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城市化进程中的“村改居”社区和“村改居”社区组织
(一)“村改居”社区及其特征
在我国大陆,进入21世纪以来,在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随着“村改居”的实施,“村改居”社区大批涌现,“‘村改居’社区”也成为一个为人们所熟知的词语,在基层实际工作中和各种媒体及政府文件中被使用。本书也使用了“村改居”社区这一概念,但有必要在这里作些解释和界定。
对社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在社会学领域,对地域性社区一般划分为城市社区、农村社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集镇社区,这是依据产业、人口、空间等特征来划分的。我们所要研究的“村改居”社区,显然不是依据上述标准而来的。从严格意义上讲,“村改居”社区不是一种与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并列的社区类型,也不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自发演进的中介形态,而是意指在城乡二元体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和推动而成建制实施土地城市化和人口户籍“非农化”的这样一类社区。它是在法定社区的意义上被理解和使用的。具体说来,“村改居”社区具有如下特征。
1.“亦城亦村”的过渡性
“村改居”社区的前身为农村社区,由于城市化的发展被纳入城市规划区,通过实施“村改居”,由农村基层组织建制转变为城市基层组织建制,并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居民在户籍上也由农民转变为市民。从这一意义上说,“村改居”后的社区已属于城市社区了。
但另一方面,“村改居”社区又具有脱胎而来的农村社区的“印记”。在产业结构上,有的“村改居”社区已不再有农业;但一些“村改居”社区还有农地和农业,因而在一段时期里呈现农业和非农产业并存的局面,只是农业在产业结构中不再占主导。在社区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上,也受以往村社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惯性影响(这一方面,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讨论,这里不做展开)。“亦城亦村”的过渡特征还明显体现在居民特别是原村民群体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人际交往等方面。“村改居”初期,原村民群体多数延续以往的处世方式,社会网络多以血缘或血亲关系为纽带、地缘关系为基础。业缘关系虽有增强,但在“村转居”社区居民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乡里乡亲等传统关系,社区大多数居民的社会交往仍处于“半熟人社会”关系中,社会生活圈子比较小,生活环境是比较稳定和封闭的。特别体现在社区内的一些重大活动上,比如一户居民家的婚丧嫁娶事情,互动的群体主要是自己家原来存在的亲朋好友关系,活动的仪式仍然是传统的方式。[20]社区内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口日常往来少,外来人口之间的往来也局限于老乡或熟悉的工友之间。人们的群体界限分明,缺少在社区公共空间和生活共同体意义上的互动交往。但是,“村改居”社区又走上了城市化的不归之路。受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和现代城市文明的感召以及新居民入住的影响,再有政府自上而下的“给力”,人们的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想观念正在悄然转变,中青年一代的变化尤为明显,更具有开放、进取的精神风貌。其结果便出现了“村改居”社区目前“亦城亦村”但农村特质在消退、城市特质在生长的过渡性。
2.居民构成复杂,人口流动性大
“村改居”社区的人口密度比农村社区大,居民结构也比农村社区和纯城市社区复杂得多,既有原居住人口(原村民),又有城市化扩展中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的新居民,还有相当数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在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原居住人口也已开始发生分化。有的失地之后同时“失业”了,成为无所事事的闲人;有的则进入企业务工;有的从事个体经营;有的甚至举家迁出,但因户籍在本村,因而又享有集体资产收益或土地出让补偿收益。由于地方政府推行“征地不征村”为主导的低经济成本开发策略,除一些村庄被整体拆除、原居民被集中或分散安置外,多数“村改居”社区虽然耕地被征用却依然延续村庄聚落的形态,甚至变为“城中村”。在这些社区,“本村”居民往往还有自家的宅基地和自有房屋,因而又有数量不等的房租收入。由于房价和房租相对便宜又靠近周边的一些企业,“村改居”社区吸引了大量常住或暂住的外来人口,他们中有在写字楼中打工的“白领”,但更多的是进城经商人员和企业中的“蓝领”以及游走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因此,外来人口的构成也很复杂,人口的流动性很大。在研究中,我们走访调研的“村改居”社区,非户籍人口一般都占较高比例,其中多是暂住人口。如厦门市湖里区马垅社区2003年实施“村改居”,这是一个典型的“城中村”,社区登记在册的总人口为3.5万,其中,原先3个自然村的村民有800多人,其余户籍属于辖区的人员(主要是辖区内企业的集体户口)有500多人,这两部分总计1300多人,其余的3.3万多的人口都是流动人口。厦门市集美区的叶厝社区也是一个“村改居”社区,由于城市的扩张目前已被新城区包围。该社区共有常住人口1936人,户籍人口1600多人,外来人口则有3.3万多。当然,城市周边也有些“村改居”社区外来人口比例不如上述“城中村”那样高,但“村改居”社区外来人口多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曾对厦门市、福州市、南京市、广州市、晋江市的14个“村改居”社区的人口数据进行了收集,统计汇总如表2-1所示。
表2-1 “村改居”社区相关数据统计
3.城乡结合的地域特征和居住环境
“村改居”社区是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扩展的直接产物。由于城市化发展的要求,需要将以往城市周边和城市新区包围的农用土地征用,并将村民成建制地改为城市居民。因此,“村改居”社区或位于城市周边的城乡接合部,或位于城区被称为“城中村”。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被扩展的城市新区、城市建筑所逐渐包围,在地域上属于城市规划范围内,但其人员及社会关系未能有机地融入城市,仍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行政管理方面也仍沿袭农村管理体制的城中农村化管理区域。[21]其实,“城中村”不是规范的概念,管理体制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的确仍沿袭农村管理体制,是名副其实的“城中村”。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城中村已实施“村改居”,并不完全沿袭农村管理体制了,但又的确有着明显的乡村村落的“印记”,并继续保留着宅基地制度和自有住宅,相当一部分还有集体经济,因而被形象地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或“都市村社共同体”[22]。“村改居”社区和“城中村”都是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情况下的中国城市化发展的特有现象,但“村改居”社区概念覆盖范围更宽(凡城市周边和城区包围的所有纳入改制的社区都属于“村改居”社区),并且凸显了与城市基层管理接轨的意涵。基于这一理解,本书使用“村改居”社区这一概念。
