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观念/规范的秩序意涵:应用层面的问题二
一 观念与外交政策的一般理论
毫无疑问,观念对人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比如在前现代社会,人权、主权、工具理性等概念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人们不会为捍卫其中某一观念而进行论争,也不会遵循其中某一观念的逻辑套路展开博弈,一城一池的得失不会激起尚不存在的民族主义情绪。在现代社会,人们无法想象在主权国家体系外还会有其他什么样的世界政治架构,也很难理解诸如古代中国妇女裹足的传统。古今对比,观念在人类行为中的“扳道闸”作用清晰可见。正如马克斯·韦伯在20世纪初所说的那样,“并不是观念,而是物质和概念上的利益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为。然而常常是由观念所形成的‘世界镜像’(world image)像扳道工一样决定着受利益动力驱动的行动运行的轨道。”人们之所以很难发现观念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是因为它已经内化到人的认识之中,成为人们认识中理所当然的东西。某一观念一旦成为互动行为体的共有观念,它就成为大家共同认可而无须再探讨的问题,如此一来,观念就从最深处影响了行为者的“视域”,限定了其行为可能的“扇区”,而行为者自身却浑然不知,甚至还会极力否认观念对自己行为有任何影响。作为人类行为的一种,外交政策自然也不例外。举例来说,主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就规定着外交行动可能的范围,它使人忘记了“另一种生活方式”的可能性,外交行为主要围绕着维护、尊重主权等套路展开,而不去考虑其他的行事逻辑。
那么,观念是如何影响外交政策的?这是在为观念争取了本体地位之后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对于这一点,传统理性主义学者和新近的建构主义学者分别从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视角进行了探讨。两派学者的分析各有所长,并且在本质上并不冲突。
(一)个体主义的解释路径
自由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和他的学生朱迪斯·戈尔茨坦(Judith Goldstein)1993年主编的《观念与外交政策》一书被认为是一部为建构主义兴起作铺垫的过渡性作品。在该书中,戈尔茨坦和基欧汉从个体主义的视角出发,为观念与外交政策研究设定了分析框架,并探讨了观念影响外交政策的内在机制。他们将观念分为三种形态:世界观、原则化信念和因果信念。
三种观念形态中,最深层次的当属世界观。它既包括宇宙论、本体论等关于世界本质的认识,也包括“何为恰当的”等伦理学观点。世界观深刻地影响着人们认识和思考世界的方式以及言传身教的模式,从而最广泛、最深远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受世界观影响和塑造的是关于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和因果逻辑(logic of consequentialism)的信念。基欧汉和戈尔茨坦将适当性逻辑信念称为原则化信念,即关于对与错、正义与非正义标准的规范性信念,这些原则性信念影响着人们关于利益的界定,从而决定着战略计算的逻辑起点。比如在启蒙运动之后,维护个人权利成为“天然的”合法诉求,是人们行为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而这在前现代的奴隶制社会中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对于有关因果逻辑的信念,他们称之为因果信念,即关于原因—结果关系的信念。因果信念与逻辑思维不能等同,逻辑思维是在明晰因果关系之后开展的逻辑推演活动,而因果信念是在因果关系不明晰的情况下对社会权威及精英提出的因果命题的一种集体认可。比如气候政治的兴起,正是受“经济发展与气候变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命题的影响。
