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从根本上摆正了位置
一 财政概念的传统表述
翻开我们使用多年的各类涉及财政问题的教科书,极易找到关于财政概念的代表性表述:
所谓财政,就是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或者说,是以收支为主线的政府的经济活动。在我国,由于财政与税务部门在管理体制上分设,并且,出于凸显各自重要性的考虑,举凡涉及政府收支领域的事项,也往往称之财税。所以,在通常情形下,财政与财税同义。
对于财政概念的上述界定,显然是在财政属于经济范畴、财政收支属于政府的经济活动的认识基础上得出的。基于这样的认识,也就有了如下的进一步阐释:
作为一个经济行为主体,政府同企业与居民一样,在履行自身职能的过程中,同样需要筹钱、需要花钱,同样有它的收入和支出。所以,正如企业要有财务收支活动、居民要有家计收支活动一样,政府也要有其自身的收支活动。
有别于企业与居民的收支活动,作为掌握在政府手中的一个重要的宏观经济变量,政府的收支可以改变原有的GDP分配格局,深刻影响企业与居民的消费、投资和社会总供求,进而影响整个经济社会活动的运行。故而,政府的收支是贯彻公共政策意图,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手段。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中,财政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 财政概念的全新内涵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在以往关于财政概念的传统表述的基础上,赋予财政概念以全新的内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由“政府的收支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到“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关于财政概念的表述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显然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说是从根本上摆正了财政的位置。
第一,作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核心词语,国家治理的概念系首次进入官方话语体系。与之相伴随,财政的概念被引入国家治理领域并在两者的相互联系中加以界定。这样的情形,不仅在实践层的工作中绝对属于第一次,在学术界的讨论中亦十分鲜见。
第二,根据词义,治理不同于管理。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乃至居民个人,体现的是统一共治的理念。这一变化意味着,政府不仅是治理的主体,而且也是被治理的对象;社会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主体。国家治理既是一个可以包括政府收支的更高层次的概念,也是一个可以囊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活动及其影响的更广范围的概念,更是一个可以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国家生活领域全面覆盖的概念。将财政与国家治理相对接,标志着财政的定位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的平台。
第三,注意到在“基础”前面未加任何修饰语,意味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唯一”基础。即便在“支柱”前面添加了“重要”二字,也意味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为数不多的支柱之一。如果把国家治理比作一座金字塔,那么,处于金字塔基座位置且作为整座金字塔骨架的便是财政。这又意味着,财政所支撑的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财政所面对的是所有国家生活领域的需求。
第四,从国家治理的总体角度定位财政,至少说明,财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而且是一项可以覆盖、牵动所有政府职能的基础性的、支撑性的政府职能。财政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且是一个事关国家治理和整个经济社会事务,牵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所有国家生活领域的基本要素。
三 实质是认识深化和定位提升
这样的归纳和表述,昭示了如下一个重要的事实: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对于财政的认识深化了:财政不仅仅是政府的收支或政府的收支活动,而且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作为认识深化的一个必然结果,赋予财政的功能定位被极大地提升了:财政不仅仅要作为政府的收支或政府收支活动而发挥作用,而且要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履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