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19世纪80年代的东亚变动与朝鲜问题
东亚的变动
19世纪70年代,日本加强了把琉球编入日本领土的政策,同时推进侵略朝鲜的政策。对此,清朝想方设法要维持以往的秩序。
1879年,日本强行吞并琉球并设立冲绳县。虽然清朝未予承认,但这意味着中华帝国朝贡圈的一角已经崩溃。此时清朝的洋务派们,开始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东亚政策。他们干涉朝鲜政治,劝告其对西方开放门户,以此来牵制日本。
朝鲜政府1876年签订《朝日修好条规》对日本开放门户后,仍然拒绝对西欧各国的开放。于是,认为朝鲜具有地缘政治学上重要位置的美国,试图先于其他列强进入朝鲜,委托日本从中协调,但是日本并未采取积极态度,朝鲜也拒绝日本从中协调。因此美国转变路线,考虑通过中国的中介与朝鲜签订条约。1880年,美国提督薛斐尔在中国天津与李鸿章开始了签订《朝美通商条约》的交涉。李鸿章想通过向朝鲜引进西欧势力,来牵制采取向朝鲜、中国南下政策的俄国,和意图侵略朝鲜的日本。
另外,1880年8月,根据《日朝修好条规》的决议,朝鲜修信使金弘集赴日,清朝驻日公使何如璋令书记官黄遵宪起草《朝鲜策略》,送给了金弘集。《朝鲜策略》提出:对中国、朝鲜、日本而言最可怕的是俄国,为了对抗俄国,朝鲜应亲近中国,和日本结合,与美国携手。金弘集携此文回国,向国王提出应与俄国对抗实行门户开放的意见。朝鲜政府选择了开放门户,并在1881年3月向李鸿章传达。
1882年3月,李鸿章接受朝鲜政府对美交涉的请求,代替朝鲜政府与美国开始交涉条约。中国在条约中试图写入朝鲜虽为中国的属国,但内政外交自主的文字。然而,由于美国的反对,结果是在条约以外作为妥协,朝鲜国王向美国总统另外发出照会,明确朝鲜为清朝属邦。清朝固守这一立场,是想让国际承认朝鲜是中国的属国。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薛斐尔条约)签订于1882年5月。随后的6月,朝鲜又分别与英国、德国签订了内容几乎相同的条约。
围绕壬午军乱的三国关系
朝鲜政府受修信使一行的见闻及《朝鲜策略》的影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开始推行开化政策。为强化军事力量创立了别技军,聘请日本人教官接受新式的军事训练;还向日本和中国派遣使节团和留学生接受先进事物。得到政府开化政策的支持,试图引进西方近代制度和技术来改革内政的金玉均等开化派势力增强。对此,以儒学者们为中心,早前开始的反对开化思想·开化政策的动向更加激烈,“卫正斥邪”运动扩大。由于朝鲜政府予以镇压,两派势力的对立更加严峻。
当时,作为开化政策一环成立的别技军,由于比以前的军人享受工资高等特别待遇,引起了旧式军人对差别的不满。1882年7月,分配给旧式军人的料米(充当工资的大米)拖延,出现不正当行为,旧式军人以此为由发动叛乱。士兵们袭击并杀害腐败官僚及日本军事教练。这时,部分反日的民众也加入进来,反乱势力更大了,最后袭击了昌德宫(壬午军乱)。国王高宗为收拾局面而恢复了本来已经下台的兴宣大院君的地位。
旧式军人与民众袭击了日本公使馆后,以花房义质为首的日本公使馆人员都从仁川回到日本,将事态汇报给日本政府。日本在仁川周围集结了四艘军舰和一个陆军大队,以武力要挟朝鲜政府承担事态的责任。
另一方面,中国为了阻止日本利用这个机会侵入朝鲜,向朝鲜派出3000人的清军。中国的马建忠以武力为后盾,欲调停日朝关系,还挟持了兴宣大院君带往天津。其理由是逼迫清朝皇帝认可的朝鲜国王下台夺取政权,是欺君犯上,轻视皇上的行为,罪不可赦。于是清朝过度介入朝鲜的内政,并试图将其合法化。兴宣大院君政权势力瓦解,闵氏政权势力复苏。
朝鲜方面在马建忠的仲裁下和日本签订了《济物浦条约》和《日朝修好条规续约》。前者中朝鲜方面几乎接受了日本的所有要求,包括处罚犯人和负责人,向被害人遗族、受伤者支付慰问金,朝鲜政府公开道歉等。虽然朝鲜方面强烈拒绝支付赔偿金和为保护公使馆的日本军队的驻扎,但是迫于日方的强硬态度,最后不得不承认。
壬午军乱后围绕朝鲜问题,中日两国的对立更加明确,中国加强了对朝鲜的内政干涉。1892年9月派遣中国士兵3000人进驻汉城,袁世凯担任指挥。12月,向朝鲜政府派遣了内政顾问马建忠和外交顾问中国通德国外交官穆麟德。
