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市场经济的兴衰
第一卷 撒旦的磨坊
第三章 “居住环境与进步”
18世纪工业革命的中心,是在生产工具上奇迹般的进步,它是伴随着一般人民灾难般的流离失所(dislocation)这个现象而发生的。
我们将试图分析造成这种流离失所状况——就如一个世纪之前出现在英国时最恶劣的情况——的原因。哪一种“撒旦的磨坊”会把人们碾成一团?在什么样的程度上这是由于新的物质条件所引起的?在什么样的程度上这是由于经济依赖于新的状况下之运作所引起的?是什么样的机构制度使得旧的社会纽带摧毁殆尽,而在另一方面却无法有一个人与自然的新的整合?
自由主义哲学最彻底的失败在于它对变迁问题的了解上。怀着对自发性的情绪性信仰,它不愿以一般常识的态度去面对变迁,而以一种神秘的意愿随时准备接受经济进步的社会后果,不论这些后果可能是什么。政治科学及经国治术的基本真理首先受到怀疑,然后将之忘掉。当一个漫无目标的变迁过程在其步调过于迅速时,如果可能的话,我们必须减缓其速度,以保障社会福利,这个道理是不用多加说明的。这种家喻户晓的传统政治真理经常反映着从古代传袭下来之社会哲学的教训,但是到了19世纪,由于受到对所谓无意识成长的自我治疗机能持着一种粗糙功利主义的、非批判的信赖态度的侵蚀,这个政治真理被从有教养的思想中清除掉。
经济自由主义因为坚持从经济观点来评断社会事件而误读了工业革命的历史。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将从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题目着手:英国都铎王朝(Tudor period, 1485~1603年)早期之圈地并把耕地转变为牧地的运动,当时的田野及共有地都被贵族圈围起来,而且整个乡村都受到人口递减的威胁。我们这样回过头来看圈地及把耕地改变为牧地所带给人们的悲惨状况,其目的是一方面要借此指出圈地运动及工业革命两者所带来的灾祸(虽然它们到最后都是有利的)之间的相似性,另一方面则要借此弄清楚一个社会在经历漫无节制之经济进步的苦痛时所面临的各种抉择。
假使当时不将耕地改成牧地的话,圈地运动可以说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被圈围土地的价值是未圈围土地的两三倍。在耕地被保持的地方,就业并没有降低,而且食物的供给明显增加。土地的收成显著提高,尤其是在土地出租的时候。
即使当时将耕地改为牧羊场也并不全然不利于邻近的人,尽管此举破坏了居住环境并限制了就业机会。家庭手工业在15世纪下半叶已经在扩散,而且在一个世纪之后它就已经成为乡村普遍的景象了。牧羊场生产的毛料给小佃农及被迫停耕的无地者提供了就业的机会,而且新的毛纺织工业中心也保证了一些技术工人的收入。
但问题的重点是:只有在市场经济制度之下才有可能发挥这种取长补短的补偿效果。在没有这样一种市场经济时,牧羊及贩卖羊毛这些高收益的行业反而可能会摧毁乡村。那些将“沙土变成黄金”的羊也同样会将黄金变成沙土,就如最后发生在17世纪西班牙的财富上的事那样:它那受侵蚀的土壤已经永远无法从过度扩张的牧羊场中复原了。
1607年,一份为贵族院所拟的官方文件用强有力的说辞点明了变迁的问题:“穷人必须满足于其目的:居住环境;而士绅们的欲望则不应受到阻挠:进步。”这个公式很明显地将纯粹经济进步的本质——以社会秩序错乱为代价来达到进步——视为理所当然。但它也暗示着悲惨的贫困:穷人恋恋不舍他们的茅屋,而这注定要因有利于私人之公共进步这一富人的欲望而遭到破坏。
圈地运动曾经很贴切地被称为富人对抗穷人的革命。地主们和贵族们搅乱社会秩序,破坏旧有的法律和习俗,有时候甚至使用暴力,但通常是使用压力和恐吓。他们实际上抢夺了穷人在公有地上的权份,铲倒了家人的房子。依照传统的习俗,穷人们一向将这些权份视为他们及其子孙的产业。社会的基本结构遭到破坏;荒芜的村落和倾倒的住屋证实了这个革命的残暴性,它同时也危及乡村的自卫能力,荒废了其村镇,减少了其人口,把过度使用的田地变为废土,困扰了其人民并把他们从平常的农夫变为乞丐及小偷等乌合之众。虽然这些状况只是零星地发生,但这些黑点有扩散为普遍灾祸之虞。国王及枢密院、属僚以及主教们护卫着社会的福利,亦即保卫社会之人的、自然的资产以对抗这个灾祸。最晚从15世纪90年代到17世纪40年代的一个半世纪里,他们坚持不懈地对抗人口的递减。在凯特叛乱(Kett's Rebellion)被敉平之后(整个过程中有数千农民被屠杀),保护者萨默塞特爵士(Lord Protector Somerset)丧生于反革命者手中,这些反革命者将《圈地法》从政府法规中除掉并建立了畜牧业地主的专政。萨默塞特爵士被指控的罪名是(不失为真实):他强烈诋毁圈地运动,因而鼓动农民造反。
大约在一百年之后,第二轮的实力竞争在同样的对立者之间展开。不过这时的圈地者已经不是地主和贵族,而大多是富有的乡绅及商人。此时国王有计划地运用特权将世俗和教会的高阶层政治卷入冲突以阻止圈地运动,并且同样有计划地运用圈地的争议来加强他在立宪斗争中的地位以对抗士绅,这个斗争的结果是斯特拉福德(Thomas Strafford, 1593~1641年,英国政治家——译者注)及劳德(William Laud, 1573~1645年,英国大主教——译者注)死在议会手中。但他们的政策不论在工业上或政治上都是反动的;再者,这时的圈围地大多已经用于耕作,而非放牧。此时,内战的浪潮也已经卷入都铎王朝及早期斯图亚特王朝(Stuart,统治英格兰及英格兰的贵族家庭,詹姆斯一世时入主英国——译者注)的公共政策。
19世纪的史家——如果不是十分反动的话——都一致谴责都铎王朝及斯图亚特王朝早期的政策是煽动性的。他们自然较同情议会,而议会是站在圈地者这边的。吉宾斯(H. de B. Gibbins)虽是市井小民的真挚友人,却写道:“像这类保护性立法,就如一般保护性法令一样,全然无效。”英尼斯(Innes)的话更是明确:“处罚流浪汉的一般对策和试图强迫工业转移到不适宜的地段,以及将资本导入利润较少的投资以制造就业机会的做法,都一如往常般失败了。”盖尔德纳(Gairdner)更毫不犹豫地将自由贸易的观念作为“经济法则”:“经济法则当然没有被了解。当地主们发现将耕地改为牧场以增加羊毛的生产会更为有利时,立法者却企图防止地主们铲除农民的住居。这些经常重复出现的法案只显示出它们在实际上是如何的无效。”最近,经济学者赫克歇尔(E. F. Heckscher)强调了同样的信念,认为重商主义应该由一个未曾充分了解之复杂的经济现象来加以解释,这是人类的脑筋还要经过几个世纪才能完全加以掌握的主题。事实上,反圈地的立法似乎从未能阻止圈地运动的进行,甚至也未能严重地扰乱它。约翰·黑尔斯(John Hales, 1584~1656年,英国传教士及学者,专长希腊史——译者注)虽然毫无保留地偏向一般人民的福利,但也承认无法搜集足够证据以对抗圈地者,他们常常将其仆役安插到陪审团,“而其仆役及食客是如此众多,使得每个陪审团都无法没有他们的家仆及属从”。有时圈地者只要在田地里随便犁上一道沟畦就可以避免惩罚。
像这种把私人利益置于正义之上的普遍现象经常被视为立法无效的证据,而圈地者终能克服无数的阻挠而获得最后胜利,则进一步被用来证明此“反动的干涉主义”的无效。但是,这样的一种看法似乎全然没有把握到问题的重点。为什么圈地运动的最后胜利可以用来证明延缓其进展的努力是无效的呢?为什么这些反圈地立法的目标不能从它们所达成者,亦即延缓变迁的速度,来加以认识呢?假如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立法虽未能全面阻止圈地运动,但也并不是完全无效的。变迁速度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变迁本身的方向;虽然后者经常并不由我们的主观意愿来决定,而我们所能忍受的变迁速度却允许由我们来决定。
对自发性之进步的信仰必然会使我们忽视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这个角色包括调整变迁的速度,并依实际的情况使之加快或减缓;假如我们相信变迁的速度是无法调节——或者更坏的,如果我们认为调节其速度有如亵渎神明——那么自然就没有加以干预的余地了。圈地运动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我们现在回过头去看,可以清楚地看出西欧经济发展之倾向的目的是要消除农业技术、混耕地条(intermixed strips)及公有地之原始制等人为维持着的划一。就英国而言,发展羊毛纺织对该国是一项资产,并进而引导棉花工业的建立——这是工业革命的媒介。再者,英国纺织业产量的增加有赖于国内羊毛生产的增加。这些事实就足以说明在经济进步的潮流下从耕地变为牧场的变迁,以及与之俱来的圈地运动。然而,对都铎及早期斯图亚特王室之政治家一贯维持的政策而言,这种进步的速度可能是有破坏性的,并且把过程本身转化为一个退化的事件以代替一个建设性的事件。他们对这个进步之速度的主要考虑是,这些流离失所的人是否能适应变迁的条件而不会致命地伤及人性的与经济的、物质的与道德的本质;他们是否能在与变迁不直接连接的机会园地里找到新的职业;是否会因外销的增加而引起输入的增加,因而使那些因经济变迁而失去职业的人得到新的生活必需品。
