵守原有规范和模式的行为。”(凯勒,1987: 782)戴维·波普诺(David Popenoe)则认为:“集体行为是指那些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波普诺,1987: 566)尹恩·罗伯逊(Ian H. Robertson)认为,“集体行为是指大批人相对的自发的和无结构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的方式”(罗伯逊,1988: 765)。根据上述定义,可以概括出集体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四个。①无组织结构,即自发的、无组织的、无计划的、不可预料的行为。②无规范或不受规范约束,即违反常规的、反常奇特的行为。③众多人共同的行为,即受到相互感染、影响、受到鼓舞的许多人的一致行为。④不能持久,即行为周期较短暂。可见,集体行为是指许多人共同发生的,却是无组织的、不受规范约束的行为。集体行为的主体是准群体,它是一种准群体的行为方式。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通常以群体性事件来指称集体行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人群,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聚集在一起并采取非常规手段行动的事件。群体性事件具体表现形式有集体上访、集会、游行、罢工、静坐请愿等,严重的会发展到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形成严重冲击,及时、和平、有效地解决群体性事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内容。有些管理者将群体性事件归纳为社会问题,这种看法过于简单。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集体行为,往往是由于个别的、具体的事件引起少数群众的不满而产生的,而社会问题有严格的界定,问题涉及的往往是成千上万人,两者在规模、影响程度上是有差别的。但这两者之间并不是没有联系,当某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地发生,说明这类事件性质的严重性,日积月累而又处理不好,有可能转化为社会问题。如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大量的利益性冲突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正在转为社会问题。例如,城市的拆迁、农村的征地、环境污染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地损害了群体的利益,有可能转化为社会问题。而不少的群体性事件,也是由于社会问题没有解决好,群众无法忍受而引起的。

3.社会问题与突发事件的关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紧急事件(emergency events)是指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不测事件,习惯上也称为突发事件。需要说明的是,“emergency”在英文文献中是指个体面临的紧急事件,而在中文文献中则指群体、社会面临的紧急事件。紧急总是与时间上的突然性、应对上的紧迫性有关。突发事件与紧急事件在本质上是一回事情,只是说法不同,突发事件强调的是事件发生时间上的突然性,紧急事件强调的是主体应对突发事件时间上的有限性与紧迫性,两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与之相关的还有危机事件(crisis),指事物具有高度危险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情形。危机的概念不强调即时性,而是强调即将到来的某种可能性、某种压迫性的后果,强调事件可能带来的负面的结果,它是个比突发事件更有弹性的概念。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类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依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我们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型突发事件简称为自然性突发事件,将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简称为社会性突发事件,它主要包括经济型(如征地、拆迁、失业等引发的)、政治型(如反日、反美游行等引发的)、文化型(如大型庙会、体育活动引发的)和社会治安型(如严重犯罪、恐怖活动引发的)四大类型。社会问题的形成有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展现的形式可以是潜伏的,也可以是显现的,当某些社会问题十分严重而又得不到解决,也会以突发的形式爆发。社会问题成为某些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催化因素。而引起突发事件的原因不仅仅是社会问题,还有个别的、偶然的因素也会引起突发事件。社会问题的生命周期要比突发事件长,涉及的规模要比突发事件大。

4.社会问题与灾难的关系

灾难(disaster),在英语中与灾难一词相对应的有三个单词:“disaster”指不可预测的意外事件所造成的灾难或不幸;“calamity”指巨大而严重的不幸或灾难;“catastrophe”指突然造成极严重的灾难或异常的灾祸,含最终结局无法补偿之意(李中东,2003)。灾难强调的是事件具有的悲惨性的后果,并没有强调时间上的紧迫性。灾难的源泉主要地来自自然界或人为的事故,其发生具有不可预测与不可抗拒的含义。灾难是由外在因素决定的,先于人为决断所给定的损害,与人的意志无关,人们通常不将灾难看作社会问题。灾难主要是自然界的产物,而社会问题主要是人的群体性活动偏差、矛盾的产物,两者的内涵并不交叉。但是,灾难的某些后果处理不好会形成社会问题,如水灾后的大量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