10月,中国与朝鲜之间签订了《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它是规定了互相派遣商务委员来管理本国商人的通商条约。由于中国和朝鲜存在固有的宗属关系,该章程实际上是有利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章程的前文中明确记载朝鲜为中国的“属国”。中国政府认为签订章程是由于中国想要优待属国。中国强调其与朝鲜的特殊关系,是为了表明中国和朝鲜的关系是在传统的宗属体制中的关系,而不是像和西方一样的近代条约关系。该章程具有传统的宗属意识和近代条约观念的两重特性,虽然有别于西方列强与朝鲜及东亚其他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但是对清朝从政治上和经济上介入朝鲜,起到了某种程度的效果。
壬午军乱后,朝鲜政府继续推行开化政策,也受到清朝的指导和监督。金玉均、朴泳孝、徐光范和洪英植等急进开化派为了摆脱中国、进行彻底的改革,试图通过明治维新式的改革加强与日本的关系,从而和朝鲜政府走向对立。
日本眼看为统治朝鲜与中国的冲突在所难免,于是大张旗鼓地扩大军备。但是,尚未具备足够的军事力量。于是,在日本政府当中,也有人提出构想,通过日、中、美、英、德五国来实现朝鲜的中立化。这一构想的原本意图是,与对朝鲜半岛有影响的其他列强共同介入朝鲜问题来进行管理,但实际上是为了强化走向弱势的日本的立场。
甲申政变与西欧列强的介入
1883年,法国试图将越南变为自己的保护国,因此与主张对越南的宗主权的中国加深了对立,局势紧张。1884年中法之间发生武力冲突,两国进入了交战状态。中法战争一直持续到1885年,缔结《中法新约》(天津条约)后才结束,根据该条约中国承认了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
中法战争加深了日本国内对西欧列强侵略亚洲的危机感。自由民权运动的组织自由党的机关报也提议,日本应该进入亚洲,停止国内政府与国民的对立。
甲申政变中的主要人物
而朝鲜的急进开化派们瞄准了清朝为应对中法战争将驻扎朝鲜的清军半数撤退的好机会,1884年12月,金玉均、朴泳孝等激进开化派们发动政变,日本公使给予了支持。虽然急进开化派压制王宫并夺取了政权,却由于清军的出动,政变仅三天就以失败告终,金玉均、朴泳孝和徐光范等人逃亡日本(甲申政变)。政变发生之际,日本国内的强硬论扩大,认为应对中国采取果断的措施,而日本政府过于软弱。支援开化派支持政变的福泽谕吉积极主张对中国开战。
日本政府继续否认日本公使与甲申政变的关系,1885年1月,与朝鲜政府签订《汉城条约》,规定朝鲜政府公开道歉、向受害者的遗族支付救济费和财产担保等内容。3月到4月期间,伊藤博文代表日方,在天津与清朝的李鸿章交涉,签订了《天津条约》,决定了中日两国从朝鲜共同撤军,将来在派兵之前要互相通告。事后,福泽谕吉写了《脱亚论》,主张断绝与亚洲“恶友”的关系,与“西方文明国”一道采取行动。
《天津条约》签订后,清朝加强了对朝鲜的干预。为此朝鲜国王接近俄国,希望利用俄国的力量牵制中国。高宗想利用清朝派来的穆麟德从俄国邀请军事教练对抗清朝,但计划未能实现。于是中国派遣袁世凯替代穆麟德,加强了对朝鲜的内政、外交的干涉。
对清朝的这种动向,日本虽有通过战争将其排除的举动,但执有政府主导权的人认为,应该回避与中国的冲突。于是,日本向中国提议,两国携手阻止俄国侵入朝鲜,但是被中国拒绝。甲申政变后,虽然日本对朝鲜的政治影响力有所减弱,但是经济上更加深了向朝鲜的渗透。
1885年4月,因为阿富汗而和俄国对立的英国,为牵制俄国的太平洋舰队和俄国抗衡而非法占领了朝鲜半岛和济州岛之间的巨文岛。1886年,应朝鲜的仲裁要求,李鸿章和驻清俄国公使交涉,使其承诺俄国不会侵入朝鲜。1887年2月,英军从巨文岛撤军。就这样,西方列强的压力直接波及朝鲜,中日之间在朝鲜问题上的对立,加上英俄的对立,朝鲜问题演变为超出东亚的国际问题。
不平等条约与条约修改问题
中国与西方各国签署的条约是不平等条约。中国政府在与西方各国的交涉中逐渐认识到不平等条约的危害。由于1858年与英国签订的《天津条约》10年期满,1867年,中国开始着手准备修改条约,1868年至第二年与英国谈判签订了新订条约和重订条约善后章程。但是,英国商人评价此修改条约为“让步的条约”,英国政府没有批准。之后,受到日本修改条约的影响,中国政府也开始积极要求西方各国修改条约。虽然未能废除不平等条约本身,但是在减少条约特权的负面内容上作了努力。