上述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变迁与适应之相对速度中的每一个事例。经济理论上常用之“长期性分析”在这里是不可以用的;它们会假设此事件发生于市场经济之中而对问题加以预先判断。不论这个假设看似多么自然,它们是不能被证明为正当的:我们常会忘掉市场经济是一个只有在我们这个时代才出现,而且即使在现代也只是在局部地方出现的一种制度结构。然而,除去了这个假设,“长期性的分析”是没有意义的。假如一个变迁的即时结果是有害的,假如将耕地变为牧场意味着要摧毁许多房舍,抛掉许多就业机会,以及减少粮食的供应,那么这些结果必须视为最后的结果,直到反面的证据出现。这并不排除对下列可能结果的考虑:外销增加对地主收入的影响;地方上羊毛供应之增加所造成之就业的可能机会;或是地主们使用他们的新财富——不论是用于再投资或奢侈品的消费等。只有将变迁的速度与人们适应的速度相比较才能决定何者可以视为变迁之净结果。但没有一种情况我们能假定市场规律在发挥作用,除非一个自我调整的市场被证明是存在的。只有在市场经济之制度背景中,市场规律才是相关的;并不是都铎时代的英国政治家背离了事实,而是现代的经济学家们背离了事实,他们的责难蕴涵着市场制度的存在。
英国经得起圈地运动的灾难而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这是因为都铎王室及早期斯图亚特王室运用皇室的权力来阻缓经济进步的速度,直到进步的速度达到社会所能忍受的程度——使用中央政府的力量来救助这个变迁过程中的受害者,并且试图把变迁过程导引到比较不具破坏性的方向。当时,那些有特权的部会大臣并不是保守者;他们表现了新的经国治术之科学精神,欢迎外国的技术人员移民入境,积极地推广新技术,采用统计方法和记录的精密习惯,轻视习俗和传统,反对因时效而得到的权利,剥夺教会的特权,对习惯法(Common Law)不加闻问。如果创造发明会促成革命的话,他们是当时的革命者。他们献身的是一般人民的福利、权力的装饰以及统治权的威严,但未来却是立宪制及议会的天下。皇家的政府终于让步给代表一个阶级的政府——这个阶级领导着工商业的进步。立宪的大原则与政治革命结合起来剥夺了皇权——它在那时已经舍弃了所有的创造性职能,皇室的保护性作用对这个经历了转变风浪的国家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皇家的财务政策现在不当地限制了国家的力量,并开始妨碍其贸易;皇室为了维护其特权而越来越滥用特权,因而损害了国家的资源。它对劳工与工业的卓越管理,以及对圈地运动的审慎控制,仍然是它不褪色的成就。但由于新兴中产阶级资本家及雇主是这些保护措施的主要受害者,人们更加容易忘掉这些成就。一直要到两个世纪过去了英国才再度享受到像共和制(the Commonwealth, 1649~1660年的英国——译者注)所摧毁的那样一个有效率的、有秩序的社会行政体制。固然,这种家长式的行政体制在这时已经不是那么必要了。但从某一方面来说,这个时间上的断裂产生了无穷的伤害,因为它有助于将圈地时期的恐怖以及政府在克服人口流失之危难所达到的成就从国家的记忆中涂掉。也许这可以说明何以当一百五十年以后之工业革命发生同样的灾变并威胁到国家的生存及福祉时,人们却未能认清这个危机的真正性质。
工业革命也是英国所特有的;这个时代也是海上贸易成为使全国变成一个整体之变动源泉的时代。这时也因巨大的进步,而对一般人的居住环境造成前所未有的破坏。这个过程还没有进行多久,劳动者已经被挤到荒芜的新处所,即所谓的英国工业城镇;乡下人已经被非人化而成为贫民窟的居民;家庭走向破灭之途;这个国家的很大一部分在“撒旦的磨坊”所吐出之煤渣废料的堆积下迅速消失了。所有不同立场、不同党派的作家,不管是保守派或自由派,不管是资本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都一致指称工业革命之下的社会状况是人类堕落的真正深渊。
到目前为止,对工业革命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当时的人心想他们已经在支配财富与贫穷的铁律——他们称之为工资律与人口律——中找到了惩罚之钥;这两者后来都被否定了。剥削被主张为对贫富的另一个解释;但是这也不能说明工业贫民窟的工资高于其他任何地区并且在下一个世纪继续上升的事实。一些错综复杂的原因也经常被引用,但总是不能令人满意。
本书的解答绝不是简单的,它实际上构成本书的主要部分。我们认为,凌驾圈地时期之动乱的一连串社会动乱已经降临英国;这个灾变是经济进步之巨大潮流的附属物;一个全新的制度机构开始在西方社会中运作;它带来的危机——在一开始时就显得很汹涌——从没有被真正克服过;19世纪文明的历史包含了许多去保护社会以对抗这个机制之损害的尝试。工业革命只不过是一个任何宗派所能想象得到之最极端、最激烈的革命之开端而已,但新的教条是绝对唯物的,并且相信只要有无限的物质用品,全人类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人们已经无数次地谈论过工业革命的故事:市场是怎样扩张,煤与铁的存在和潮湿的气候一样有利于棉纺织业的发展,18世纪之新圈地夺取了无数民众的财产,自由制度的存在,机器的发明,以及其他交互作用地引起工业革命的原因。大多数人都同意没有一个简单的原因可以从整个链锁中抽离出来作为这个意想不到之事件的唯一原因。
然而,我们要如何界定这个革命本身呢?它的基本特性是什么呢?是不是工业城镇的兴起,贫民窟的出现,童工的长时间工作,某些工人的低工资,人口增长率的上升,或者是工业的集中化?我们认为这些都只是市场经济建立这个基本变迁的副产品,而且这一制度的本质在机器生产对一个商业化社会的冲击还没有被认识之前是无法完全加以掌握的。我们并不认为机器引起了那些已经发生了的事情,但我们认为一旦精巧的机器及工厂被用于一个商业社会的生产之后,一个自律性市场的观念必然会具体化地实现。
在一个农业与商业的社会里,特殊化机器的使用必定会产生特定的效果。这样的一个社会包括买卖农地产品的农民与商人。有特别的、精巧的、昂贵的机器及工厂来帮助的生产只有在使买卖易于发生的情形下才能与这样一个社会相称。商贾是唯一适于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只要他不因此而受到损失。他会以同样的态度在不同的状态下把商品卖给那些有需要的人;但是他会以不同的方法取得商品,也就是他并不是购买已经完工的成品,而是购买必要的劳动力及原料。将这两者按照商人的指示结合在一起,加上他已经开始生产后的一些等待,就等于新产品。这并不是家庭式工业或者只是“投资”的描述,而是任何种类之工业资本主义的——包括我们自己这个时代的——描述。这种生产方式对社会制度之影响的重大后果随之而来。
因为精巧的机器是昂贵的,除非用来大量生产商品,否则是不值得的。只有在商品的出路合理地得到保证,并且只有在机器所需要的原料不会短缺而使生产停顿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使用机器而没有损失。对商人来说,这意味着所有与生产有关的要素他都要卖,也就是他必须能让任何有能力购买的人买到需要的数量。除非能满足这个条件,否则对于投下资本的商人以及依赖这种持续生产以得到收入、就业和产品之社群这两方面而言,使用特殊的机器来生产是太过于冒险的。
对一个农业社会而言,这样的条件不会自然产生;它们必须被创造出来。虽然社会应该逐渐创造出这些条件来,但是这依然会产生各种惊人的改变。这个转变包括了社会上一部分成员在行为动机上的改变:为稻粱谋的动机被图利的动机取代了。所有的交易都变为金钱交易——而这又需要将一种交易的媒介引进工业生活的每一个环节。所有的收入必须是得自卖出某些东西,而且不管一个人之收入的实际来源是什么,它必须被视为卖出某些东西的结果。这些意义都包含在“市场制度”这个简单的名词里,我们将它看作前者之制度的模型。但是,这个制度最惊人的特色是它一旦建立了以后就必须在没有外力的干扰之下运作。没有人能保证得到利润,而商人必须从市场中得到利润。价格必须能自行调整。这样一个自律性的市场制度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
早期的经济转变到市场制度是如此彻底,以至于从持续成长及发展的角度来看,它比任何改变都更像毛毛虫的蜕变。例如,我们可以拿商人兼生产的贩卖与购买这两种活动来比较;他所贩卖的只是成品;不管他是否能找到买主,都不会影响社会的构造。但是,他所购买的是原料和劳动力——也就是自然和人。一个商业社会里的机械生产实际上就是将社会之人的本质与自然的本质转化为商品。这个结论虽然是不可思议的,却是不可避免的;假如不是这样就不会达到目的:很明显,这样的机制所引起的秩序错乱必然会拆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以毁灭来威胁他的自然居所。
这样的一个危险事实上是迫切的。如果我们检查支配自律性市场之机制的法则,我们将会看出它的真正特质。
第四章 社会与经济制度
在着手讨论支配市场经济的一些法则——就如19世纪所尝试建立的——之前,我们必须对这样一个制度之基础的特殊假设有一个可靠的了解。
市场经济意味着一个自律性的市场制度;用更专门的名词来说,这是一个由市场价格——而且只由市场价格——来导向的经济。这样一个能不依外力之帮助或干涉而自行组织整个经济生活的制度,自然足以被称为自律性的。这些粗浅的分析就足以显示出在人类史上这样一个冒险事业之前所未有的特质。
