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问题的界定
社会问题是一个人们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所谓熟悉,是指每一个人都能感到社会问题的存在,多多少少能对社会问题发表一些议论,谈些见解;所谓陌生,是指许多人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又是含糊不清的。有人认为社会问题就是社会热点、社会焦点问题,即人们高度关注的或与利益相关的社会现象就是社会问题;有人认为社会犯罪就是社会问题,即某些严重越轨的、侵犯他人生命或社会利益的社会现象就是社会问题;有人把一时无法解释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归结为社会问题;也有人将社会上的阴暗面、不健康现象都归结为社会问题。这些对社会问题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它们仅涉及社会问题某一个方面的特征,还没有深入到对社会问题本质的认识。
一 什么是社会问题
英文“Social Problems”被译为“社会问题”。在20世纪初,欧美国家也用“社会病态”、“社会解组”、“社会反常”或“社会失调”这些名词来指称社会问题。研究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的传统主题。早期社会学产生的动因,就是研究和解决诸种社会问题,例如著名的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生长与发展,与他们研究芝加哥这一城市社区中存在的社会问题是分不开的。从语义学上分析,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一词是指一种公共的、许多人共处一起的环境。理论上的“社会”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是指相当数量的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交互行为与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也指一定时期与范围内各种人际关系和群际关系的总和。“问题”是指不符合社会中主导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的公共生活中的麻烦,是一个社会生活的共同体遇到的共同的麻烦。关于社会问题最简洁的定义莫过于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 Wright Mills)的论述:社会问题就是公众的问题,即不是个人的困扰,而是社会中许多人遇到的公众麻烦或公共麻烦。但这定义过于简单,有许多公众麻烦可能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而不完全是社会问题。他在定义社会问题时写道:“社会的公众问题常常包含着制度上、结构上的危机,也常常包含着马克思所说的‘矛盾’和‘斗争’。”(米尔斯等,1986: 10)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的侧重点或研究兴趣的不同,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问题下了不尽相同的定义。
人物链接:C.赖特·米尔斯
C.赖特·米尔斯(Charles Wright Mills, 1916~1962),美国社会学家,文化批判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长期执教于哥伦比亚大学(1946~1962)。主要著作有《韦伯社会学文选》(与格斯合译,1946年)、《性格与社会结构》(与格斯合著,1953年)、《白领:美国中产阶级》(1953年)、《权力精英》(1956年)和《社会学的想象力》(1959年)等。在其代表作《社会学的想象力》中,米尔斯提出了“个人麻烦”(Private Troubles)和“公共问题”(Public Issues)概念。社会学想象力,就是要区分“个人麻烦”和“公众问题”,善于将个人行为放在社会结构中进行理解。1964年,美国社会问题研究会设立了“米尔斯奖”,奖励那些“在杰出社会学米尔斯研究传统指导下,致力于增进对人与社会的理解,最能代表优秀社会科学研究的著作”。
乔恩·谢泼德(Jon Shepard)和哈文·沃斯(Harwin Voss)在《美国社会问题》一书中认为:“一个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社会一部分有影响的人物认为不理想、不可取,因而需要社会给予关注并设法加以改变的那些社会情况即为社会问题。”(谢泼德、沃斯,1987: 5)这一定义强调了主体的判断。
我国老一辈社会学者孙本文先生认为,“社会问题就是社会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共同生活或进步发生障碍的问题”。当社会秩序安定,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顺利安全,社会是没有问题的(孙本文,1947: 167)。这一定义以社会秩序为中心。
人物链接:孙本文