日本与西方各国签署的条约也是不平等条约。明治维新后成立的新政府将修改条约作为国家目标,1871年前后就开始着手修改不平等条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和西方各国的平等关系,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受到承认。但与此同时,日本在1876年又强迫朝鲜签订《日朝修好条规》,将不平等条约强加给朝鲜。之后,朝鲜也被迫和西方各国相继签署不平等条约。然而,西方各国没有介入朝鲜与中国的隶属关系,并默认了宗主国中国对朝鲜外交的操纵权。
中国容忍朝鲜作为朝贡国可以与其他外国签订条约,并说明朝鲜虽为属国但是可以自主。这是以维持传统的册封朝贡关系为前提,在对外关系上承认朝鲜的自主性。但是,在“属国”、“自主”的认识上,中国和朝鲜形成了对比。中国方面将“属国”视作从属、保护关系,朝鲜方面认为仅是礼节上的说法。在“自主”问题上,朝鲜认为是国际法上的独立,中国则认为仅仅是名目而已。
1886年5月,作为穆麟德的后任成为朝鲜政府外交法律顾问的美国人德里与袁世凯对立,并批判其专横。1888年,他公开了批判清朝朝鲜政策的手册《清韩论》(China and Korea),指出“属国”应译作朝贡国(tributary state),而不是从属国(vassal state)。他从朝贡国是独立国这一角度,主张朝鲜不是中国的从属国,而是拥有独立和主权的国家。相反,袁世凯强调,“属国”就是从属国。
朝鲜的思想家俞吉濬认为,尽管朝鲜作为主权国家和中国以外的其他外国签订条约,但是和中国之间依然持续着宗属关系,并称之为“两截体制”。朝鲜虽然仍在进行朝贡,但因其内政外交自主,在公法上属于主权国家,从万国公法上试图否定对清的宗属关系。
而日本政府修改与西方各国的条约,想要基于万国公法参与对等的国际关系,着手修改条约。日本政府想通过修改条约恢复关税自主权,1878年,与美国签署了新的协议。而英国和德国等国表示反对,再加上国内呼吁先取消治外法权的呼声高涨,交涉中断。之后,日本政府制定了修改一部分法权、税权的方案,1882年,与缔结条约的列国之间,多次召开了审议修改条约基础方案的预备会议。1886年的条约修改会议,以与英国和德国的方案为基础制定了条约修改案,并试图实施。
修改条约会议——明治新政府为修改与欧美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从1871年开始,经过了长期多次的修改条约会议,这是一次会议的场面,外相井上馨向各国公使说明日本的方针
推动条约修改交涉的外务大臣井上馨主张,将帝国建设为欧洲式的帝国,将国民培养成欧洲式的国民,在东洋建立欧洲式的新帝国。这样日本才能与西方各国处于平等的地位,才能富裕强大。从明治初期开始,日本政府就开始推动日本国家和社会的西方化,这一举动在井上负责外交时尤为明显。
政府瞒着国民进行条约修改的交涉,然而在1887年,从政府中传出对于日本政府不利的消息,反对屈辱的条约修改方案的运动在全国展开。国民强烈反对将日本国内对外国人开放,取代废除治外法权,而任用外国人法官等对外国谄媚的修改方案。因此井上辞去外务大臣的职务,条约修改交涉中断。之后就任外务大臣的大隈重信,利用西方各国的对立,分别和各国进行交涉。其结果,1888年,和美国、德国、俄国等国的交涉成功,但是任用外国人法官等内容,基本和以前相同,于是,民间又掀起了反对运动,条约修改再度中断。
日本政府之后也继续尝试修改条约,最后签署《日英通商航海条约》。废除英国的领事裁判权,是在中日甲午战争开战前的1894年7月。税权恢复是在日俄战争后的1911年,也是吞并韩国后的第二年。
因此说,日本通过修改条约,实现与西方的对等关系的过程,和瓦解传统的东亚关系,在东亚建立新的不平等和从属关系的过程是里外对应的。并且,它也是日本为了抵抗企图南下东亚的俄国,与英国加深接近的过程。
栏目
条约体系与治外法权
条约体系是根据国际法通过国家之间签订条约而建立的近代国际体系。由于西方列强的武力侵略,迫使中国、日本、朝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东亚传统的华夷秩序被打破,新的近代国际体系逐步建立。这是一个不平等条约体系,西方列强依靠强权获得了种种不平等特权,严重损害了东亚三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
