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应链合作的农—企关系研究:理论、实证与应用(云南财经大学前沿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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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关系契约

自从科斯1937年提出交易成本理论,开始关注企业边界以来,企业的实质和形式就成为经济学和管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与新古典经济理论将企业看作“黑箱”不同,现代企业理论则将研究的主要对象集中到企业内部的组织、激励以及企业边界上来,并逐渐发展为两个主要分支: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前者重点研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后者则侧重分析企业的内部结构及内部成员间的关系[90]。从治理结构的视角来看,现代企业管理的实践,特别是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出现更进一步加深了企业边界的模糊程度。企业间合作与竞争的并存使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机制同样适用于所有权属不同的企业之间。但它又与企业内部可以通过层级或授权来实现的途径不同,企业间则只能更多地依靠契约来完成。因此,契约理论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 契约理论与契约的完全性

Williamson(1979)[91]认为,市场治理下的任何交易都是通过契约关系进行和完成的,这里的契约既可以是书面的条款,也可以是非书面的约定或默契,但它们都包含交易的规范。其内容或依照法律,或依靠惯例,都对交易双方行为方式、利益格局进行了事前的约定,同时也对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双方决策程序和再谈判规则进行了约定,并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不同的治理结构。Macneil(1977)[92]将企业间的契约分为三类: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这三类契约分别与三种不同的交易类型相对应。古典契约是一种完全的契约,它假设交易的性质是清晰的;签约双方交易地位完全平等;预见了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在契约中注明了各种意外情况出现时的解决方法。这种完全契约不需要第三方的参与,强调的是非正式的规则和自我清算交易[93],这种契约往往只适用于一次性交易,即如常见的买卖合同。随着交易周期的延长,古典契约就不适用了,因为预见所有可能出现的状况会变得越来越困难,即使能预见,也很难实现准备好所有合适的解决方式,这也意味着会带来更高的实现成本,这就带来契约的“非完全性问题”。在这种情形下,除非缔约双方都相信某种解决机制,否则就无法达成合意。通常的解决方式就是双方先提出解决、仲裁的程序,然后引入一个双方都能够相信的第三方,这就是新古典契约。但实际上每项合同都是嵌入在复杂关系中的,理解任何交易都要求理解它所包含关系的所有必要因素,这就是Macneil提出的第三种与传统契约观念完全不同的关系契约概念。

二 不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交易中存在三类成本:预见成本(预见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状况)、缔约成本(将这些可能的状况以契约条款的形式表达)和证实成本(第三方对实际发生状况的确认及证实)。当这些成本大于市场的交易成本时,就不可能继续通过缔结完全契约方式来约束缔约人的行为。为研究当存在这种信息结构缺陷时的契约结构,逐渐形成了“不完全交易契约理论”。由于完全契约事前规定了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只需考虑事后的监督问题;不完全契约由于不能确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并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renegotiation)来解决,因此问题的核心就转变为对事前的权利(包括再谈判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94]

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Grossman和Hart(1986)[95]提出了契约是一个确定权利分配的机制,并将权利分为资产专有权和剩余分配权两类,而剩余的分配权是由资产专有权即所有权决定的。紧接着,Hart和Moore(1990)[96]用博弈论方法严格地证明了这种所有权变化对成员动机的影响。这两篇论文所提出的分析框架被看作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石,称为GHM模型。GHM模型强调了物质资产的所有权对投资激励的决定性作用,Rajan和Zingales(1998)认为,与物质资产的所有权相比,对关键资源的实际控制会激励代理进行权力投资,以致所有权反而会给资产的专有性带来负向激励。Cai(2003)则在GHM的基础上指出,当代理人的专用性投资和通用性投资是相互替代时,联合所有权是最佳的。Hart和Holmstrom(2002)考虑了企业中代理人(没有所有权的经济)的作用,认为企业是一个“活动”的集合,而并非仅仅是交易集合。