让我们把意思讲得更明确一点。没有一个社会能不具有某种形态的经济制度而长期地生存下去,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之前,没有一个经济是受市场的控制(即使是大体上的)而存在的。尽管19世纪学院的咒文是如此持续不断地此唱彼和(地认为自利是人的本性,是人类经济生活的基本动机——译者注),事实却是:在交易上图利从没有在人类经济上占过如此重要的地位。虽然市场的制度从石器时代后期就已普遍出现,但它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只不过是附属性的。
有充分的理由就我们现有的数据来坚持这个看法,没有一个思想家像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年,现代经济学之父,《国富论》作者——译者注)这样主张社会上的分工有赖于市场的存在,或者以他的话来说,有赖于人类之“以物易物、买卖和交换等的禀性”。他这句话后来就产生了“经济人”的观念。我们现在回顾历史,对过去之正确了解有助于对未来的预测。这乃是因直到亚当·斯密的时代,他所说的那种禀性还没有明显地出现在任何已知社会的生活中,即使出现也只不过是经济生活中的附属品而已,但在一百年后,工业制度已经全面推广扩展到世界的主要地区,这意味着(不管是从实际上来说还是从理论上来说)人类已因该特殊的禀性而支配了所有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其政治上、智能上及精神上的活动。斯宾塞(Herbert Spencer, 1820~1903年,英国的社会哲学家,提倡社会达尔文主义——译者注)在19世纪下半叶,也根据他对经济的粗浅了解,将社会分工的原理和以物易物及交换看作同样的东西。再过五十年之后,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及李普曼(Walter Lippmann)也重复了同样的谬误。在那时候,这种谬论已经没有必要去加以辩论了。许多政治经济学、社会史、政治哲学及社会学方面的学者都跟随着斯密的足迹,并且把他那种物物相易之野蛮人的模型作为他们学科上的公理。就事实而言,亚当·斯密对于早期人类之经济心理学上的意见与卢梭对野蛮人之政治心理学的意见一样是假的。与人类社会一样古老的职业分工现象,实际上是因性别、地理环境及个人禀赋之不同而来的;而将人类以物易物、买卖及交易等看作自然禀性是全然无稽的。就历史学与民族学所知道的各种经济制度而言,它们大都具有某种市场的结构,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之前,没有任何社会的经济是由市场控制和调节的。这在我们分别地综览经济制度和市场的历史以后就会非常清楚。直到近代为止,市场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都是无足轻重的,其后当它们转变为受市场模式支配之经济时,其变化就会益发清楚地显现出来。
首先,我们必须抛掉一些有关原始人那所谓图利嗜好的19世纪偏见,这些偏见构成了亚当·斯密之假设的基础。因为他的金科玉律对人类紧临的未来比对模糊的过去更有关联,这使得其信徒们对人类早期的历史有一种奇特的态度。从表面上看,一些证据似乎指出原始人完全不具有资本主义的心态,实际上他们有着共产的心态(后来这一点也被证明是错的)。据此,经济史家倾向于将他们的兴趣局限于比较晚近的历史——这时买卖及交易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将原始经济划归史前史的范围。这不知不觉地使他们研究的比重偏向市场行为的心理学,他们认为在过去几个世纪的相对短的时期里,每一样东西都导向建立后来果真出现的市场制度,并因而忽视了其他暂时消失了的倾向。要纠正这种“短视”的看法很明显要将经济史与社会人类学结合起来,而这是一直都被忽视的课题。
我们今天不能再重蹈覆辙。这种将人类过去一万年及先民社会视为只不过是真正文明史的序曲,而文明只从1776年出版《国富论》以后才开始的见解,已经是落伍的看法了。这段插曲现在已经结束了,要探索未来的可行道路,我们必须除掉跟随前人步伐的本能癖性。但是亚当·斯密那一代人将原始人视为倾向于以物易物及买卖的偏见,致使他们的信徒不去研究早期的人类,就如现在所知他们从来没有从事这项有价值的研究工作。古典经济学家的传统——他们试图基于所谓人类的自然习性来建立市场的法则——现在已经被另一种倾向取代了,这种倾向不再把“未开化”人类的文化看成与了解现代问题有关,因而不去研究它。
亚当·斯密及其徒众对早期文明的这种主观态度对科学心灵毫无魅力。文明人与“未开化”人之间的不同是被过度夸张了(尤其在经济领域)。根据历史学家所说的,直到最近,欧洲农村之工业生活的形式都与几千年前毫无二致。自从引进犁——本质上是由兽力拖曳的锄头——以后,西欧及中欧大多数地区的农业形态直到现代开始的时候都没有根本的改变。这些地区之文明的进展主要是在政治、知性及宗教上;从物质条件上看,公元1100年时的西欧很难比得上该时间点一千年前的罗马帝国。甚至在这个时间点之后,较容易改变的仍是在经国治术、文学及艺术,尤其是在宗教及学问上,而不是在工业上。就其经济而言,中古欧洲足可比拟古代波斯、印度或中国,但在财富及文化上,却绝对无法与两千年前埃及的新王国较量。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当代经济史学家中首先反对漠视原始经济并视之为与文明社会之动机及机构制度无关者。其后社会人类学家的研究证明他显然是正确的。最近对早期社会的研究所得到的最明确结论之一,就是人作为一个社会分子的不变本质。在任何时间及地点的各种社会里,他的自然本质不断以惊人的持续性一再出现;人类社会生存的必要先决条件,看来是恒久一致的。
历史学及人类学研究最近的重要发现是,就一般而言,人类的经济是附属于其社会关系之下的。他不会因要取得物质财物以保障个人利益而行动;他的行动是要保障他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力及社会资产。只有当这些物质财物能为他的目的服务时,他才会重视它。生产及分配的过程并不与占有物品这个特殊的经济利益相联结;相反,这些过程里的每一步骤都配合着一些特殊的社会利益,这些利益驱使人们依某些特定的步骤而行动。这一类利益在一个小的狩猎或捕鱼社团自然有异于一个巨大的专制社会,但在这两种社会中,经济制度都是由非经济的动机所推动的。
从生存的角度来看,这种解释最为简单。举一个部落社会为例。(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的经济利益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社群会保证它的成员免于饥馑,除非这个社群本身遭到灾变,而即使在此时,受到威胁的仍是整体的利益,而非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维持社会的纽带却是很重要的。第一,如果一个人不顾为整个社会所接受的有关名誉或慷慨的习俗,他就会自外于社会而成为一个流浪者;第二,从长久而言,所有的社会义务都是互惠的,满足这些义务也最符合个人之给予——获得的利益。这种状况必然对个人产生一种持续的压力,将经济上的自我利益从他的意识中除掉,直到他在许多(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中都无法从这种利益的角度来理解自己的行动所产生的结果。这种态度更因间歇性的团体活动——诸如分享共同狩获的食物,或参与大规模的、危险的部落战争——而加强。从社会威望的角度来衡量,慷慨无私的回报是如此大,使得除了全然无私之外的其他行为都不值得一试。个人的禀性与这个态度的形成根本无关。从不同的价值标准而言,人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可以是合于社会的,也可以是反社会的;可以是嫉妒的,也可以是慷慨的。仪式分配(ceremonial distribution,在重大宗教仪式时,将个人或团体的财富分配给参与仪式者——译者注)的基本意义就是避免社会成员产生互相嫉妒的念头,一如公开赞美一个勤劳的、娴熟的或成功的园圃者(除非他太成功了,在这个情况下他就有可能被人幻想为施展黑巫术者而被迫销声匿迹)。人类的激情(不管是好的或坏的)只导向非经济的目的。仪式时展陈财富可以激发人们的竞争到最高点,而共同劳动的习俗则会把(劳动之)质与量的标准提升到最高点。所有以馈赠礼物形式出现之交换行为——这些馈赠者期待以后会得到回报,尽管并不一定是从同一受惠者而来的回报——的过程通常都经过精心的安排,并且由公开的、巫术仪式的及各团体之间以相互的义务联结起来之“互惠性”等精巧的方法保障。此事实本身即可说明在这些社会里,除了传统上提高社会地位的物质财物之外,还缺少图利的观念,甚至缺少财富的观念。
在这一对西美拉尼西亚社群一般特质的勾勒中,我们并没有分析它的两性及地域组织——这些都受到习俗、法规、巫术及宗教的影响,是因为我们只想表明所谓的经济动机是起源于社会生活之中的。现代民族学家大都同意下列几个观点:(原始民族)缺少图利动机;缺少以劳动取得报酬的原则;缺少最省力的原则;尤其最缺少基于经济动机的独特制度。然而,他们如何确保生产及分配的秩序呢?
