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改革之初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林毅夫,1994)。1978~1984年,大约99%的农业经营单位实现了从生产队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关研究表明:这一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对整个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39.98%(乔榛等,2006)。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业产业开始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小规模家庭经营的效率缺陷问题逐渐凸显(张晓山和苑鹏,2009)。第一,市场机制失灵。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决策单位虽然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但在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环节和农产品销售环节存在遭遇双边垄断夹击的风险,农户市场地位难以与工商业资本相抗衡,讨价还价的能力低下。第二,信息分布不对称。由于经营规模小且分散,不仅农户很难获取完整、准确、及时和有效的市场信息,同时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垄断,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增加了农户生产、购买和销售的盲目性。第三,农产品供给由短缺转为过剩。从这一时期开始,农产品供给已从短缺转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许多农产品出现了结构性或阶段性的过剩,农产品供求关系从供给导向转向市场需求导向,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各类农产品越来越难实现其经济价值,农民增收的形势十分严峻(纪良纲和刘东英,2006)。第四,消费市场需求结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农产品的安全性,但是仅仅依靠单个农户的微薄力量很难满足消费者的这一需求偏好,其原因涉及诸多层面,例如技术限制、资本约束和市场失灵等。
在上述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最先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应运而生,并且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逐步推进,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进入新世纪,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003年3月,《新农业法》首次指出:“国家将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200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并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2006年1月,农业部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此拥有了合法身份,能够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与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开展经济活动。2008年1月,财政部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农业部的权威统计,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24.64万家,参加农户共计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32%(孙鲁威,20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引起了国内众多学者的关注,他们从不同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解释。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节约交易成本的产物(黄祖辉,2000;苑鹏,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林坚和马彦丽,2006;黄祖辉和梁巧,2007)。(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向农户提供各类服务的载体(张晓山等,2001;国鲁来,2003;孙亚范,2003;傅晨,2004;孔祥智等,2005;夏英等,2010)。(3)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途径(廖建平,1999;冯开文,2003;唐宗焜,200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是农民和农业适应市场化的需要,更是农业组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黄祖辉,2008)。
从各个地区的发展实践来看,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强者牵头”和“弱者参加”的典型特征(黄胜忠,2008)。“强者”是指龙头企业、供销社、运销大户和生产大户等,而“弱者”则指普通小农户。由于各类参加主体的资源禀赋、参加目的和扮演的角色均存在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具有高度的异质性,进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核心-外围”式的圈层结构(马彦丽和孟彩英,2008)。在社员异质性的条件下,特别是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的资源禀赋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合作社的创办和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靠核心社员提供,造成了合作社的名义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分离的现象。换言之,在名义上,合作社是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实际上,合作社所有权是由部分核心社员控制。以往研究认为,在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和治理特别强调能力和关系,核心社员因掌握关键性生产要素(资本、市场和社会关系等资源或能力)而拥有绝对控制权,普通社员则受到自身利益和能力限制,往往愿意主动放弃组织决策权和剩余控制权,旨在换取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等方面的利益(黄祖辉和徐旭初,2006)。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普通社员与合作社之间除了身份的隶属关系以外,更多的是属于一种合约交易关系(在实践中,农户与合作社订立交易合约的现象便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那么,由此引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小农户参加合作社后,合约交易关系是如何安排的呢?
另外,作为拥有 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中国受农业资源的约束十分明显,人均耕地规模不足0.1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但是,在有限的人均耕地资源约束条件下,中国成功地解决了国内的粮食供给问题,而这一伟大业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农业化学品投入要素的加速施用(宁满秀和吴小颖,2011)。然而,农业化学品投入要素的集中施用不仅可能危害到农产品的质量和后续年份的产量,而且会威胁到农业生态环境和公众身体健康。这些问题不仅体现了农业自然资源固有的脆弱性,更凸显了理解农业政策对农户生产行为影响的重要环境意义。理论上,农业生态环境与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农户的施肥和施药行为又可能会受到合约安排的影响(Hueth et al.,1999)。那么,合作社内部交易合约安排对农户生产行为具有怎样的影响?
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这些问题尚没有引起国内学者的足够重视。纵观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学者们所考察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或行为(郭红东和蒋文华,2004;张广胜等,2007;朱红根等,2008;赵佳荣,2008;卢向虎等,2008;张晓雯,2011)。(2)农业组织化对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效益的影响(胡定寰等,2006;祝宏辉,2007;郭建宇,2008;孙艳华等,2008;徐健和汪旭辉,2009;黄祖辉和梁巧,2009)。(3)市场主体间的最优合约安排(黄祖辉和王祖锁,2002;周立群和曹利群,2002;邓宏图和米献炜,2002;吴秀敏和林坚,2004;郭红东,2006;吴德胜,2008;郑江淮和胡小文,2009)。(4)市场主体间的合约关系稳定性(尹云松等,2003;刘凤芹,2003;赵西亮和吴栋,2005;王爱群等,2007;王亚静和祁春节,2007;赵晓飞和李崇光,2007、2008;徐忠爱,2008、2011)。为此,本研究将以某一具体产业为例,利用农户实地调查数据经验考察合作社内部交易的合约安排,并进一步就合约安排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进行定量分析。本研究之所以选择从农户的视角就上述问题展开具体分析,关键的理由在于:受社员异质性的影响,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与不同类型的普通社员进行交易时所执行的合约安排往往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换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交易存在多种多样的合约安排。若从合作社的视角来考察上述问题,不仅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且还存在操作上的困难。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从农户的视角来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交易合约安排可能会遗漏某些重要变量,但属次优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