这三种形态的观念只是理论上的分类,在现实中它们往往是以混合形态出现的。自由制度主义学者进一步将观念影响政策的机制归结为三种路径:提供原则化或因果性路线图、在不存在单一均衡(unique equilibrium)的地方影响战略、嵌入制度当中。首先,如前所述,观念起到扳道闸的作用,它使人相信某些规范性原则和因果信念,在人的认识中排除了其他解读的可能性,从而将人可能的行为选择限定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其次,当行为体间的博弈所能达到的平衡有多种可能时,即行为者在通过纯粹的战略计算面临多种选项时,观念可以影响行为者的战略选择,从而影响结构层面上平衡的达成。最后,当互动的行为体拥有某种共享观念时,这些观念会被嵌入规则、规范和制度之中,通过制度固定下来,并随制度生命的存续而产生持久的影响。总之,观念排除了其他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可能性,在战略博弈有多种可能选择时影响战略选择和最终所达成的平衡的类型,并且会以制度、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成为新的“游戏规则”。
(二)整体主义的解释路径
建构主义学者在观念问题上对自由制度主义所作努力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个体主义上。建构主义学者认为,自由制度主义学者以个体行为者为分析对象,这种方法论上的选择决定了他们必须将个体行为者的认同和利益看成是既定的,否则就失去了分析的起点。如此一来,戈尔茨坦和基欧汉所列的三种形态的观念中,只有因果信念可以较好地融入行为者的行为范式,而世界观和道德原则则很难融入。这是因为,世界观和道德原则要改变的是行为者既定的认同和利益,而后者恰恰被自由制度主义设定为分析的起点。因此,这种方法论选择存在自我矛盾的严重弊端。建构主义者进一步深刻指出,这种方法论上的弊端,起源于自由制度主义者本体论上的弊端。自由制度主义将观念视为“个体持有的观念”,这一定义剥离了观念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和整体性特征,致使观念丧失了其固有的整体性效用。
基于本体论和方法论上的不同立场,建构主义者倾向于在结构层面理解观念。芬尼莫尔倾向于用规范这一概念,她将规范定义为“行为体共同持有的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认为规范就是集体所持有的行为观念,观念可以为个人所持有,但规范必须是共有的,是存在于各个主体及主体间的,因此是社会性的。她进而指出,社会结构(意指规范)通过适当性逻辑影响行为者的行为。处于社会结构之中的行为者会自觉地问自己:“我现在处于什么样的情景之中?在这种情景中我应该做什么?怎么做?”通过这一逻辑,社会结构赋予行为者责任和义务,并限定他们行为的范围。这与从个体理性出发的“我想要什么?我如何能够成功得到?”是完全不同的逻辑。建构主义者不否认因果逻辑对行为者的重要影响,但强调社会结构对行为者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适当性逻辑而进行的,并且这一逻辑对人行为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与芬尼莫尔单纯强调适当性逻辑相比,亚历山大·温特、彼得·卡赞斯坦以及罗纳德·杰普森等人则同时强调了规范赖以产生影响的适当性逻辑和因果逻辑。他们将规范划分为管制性规范(regulative norm)和建构性规范(constitutive norm)。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理论意义上的,现实中的规范基本都是二者的混合。相应地,规范同时具有因果作用和建构作用,规范的因果作用可直接塑造行为者利益,并进而决定了行为者的行为;规范的建构作用可塑造行为者的身份认同,身份认同决定行为者利益并进而决定其行为。显而易见,前一种影响路径对应的是人类理性中的因果逻辑,后一种影响路径对应的是人类理性中的适当性逻辑。规范正是通过人类行为的两种逻辑产生影响,建构行为者利益,塑造行为者行为。具体到国际政治中,就是国际规范通过管制作用和建构作用,塑造着国家的认同和利益,并最终影响国家的对外政策。保罗·科维特和杰弗里·勒格罗关于规范影响行为的总结更为清晰和明确。他们将规范影响行为的路径分为三种:一是建构身份,塑造利益;二是塑造行为者的工具主义意识(即基欧汉和戈尔茨坦所说的因果信念);三是影响其他规范性结构。如果将传统理性主义的内核理解为工具理性的话,那么第一种作用可以改变工具理性的分析起点,第二种作用可以重塑工具理性所依据的因果信念,第三种作用提供规范变迁的内在动力。不难发现,这三类影响方式中的前两类与自由制度主义者的理解可谓殊途同归。
(三)对两种路径整合的尝试
从以上分析可知,建构主义者关于观念/规范的作用机制与新自由制度主义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他们对观念/规范的本体定位。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只侧重对个体持有的观念的探讨,而建构主义者强调了观念/规范的社会性和整体性特征,强调必须从整体主义角度进行探讨。除了这一区别之外,无论新自由制度主义还是社会建构主义,实际都注意到观念/规范是通过人类行为所遵循的因果逻辑和适当性逻辑发挥作用的。二者都包含着“超越人类理性”这一含义,这一共识实际是沟通和整合二者的最为根本的途径。