答案就在于两个与经济并没有直接关联的行为原则:互惠(reciprocity)及再分配(redistribution)。假如以西美拉尼西亚的特罗布里恩德岛民(Trobriand Islanders)为例来说明这种形态之经济的话,互惠主要是与该社会的两性组织——家庭与亲族组织——有关;而再分配则与属于一位共同首领底下的所有人有关,因此具有地域性的色彩。下面让我们分别讨论这两个原则。
供养一个家庭——包括妇女及儿童——是母系亲族的责任。一个男人将最好的作物收成供给他的姐妹以及她们的家庭,就此,他能因他的良好行为得到夸奖,但不能换取直接的物质利益;如果他懒散的话,他的名声就会首先受损。互惠原则的运作使他的妻子及她的小孩得益,并因而在经济上补偿他的道德行为。仪式时展陈在他自己的园圃前及受惠者之仓库前的食物可以让大家知道他在园艺上的极高才能。显而易见的是:园艺经济及家庭经济都构成与优秀的耕作技术及良好品德相关之社会关系的一部分。互惠这个广泛的原则有助于保障生产及供养家庭两者。
再分配原则也如前者一样有效。这个岛上很大一部分农产品是由村落的首领收集后转交给部落的首领而保存在仓库中。但是,由于所有的社群活动都是环绕着宴饮、舞蹈及招待其他邻岛居民等(其间人们将远途交易的成果拿出来分配,按照礼节赠礼或回赠,而部落首领赠送习俗性的礼物给所有参加者),这时仓库制度的重要性就明显地看出来了。就经济上而言,它是现存之分工、对外贸易、为公共目的而抽取税金及防御设施等制度的根本部分。但此种再分配经济体制的各种功能此时却完全被热情的、生动的仪式活动所吸收,这些活动还为整个社会架构之下的每一项行动提供各种非经济的动机。
然而,诸如此类的行为准则并非一定有效,除非这些社会里现存的制度有助于其运作。在缺少文字记录及精密行政管理的状况下,互惠及再分配得以维持这种经济制度的运作,乃是因为这些社会的结构具有解决该问题的一些先决条件,即对称性(symmetry)及集中性(centricity)等原则。
互惠由于对称性之制度模式而得以顺利推广,这个制度模式是无文字民族社会中常见的特征。我们在部落中所发现的“二元性”得以将人际关系成对分开,并因而在缺少文字记录时促成物品及劳役的互相交换。野蛮社会中的对偶族(moiety,即将一个部落划分为对称的两半——译者注)是为每一细部制造一个“对等单位”(pendant),即源自且有助于互惠的活动,并依此而建立其制度。对于“二元性”的起源我们所知不多;但在特罗布里恩德岛上,每一个海滨村落似乎都有一个对等的内陆村落,借此达成面包果与渔产的重要交易——虽然这些交易常常隐藏在互赠礼物的形式之下,并且在时间上不连接。在库拉交易(Kula trade,美拉尼西亚岛民交换蚌贝类饰物的仪式,详见后——译者注)时也一样,每个人在另一个岛上都有他的交易对手,因而使得互惠关系极端个人化。但就部落细分,聚落分布以及部落与部落间关系等的对称性的出现频率而言,长期倚赖个体之间单独的互赠活动所建立起来的广泛互惠关系,并不实用。
出现在所有人类团体中的集中性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为物品及劳役的聚集、储存和再分配提供了可循的轨迹。一个狩猎部落的成员通常都将猎物交给首领,以便再分配:狩猎社会的特质,一则是有赖于集体合作,再则是不定量猎物的供应。在此情形下,假如这个部落要避免在每次狩猎后就分解,那么舍此之外没有其他更可行的共享猎物的方法。在所有的实物经济社会中,不论这个团体有多少人,相似的需要都存在着。而境域越大则产品越多,则越有效的分工会导致再分配,这是因为它有助于将地理上不同的生产者联系起来。
在这种社会里,对称性及集中性会与互惠及再分配的需要相协调,制度形式及行为准则通常会互相适应。只要社会按其常规运作,个人的经济动机就无须介入;在这种社会里逃避个人的责任是不足为虑的;分工合作会自动进行;经济义务会按时地履行;而且最重要的是,在所有公众宴会时用以显示富足的物品都会由此而来。在这样的一个社群里,利润的念头是被禁止的;讨价还价会受到责难;慷慨地施舍则被视为一种美德;以物易物、买卖及交易这些设想的人类自然禀性并不明显。事实上,经济制度只不过是社会组织的一种机能。
这并不是说上述形态的社会经济原则只限于在原始生产方式或小社团中运作,也不是说非图利的经济和没有市场的经济就必然是简单的。西美拉尼西亚的库拉交易圈是人类所知最精巧的贸易方式之一,而它是基于互惠原则而建立的;而再分配也大规模地出现于埃及的金字塔文明。
超布连群岛是一个大致成圆形的群岛,这一列岛上的大多数人都耗费许多时间从事库拉交易的活动。我们称之为交易,尽管其过程中并不涉及利润(不论是金钱的或物质的);人们并不囤积物品或将物品永久占有;享受得到之物品的方法就是将它们转送给别人;其间没有讨价还价,没有买卖、物物相易或者交易;这整个过程完全受礼仪及巫术的节制。但这仍然是贸易,在这近似圈状之列岛上的土著会定期地组成大规模远航队,将某类珍贵物品送给居于远处顺时针方向的岛民,另一些远航队则将另一类贵重物品送到在此列岛中逆时针方向的岛屿。长久而言,这两种珍贵物品——以传统方法制成的白贝手镯及红贝项链——就会绕着这个列岛弧打转,其行程有时会耗上10年才周游一圈。此外,在库拉圈里通常还有个人的交换伙伴。他们互相馈赠有价值的手镯及项链为礼物,尤其是那些以前曾属于有名望的人的东西。针对一种系统而且有组织地交换有价值的物品,并经长途转运的行为,自然可以称之为贸易。但是,这复杂的贸易机制却只依赖互惠而运转。像这样一个纠结在一起的时间-空间-人的系统——它涵盖着几百里路之远及几十年之久,并把上百人以及他们所拥有的上千件物品联结起来——不但无须任何记录或行政管理,而且也无须任何图利或买卖的动机。此时,支配一切行为的并非物物相易的禀性,而是社会行为的互惠性。然而,其结果却是在经济领域里达成惊人的组织成就。令人感兴趣的是:建立在精确会计计算基础上的最进步的现代市场组织,不知是否能应付得了库拉贸易所要达成的任务,如果它愿意去试的话。恐怕那些不合时宜的商人在面对着无数垄断者买卖着特殊的商品,以及在每一次交易中都有着毫无道理的限制时,会发现难以赚取利润,从而宁愿歇业。
再分配制也有其长远与多样的历史,而且几乎一直延续到现代为止。当伯格达玛[Bergdama,西南非洲布须曼族(Bushmen)的北支,居住于卡拉哈里沙漠中——译者注]男人狩猎回来,或者女人搜集根茎植物、果类或嫩叶回来时,都要提供他们大部分的猎获物作为社团的福利。实际上,这样做的意思是他们的活动成果要与其他生活在一起的人共享。就这一点来说,还是互惠的原则占上风:今天拿出去的,在明天就会取回来而得到补偿。然而,在有些部族里,会有一位首领或其他重要的团体成员作为中间人;他居间征集及分配物品,尤其是当这些物品需要储存时。这就是真正的再分配了。很明显,这样的一种分配方法会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因为并非所有的社会都像原始狩猎民族那样民主。不论这种再分配是由一个有影响力的家族或是一位特殊的个人,一个居统治地位的贵族阶级或是一个官僚集团来担当,他们经常会借用再分配物品的过程来增加自己的政治实力。在夸克图尔印第安人(Kwakiutl,加拿大西海岸的土著民族——译者注)的夸富宴(potlatch)中,部落酋长把展示他的兽皮财富并将其分赠给参与者这件事看作个人的荣誉;但他在如此做的时候也给予受礼者一种义务,使他们成为他的负债人,而且在后来成为他的属下。
所有大规模的实物经济都借着再分配原则之助来运作。巴比伦的汉谟拉比王朝(Kingdom of Hammurabi,公元前2100~前1800年,今近东地区的古王朝——译者注),以及埃及的新王朝(公元前1580~前712年——译者注)都是建立在这种经济上的一种官僚形态的中央集权专制。父权制家族在此极度地扩张,而其“共产式”的分配则划分出等级,有差异很明显的配给量。大量的储藏库用来征集乡下人——不管他是牧牛人、猎人、面包师、酿酒者、制陶工、纺织工,或是其他什么人——的生产品。这些产品都被详细地记录下来,如果它们不在地方上消费掉就被转送到更大的储藏仓库,直到它送达法老朝廷的中央行政机构。那里有分门别类的仓库以储存布料、工艺品、装饰品、化妆品、银器、皇家行头,此外还有巨大的粮仓、军火库及酒窖。
像金字塔建造者所采用的大规模再分配制度并不限于在不用货币的经济体制中运作。事实上,所有古代王朝都使用金属货币来缴付税款及支付薪酬,但同时也用来自各式各样的粮食与货仓中的实物来支付其他各种支出,储存在仓库中的各种商品主要是用来分配给社会中的非生产者,也就是官员、军队及有闲阶级,供他们使用及消费。这种制度在古代中国、印加王国、印度王朝及巴比伦都采用过。在上述这些以及其他有卓越经济成就的文明中,细致的社会分工就是以再分配的原则来运转的。
在封建的状况下此原则仍然适用。非洲一些按种族区分阶层的社会里,上层阶级就包括一些放牧者,他们身处仍然使用掘杖及锄头的农耕者之中。放牧者所征集的礼品主要是农产品——像谷类及酒,而他们分配出去的礼品是动物,尤其是羊(或者山羊)。在这些个例中,社会的各个不同阶层之间有着分工(虽然经常是一种不平等的分工):再分配制经常掩盖了剥削的程度,同时,改良分工制的优点也使得这种互依共存的关系有利于双方的生活水平提升。从政治上来说,这种社会是处于封建政权之下,不管是牛群或土地都有着特权的价值。在非洲东部有“特定的牛群采邑”。图恩瓦尔德(Richard Thurnwald, 1869~1854年,德籍人类学家,专长于经济人类学——译者注)——我们讨论再分配时主要依据他的见解——因而得以声称不论在哪里封建制度都蕴涵着一个再分配的制度。只有在非常先进的条件及特殊的环境下,这个制度才会变成像西欧那样以政治为主,在西欧由于陪臣(vassal)需要得到保护而导致某些改变,礼品则变成了封建的贡品。
这些例子显示出再分配制倾向于将经济制度纳入社会关系之中。一般而言,我们发现再分配的过程构成政权的一部分,不论政权的形式是部落、城邦、专制王国、家畜或土地的封建制。在这些社会里,物品的生产和分配主要是经由征集、储藏和再分配等方式成为一个有机的过程,其形式是把物品集中在首领、庙宇、专制君王或领主手上。在这些社会里,由于领导集团及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因其政治权力之基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再分配原则所涉及的个人动机也有所不同:从狩猎者自动分享猎物,到古埃及农民因害怕惩罚而以实物缴交税金。
