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中的距离逻辑及关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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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有序、和谐社会的距离逻辑

一 距离逻辑下社会的“三元关系”结构

人的现实存在,必须具有他的肉体、自身的需要、情感、意志、知识背景、思维方法等,但更关键的是,如果人脱离了社会,与社会隔绝,不与社会、他人发生关系,是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体的。也就是说,人类创造了自身存在的社会世界,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社会世界是复杂的,社会关系也是无限多样的,而这无限多样的关系中,抽象起来,就是社会主体、社会客体与社会中介间的关系。从距离逻辑入手去研究社会关系,社会主体、社会客体与社会中介都看成一个有距离的相互作用的系统。这必然导致对人的自由以及社会、历史的研究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三元,即社会主体、社会客体与社会中介“三元一致”的强关系动力情景,也即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体、社会客体与社会中介关系的产生、发展及其相互关系,从而把社会关系的社会主体、社会客体及社会中介看成一个互相生成转化的有机系统,赋予社会关系范畴新的内容,使社会关系观的研究从抽象走向具体的“三元关系”的距离逻辑研究。

在“三元关系”格局中,社会主体、社会客体、社会中介是互相转化的,社会主体必须同时具有社会客体与社会中介的关系规定,也即社会主体要满足社会客体的需要、社会中介的需要,才能真正地把社会主体与客体作为整体,都获得充分的发展。

社会价值是以“三元一致”为导向的。“三元一致”不仅形成了交互性的关系,而且也使社会主体转变成社会客体,社会客体反映社会主体,使社会客体也向社会主体转化,也即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均将自身与对方融合,社会主体中有社会客体,社会客体中有社会主体,二者表现出一种强烈的亲和性和亲和力。相对于社会主客体关系,社会中介关系表现出一种内在的差异性特点。社会中介关系的存在依赖、区别于社会主体、客体的差异性,它是社会主客体自然分离的形式。社会中介关系最终从社会主客体关系中分离出去。

世界是充斥目的、阻碍的世界。原初,社会主体、社会客体被重重距离阻隔,随着人的经验和利用世界的能力的持续增长,越来越以间接手段来取代直接经验,把对世界的直接利用简化为信息中介化。“三元关系”中信息不对称,无法察知社会主客体双方的真实情况,严重损害关系体的利益。对社会主体来说,只有通过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介关系环节,方可抵及社会客体世界,经由社会中介关系,社会主体发现了社会客体,社会客体也因而成为社会主体,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皆在社会中介关系中敞亮自身。这种相遇之中的“敞亮”实质昭示了“三元关系”的一致性。其中,社会信息中介关系表现为一种间接性,具有不依赖社会主体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性,构建社会信息中介关系的功能在于跨距离的融合,实现了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关系的经纬交织。

无疑,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中介关系可以看做社会关系本身的表现方式。社会主客体的统一关系依赖社会中介关系。相对于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之间表现出一种疏离性、对立性,社会中介成为自足性存在,一定意义上捕获社会客体,占有社会主体,将其对象化、有序发展化。无社会中介关系,则社会主客体无规定性。这在客观上需要社会中介关系提供基于时间、空间和技术等的支持,一定程度上使社会中介的地位突出。

人必须同时具有这三种关系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关系的总体存在。资源的稀缺性与需求的多样性决定多元利益冲突的普遍存在,彼此都希望在社会关系中实现利益。这决定“三元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其演变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它们之间的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过程。根本上,博弈双方的利益互相联系、渗透,角色也存在渗透。“三元关系”的对立与冲突必然在一定的包容程度内、在统一取向目标下协调关系。

总之,“三元一致”的强关系是相互关系的一种存在方式。它既是被选择又是选择关系,既是施动又是受动关系。社会主客体关系的存在依赖它们进入社会中介关系结构之中,表现出的关系功能离不开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的相容性的特点。现实生活中的个体要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体,必须和谐地处理社会主客体与社会中介关系,使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以及社会中介在相互作用中达到理解。

