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经济史(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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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进一步加强军国主义的经济统制

为了建立战时军事经济体系,日本帝国主义在伪满推行了彻底的经济统制制度。1937年5月1日公布了《重要产业统制法》,主要是从制度上明确统制的形式、内容和范围。在同时发表的伪实业部声明中,明确指出:“指定的重要产业,大致以一类产业一个企业为原则,或扶植少数强有力的企业,置于政府强有力指导监督之下。” 〔日〕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编《满洲国史》(总论),黑新出图(1990)第204号,第394页。当时的《重要产业统制法》是在生产过剩和价格骤跌危机中采取的对策,以促进企业的联合为主。伪满的《重要产业统制法》“继承了《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的根本精神,在以往行政对重要产业进行统制的基础上,给予法律的依据”。 〔日〕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编《满洲国史》(总论),黑新出图(1990)第204号,第395页。关东州为与伪满洲国步调一致,也于同年8月公布了《关东州重要产业统制法》。

《重要产业统制法》共六条,第一条规定:“欲经营重要产业者,应依命令所定,受主管部许可。”第二至第六条都是关于“主管部大臣对重要产业的监督管理权和经营重要产业者接收监督管理义务的规定”,如主管大臣掌管的事项规定:(一)决定企业为许可制(第一条);(二)确保主管大臣对企业的公益命令及统制命令(第三条); (三)经营者负有向主管大臣报告业务及财产之义务,主管大臣有对业务及财产进行检查之权利(第四条); (四)许可制除企业创立之外,包括统制协定之组成及改废、生产设备之扩充或变动、事业之转让、法人之合并等(第五条)。 〔日〕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编《满洲国史》(总论),黑新出图(1990)第204号,第395页。

与《重要产业统制法》同时发布的敕令第67号,规定重要产业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国防上或国民经济上的重要产业:武器制造业、飞机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液体燃料制造业、铁铜铝镁铅锌金银等金属冶炼业、煤矿业等。②国内原料加工业:毛织业、棉纺织业、麻纺织业、制粉业、麦酒业、制糖业、制烟业、制碱业、肥料制造业、纸浆制造业等。③处于过剩状态的油坊业、水泥制造业和火柴制造业等。有21种产业列为“重要产业”,但统制目的却各异:对于军需和军需有关的资源产业竭力发展,将其置于特殊监督管理之下;对于加工产业力图使之与原料生产相协调;对于同日本同行竞争的产业则采取限制对策。除21种被“指定”的产业外,其余都是自由经营的部门。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14)——东北经济掠夺》,中华书局,1991,第54页。所谓要经主管部大臣管理的产业,其分工是:武器、飞机制造归伪产业部大臣和治安部大臣;液体燃料制造业和火柴制造业归伪产业部大臣和经济部大臣;其他行业则都归伪产业部大臣。

《重要产业统制法》及其施行文件的公布大大加强了主管大臣的权力,为伪满政权干涉经济给予了法律依据,使伪满对重要产业的统制进一步加强。伪实业部、蒙政部、军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为了实施《重要产业统制法》,又制定了《重要产业统制法实施规则》,并给各省、市发出了训令,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重要产业统制法》及其施行文件所规定的统制产业范围相当广泛,除了涉及日伪统治者所企图掠夺的战略物资外,还包括部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轻纺工业。这样,日本方面通过统制,一方面可以保证对东北战略物资的掠夺,另一方面又保证不至于冲击日本国内经济发展,保证日本轻纺产业可以充斥东北市场。

日伪政权在对重要产业施行经济统制的同时,仍然利用和加强特殊会社,作为加强经济统制,实施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的重要保证。特殊会社一般作为国策会社,负有实现国策的任务,它是根据特定立法建立的,虽然不在《重要产业统制法》统制的范围之内,但因伪满政府对特殊会社的监督深入到企业的内部,而且特殊会社在原则上由“国家”资本参加,其经营实际上也在统治范围之内。伪满对特殊会社,以各项特定的特殊会社法来实行统制。

1942年10月,伪满政府制定《产业统制法》代替了《重要产业统制法》,行业的数量有很大增加,把所有的产业部门统统列入“统制”以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