在上述讨论里,我们故意忽略了同质社会及阶层化社会之间的重大差异;前者意指所有的人大致相同的社会,后者指的则是分成统治者及被统治者的社会。虽然奴隶与主人的相对地位与某些其成员人人自由而平等的狩猎部落有天壤之别,而且在这两种社会里个人的动机会极为不同,但是其经济体制仍然可能建立在同样的原则之上,尽管这些经济体制会伴随着很不相同的文化特色(这是根据与经济制度纠缠在一起的很不相同的人际关系而显现出来的)。
第三个原则——它在历史上注定要扮演一个重要角色——我们称之为家计(householding)原则,它存在于为自己使用的需要的生产之中。希腊人称之为家计(ceconomia),也就是“经济”(economy)一字的字源。就民族志记录而言,我们不能假设为个人或团体本身之需要的生产比互惠及再分配更为古老。相反,正统派经济学者在这个主题上所提出的许多理论已经很明显地被证明是错的。像他们所说的那种为了自己或家庭的需要而去搜集食物及狩猎之个人主义式的野蛮人,实际上从没有存在过。事实上,只有到了较进步的农业时期,为了满足家庭需要的生产才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特色;但即使在那时候,它与图利动机或市场制度仍是毫不相干的。此时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一个封闭的群体。尽管这个自足的单元是由家庭、聚落或领地等非常不同的实体组成的,但其原理是一样的,也就是说,生产及储藏是为了满足团体成员的需要。这个原则在实际运用上与互惠或再分配一样广泛。其制度核心的性质是不重要的:它可以是父权家族那样以性别为主的,也可以是村落中以地域为主的,或者是封建领地中以政治权力为主的。这些群体的内部组织也不尽相同。它可以像罗马之家族(familia)那样的专制,或者像南部斯拉夫民族之庄园(zadruga)那样的民主;可以大到像加洛林王朝(Carolingian, 7~9世纪的法国王朝——译者注)的大庄园,或小到像西欧的一般农家那样。它对于交易或市场的需要不会比行互惠或再分配制的社会来得大。
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曾试图将这种家计经济活动定为一个模范。从陡峭的世界性市场经济的顶峰向后回顾,我们必须承认,他在《政治学》一书的绪论中将家计(householding)与生财(money-making)两者所做之有名区别也许是社会科学领域中最具预示性的指针;它仍是有关此论题的最好分析。亚里士多德坚决主张为了使用的需要而生产——而非为了图利而生产——是家计经济的本质;但他辩称为了市场而生产的附属品并不会破坏家计经济的自给自足,只要这些农作物仍是在生产自用品之农田里生产的,像谷类或牛;将剩余农产品卖出去也不会摧毁家计经济的基础。只有像他那样的博学之士才会主张图利是在为市场生产时特有的动机,而货币将一个新的因素引进这种情况中,然而,只要市场与货币对自给自足的家计经济只是一个附属品,这种为使用而生产之家计经济的原则就仍能适用。在这一点上他无疑是对的,但他没有明白忽视了市场的存在——当时希腊的经济已经依赖在批发买卖及借贷资本之上了——是如何的不切实际。当时提洛岛(Delos,爱琴海中的一个小岛——译者注)及罗德岛(Rhodes,爱琴海中的另一个小岛——译者注)已经发展成货运保险、海上贷款(sea-loans)及汇兑银行业(giro-banking)的商业中心,一千年之后的西欧与之相比仍然是一幅原始的景象。但是,贝利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牛津大学的一个学院——译者注)院长乔伊特(Benjamin Jowett, 1817~1893年,英国古希腊史家及教士——译者注)却犯了一个极大的错误,他理所当然地认为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对家计经济及生财两者之本质的了解比亚里士多德更深入。他以下列说辞来为亚里士多德开脱:“涉及人性的各种知识互相冲突;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却未能加以区分。”当然,亚里士多德未能清楚地看出社会分工的含义,以及它们与市场和货币的关系;他也没有了解到货币之使用可以作为信用及资本。如果仅到此为止,乔伊特的非难是说得通的,但这位贝利奥尔学院的院长——而不是亚里士多德——却无法理解生财的人文含义。他未能看出使用原则及图利原则两者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两种极端不同之文明的关键,而这两者的区别是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还没有发展出初步的市场经济时就已经正确地预示过的,而乔伊特面对着市场经济之盛开的标本却视若无睹。当亚里士多德谴责为图利而生产的原则是“不合人类的本性”、贪得无厌的时候,他实际上是针对着很重要的一点,也就是说他谴责为图利而生产的原则把在社会关系中受到各种限制的经济动机从中分离出来。
概括地说,我们认为西欧直到封建时代末期,我们所知的各种经济体制都是依互惠、再分配或家计或三者之混合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这些原则借社会组织——特别是利用对称的、集中的及自治的形式——的帮助而制度化。在这一架构中,财物之有秩序的生产和分配是经由一般行为原则所控制之各式各样的动机而实现的。在这些动机中,图利并不是很突出。习俗与法律、巫术与宗教都互相配合来诱导个人去服膺一般的行为法则,这些行为法则最后确保了他在经济制度中所起的作用。
希腊、罗马时代虽然有高度发展的贸易,但是在这一方面却没有什么突破;它的特色就是罗马政府在一种家计经济上所实施的大规模谷物再分配,这一直到中世纪末期都没有例外,市场在经济制度中所扮演的是不重要的角色,流行的是其他的制度形式。
从16世纪以后,市场在西欧就有很多而且很重要。在重商制度下,它们实际上变成政府的主要关注点;但即使在这个时候,仍然没有市场要控制人类社会的迹象。相反,各政府对市场的节制和统制都比以前更严格;自律性市场的观念是没有的。要了解19世纪何以会突然转变到一个全然新颖之形态的经济,我们必须考察一下市场的历史,我们在考察过去的经济体制时事实上是把市场这个制度视为理所当然的,从而忽略了它(是有历史来源的——译者注)。
第五章 市场制度的演进
市场在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里的支配性地位,以及以物易物或交换原则在这种经济体制里的根本重要性,使我们如果想要抛弃19世纪有关经济的一些迷信,就必须仔细探索市场的本质及起源。
以物易物、交易及交换都是有效性依赖于市场模式的经济行为原则。市场是为达到以物易物或者买卖目的的聚合处。除非这种形式的市场存在(至少是局部性的存在),交易的特性是不能全面发挥的:价格无法产生。正如互惠制依赖于对称的社会组织模式之帮助,再分配制因集中性而易于推广,以及家计制有赖于自治一般,交易的原则有赖于它在市场模式上发挥的效力。同样,互惠、再分配及家计可能出现在一个社会而不居于主要地位,交易的原则也可能在一个社会中居于附属地位,而由其他原则居于主导地位。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交易的原则与其他三个原则并不是处于全然相同的地位。市场及其连带的制度比对称性、集中性,及自治——这三者与市场模式相较之下只是“特征”而已,它们并不仅是为了一个功能而设计出来的制度——都更为特殊。对称性只是一种社会学的配置,不会引出单独的制度,它只是我们现存制度之外的一种模式(不论一个部落或一个村庄是否依对称形式而组成都不意味着其含有独特的社会制度)。集中性虽然常会产生特殊的制度,却不蕴涵着为了一个单一的特殊功能而产生特殊制度的动因(例如,一个村落的头目或重要的官员可以没有区别地同时承担着政治、军事、宗教或经济的职务)。最后,经济上的自治,只是一个封闭群体的附属特征而已。
另一方面,市场制与其特有的动机,即交易动机相关联,是能形成一个特殊之制度,即市场的。终极来说,这意味着社会的运转只不过是市场制的附属品而已,这就是何以市场对经济体制的控制会对社会整体产生决定性影响,即视社会为市场的附属品,而将社会关系嵌含于经济体制中,而非将经济行为嵌含在社会关系里。经济因素对社会生存的极端重要性,排除了任何其他的结果。一旦经济体制以单独的制度、特殊的动机且享有特别的地位等方式组织起来了,这整个社会就必须依此而改头换面,以让这个体制能更好地按自己的法则运作。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市场经济只能在市场社会中运作的意思。
从孤立隔离的市场变成市场经济,以及从有外力节制的市场变为自律性的市场,其转变的过程是很重要的。19世纪——不论我们赞之为文明的顶峰,或斥之为癌毒的发展——曾很天真地以为这种发展就是市场扩张的自然后果。当时未了解到把市场联结到强有力的自律性市场制度并不是市场向外膨胀的先天倾向,而是由于对社会体施予人为的刺激,以应付某种状况而生的后果,而这种状况也是机器这个人为现象造成的。市场制之受限制的及非扩张的本质一直没有被人认识到;直到现代的研究才清楚地表明了这个事实。
“市场并不是在每一个地方都可以发现的,缺少它——虽然显示出某种程度上的孤立及隔绝——是与任何特殊的发展无关的,就如我们不能从它的存在而证明什么。”从图恩瓦尔德所著《原始社群之经济学》(Economics in Primitive Communities)一书中引出来的这一段中立的话可以总结现代研究这一论题所得到的重要结果。像图恩瓦尔德对市场所做的评述一样,另外的学者则谈到了货币:“一个部族使用货币这个事实与其他在同一文化水平但不使用货币的部落之间,在经济上没有什么差别。”对上述的看法,我们只需指出其中一些较为特殊的含义。
有无市场或货币的存在并不必然地影响到一个原始社会的经济体制。这就驳斥了一个19世纪的神话,即认为货币发明之后就必然会因市场的形成而改变一个社会,加速社会分工的步骤,并解放了人类以物易物、买卖及交易的自然本能。事实上,正统的经济史就是建筑在这种对市场的意义极端夸张的看法上。唯一可以正确地从缺少市场制推引出来的经济特色只是“一定程度的孤立”或可能是“隔绝的倾向”;从一个经济体的内部组织来看,有没有市场或有没有货币并没有什么差别。