孙本文(1892~1979),字时哲,江苏吴江人,我国著名社会学家、社会心理学家。191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21~1926年留学美国,1922年获美国伊利诺大学硕士学位,1925年获纽约大学社会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曾任复旦公学教授,中央大学教授、系主任、教务长、师范学院院长,国民政府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1926~1928年在复旦大学讲授社会学;1929~1949年任中央大学教授,并长期兼任社会学系主任。1928年与吴泽霖、吴景超等发起成立“东南社会学会”。1930年,发起成立中国社会学社,任理事一职,并主编《社会学刊》。1928年国立中央大学设社会学系后,孙本文任系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长期在南京大学任教,1979年2月21日逝世。孙本文既是中国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也是将西方社会学系统介绍到中国的主要学者。
北京大学袁方教授主编的《社会学百科辞典》中对社会问题是这样定义的:“社会中的一种综合现象,即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现象。”(袁方,1990: 49)这一定义强调问题就是失调。
王康教授主编的《社会学词典》中将社会问题定义为:“指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某些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发生了与现实的社会环境失调(即相异或发生矛盾),并引起人们普遍注意,需要以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的现象。”(王康等,1988: 117)这一定义突出了变迁中的失调。
北京大学编写的《社会学教程》中则把社会问题定义为:“是社会中发生的被多数人认为是不合需要或不能容忍的事件或情况,这些事件或情况,影响到多数人的生活,而必须以社会群体的力量才能进行改进的问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1987: 333)这一定义突出了多数人的体验与承受力。
陆学艺主编的《社会学》一书将社会问题定义为:“凡是影响社会进步与发展,妨碍社会大部分成员的正常生活的公共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它是由社会结构本身的缺陷或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结构内出现功能障碍、关系失调和整合错位等原因造成的;它为社会上相当多的人所共识,需要运用社会力量才能消除和解决。”(陆学艺,1996: 78)这是一种结构缺陷的问题定义。
雷洪在其专著《社会问题——社会学的一个中层理论》中将社会问题界定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中产生和客观存在的,影响(或妨碍)社会生活和社会机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期望予以解决,目前需要和只有以社会力量解决的社会失调现象。”(雷洪,1999: 8)这一定义强调了解决问题的必要性。
在众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对社会问题的界定,本身就是一个科学的认识过程。一般而言,人们往往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界定社会问题:社会功能上是否使社会运行、社会秩序失调;后果上是否影响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或生活;标准上是否符合社会的主导价值标准和规范标准;程度上是否有解决的迫切性。
具体而言,在对社会问题下定义的时候,又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①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有些社会问题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出现,人们才予以重视,如人口老龄化问题、贫困问题、离婚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等。②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每个社会都有着不同的规范体系、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因此每一个社会对具体的社会问题的看法会有所不同。某些现象在一国是社会问题而在另一国可能是正常的现象。在中国,数千万的婚龄期男子未婚,成为一种重大的社会问题,而在欧美社会中,独身主义是一种时尚或生活方式而不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文化的差异性会直接影响对社会问题的界定。③研究者本人的理论素养、兴趣、研究视角的差异。有的学者喜爱以理论模式解释社会问题,有的喜爱实证分析方法,有的偏爱从社会环境中找原因,有的愿意在问题界定者的主观方面挖掘原因。同时,由于研究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对同一种社会现象会有不同的认识。④社会观念的发展变化。社会是在不断地进步的,人们的观念在信息时代变化也非常之快,因此,评价社会问题的标准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但这并不是说对社会问题的界定是任意的,我们在对上述定义的研究中也可发现某些具有共同性的要素,这些共同的要素也就是社会问题界定的基本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对社会问题的定义是:社会问题是违背社会主导价值、干扰社会成员健康生活、妨碍社会协调发展、引起社会成员普遍关注的一种公众问题。我们之所以把某一社会现象称作社会问题,是因为某种公众问题在空间上涉及的范围广大,在时间上延续了一定的时期,在后果上已经危害到社会中相当部分或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 社会问题界定的条件
