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与养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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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村养老模式支持系统分析

一 影响农村养老支持系统各因素

1.家庭内部因素

第一,老年人的经济能力强弱和身体健康状况是影响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最大因素。农村老年人最大的愿望就是自我养老,其中自己的经济获得能力是最大的影响因素,其次是身体是否健康,年龄、性别、文化水平以及社区身份等对老年人的自我养老影响不大。主要原因有:(1)当前,由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急速转型,大多数的中青年融入了城市化的进程,老年人在生产中的支配角色弱化,加上农村老人积累的财富微乎其微,老年人的家庭地位下降,减弱了对子女赡养权的控制。(2)中国社会的变迁带来了大规模的社会流动,在传统谋生方式被现代化的文明打断后,谋生成了头等大事,中青年男女纷纷寻找出路,而留在家乡的往往是孤寡老幼,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显得非常重要,身体健康是老年人的最大愿望。(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交往和情感交流的途径增加,老年人自身的精神需求提高。而市场经济的全面渗透,使得个体的个性张扬,代际间生活方式的千差万别不利于老年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敬老养老的观念意识逐渐淡薄,使家庭养老所包含的供养、照顾和慰藉老人的责任模糊。甚至有某些老年人受到了虐待和遗弃而不得不求助于法律。

第二,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和子女数目大小对老年人的养老影响不大。家庭养老中,受道德水平的约束和老年人生活保障需求水平差异的影响,调查发现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水平并不成正相关。家庭人口众多,在一定意义上符合了农村社会多子多孙的传统幸福观念,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多子嗣的老年人往往由于子女在赡养老人方面相互推诿,造成老年人在生活上没有着落,精神上也痛苦。这主要因为:(1)随着经济社会竞争的加剧,社会上普遍的浮躁情绪已经渗透到农村,人与人之间互相攀比,包括兄弟姐妹也不例外,在农村社会形成了赡养老人的博弈与对垒,如果协商好的,还可以相安无事,没有协商好的,免不了家庭纠纷不断、鸡犬不宁。(2)随着计划生育的影响,第一代的独生子女开始成人,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占据了主体地位,子女负担赡养的责任加重。而且,随着生育功能受到了限制,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农村老人的精神生活、日常料理等的功能向社会转移,而养老社会化的进程远远落后于人口老龄化与家庭结构的变化。由此,形成了家庭养老功能的真空地带,现状堪忧。

2.社区因素

农村邻里是农村居民在地缘关系的基础上,经久相处,友好往来,自然形成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农村社区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包括:生产上互助的功能,生活上互助的功能,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社会化的功能,感情交流和思想交换的功能,调解纠纷和协调关系的功能。这些功能是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社会支持网络。但其功能的发挥也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社区的地理情况、经济情况无疑影响了该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老年人也不例外。和谐的村落相对可以让老年人获得更多的精神支持和生活照料,因为人们之间互助交住频繁,社会舆论导向较好,老年人获得的社会支持也多。在民间组织缺乏的情况下,社区居民自愿组织的养老支持网络可谓凤毛麟角,传统上以家族为核心的人际交往圈子,极大限制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

3.国家因素

在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国家”两级关系,使得国家养老支持系统不可或缺、民生意义重大。国家的养老支持系统深深地影响着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在调查中也发现,上述提及的国家养老支持系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农村老年人的困窘,消除了某些社会差距,但也免不了杯水车薪的遗憾。但由于种种因素,国家养老支持系统在现阶段出现制度失灵等现象。首先,农村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构成影响社会化养老支持系统的主要因素。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国家支持系统的完善与否成正相关,如在长江三角洲的苏南地区、珠江三角洲的广深地区。这些地区乡村工业发达,集体经济力量雄厚,对所有农村老人都实行发放养老金制度,保证衣、食、住、行、医不受家庭因素的影响。同时对特困户、烈军属和受灾户也能给予重点扶持。其次,政府在政策、法规等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审核情况以及经济、管理状况直接影响了支持系统的正常运转。在所有关于养老的政策支持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补助的问题,相关政府部门的运作情况直接与农村老年人的利益相关。最后,系统的运作需要科学的政策制定、公正的法律支持以及透明的经济管理,这些都影响了国家养老支持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 农村养老模式支持系统对策

1.物质层面上,应该进行养老社会化的尝试,积极推进各项硬件设施建设,应对社会转型时期养老功能脱节的问题

在农村社区内部进行一些老年人基础设施建设。如敬老院、护理室、老年公寓等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多元养老设施,拓宽农村老年人的活动范围,扩大养老选择空间,也便于儿女监督社区组织的有效性,灵活方便。同时,可以借助农村社区网络的建立,推进我国民间养老组织的发展。

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机构向农村延伸服务分支机构、社区服务部门。政府部门以社区性组织为核心,通过志愿者工作的组织、训练并参与社会保障机构合作,提供社区服务,社区民众的参与,有利于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水平。

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初步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做好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

建立老人供养体系。初步建立政府与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确保老年人生活水平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2.制度层面上,国家应快速建立起切实高效的支持系统,并以制度形式给以刚性约束

尽快制定农村养老基本法——《农村养老保障法》,《农村养老保障法》可以作为我们正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障法》的部门法。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农村养老的原则、农村养老的形式、农村养老的种类、农村集体养老机构及其性质、家庭养老的内容、集体养老的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及其性质、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法律责任等。

同时,相关部门应根据《农村养老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如下部门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法》《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农村家庭养老示范法》等。

制定农村养老的行政法规。这一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规范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在整个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体应该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家庭养老条例》《农村集体养老条例》《农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税收减免办法》。

3.精神层面上,我们应当充分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要,并创造一定的条件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

应该营造家庭、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老人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关注老年人的意识;要把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美德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中涌现出的养老模范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丰富农村老年人的闲暇生活,提高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农村应该逐步建立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综合性的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村委会要开设老年活动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同时鼓励相关的文化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要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活动。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的原则,创造条件,积极发挥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支持老年人自助互助。注意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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