这个道理很简单。市场并不是只在一个经济体系内运作的制度,它也可能在一个经济体系之外运作。它们是远途交易的聚会点。地方性市场本身一般也没有什么重要性。此外,不管是远途交易或地方性的市场本质上都不具有竞争性,是以任一者都不会有动力去产生区域性的贸易,即所谓国内的或全国性的市场。上述基于现代研究所得之结果的每一点都击中了古典经济学家们视为理所当然的一些假设。
实际上,这些论点的逻辑与古典经济学学说几乎是完全相反的,正统学说是从个人有交易的习性这个假设出发去推论出地方性市场的必然性、社会分工的必然性,最后推论出贸易、国外贸易(包括远途贸易)的必然性。就我们现有的知识来看,我们几乎可以把这个推论的顺序颠倒过来:真正的起点是远途贸易,这是财物地域性的分布以及因地方不同而出现之社会分工的结果。远途贸易常会产生市场——一个包含着交易行动以及买卖行为(如果使用货币的话),因而最后就会提供机会(但并不是必然地)让一些人能专注于他们所谓讨价还价之本性的制度。
这个学说的主要特色是认为贸易的起源在于与经济体制内部组织无关的外在领域:“在狩猎民族中所观察到的从居住环境之外取得财物之原则的应用,导致一定形式的交换,后来我们就视之为贸易。”要探索贸易的起源,我们的出发点是要考察在一个狩猎社会中如何从远处得到财物。“澳大利亚中部的迪埃利族(Dieri),在每年七八月间就要组成远征队到南方去取得用以涂染在身上的朱砂……他们的邻族杨楚翁塔族(Yantruwuna),也组成类似的团体到800公里外的弗林德斯山丘(Flinders Hills)搜取红砂及用以压碾草籽的石板岩。在这两个例子中,如果当地的人拒绝外人来搜取物品的话,可能需要经过格斗才能取得想要的物品。”这种搜集物质或探宝似的行径,不但近似抢劫及海盗行为,也类似我们所称的贸易。基本上这是单方面的活动。它可以变成双方面,也就是“一定形式的交易”,这经常是以由强有力者在现场向外人勒索的方式达成的;或者经由互惠性的安排,就像库拉交易圈,或西非朋威(Pengwe)的访问宴会,或像克佩勒族(Kpelle,主要分布于利比里亚——译者注),该族的酋长借款待所有的宾客而垄断对外贸易。当然,这种互访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用我们的(而不是他们的)话来说——真正的贸易旅行;然而,财物的交易经常是在互赠礼物的表象下进行的,而且通常以回访的方式完成。
我们得到的结论是:虽然人类的社群从来没有完全放弃对外贸易,但这种贸易却不必然要伴随着市场。对外贸易起源于冒险、探勘、狩猎、抢劫及战争等人类的本性,而不是起源于交易。它也绝少意味着是和平及双边性的,而即使是意味着这两者的时候也是基于互惠而非交易的原则组织起来的。
对外贸易转变为和平的交易可以从交易及和平这两个方面来加以探讨。如前面所述,一个部落的远征队必须遵从当地强有力者所订下的规矩,这些强有力者可以从外来人手中取得一些回报;这种形态的关系虽然不完全是和平的,但可以产生出交易来——单方的夺取转变为双方的获取。另一种发展是像在非洲丛林中的“沉默的交易”。在那里,格斗的危机是借着有组织的休战来避免的,和平、信赖及信用的因素就在这种情形下引入贸易之中。
我们都知道,后来市场在对外贸易之结构中成为主要的部分。但是,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外贸市场全然异于地方市场及国内市场。它们的不同不仅是在规模上,就是在功能及起源上也是不同的制度。对外贸易是一种运输,其特点是在某一个地区缺少某一种物品;像英国的毛纺品换取葡萄牙的酒就是一个例子。地方性贸易则限于地方上的产品,它们无须运输,因为太重、太大或者易于腐败。因此,对外贸易及地方性贸易都是相对于地理上的距离,后者限于那些无法克服地理之限制者,前者则是能克服这种限制者。这两种贸易正好可以说是互补的。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地方性贸易以及不同气候区之间的国外贸易都是基于此原则而来的。这种贸易并不意味着竞争。如果竞争会破坏贸易的话,那么去掉它也没有什么矛盾。在另一方面,相对于对外贸易与地方性贸易,国内贸易在本质上是竞争性的;除了互补性的交易之外,国内贸易包含数量巨大的交易,在这些交易中不同来源之相似财物彼此竞争。因此,只有在对内贸易或国内贸易出现后,人们才接受竞争作为贸易的一项一般原则。
这三种在经济功用上极端不同的贸易,其起源也不尽相同。我们在前面已经叙述过对外贸易的起源。当驳运者在渡口、海港、河流终点及陆运交会点停歇时,市场就自然萌生。“港口”就是在转运之处发展出来的。在中古欧洲一度盛行的交易会就是一种远途贸易产生的特定形式的市场,英国的土产市集则是另一个例子。但是当交易会及土产市集再度消失并使得教条式的演化论者感到突然的挫折时,这些市集在西欧城镇之兴起上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即使这些城镇是建立在对外贸易市场的旧址上,地方性市场不但在功能上,而且在组织上都与之有所不同。是以港口、交易会、土产市集都不是内部或国内市场的前身。那我们要从何处探索国内市场的起源呢?
一个看似理所当然的假设是:由于个人交易的活动,长久下来就形成地区性市场,以及诸如此类的市场,一旦地区性市场出现,就自然地会导致国内或国家市场的建立。但是,这两种说法都不是事实。个人的交易活动在其他经济行为准则占优势的社会中通常并不会导致市场的建立——这是一个赤裸裸的事实。这样的交易活动几乎在所有类型的原始社会中都是很普通的,但它们是被视为次要的事情,因为它们并不提供生活的必需品。在许多再分配的古老制度中,交易行为及地区性市场是很普通的,但它们只不过是一个附属的特征。同理也可见诸互惠的法则:交易行为经常具体表现于互信互赖的长期关系之中,这种关系有助于消除交易时的对立性。从社会学领域的各个角度可以看出一些限制性的因素:习俗与法律、宗教与巫术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也就是将交易的行为限于特定的个人和物品,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一般而言,从事交易的人只不过是加入一个已经决定好交易之品类及数量的既有交易网。在提柯皮亚(Tikopia,波利尼西亚的一个小岛,英国人类学家Raymond Firth在此研究——译者注)语中,乌涂(Utu)一词的意思是在互惠交换中依传统而来的对等部分。那些18世纪思潮所假设的一些交易的基本特质——如交易中个人自主性的成分,以及买卖动机所表现出来之讨价还价等——在现实的交易中却很少见到;如果这一动机确实潜伏于交易过程中的话,也很难浮到表面上来。
初民社会所接受的行为准则表现出完全相反的动机。馈赠者可能故意将赠品落在地上,而受施者则假装无意之中将它拾起,或者甚至让伙伴替他那么做。没有什么事比一个受礼者仔细察看收受之礼品更违背既定的行为准则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一有教养的态度并不是对交易之物品缺少兴趣的结果,是以我们可以把这种交易上的成规描写成是一种设计来限制交易之范围的抵消性措施。
事实上,从现有证据来看,我们无法肯定地区性的市场是从个人之交易行为发展出来的。即使我们对地区性市场的起源不甚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制度从一开始就被一些设计来保护社会的一般经济组织免于受市场活动之干扰的防范措施所围绕。市场的和平是以各种仪式和礼节为代价得来的。这些礼仪限制了交易的范围,并保证能在已给定的狭窄范围内进行交易。市场贸易最主要的成果——城镇和都市文明的诞生——实际上是矛盾发展的结果。因为从市场衍生出来的城镇不仅是市场的保护者,而且也是预防它扩展到乡村去并因而侵害到这个社会之一般经济体制的手段。“包含”这一个词的两个意义也许最足以表现出城镇对市场的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将之圈围起来,另一方面是防止它发展起来。
如果以物易物是四周环绕着各种禁忌以防止人际关系侵害经济体制的话,市场的纪律则是更为严格的。在此可以用查加族(Chaga,有时作Chagga,位于东非坦桑尼亚的一个部落——译者注)作为例子:“在集市的日子里,市场必须定时加以查勘。若有意外事件妨碍开市超过一天以上,那么交易不能恢复,直到市场被斋净为止。……在市场上发生任何伤害事件并导致流血时都必须立即给予祓除仪式。从那时开始,任何妇人不可以离开市场,而且不可以触摸任何商品;商品在被运走或用为食物以前都必须加以净戒。至少要立即用一只羊作牺牲品。如果一个妇人在市集上分娩或流产,那么更昂贵、更重大的祓除仪式是必需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必须用一只产乳的动物作为牺牲品。此外,地区酋长也必须用祭祀过之母牛的血来清涤。乡村的所有妇人都必须接受同样方式的斋净,按区进行。”像这样烦琐的规则使得市场不易扩散。
典型的地区性市场——家庭主妇在此购买日常用品,农民、菜贩及地方工匠在此贩卖他们生产的成品——通常不受时间及空间的影响。像这种市场不但在原始社会甚为普遍,甚至18世纪中期西欧最发达的国家也依然如此。它们是地方生活的附属品,而且不管它是构成中非之部落生活,或墨洛温王朝时法国的城镇,或亚当·斯密时代苏格兰村落的一部分,其间的差别都是微不足道的。这不但在村落中是如此,就城镇而言也是一样。地方市场在本质上就是街坊市场,虽然它们对该小区的生活很重要,却没有一个地方显示出一般经济体制可以化约为地方市场的任何痕迹。它们不是国内或国家贸易的起点。
西欧的国内贸易实际上是由于国家的干涉而产生的。直到商业革命时我们所了解的国内贸易实际上并不是全国性的,而是地域性的。汉撒同盟(Hanse)并不是德国商人;他们是由一群来自北海及波罗的海沿岸许多城镇之贸易巨头组成的公会。汉撒同盟并没有将德意志的经济生活“国家化”,他们实际上有意地将其腹地从贸易中切开。安特卫普或汉堡,威尼斯或里昂的贸易实际上并不属于荷兰或德意志、意大利或法国。伦敦也不例外:它比较少是属于“英国的”,而一如吕贝克(Luebeck,或作Lubeck,德国西北部的港口——译者注)是属于“德意志的”。这个时期,欧洲贸易地图很适当地显示出只有城镇,而将乡村留下空白——就有组织的贸易所关切的地方而言,它的存在与否无足轻重。当时所谓的国家实际上只是政治的单位,而且非常松散,它包含了在经济上无数的大大小小的自给自足家庭,以及村落中无足轻重的地方市场。贸易只限于有组织的城镇之间,这就使得贸易或者是地方性的街坊买卖,或者是远途贸易——两者截然分开,并不得任意伸展到乡村去。