1.客观性的事实依据
社会问题具有客观意义,这种客观事实必然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即一种现象、一个事件、一种行为,而且是十分具体的。社会问题的客观性,其一是指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不管我们承认与否,它都客观地存在着。社会问题是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的某种具体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臆想。对社会问题的认识,是以社会生活中存在某种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社会现象为客观依据的。没有客观事实的存在,社会问题就无法确认。有的社会问题尽管一时还未被人觉察或认识,但它依然客观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对社会生活产生若有若无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会逐步凸显,最终也将会为人们认识和接受。例如,人口膨胀成为我国的社会问题,是基于我国的人口已达13亿,而我国的可耕地只有15亿亩,庞大的人口已成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沉重负担这一客观事实。同样,我们讲贫困是社会问题,是基于农村还有8200万人生活在年均收入不足2300元的贫困线以下,城市还有2000多万人要最低生活保障帮助这一事实。一般而言,社会问题对广大社会成员来说,是一种消极性的社会事实。标示论认为偏差行为的原因在于人们的反应,如贝克(Howard S. Becker)认为:“社会群体为构成偏差的违法者制定法规,以及将这些规则应用到一些特殊的人的身上,并且将他们指称为局外人,以造成偏差产生。”(Becker, 1963: 9)按此理解,就可以推导出“社会群体为犯罪的人制定法律,因此才会制造出犯罪”这种结论。这种理论在于因果倒置,就如同因为我们制造了“强盗”这个概念,才有了真正的强盗,我们取消强盗的概念,强盗也就会消失。这是一种概念的游戏,完全不顾客观的事实。标示论在认识偏差行为的主观活动方面,给我们某些启示,但在寻找偏差行为的原因方面,忽视了客观性因素。因为,社会问题毕竟不是由观念决定的,而是由客观事实决定的。
2.影响到许多人的公众问题
社会问题具有一种数量含义。引起社会问题的现象通常是一种“公众问题”而非“个人麻烦”。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很有见解地提出要区分这一现象。“个人麻烦”产生于个人性格,也同别人的直接接触有关,但它发生在有限生活领域内,麻烦属于个人的私事,它是个人感到自己的利益或生存条件以及所持有的价值观念遭受威胁时所产生的,需通过个人的行动加以克服。“公众问题”却是涉及整个社会的问题,是属于大众的事,它超越了个人狭小的生活环境,与全体社会成员或相当大部分社会成员生活密切相关。它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公众问题”往往是社会的结构失调、行为规范失范和社会运行失控引起的。它的产生并不是少数人的责任,它的解决也要通过广大社会成员的集体努力,因而具有群体性。例如,在一个城市中,只有几个或几十个人找不到工作,这仅仅是少数人的个人麻烦,与该城市绝大多数人无关。麻烦的原因可能是个人的素质不佳、能力不强等,要解决只要从提高个人的素质入手即可。但若这个城市有成千上万人找不到工作,那就是由“个人麻烦”上升为“公众问题”了,其通常是社会结构性因素引起的,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萧条、制度弊病等。社会问题威胁或触犯了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因而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多的人对这种社会现象持否定态度,认为这种现象有问题,都感到社会必须加以关注和改变这些问题。公众问题一般涉及较大的规模、数量,也涉及社会结构因素。
3.违背社会的主导价值与主导规范
社会问题也具有主观方面的意义,这是指社会成员的知觉判断对界定社会问题起着重要作用。将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定义为社会问题,是因为社会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现象或行为有悖于社会的主导价值和主导规范,正好反映出公众的价值观念和认识的标准。否则,一种现象或行为即使为某个人或某一集团所深恶痛绝,也不会被认为是社会问题。以贫困为例,在早期西方社会中,人们并不将贫困视为一种社会问题。一般人和统治者认为,贫困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是穷人自己能力太差或本身就是社会竞争中的弱者导致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些理念被更多的人所接受,诸如平等、自由、博爱、人权等,贫困才开始被看作一种社会问题,政府才着手解决,实施了普遍的社会福利制度。还有如男女平等问题、种族歧视问题,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中,人们并不将其视为社会问题,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日益重视,这些问题才成为社会问题。