二 社会实践关系中的“三元一致”逻辑模型

马克思说:“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他还是属人的自然存在物,是为自己本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326页。如果说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着重讲的是人不得不被自然外界对象所规定,人无论如何离不开自身之外的自然对象,即人的“受动性”的话,那么,人作为属人的自然存在物则着重揭示了人的“自为性”的“能动性”的特质。实际上,人如果仅仅是自然存在物,他就和其他自然物完全一样,只能消极被动地适应周围的自然对象,同身外之物只能发生自在的、本能的对象性关系。

因此,马克思在指出人是自然存在物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人是有生命力的、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能动的自然存在物”。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第105页。对人来说,身外对象的自然存在物并不是直接地、现成地、完全地能满足人的需要的。而人自身的自然器官和机能事实上并不完全是由自然界所直接提供的,它同时也是由于人自己的社会历史活动才成为属人的自然存在物的。因此,马克思在物质观上的历史贡献就是发现了人类物质性的生产劳动或者说人与物质世界、人与自然统一的社会实践中介。

现实社会的生产又可以分为物质生产、知识信息生产两个方面。具体地说是创造出“人化的物质系统”去代替“自然的物质系统”,即人按照真、善、美的原则,改变自然物质系统内部关系的结构,使之产生与人的需要相一致的功能,以满足人的各种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人作为社会主体既具有能动性、创造性,又具有受动性和被动性。这是因为社会主体对社会客体具有认识、利用和改造(创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同时也受社会客体的决定和制约。社会客体作为被调节对象具有被动性,具有自在性和客观规律性,对社会主体又具有决定性,因而社会主体又具有受动性。而一般生物主体和人类社会主体不同,前者的关系具有自发性、盲目性。

人类是具有自我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的生命体,一旦产生就以自觉的关系逻辑模型来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从生命的延续和调节的连续的过程考察,生物和人类的生存发展都是以关系动力为基础的基本生命群体,从无机自然界分化出生命到人类及其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一体三元的宇宙整体。这意味着在有了高级形态的社会主客体与社会中介关系,即“三元关系”后,社会主体的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不仅有现实的社会客体,更有潜在的和可能的社会客体。因此,人类及其生存条件不仅有趋利避害的这种选择,更有兴利除害(社会实践)的创造性活动。比如,创造性的潜能的发挥使社会客体范围不断扩张,指向无限宇宙(自然和社会),并使其具有社会实践性。

社会实践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社会生产、阶级斗争、科学实验,这显然是从实体的角度去划分的。从距离逻辑模型的角度可以把社会实践的形式分为创造事物关系活动的社会实践和建立社会生产关系及社会制度的社会实践两个方面。它们不仅存在物质层面上的关系,而且也有信息关系规定。

研究人的实践关系的距离逻辑模型,社会实践是建立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的一致活动。马克思指出,任何存在物的存在,只能是对象性的存在,若没有“对象性关系”,那它只能是“非存在物”。毫无疑问,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而且“人的第一个对象就是自然界”,因此,对象性关系本身就提示着人与自然整体原初关联。此外,“只要我有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就以我作为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325页。因此,在对象性关系中必须始终把社会主体、社会客体及社会中介“三元关系”相提并论,即社会实践生成了社会关系的基本结构,表现为社会实践主体、社会实践客体以及社会实践中介三元基本一致关系结构。可以说,当前科学“还没有完全进入事物关系的整体认识,以至于常常把握不好、处理不好事物的整体关系,于是,关系之间出现种种冲突便不可避免”。陈朝宗:《关系哲学:21世纪的哲学》,《理论学习月刊》1994年第2期。然而,当把“三元一致”的强关系上升到世界观范畴,距离逻辑模型下自然科学理性与人文、价值理性是可以统一的,从而导致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真正统一。具体说,距离逻辑模型下社会实践的合理性表现为消除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研究社会实践主体、社会实践客体与社会实践中介的产生、发展和相互作用的“三元一致”逻辑。用这种理性精神作为人类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全部实践基础和根据,作为历史进步的动因和尺度,在社会实践中建立“三元一致”的强关系动力机制,社会实践主体和社会实践客体经社会实践中介关系的辩证转化及相互规定、说明、生成,在共同的价值中沟通,社会实践才与整个宇宙存在可变的张力,才都具有完整的共同的普遍性。这对人在自然、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人的解放有重要意义。