城市组织中地方性贸易与远途贸易的这种截然划分对演化论者又是另一个冲击,对他们来说,一样东西总是会很容易发展成另一样东西的。然而,这个特殊的事实却形成了西欧城市生活社会史的关键。它有力地支持我们从原始经济状况来解释市场起源的论点。在地区性贸易及远途贸易之间的截然划分看似太过严格,尤其是这会导致一个使我们感到意外的结论:远途贸易及地区性贸易都不是现代国内贸易的前身——这就无选择地使我们从国家干预这个角度来解释国内贸易的起源。就这一点而言,稍后我们就可以看到最近的研究支持我们的结论。不过,首先让我们简略地描述一下城市文明的历史,这乃是因为它是中古城镇中将地区性贸易及远途贸易截然分开后形成的。
实际上,这种截然划分是中古城市制度的核心。市镇乃是城市居民(burgess)的组织。只有他们能享有居民权,而且这个制度是建立在城市居民与非城市居民之间的区别上的。乡村的农民或其他城市的商人自然就不是城市的居民。虽然城市的军队及政治力量可以对付周围乡村的农民,但这种力量却不适用于外地商人。因此,城市居民发现他们在地区性贸易及远途贸易上处于两种极端不同的地位。
就食品的供应而言,城市居民所使用的管制方法包括强制性公开贸易及排除中间商,以便能控制贸易量及抵制高价格。但这种管制方法只适用于城乡之间的贸易。在涉及远途贸易时,情形就不一样了。香料、咸鱼或酒类都必须从远处运入,也因而属于外来商人及其资本主义式趸售方法的范围。这种贸易避开了地方性的管制,而城市居民唯一可做的是尽可能将它与地区性市场分开。全面禁止外来商人从事零售买卖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资本主义式趸售的数量愈大,将进口商品排除于地区市场之外的限制也就愈严格。
就工业产品而言,地区性贸易及远途贸易的分界更为深入,尤其是在影响到整个外销生产体制时,其原因在于工匠行会——在此工业生产被组织化——的性质。在地区性市场上,生产是按照生产者的需要来调节的,以便把生产限制在一个有利可图的水平上。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外销上,在这里生产者的利益不会对生产有限制。因此,当地区性贸易受到严格管制时,外销生产却只象征性地受行业公会的控制。当时主要的外销工业,即纺织贸易,实际上就是建立在工资劳动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
对地区贸易及外销贸易越来越严格的区分,乃是城市居民对流动资本逐渐威胁城镇制度之生存时所做出的反应。中古时代的城镇并不企图以缩小可以控制的地区性市场与各种难以控制的远途贸易之间的鸿沟来消除其危机。相反,它们却采取最严格的排外性及保护性政策来应付这个危机,这是它们存在的理由。
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这些城镇设立各种可能的障碍来防止全国性或国内市场的形成,而这却是资本主义式趸卖者所冀求的。城市居民借着非竞争性的地区性贸易及在各城镇之间同样的非竞争性远途贸易等手段,将乡村排除于贸易范围之外并避免开放城乡之间的贸易。这种发展使得各国政府不得不出面来作为市场“国家化”的工具以及国内贸易的催生者。
欧洲各国政府在15~16世纪所采取之有计划的措施,将商业制度巧妙地引导到具有强烈保护主义色彩的城镇及公国中去。重商主义借着打破分离这两类非竞争性贸易的障碍而摧毁了地区性贸易及城市间贸易之落伍的排他性,并因而为全国性市场——它逐渐消除了城乡之间、各城镇与各省份之间的区别——奠定基础。
事实上,重商主义是在面对着许多挑战时的一个反应。从政治上来说,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政府是商业革命所产生的,这个革命将西方世界的中心从地中海转到大西洋沿岸,并因而迫使一些大农业国家中的落后人民为了商业及贸易而重新组织起来。就对外政治而言,主权的建立是当时所需要的;由此,重商主义者的经国治术是为了国际事务上之权力这个目的而将全国的所有资源都集中起来。就国内政治而言,将这些被封建主义及地域排他性所分化的国家统一起来是这样一种努力的必然副产品。从经济上来说,统一的工具是资本,也就是以货币形式储积着,且因而特别适合于商业发展的私有资源。最后,作为中央政府经济政策之基础的行政技术将传统市镇的行政制度扩张到全国。在法国,行业公会有变成国家机构的倾向,行业公会制被直截了当地扩展到整个国家领域之内;在英格兰,以围墙围起来的城镇的衰败命中注定地削弱了行会制度,而乡村已经在没有行会的督导下完成了工业化,此时乡村的贸易及商业扩散到全国各地,并且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重商主义国内贸易政策的起源就存在于这一情势之中。
国家的干涉——它曾经将贸易从有特权之城镇的限制中解放出来——现在被用来对付两个密切相关的危机,即垄断性及竞争,已往的城镇曾成功地应付过这两个危机。当时的人已经深切了解到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而垄断因为经常涉及生活必需品并且很容易对整个社群造成危害,所以更加可怕。于是,对经济生活的全面管制——不过此时已经不止在市镇范围内,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成为必要的对策。现代人看来是短视做法的排除竞争性,在当时的情况下却是保障市场运作的手段。在市场上对买方或卖方的暂时性干扰都必然会破坏两者之间的均衡并使买卖双方失望,其结果是使市场停止运作。先前的供销者就会因为无法确定商品价格而停止供应他们的商品,并且市场将因缺乏充分商品的供应而变成垄断商人的战利品。在某种程度上,同样的危险也可以见诸需求的一方,需求量突然降低也会导致需求上的垄断。政府为减少市场上之特殊限制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如关税与禁令——都会危及生产及分配的组织体制,它们此时已经受到无节制之竞争及外来侵入者这两者的威胁——后者经常在市场上抢先“赚取暴利”而不提供长期供应的保证。因此虽然这种新出现的全国性市场不可避免地有某种程度的竞争性,但是占优势的却不是这个市场新要素的竞争性,而是管制的传统特色。自给自足、为生计而劳动的农民仍是这个经济体制广阔的基础,而且农民经由国内市场的形成而被整合到大的国家单位之内。全国性市场现在已经取得与地区性市场及国外市场并存(部分地互相重叠)的地位。农业现在已经被国内商业——一个相对孤立之市场的体系——所补充,后者与仍支配着乡村之家计经济原则并行不悖。
上面总结了到工业革命为止之市场的历史。一如我们所知道的,人类历史发展的下一个阶段是试图建立一个巨大的自律性市场。但是,从重商主义这个欧洲民族国家所特有的政策中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预示这样一个独特的发展。重商主义所推动之贸易的“自由化”只是将贸易从传统的排他主义中解放出来而已,但同时也扩张了管制的范围。经济制度仍是隐伏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之下,市场只不过是前所未有地受到社会权威之控制与节制的一项制度装置的附属特征之一。
第六章 自律性市场及虚拟的商品:劳动力、土地与货币
经济体制与市场的这一幅粗略的轮廓,分别地显示出直到我们自己的时代之前,市场只不过是经济生活的附属品。一般而言,经济体制是包容于社会体制之内的,而且不论支配这个经济体系的主要行为原则是什么,所出现的市场形式也必然与之相符合。构成这种市场模式之基础的交易或交换原则,并没有牺牲其他原则而扩张的倾向。市场在重商主义制度下高度发展的时期,它们是在中央集权管理——这在农民的家计经济和全国生活这两方面都助长独裁——的控制之下而滋长的。事实上,管制与市场是同时成长的。自律性市场是前所未闻的,自律这个观念的出现是完全违反当时发展之趋势的。根据这些事实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构成市场经济基础的一些不寻常假设。
市场经济是一个只受市场控制、调节及指导的经济体制;商品之生产及分配的秩序,完全委诸此自律性的机制。这种经济体制是从人类会以达到最大金钱利得而行动这一可能性推衍出来的。它假设市场中的财物(包括劳务)的供应会在一定的价格上与需求量相等。并且,它假定货币的存在是作为其拥有者手上之购买力而起作用的。生产因而受价格控制,因为引导生产的那些利得是因价格而定的;财物的分配也依靠价格,因为价格形成所得,并且由于那些所得之助而使得生产成品得以分配到社会成员手上。在这些假设之下,生产与分配的秩序是只被价格所保证的。
自律性意味着所有产品都是在市场上售卖的,而且所有的所得都是从这些售卖中得到的。据此,生产的所有要素都各有其市场,不但财物(包括劳役)有其市场,而且劳动力、土地及货币都有其市场,它们的价格分别被称为物价、工资、地租及利息。这些词汇暗示着价格形成所得:利息是使用资本的价格,并成为有能力贷出者的所得;地租是使用土地的价格,且成为有能力出租土地者的所得;工资是使用劳动力的价格,且成为出售劳动力者的所得;最后,物价构成那些出售企业服务者的所得,而一般所谓的利润实际上是两组不同价格之间的差距——产品的价格及其成本的价格,亦即生产产品所需的价格。如果上述条件都能满足的话,所有形式的所得都是得自市场上的买卖,而所得将足够购买所有的产品。
就政府及其政策制定者而言,跟着这些假设而来的是另一组更进一步的假设。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被容许去抑制市场的形成,也不能容许从售卖以外的方式得到所得。此外,也不容许借调整价格来改变市场状况的任何外来干涉——不论是商品、工资、土地或货币的价格。因此,不但所有的产业部门都有其市场,而且任何会影响到市场活动的措施或政策都不应加以鼓励。价格、供应及需求三者都不能加以固定或调节;只有那些以创造性条件——这使市场成为经济领域里唯一的组织力量——来帮助确保市场之自律的政策和措施是妥当的。
为了完全地认识市场所意味的是什么,让我们回到重商主义制度及全国性市场发展起来的那一时刻。在封建制度及行会制度之下,土地及劳动力构成社会制度本身的一部分(货币在此时还没有发展成产业的主要因素)。土地——封建秩序中的关键性要素——是军事、法律、行政及政治体制的基础;其地位与功能由法律和习俗来决定。诸如:其所有权是否可以转移;如果可以的话,转让给什么人,在什么样的限制之下;财产包括了什么;某一种形态的土地该如何使用——所有这些问题都从商业组织中抽离出来,并受到另一套全然不同的制度的节制。