中英鸦片战争以后,条约体系在近代中国逐渐形成。1842年,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是近代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4年,中美签订《望厦条约》,中法签订《黄埔条约》。1847年,中瑞挪订立《五口通商章程》。1851年,中俄订立《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这一批不平等条约,标志着条约体系在近代中国初步形成。1858年、1860年,中国与英、法、美、俄订立《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得以确立,标志着条约体系的基本形成。1860~1880年代,中国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签订了不平等条约。1895年,通过甲午战争,中日《马关条约》签订,日本跻身列强之中,近代中国的条约体系进一步发展。1901年,通过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国被迫与英、俄、法、美、日、意、德、奥、荷、比、西十一国签订《辛丑条约》,围绕近代中国的条约体系基本定型。此后,中外所订条约虽稍有调整,但框架基本未变。
日本于1858年与美国、荷兰、俄国、英国、法国签订通商条约,称《安政五国条约》。条约规定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等特权,是不平等条约。日本明治维新后,便于1871年开始着手修改不平等条约,希望实现和西方各国的平等关系,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受到承认。但与此同时,日本于1876年强迫朝鲜签订《日朝修好条规》,又将不平等条约强加给朝鲜。
朝鲜于1882年与美国签订通商条约,开始向西方列强开放。同年,朝鲜与日本签订《修好条规续约》,又分别与英国、德国签订通商条约。1884年、1886年,朝鲜还与俄国、意大利、法国签订通商条约。列强从朝鲜获得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内地通商及最惠国待遇等特权。这样,朝鲜也被纳入西方列强(包括日本)的不平等条约体系之中。
近代条约体系的症结,在于其不平等的交换条件,以及所谓的“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近代条约体系下的“治外法权”,主要是指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是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被侵略国家所享有的,由领事按照本国法律对其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片面特权。
漫画《钓鱼游戏》,反映了19世纪中期处于中国、日本与俄国之间的朝鲜
1843年中英签订《五口通商章程》,英国最早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随后,美国、法国、瑞典、挪威、俄国也相继通过条约取得这项特权。日本于1895年通过《马关条约》取得领事裁判权。
日本于1858年与美国、荷兰、俄国、英国、法国签订的《安政五国条约》,也有给予列强以领事裁判权的规定。
通过与日本、西方列强签订通商条约,朝鲜赋予列强领事裁判权。1882年,清朝与朝鲜签订《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也获得单向的领事裁判权。1899年,清朝与韩国签订的通商条约,则规定双方互相享有领事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