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和积累理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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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为一种演化理论的劳动价值论

在此尾论里,我们要提出两个具有结论性的意见,其一针对的是斯拉法主义者斯蒂德曼,其二针对的是演化经济学家霍奇逊。

部门内给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与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斯蒂德曼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单向的、决定论的关系。究竟哪一种技术条件成为起调节作用的技术条件,是不能脱离市场价值的形成而预先决定的。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市场价值的概念是与资本主义经济固有的非均衡和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的。这里所说的不确定性,首先是指资本主义生产的手段和目的、条件和结果之间的联系的不确定性。生产的技术条件是价值增殖这一目的的手段或前提,但问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不仅事先无法确知价值增殖的程度,而且不能预先了解什么是为社会认可的、在部门内起调节作用的标准技术条件。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这种不确定性又体现为供给和需求、剩余价值生产和剩余价值实现的相互联系的不确定性。马克思经济学不仅解释了这种不确定性产生的根源,而且试图通过价值范畴来把握这种不确定性。由于价值概念(以及用价值概念规定的资本概念)是这种不确定性在理论上的反映,其本身就具有如下特点:商品的价值量是无法依据物质消耗系数而预先测算的。这当然不是说价值永远不能以某种方式得到测度(价值量具有某种“事后的”可观测效应)这里所谓“事后”,指的是在商品实现之后。“新解释”学派(the New Interpretation)采用以净量值度量的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MELT),并用其定义货币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便属于一种事后的测度方法。,而只是强调不能单凭生产中的物质消耗系数来推算商品的价值。因此,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劳动价值论既是分析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理论工具,同时还反映了人类认知的某种限度,这就像量子世界中的不确定性会反映在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上一样。捷克哲学家泽勒尼在谈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时曾指出:“在对人类理性的界限的看法上,马克思接近康德甚于接近黑格尔。”泽勒尼:《马克思的逻辑》,荣新海、肖振远译,张峰校,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第237页。这一论断是十分深刻的。泽勒尼在谈论这一问题时没有片言只字涉及劳动价值论,而在笔者看来,劳动价值论恰恰是支撑他的论断的最有力的论据。在此还可为泽勒尼的论断再补充一点:这种认识论意义的界限,反映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人类实践活动的本体论限度。在这个问题上,亦可将马克思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加以比较——后者通过“理性选择”概念提倡一种在认识上没有限度的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的僭妄尤其体现于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均衡理论,这个理论等于宣布,人类可以为其经济组织找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在“冷战”结束后,这一理论自然就成为福山所谓“历史终结论”的理论支柱之一。接纳一般均衡论意味着赞同人类经济组织的“历史终结论”,这大概是许多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信奉者没有料到的。

英国学者霍奇逊是当代著名演化经济学家,有趣的是,20世纪70年代,他还一度是斯蒂德曼的追随者。在转变为演化经济学家之后,霍奇逊又调转矛头,批判了作为斯蒂德曼理论基础的斯拉法主义。 霍奇逊对斯拉法主义的批判,见G. M. Hodgson, Evolution and Institutions: On Evolutionary Economics and the Evolution of Economics(Cheltenham, U K: Edward Elgar,1999), pp. 52f,尤见note 7。霍奇逊早年一度接受了斯拉法主义,并据以批评马克思,见其《资本主义、价值和剥削》(于树生、陈东威译,商务印书馆,1990)一书。不过,霍奇逊晚年虽然反对斯拉法主义,却一直默认斯蒂德曼站在斯拉法的立场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做的批判,并根据这种批判将马克思经济学排斥在演化经济学的谱系之外。在《经济学与演化》一书里,他这样写道: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价值被假定是与既定时刻所具有的最有利可图的技术相关的。价值量与这种技术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联系在一起。按照这个理论,在经济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多样性就不见了。而没有这种持久的多样性,自然选择就没有原料。饶有意味的是,马克思和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一样,仅仅关注于单一技术的产生及其如何获得统治地位。 G. M. Hodgson, Economics and Evolution(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7), p.75.


这段引文充分暴露了霍奇逊对劳动价值论的误解。与霍奇逊的批评相反,在马克思那里,价值并不是由最有利可图——即能取得超额利润——的技术决定的。对市场价值的决定起调节作用的技术条件,并不会给具备这种技术的企业带来超额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在决定哪一种技术在部门内起调节作用时,某种与技术因素无关的社会选择过程也扮演着重要作用。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讨论农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时,马克思明确表达了这种观点,他写道:


产品(也包括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一种社会行为,虽然这是一种不自觉的、盲目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必然不是以土地及其肥力的差别为依据,而是以产品的交换价值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745页(重点标识为笔者添加)。


在这里,生产的技术条件(在农业生产中即指土地的肥力)虽然构成了市场价值形成的必要前提,但绝非其根本的原因;正如马克思所承认的,即便技术条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市场价值仍会随着供求形势和交换价值(即实现价值)的变动——其背后是资本积累基本矛盾的作用——而不断改变。在马克思讨论的谷物部门里,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与再生产失衡相伴随的,这一失衡表现为“虚假的社会价值”的存在,后者被马克思称为:“被看作消费者的社会对土地产品支付过多的东西”。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 1974,第745页。

值得一提的是,演化经济学家梅特卡夫在讨论经济生活中代表性行为的含义时,曾提出了与马克思的上述论断非常近似的观点,他说 见S. Metcalfe,“Knowledge of Growth and the Growth of Knowledge, ”Journal of Evolutionary Economics 2002, 12(3):8。为便于读者理解这段话,笔者根据作者原意增添了括号中的内文。


(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解不同,所谓代表性行为:引者注)是经济过程产生的结果,而不是这个过程的给定前提。


所谓代表性取决于各种相关行为的协调方式,即便“现实”行为者的各种个别行为是固定的,所谓代表性也会随着经济过程而改变。


梅特卡夫的这些观点有助于我们在方法论上理解第二种含义的市场价值概念。在一个部门内,某种特定的技术条件或其产品的个别价值转化为标准技术条件或市场价值的过程,就构成了梅特卡夫意义上的代表性行为;这种代表性行为是经济过程选择的结果,而非单纯由部门内既有的技术条件所决定。因此,马克思经济学并非像新古典经济学那样,仅仅关注“单一技术的产生及其如何获得统治地位”,而是要解释特定的技术条件或其产品的个别价值何以在部门内具有代表性(即成为市场价值),以及这种代表性又何以伴随资本积累基本矛盾的发展而改变。换言之,劳动价值论的分析功能在于解释技术和经济的协同演化梅特卡夫曾经提出了一个三阶段模型,用以概括一切经济演化过程的特点。根据这一模型,经济演化或其结构性转变包含下述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为的变异或微观多样性的形成过程;第二阶段是使变异转变为一种经济变迁模式的选择过程;第三阶段则是行为变异再度发生的过程。梅特卡夫同时也将第二阶段称为“协调过程”。笔者曾简略比较了这个模型和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的近似之处,指出后者以劳动价值论为前提,分析了梅特卡夫所指的“协调过程”。见孟捷《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第222~223页。在此意义上,劳动价值论绝非如霍奇逊所指摘的那样,有违演化经济学的宗旨,反而应被视为“演化的”价值理论,为理解资本主义经济的演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