假如婚姻不是基于永久结合的观念,基于男女平等的观念,则离婚、家庭暴力就不成为家庭问题。也就是说,一旦某种观念被许多人所接受并被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某些原先违背这些价值的并不为人所重视的现象或行为,就成为社会问题。原来事实上存在的社会问题就由潜伏状态显现出来,成为现实的社会问题。反之,当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变化了,某些原本是社会问题的现象就不成为问题了。例如,当社会对同性恋群体有了科学的认识后,整个社会的态度变得宽容,不再将同性恋群体视为越轨群体。社会价值体系是社会制度存在的基本条件。社会问题常受不同的价值判断的影响而产生矛盾现象,我们在研究社会问题中应该注意这一特点。通常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体系成为判断社会问题的标准,但反过来推论,没有价值判别标准就没有社会问题,则是不科学的。有的社会学者(如价值冲突论者)推而及至,认为社会问题是社会价值判断所造成的,没有社会价值观就没有社会问题的存在。这些学者的失误在于,将判别社会问题的价值标准视作判别社会问题的唯一标准,并忽视了社会问题的客观性意义。社会规范则是社会主要价值观念的体现,社会问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常常表现为与社会规范的冲突。
4.与人的道德抉择有关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行为具有社会目的性,行为是由主观意志支配的。同时人们也知道,为达到一定的行为目标,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行为成本。有些问题虽然人们难以接受,但因它并非人的意志行为或它不一定是由人们有意识造成的,人们不易将它看作社会问题。因为这类问题的产生,不涉及人们的道德行为,不容易激发起人们的道德情感,也是社会规范无法包容的。也就是说,当有些问题是由自然因素所引起,或是人们无意中造成的,其社会的道德价值为零时,这类问题不易被定义为社会问题。诸如严重的自然灾害,人们一般不将它看作社会问题。相反,凡是具有明显的道德意志的抉择倾向,并违背社会规范的有意识的行动,则很容易被人们视为社会问题。同样是疾病,人们没有将心脏病视为社会问题,而将艾滋病视为社会问题,是因为艾滋病是由人们的性混乱和吸毒交叉感染引起的,是一种人为的越轨性行为。各国社会中存在的诸如吸毒贩毒、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没有一个社会学家,也没有一个政治学家、经济学家、伦理学家会否认它们是社会问题,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也认定它们是社会问题。社会中有一种倾向,即当某一问题越是与人的行为选择中的道德价值有关,具有鲜明的道德意志抉择的行为,并且直接与公认的社会价值体系和社会规范体系所冲突、对立时,越是容易激起人们的道德情感,越是易被视作社会问题。
5.社会问题具有可改变性
社会问题的认定也与社会成员的主观能动性有关。社会问题的发生是由社会结构性因素造成的,它所造成的后果是社会性的,涉及整个社会生活;它的消除和解决也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努力可以做到的,对社会问题只有通过社会的力量才可能改善和解决。人类改善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断提高认识,如人们视污染为社会问题,表示了人对健康和保护自然环境这些方面的认识的进步。西方社会在理性主义占统治地位之前,对贫困的争论往往陷于传统宗教上的善恶之争,理性主义将其变成了可做实证主义分析并能解决的问题,创造了“社会控制”这一概念。此概念认为贫困是可以改变的,从而否定了这些问题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改变的现象。“人类可能利用理性以增进人的生活条件与幸福,基于这种新的理性观念及其内涵,若干原来只被视为可悲可叹的社会情况才开始被视为问题。”(尼斯贝特,1961: 5)二是不断提高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之前,由于物质产品匮乏,人们无力改变贫困,将贫困当作一种无可奈何的自然现象。当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之后,人们有了消灭贫困的能力和条件,才将贫困视为社会问题。同样人口问题也是如此,当人们认识到无限膨胀的人口将带来沉重的负担,人们对待人口的态度才开始改变,中国人由崇尚多子多福到控制人口,西方多数人由反对堕胎到保护堕胎的权利。而且,现代的科学技术也为解决人口膨胀提供了条件。而当人们没有意识到或根本没有能力去改变它时,就不会将这一现象视为社会问题。
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教育领域都会碰到某些公共问题,但这些问题是否都是社会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经济领域中的就业问题、住房问题、贫困问题,由于涉及的人员太多,损害了相当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产生了严重的后果,这些原本是经济领域的问题就转化成了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共同体遇到的公共问题。但同时,经济领域中的生产、技术、经营、分配、消费、金融、产业结构等许多问题,仍然是经济问题,并没有转化为社会问题。
一个社会现象或一种群体行为,在大致符合上面五个条件的情况下,我们才将其定义为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