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史理论与方法:首届全国青年学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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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档案

在北京市档案馆和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2010年7月已并入西城区)、海淀区、石景山区、崇文区(2010年7月已并入东城区)、朝阳区、丰台区、门头沟区的档案馆里,笔者发现了很多与研究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北京市委、民政局、宣传部、市妇联及各个区、乡(镇)关于婚姻工作的文件、总结、来往书信、政策指示、情况汇报、行政部署等。这些资料归纳起来,主要为笔者提供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帮助笔者梳理清楚了《婚姻法》在基层组织的运作和贯彻落实情况。如北京市档案馆所藏《市委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报告》(档号:001-005-00105, 1953)、《关于北京市四年来婚姻登记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初稿)》(档号:002-005-00072, 1953)、《民政局关于贯彻婚姻法的调查报告》(档号:002-008-00060, 1956)、《市妇联福利部关于北京市五年来宣传贯彻婚姻法情况和今后意见在城区郊区婚姻中存在问题等》(档号:084-003-00028, 1954)。这些资料详细地叙述了《婚姻法》颁布后,北京市各区为贯彻执行《婚姻法》而采取的措施和步骤,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等,为笔者梳理清楚了《婚姻法》在基层组织的运作和贯彻情况。(见《新中国十七年(1949—1966年)北京市婚姻文化嬗变研究》第二章第三节“婚姻制度的初步实施”和第二章第四节“1953年 ‘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第二,为笔者进行各种量化研究,对婚姻文化在空间和时间的长时段演进进行深度探讨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例如,北京市档案馆所藏《北京市第五区人民政府民政科(1950年)六月份结婚申请书》(档号:45-4-51, 1950),西城区档案馆所藏《北京市第四区人民政府民政科1951年离婚情况统计表》(档号:4-2-89, 1951)、《市民申请结婚离婚情况统计表》(档号:4-2-100, 1952)、《北京市西四区人民委员会民政科1955年婚姻登记统计表及领销婚姻证明书月报表》(档号:4-2-53, 1955)、《1960年十月十一月两个月申请离婚和处理情况》(档号:8-1-504, 1960),海淀区档案馆所藏《海淀区人民委员会民政科1957年婚姻登记统计表》(档号:3-101-106, 1957)、《温泉公社1964年1~12月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档号:55-101-302, 1964),门头沟区档案馆藏《1952年市民申请结婚情况统计表》(档号:27-2-922, 1952)、《1963年度(各公社)婚姻登记年报表》(档号:40-1-1, 1963),这些资料为笔者对新中国成立十七年间不同群体、不同年龄、不同地域,以及初婚年龄、婚龄差、配偶文化程度情况、文化程度差额、民众举行婚礼日期的选择情况、离婚申诉理由、不同职业群体的离婚率、不同文化群体的离婚率、婚姻申请者的年龄状况、婚后年数与离婚率、结婚基础与离婚率等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支持。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笔者基本对这一时期北京市婚姻文化在时空上的演进有了清晰的认识。

第三,挖掘到众多无法被量化的沉默领域。我们知道,社会文化史研究要“眼光向下”。尽管档案资料是当时的官方资料,但是笔者还是在这些资料当中搜寻到不少有关民众生活的记录。如门头沟区档案馆所藏《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档号:27-2-1015, 1963)、海淀区档案馆所藏《上庄公社革委会离婚案件》(档号:39-101-538, 1961)以及宣武区档案馆《第八区典型婚姻案件及处理意见的报告》(档号:11-1-3, 1951)等资料。这些史料为笔者进行个案分析提供了很大帮助(见《新中国十七年(1949—1966年)北京市婚姻文化嬗变研究》第六章第四节“离婚案件的处理”)。以下是笔者在档案当中发现的一则具结书。指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示,具结书与写保证书具有相同的作用。


十二月廿八日北坞村住民陆某,男,二十一岁,他说解除婚姻问题我完全同意,我就请示她所地管我们□□给我□米三斗,镯子□对,□□□,匣子一个,茶叶五十包,匣子五斤。


女方李某,年十七岁,于一九四八年给陆某童养媳,到五〇年回到她的娘家,李某说,我本人情愿和陆某解除婚姻,他□的面目不好,他的眼睛也不好,我不能跟他在一起,我欠他黄玉米二斗,□子一对,荸荠二十斤,□□一件,白铁针一对,由于女方说我们将借将还。介绍人袁佟氏,五十五岁,也说陆姓给匣子一个,戒指一对,茶叶五十包,冬褂一件,钳子一对。海淀区档案馆:《海淀区营房村人民政府村调解委员会关于1952年民事调解具结书》,档号:52-109-181。


从具结书中可以看出当时彩礼的支付的特点。同时我们也了解到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另外,笔者在对档案资料爬梳剔块基础上还搜寻到不少有关民众结婚的彩礼记录(见下表1)。

表1 北京市民众结婚彩礼一览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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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尽管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明确提出“禁止买卖婚姻”,“禁止任何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但是其消失不是一蹴而就的,从上表中我们还看到,新时期下彩礼的支付有着地域和职业特点。在郊区,男方付给女方的彩礼中除了衣服和一部分现金是供女方本人使用外,绝大多数是支付给女方家庭的。在城区,彩礼基本是女方自己使用的。从男方家庭的角度考虑,女方家庭含辛茹苦养大的女儿嫁入男方家里,为男方家增添了一个劳动力,因而给女方家一定的补偿是合乎情理的,只要彩礼的数目在男方的负担能力之内都是无可厚非的。反之,如果女方家庭主动不接收彩礼的话,人们便会猜测、多疑,以为女方有什么“问题”,诸如“不贞”或身体有毛病之类,所谓“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的市场经营理念已经被人们运用到婚姻交易当中了。所以说,彩礼不能被单纯地理解为具有买卖性质,而且彩礼的出现也不只是女方及其家庭索要形成的。这让我们认识到在资源有限的社会里,民众在权衡各种利弊的过程中所做出的选择。

总之,通过对档案资料的处理。笔者基本上梳理清楚了新中国成立十七年间国家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情况,而且还从时空上了解到不同群体、不同区域、不同年龄、不同性别间民众的择偶、恋爱、婚礼及婚姻变异的特征,同时还从基层社会和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审视了当时的社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