在“三元一致”的强关系动力中,社会实践主体与社会实践客体不是固定不变的,区分是相对的。在社会实践中社会主客体相互生成,社会实践主体就是社会实践客体,社会实践客体就是社会实践主体,经社会实践中介关系过渡,互为主客体关系,也即社会实践主体客体化,社会实践客体主体化,或者说,社会实践主体亦即社会实践客体,社会实践客体亦即社会实践主体。在一定意义上,这个转化是可逆的过程。无疑,客观事物没有绝对的界限。社会实践主体和社会实践客体的区别没有绝对的界限和标准。其区分的界限和标准是相对的,只是对具体的确定而言,如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时间限度、一定的地域限度、一定的领域或一定的区间。

在社会实践中,研究社会实践主体单从它的内部还不容易知道它的深浅,认不清它的全貌,例如“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往往要跳出社会实践主体内部的框框,从外部更大范围来认识它的地位、作用和整个社会实践主体的特征,这就是说对整个社会实践主体从社会实践客体角度来进行研究。社会实践客体对于社会实践主体的发展乃至前途至关重要,是构成社会实践主体的基础,任何社会实践主体的核心都是社会实践客体。研究社会实践主体从社会实践客体入手,更容易深入并突破。一个社会实践主体的内涵和深刻意义往往就在社会实践客体上体现出来。抓住了它的关键——社会实践客体,也就抓住了整个社会实践主体。当然,在研究社会实践主体和社会实践客体的关系时首先要十分重视社会实践主体。只有把社会实践主体作为社会实践客体来研究,才有助于认清全貌,也即将社会实践主体作为社会实践客体来研究,以社会实践客体带面,能更全面地认识社会实践主体,从而推进整体的发展。

总之,社会实践主体控制和操纵社会实践客体,社会实践客体则是被动地接受和服从,不能积极地投入关系动力结构中,成为一种消极存在,而自觉的理解和沟通也不复存在,在这种片面的关系结构中,社会实践往往不能有效实现。

三 有序、和谐的社会关系动力建构

在社会关系中,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社会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得利益取向和获取途径不尽相同,甚至用非常态关系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在多元化并且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在时间和空间上形成距离差异,在社会分化与突出中形成了利益相关者等多元群体。此时,诸如现实的信息不对称使拥有有效控制信息者有可能通过粉饰、虚假陈述与误导而获取利益。在利益诉求上,总希望付出降至最低而利益最大,而当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时,利益均衡关系便被打破,加剧社会关系的无序与不和谐。

“有序、和谐发展关系”,是社会主体与社会客体及社会中介之间最直接的、交互的、活生生的相遇关系,表现为社会客体与社会主体及社会中介三元社会关系中的利益对立与博弈。

“有序、和谐”要求“三元关系”间能够形成为参与各方都接受的秩序,实现利益差异的最终协调与趋同,每一元都有发展的必要。当“三元关系”博弈达成竞争共识,具有可预测性时,多元利益诉求过程中对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将更趋理性与科学,不仅针对社会关系的价值方式,而且针对社会关系的动力情境。这决定“三元关系”之间形成了一个从非合作博弈到合作博弈、从个体理性到关系理性的过程。

然而,“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使社会主体出现“个体理性”选择与“关系理性”选择之间的鸿沟。因此,“三元关系”博弈中,对彼此都有共同的利益需求,在进行距离关系的调整、博弈中的欺诈、合谋与偏颇会导致所有的利益受损,即在共同体中,社会关系的有序、和谐发展的形成过程要受到“三元关系”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些因素通常主要包括关系的互补性与可靠性,表现为若干层次,任一层次的利益实现与其他层次密切相关。而不同层级的关系系统在资源配置、社会关系范围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在某些极端的价值过程中,不确定性、不连续性和非常规性等都会损害社会关系动力功能的持续性发挥。