不完全契约理论还指出,如果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缔约成本造成的,那么可以参照由政府提供的默许规则来调整缔约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证实成本造成的不完全性,由第三方通过确权可以迫使掌握信息的一方提供信息(Anderlini et al. , 200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否决契约,则在信息对称条件下削弱专用资产投资激励,但会增强当事人的保险能力,此时的规制和干预本质上是对专有投资激励与保险的权衡(Anderlini et al. , 2004)[97]。尽管有不少学者如Shavell(2005)强力主张通过法律干预以减少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但是实际上有效法律干预的前提条件应该是相当苛刻的。不可预见性事件最终可能会导致双方违约,但这种违约对双方来说却可能是帕累托改进的。因此,当采用赔偿措施对不完全性进行补偿时,就有可能带来专有资产的过度投资(Shavell, 1980),但即使是允许重新谈判,或者提供选择性契约,这种情况依然会存在(Rogerson, 1984; Edlin & Reichelstein, 1996)。

三 关系契约

关系契约的一个最显著特征是“自履行机制”,即交易得以实现的基础是参与者都具备履行动机。这种契约不需要第三方的干预,而普遍存在于组织内及组织间。组织内的所有行为惯例及不成文规则都属于关系契约的范畴,而组织间得以维持的长期交易关系也不是依靠缔结长期契约实现的,而是靠缔约各方都认可关系契约,如形成企业网络、战略联盟、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等。严格来说,关系契约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不同的学科有自己的侧重点,如社会学主要研究规则及设置(Macaulay, 1963);人类学主要研究信用的建立和经济体(Geertz, 1962;1978);政治学则研究规制(Ostrom, 1990);管理学领域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分析企业间的长期合作关系(Dyer & Singh, 1998;Poppo & enger, 2002; Gulati & Nickerson, 2008)。

近期的企业管理文献一般都是沿用GHM模型的分析方法,如Baker等(2002)[98]通过证明,得出了专有资产所有权将影响缔约方是否产生违约动机,并影响到可能维持的最佳关系契约的结论。Levin(2003)[99]证明了当绩效评估带有主观性时,根据远期经济利益进行优化的合同就会失效。这是在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将信息不对称阻碍契约执行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主观评价(度量问题)的因素。Tirole(2007)[100]的研究也认为,由于参与人认知差异会造成契约履行中的逆向选择,这不仅限于不完全契约,也包括一体化和完全契约环境。这些成果又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契约的有效执行如果不是单纯地依赖对远期收益与违约成本的经济权衡,那么它的规则还有什么呢?学者们根据Macneil提出的“关系型规则”(relational norms)概念,开始对信任规则、团队精神、交流等社会规则与交易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Zhang等(2003)的研究就发现,出口商可以通过运用关系性规则增加其出口交易额。Claro等(2003)[101]也发现信任、企业网络活动等关系性规则会对交易绩效(包括销售增长率和交易满意度)产生影响。大量研究还显示,组织间“忠诚”也可以有效地防止违约发生(Kelman, 1990; McMillan &Woodruff, 2002; Roberts, 2004);另外一些学者则将“信用”及“信任”看作是影响组织绩效的重要资源(Zaheer & Venkatraman, 1995; Bachmann & Zaheer, 2006;Bachmann et al. ,2011[102]),并得到了大量的实证支持(Mcmillan&Woodruff, 1999; Brown & Serra-Garcia, 2010[103]),这些研究却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去获得或建立这个关键的竞争资源。

在最新的研究中,Robinson和Stuart(2007)[104]的分析发现,在产业网络中较为亲近的联盟伙伴更愿意采用里程碑式的资金保证,而较少使用参股形式来维持合作关系;Duffy和Ochs(2009)[105]通过实验验证了固定的合作组合比随机的更具合作倾向的假设。Board(2011)[106]根据既往的交易情况,将委托人的代理对象分为“内部人”和“外部人”两类,并把代理人对内部有效性的下限定义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自履行”的鲁棒性。同时,他还通过博弈论方法给出了最优契约自履行的条件。Gibbons和Henderson(2011)[107]则直接将这种对关系规则与组织激励联系起来,并将之纳入组织能力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