新自由制度主义关于世界观形态的观念和对第一条影响路径的论述非常深刻,体现了其宏大的历史和理论视野。建构主义因其天生的自由主义倾向,没有就此进一步展开探讨。然而,这一问题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意义极为重大,理应为学者所重视。新自由制度主义关于观念的另外两条影响路径与建构主义几无差别,完全可以归纳为规范的两种作用。因此,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将新自由制度主义关于观念分类的第一种形态和影响机制的第一条路径整合到建构主义的框架之中,即在强调规范的因果作用和建构作用的同时,重视世界观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意义,并以更为宏大的视野审视国际关系及人类历史。
二 观念/规范塑造秩序的一般机理
(一)观念/规范是广义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世界观类似,关于秩序的定义也存在物质主义和观念主义的分歧。物质主义对秩序的定义与沃尔兹意义上的“结构”基本没有区别,主要指同质行为体的权力对比和排列规则。观念主义对秩序的理解更为综合,涵盖了物质和观念的双重含义。从赫德利·布尔的无政府社会到巴里·布赞的世界社会,从亚历山大·温特的三种无政府秩序类型到约翰·鲁杰关于“什么将世界联系在一起”的论述,学者们越来越注意到观念性因素在秩序中的重要意义。正如布赞所提醒的那样,“在主流国际关系学界,国际体系的概念几乎总是按照一维角度进行描述的,由此而产生的评价必然带有偏差……欠完备的国际体系概念对于这个学科扮演了普罗克汝斯忒斯束身衣的角色”。事实上,真正成熟的理性主义者也不会避讳观念的重要性。正如基欧汉在思考观念发挥作用的机理时简短却又深刻地指出的那样,“在国际政治中,物质还是观念作用更大这样的本体论问题在宏观层次上没有答案,所以没有意义。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观念起到什么样的作用,通过什么因果机制起作用。”因此,从本体论角度来看,物质性因素和观念性因素都是秩序的构成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观念本就是秩序的一部分。另外,从发挥作用的类型来看,观念也并非不能发挥类似物质性因素的管制作用,比如在主权国家体系中,国家行为体对主权观念的遵守很难说没有权益计算的考量。因此,即使仅考虑管制性作用这一点,观念也足以成为秩序中不可忽视的构成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观念本就是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观念/规范限定行为者的世界观和对利益的认知
每一种具体的观念背后都有深刻的世界观立场,而关于宇宙论、本体论的观点构成了人们认识世界、认识宇宙的逻辑起点。当观念在某一社会群体中成为共有知识(即规范)之后,其所暗含的世界观也就会在该群体中逐步扩散和内化。而新的世界观立场的确立会在最深层次上改变行为者对世界的认识,进而重塑行为者的行为。恰如帕斯卡尔(Pascal)所言,“在比利牛斯山脉的另一端,真理是不同的。”在国际政治中,对世界的认识决定了行为者的秩序观念。如果行为者认为世界是从某一中心向外扩展的等级制结构,那么相对弱小的国家就会围绕在中心强国周围,遵循服从强者的逻辑,强者也会在适当顾及弱者自尊的同时依靠自身强大实力处理弱者之间的矛盾,维持国家间秩序的稳定,比如古代东亚地区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秩序”;如果行为者认为世界是由彼此平等的(起码在原则上如此)主权国家组成的均等结构,那么相对弱小的国家就会极力争取提高自身的国际地位,相对强大的国家也会有一定的自我克制力,尽量不去侵略和干涉相对弱小的国家,比如当前东亚地区的主权秩序;如果行为者认为世界是由国家和个人、公司、各式各样的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组成,那么行为者就会不停地在各种行为体之间进行角色转换,国家间关系不再是国际政治的主要内容,甚至不再是重要内容,世界政治秩序就会是一种多层次、多领域纵横交错的立体网状结构。这种图景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尚未出现过,具有较强的后现代色彩。持不同世界观立场的行为者,其身份认同、物质需求、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存在非常大的差别,这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已经有所体现。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当今以个人主义和科学主义为主要标志的现代西方世界观盛行于世,它颠覆了人类传统的世界理念,全方位地影响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身处其中的人们或许对这一点并未深刻察觉,但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人类理应探索和珍视秉持另一种世界观、过另一种生活的可能性。当这种意识将来上升到整体层面时,相信人类生活的关注点和行为方式都会再次发生革命性变化。