关系的联合统一可以增强有序、和谐的力量。社会主体、客体以及社会中介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而又有冲突的关系,因此有序、和谐发展是指一种“敞开”和“接纳”,“和而不同”,形成完整互补的关系动力体系和网络,实现关系动力的一种“共享”,投入和创造相互价值的活动,在功能上互相补充、相得益彰。

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双方通过社会中介环节,可以能动地改变内部社会关系动力体中的不均衡状态,平衡“三元关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将单向支配式的社会关系方式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交互活动,促成无差别的有序、和谐发展情景,从而也是一个“三元一致”的过程。

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相互衔接、相互适应、相互促进、良睦互动且全面、可持续平衡、有序发展的社会关系。对当代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建构来说,古今中外的相关理论资源有重要价值。如老子指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并认为阴阳二气虽然处于不停的冲撞之中,但它们始终能在“道”的统一下形成对立统一关系。儒家代表阐发的关于“和”的思想理论和思想智慧,关于“居中致和”的社会关系动力,关于人文与自然相须互动、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动力,很具有现代价值的“古今通理”。比如,孔子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把“知命畏天”看做君子具备的美德,他还用“仁”的观念建立人际关系,在《论语·为政》篇中,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其实是一种社会关系动力模式。他还从仁爱的观点出发,认为社会应当是一个老者安之、少者怀之、朋友信之的社会,是“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社会关系动力格局。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荀子提出“和则一,一则多力”等。

从系统论来说,整体由部分组成,但是整体不等于部分之总和,当整体的内部处于有序发展状态时,整体大于局部之总和,这是整体功效的放大。当整体内部处于无序状态时,整体的功效就可能小于部分功效之总和,这是整体的内耗。各子关系体之间的协同,就意味着总功效的放大,也就是竞争力提升。

怀特海说:“对于它的每一成员来说,一个群集就是一个含有某种秩序要素的环境,它因为其成员问的遗传关系而持续。如此的一个秩序要素便是该群集中的一个普遍秩序。”怀特海:《过程与实在》,转引自周邦宪《初议〈过程—关系哲学〉》,《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众多的实际实有为什么会聚集在一起而持续下去呢?是因为它们共有一种秩序,彼此间有种种遗传的关系。照怀特海的说法,“水晶,岩石,行星和恒星”都是“群集”,群集与群集彼此不是孤立的,每一个群集都有由实际实有组成的更大的群集作为它的背景。世界将自己展示为一个由众多实际事物组成的关系体,实际实有化为具体的过程,被怀特海称为“合生”。周邦宪:《初议〈过程—关系哲学〉》,《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抽象来说,当代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动力模式构建要兼顾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的一般规律和特色,建立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来说,应该遵循发展原则。发展的逻辑和秩序影响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动力模式的选择。因此,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动力模式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实进程相协调,与理想的优化紧密结合,适应社会就会形成“和”序,增强利益分配的公平性。

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目标是促进社会关系动力价值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模式选择还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优位的关系,要考虑关系的区位,环境、职业、平台、文化等方面的特色,特色不同,其关系动力的功能也不同。

社会关系动力有物质动力,也有精神动力。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动力模式应该考虑这两种力量的作用并要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自觉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主体为重心,着重于各种关系要素的有序、融洽、和谐的环境构建。市场和个性价值都应是促进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动力模式构建的重要力量,比如,市场机制不仅通过促进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各种动力因素的发展成为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的间接动力和外生变量,而且直接推动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的进程,是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的直接动力与内生变量。

所以,市场与个性化要求在选择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动力模式的过程中要坚持全面性原则,以经济利益的增长为基本宗旨,以个性化的充分发展为总体目标,使社会关系动力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发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