“村改居”社区不仅多位于城乡接合地带,而且居住环境也具有城乡结合的特色。地方政府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在“村改居”过程中往往“征地不征村”,即只是先征用农业用地,绕开对村庄中村民宅基地及其房屋以及村内原集体公用建筑等的征用。由此,产生了“村改居”社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的多样化。就居住房屋而言,就有城市化扩展中新建的商品房,也有因征地拆迁而建的安置房,更多的则是原村民建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这些自有房有原来的老房子,多数则是翻建或重建的。这些翻建楼房的楼层多数超出规定的层数,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按原宅基地结构本来就小,翻建时二层以上又突出出来,占用了公共空间,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贴面楼”“握手楼”“接吻楼”。通风、采光、卫生、环境条件差,大量外来人口就租住在这些拥挤的街巷里,由此形成“村改居”社区独特的景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成为原村民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
(二)“村改居”社区组织
“村改居”社区虽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区类型,只具有过渡的性质。但是,“村改居”社区在组织和制度层面上开启了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的变迁,在社区组织的结构和功能上也发生了适应性的变化。目前,“村改居”社区组织基本架构大体如图2-3所示。
图2-3 目前“村改居”社区组织架构
尽管“村改居”社区不是一种独立的社区类型,只具有过渡的性质,但在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背景下,正在成为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微型实验场。在此情势下,“村改居”社区组织对新老居民的作用凸显。“村改居”社区组织日益成为满足“村改居”社区新老居民多层次需要的重要载体;也是由村落社区走向城市社区的新老居民再组织化的有效依托,因而也是社区治理的重要组织主体;同时还是村民市民化、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的基础平台。
由于本书是以“‘村改居’社区组织建设”为题的,“村改居”社区组织自然成为本书的研究对象。因此,关于“村改居”社区组织,本书拟在后续各章就其中的重要组织类型分章进行研究和讨论。
[1] 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338页。
[2] 沈建法:《城市化与人口管理》,科学出版社,1999,第43~44页。
[3] 樊纲、武良成:《城市化:一系列公共政策的集合》,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第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第300~301页。
[5] 城市化发展速度呈现慢—快—慢的过程,这被称为“S”形曲线,首先由美国学者R.M.诺瑟姆提出,参见简新华、刘传江《世界城市化的发展模式》,《世界经济》1998年第4期。
[6] 现在我国城镇人口统计的是在城镇生活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这一统计口径的城镇化率也称作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据有的学者推算,若按户籍人口算我国的城镇化率,大概为36%,这种统计称作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其中有2亿多人是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并没有享受到市民的权利。
[7] 梁倩、王政:《我国城市规模划定标准将重设,众多小城镇将变市》,《经济参考报》2013年7月4日,转引自《文摘报》2013年7月9日。
[8] 刘传江:《世界城市化发展进程及其机制》,《世界经济》1999年第12期。
[9] 与此同时,农村人口不仅比重下降,村落也在减少。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时中国有360万个自然村,到2010年,自然村减少到270万个,10年里有90万个村子消失,平均每天有将近250个自然村落消失。目前,行政村也从原来的七十几万个减少到现在的六十几万个。
[10]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enan.gov.cn,2011年1月17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11] 轩明飞:《村(居)改制:城市化背景下的制度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9页。
[12] 费孝通:《居民自治: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新目标》,《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
[13] 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92页。
[14] 张尚仁:《“社会组织”的含义、功能与类型》,《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5] 甘炳光、梁祖彬等编《社区工作:理论与实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4,第7页。
[16] 雷洁琼主编《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北京市基层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1页。
[17] 吴亦明:《现代社区工作:一个专业社会工作的领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202页。
[18] 徐永祥主编《社区工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第21页。
[19] 夏建中主编《社区工作》(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199页。
[20] 操世元、王永胜:《“村转居”社区:特点、问题与建设方向》,《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1] 殷小青:《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城中村改造方式分析》,《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
[22] 蓝宇蕴:《都市里的村庄: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第1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