(三)观念/规范的适当性逻辑引导行为者主动发挥价值理性进而重新界定利益
前文已经区分了人类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并且指出两种理性对人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影响机理。价值理性的作用产生于利益界定之前,表现为对行为者利益认知的塑造;工具理性的作用产生于利益确定之后,表现为对行为者具体行为方式和手段选择的引导。依据这种划分,规范的建构作用所能影响的正是行为者利益确定之前的价值理性阶段。人是拥有价值理性的,因此人关于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非正义的理解是可以通过外部的影响和自我的反思而不断发生变化的。作为社会整体结构的规范,其适当性逻辑含义(自由制度主义者称之为原则化信念)正是指对“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非正义”标准的规范性界定。这样一来,人性中的价值理性要素为规范建构性作用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空间。正是由于人类价值取向的这种可塑性,规范才得以解构和重构行为者的价值取向,重塑行为者的利益诉求,改变行为者战略计算的逻辑起点,影响行为者的战略互动,并最终反映到物质性秩序的层面。
规范在最根本意义上建构行为者的利益,其适当性逻辑对人类行为的改变无疑是巨大的。比如在启蒙运动之后维护个人权利成为“天然的”合法诉求,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人们行为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而这在前现代的奴隶制社会中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行为者行为方式的改变沿着自下而上的路径重新塑造着整体的物质性秩序,比如尚处在现代化进程之中的东亚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走向后现代的欧洲相比,对国家、超国家、NGO等国际政治行为体的理解是非常不同的,与之相应,地区秩序的差异是非常显著的。事实上,这种差异已经远远超出国家间关系和战略态势的范畴,而是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维度,是一种全方位的根本性差异。
(四)观念/规范影响行为者的因果信念从而塑造行为者间博弈的类型
正如前文所言,人是理性的,但非全知全能。如果说规范的适当性逻辑影响的是行为者的价值理性,那么规范的因果性逻辑则弥补着行为体工具理性的局限性。
从工具理性意义上讲,行为者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限会带来行为决策和手段选择上的困惑。比如行为者会问:“做坏事到底会不会遭受报应?”“近几十年的气候变化是否主要是由生产的发展引起?”这些问题很难得到明确的答案。另外,在行为者互动过程中,即使完全按照工具理性的逻辑展开博弈,也有可能存在多种均衡模型。对这类命题的疑问和按所谓理性逻辑推演出的多种均衡模型,实际带来的是行为者决策的困惑。这种情景就为规范中所包含的因果信念提供了用武之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等近似宗教性的俗语引导人们相信当前的善恶与未来的命运是紧密相连的;类似“近几十年的气候变化不是受地球气候周期的影响,而主要是人类碳排放的增加导致的”这样的命题,引导人们相信碳排放量的增加与气候的变暖之间存在高度的线性正相关关系;“民主和平论”这样的学说引导人们在国家间博弈中存在多种策略选择时倾向于对民主国家更为放心而对非民主国家更为提防。由于人类依据工具理性无法彻底解决这些疑惑,以命题形式出现的因果信念就得以影响行为者的因果逻辑,并塑造他们的行为。一言以蔽之,如果说适当性逻辑在工具理性的起点之前发挥影响,那么因果信念则在工具理性的终点之后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