相同的情况也见诸劳动组织。在行会制度之下——一如在历史上其他的每一个经济体制之下——生产活动的动机及环境都是包含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之内。师傅、熟练工及学徒之间的关系,同业的相互关系,学徒的人数,工人的工资等都受到行会及城镇之习俗与规定的节制。重商制度所达成的仅是把这些条件统一起来——或者像英国那样经由法规来达成,或者像法国那样经由行会的“国家化”来达成。至于土地,其封建状态只有在与土地之特权相关时才被废除;在其他方面,土地仍是不准买卖,这在英法皆然,直到1789年大革命时,土地产业在法国仍是社会特权的来源,甚至在此之后,英国有关土地的习惯法在本质上仍是中世纪风格的。重商主义(尽管有着十足的商业化倾向)从未攻击过保护生产之两个基本要素——劳动力及土地——使免于变成交易对象之安全措施。在英国经由《工匠法》(Statute of Artificers, 1563)与《济贫法》(Poor Law, 1601)的制定而完成劳工立法的“国家化”,这些法令将劳工从危险地区移出,而都铎王室和早期的斯图亚特王室的反圈地政策是一种反抗把土地财产用来图利的持续抗议。
不论重商主义者如何坚持商业化作为国家的一种政策,他们对市场的看法正好与市场经济的看法完全相反,这从政府对产业之干涉的巨大扩张上最足以看出。在这一点上,重商主义者与封建主义者之间,釆邑领主与工商利益集团之间,中央官僚与保守排他主义者之间都没有差别。他们的差异只在于节制产业的方法:行会、城镇及省诉诸习俗及传统的力量,而新的国家权威则偏好于法令及条规。但他们全都反对把劳工及土地商业化的想法,而这是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一直到1790年法国才废除了产业行会及封建特权;英国到1813~1814年才撤销了《工匠法》, 1834年撤销《济贫法》。在这两个国家,直到18世纪的最后十年以前还没有人谈及建立一个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经济生活之自律的想法是全然超出当时的眼界之外的。重商主义者所关心的是经由贸易与商业来发展国家的资源,包括充分就业在内;他们将传统的土地及劳动力组织视为理所当然。不论就这一点而言,或者在政治领域上,他们与现代的概念相去甚远,他们对开明专制君主之绝对权力的信仰没有受到当时之民主思想的影响。一如转变到民主体制及代议政治意味着时代潮流的全面反转,18世纪末从市场的节制改变到自律性的市场代表着社会之结构的全面转变。
自律性市场必须将社会在体制上分割为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事实上,这样的二分法从社会整体的角度上来看只不过是自律性市场之存在的再声明而已。或许有人会辩称这两者的分割实际上已经在所有时代的每一个类型的社会中达到了,然而,这种结论却是基于一种谬误之上。诚然,没有一个社会能没有某种用来确保商品生产及分配之秩序的体制而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存在着分离的、独立的经济制度;一般而言,经济秩序只不过是社会秩序的一种作用,并包含于其中。就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不论在部落社会、封建社会或重商主义的社会里,都未曾有分离的经济体制。事实上,19世纪欧洲社会的经济活动被抽离并分解为一个独特的经济动机,是一个奇特的转折。
这样的一个制度,除非能使社会屈从于它,否则是无法运作的。一个市场经济只能存在于一个市场社会。这是我们在分析市场制度时所得出的结论。现在我们可以详细叙述这个论断的理由。一个市场经济必须包含产业的所有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及货币(货币在市场经济中,也是工业生产的基本要素,而且一如我们马上会看到的,其内涵在市场机制中有深远的制度上的影响力),但劳动力与土地只不过是人类本身以及社会所处之自然环境,是每一个社会都有的。把它们包括到市场机制内意味着把社会本身屈从于市场规律之下。
我们现在可以较具体地讨论市场经济的本质,以及它对社会的危害。首先我们要探讨市场机制用以控制及引导工业生产所需之各种要素的方法,其次我们要探究这种机制对社会所造成之冲击的性质。
在商品这个概念的帮助之下,市场机制得以适应工业生产的各个要素。在这里所说的商品可以从经验上界定为:为了在市场上销售而生产的物品;其次,市场也可以从经验上界定为:买卖双方的实际接触点。因此,工业生产的每一个要素都可视为为了销售而生产的,也只有在此时它才是在价格上互相作用之供给与需求机制的主宰。实际上这意味着工业上的每一个要素都各有其市场;在这些市场上,那些要素都编入一个供给网或需求网;而且每一个要素都有一定的价格,这个价格受其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影响。这些市场——其数目难以计算——则互相联结并形成一个大市场。
关键点就在于:劳动力、土地及货币都是工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它们必须在市场之中被组织起来;事实上,这些市场形成经济体制中的一个绝对紧要的部分。但是,劳动力、土地及资本显然不是商品;认为任何可供买卖的物品都是为销售而生产的,这对它们而言绝不是真的。换句话说,根据商品的经验定义来看,它们都不是商品。劳动力只是一种与生命本身相调和之人类活动的另一个名称,它并不是为了销售而产生的,而是为了截然不同的理由而存在的,这种活动也不能与生活的其他面分开而加以积存或流通;土地则只是自然的另一名称,并不是人所制造的;最后,真实的货币只是购买力的一个表征,一般而言,它全然不是制造出来的,而是由银行或国家财政之类的机构所产生的。把劳动力、土地及货币看作商品全然是虚拟的。
然而,这种虚拟的想法却使劳动力、土地及货币之实际的市场被组织起来了;它们在市场上被实际地买卖着;它们的供应及需求有真实的量;任何足以妨碍这种市场之形成的政策与措施事实上都会危及市场制度之自律性。因此,这类虚拟的商品提供了一个关于整个社会的重要组织原则,它以各种方式影响社会上的所有制度。也就是说,根据这个组织原则,任何足以妨碍市场机制之实际运作的安排或行为都不容许存在。
就劳动力、土地及货币而言,这样的一个假定却不能成立。倘若容许市场机制成为人类之命运、自然环境甚至购买力大小之唯一的主导者,它就会摧毁这个社会。所谓“劳动力”这种商品,并不能任意加以堆积,或无限制使用,或甚至不加使用,而不致影响到个人——后者乃是这种特殊商品的真正拥有人。在处理一个人的劳动力时,这个制度也同时处置了这个“人”之生理的、心理的及道德的本质。若将文化制度的保护罩从人类身上剥下,他们就会在社会裸露的影响下消失;他们会因沦落为罪恶、是非颠倒、犯罪及饥荒等社会动乱的牺牲者而死亡。自然被还原到其基本元素,街坊及风景被污损,河川被污染,军事安全受到威胁,生产食物及原料的动力被摧毁。最后,只受市场调节的购买力也会周期性地消灭一些企业。这是因为过多或过少的货币,对商业而言,就像水旱灾对原始社会一样会造成极大的灾害。对市场经济而言,劳动力、土地及货币的市场无疑都是绝对必要的。但是,没有一个社会能忍受这种纯然虚拟之制度的影响——即使是最短的时刻——除非人的本性与自然的本性一如商业机构那样都得到保障以对抗撒旦之磨坊的破坏。
市场经济之所以会极端虚拟化,根源于整个生产过程本身是依买与卖的形式而组织起来的。在一个商业社会里,舍此之外没有其他为了市场之需要的生产方式是可能的。在中世纪末期,外销工业生产是由富有之城市居民所组织,并在他们直接监督下在本市进行的。其后,在重商主义的社会,生产是由商贾所筹办,而且已经不限于在城镇之内;此时已是“分包”(putting out)的时期,商业资本家提供原料给家庭工业并控制生产的过程,视之为纯粹的商业企业。这时的工业生产已经完全处在商人之有组织的领导之下。他熟知市场的行情,需求的质与量;他也可以为供销做担保,这在当时包括了羊毛、藏青染料,有时也包括家庭工业所使用的纺锭或织架。如果生产失败了,家庭工业者就会暂时失业,而蒙受最大损失;但这种生产却不需建造昂贵的厂房,而且商人也不会因承担生产的责任而冒风险。几个世纪以来,这个制度在势力上及范围上不断扩张,直到出现了像英国那样的一个国家,其羊毛工业——该国的主要产业——覆盖了全国各地,而其生产是由布商组织筹划的。这些从事买卖的布商此时成为筹办工业的生产者,而不需要单独的动机。商品的制造无须涉及互相帮助的互惠态度,生产者也无须过问他们的成品是满足什么人的需要,工匠在操作其专长时也无须考虑个人的骄傲或得自公众赞美的自满。这里除了商人所熟悉的图利动机之外就一无所有了。直到18世纪末期,西欧的工业生产仍只是商业的附属。
只要机器仍不太昂贵而且是非专门性的工具,这个情况就会持续不变。家庭式生产者若能因使用机器而在同样时间内生产更多的成品,他就可能采用机器以增加收入,但这一事实却并不一定会影响到生产的组织。不论这种便宜的机器属于工人所有或商人所有,对他们在同伙间的社会地位必然有所影响,而且一定会对工人的收入造成差异,他只要是拥有自己的工具,就会比较富裕;但是这并不会使得商人变为工业资本家,或限制自己贷款给这类人。商品的流通极少短缺;较大的困难仍在于原料的供应,它有时无可避免地会受到扰乱。即使在这种情形下,拥有机器的商人所受的损失仍然不是很大。全面改变商人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由于机器的来临,而是由于发明了精巧及特殊的机器及工厂。虽然新的生产组织仍然是由商人引进来的——此事实决定了转变的全部过程——但使用精巧的机器及厂房更需要发展出新的工厂制度,并因而在商业及工业两者之间的相对重要性有决定性的转变而有利于后者。工业生产不再是由商人依买卖方式而组织起来和商业的附属品;它这时已经涉及长期的投资及相对应的风险,除非持续的生产被合理地确定,这样的风险是难以担当的。
但在工业生产变为更复杂时,就必须能保证充分供应越来越多的工业生产要素。其中最重要的三者是劳动力、土地及货币。在商业社会,它们的供应只能以一种方式组织起来,即可以用购买的方式取得。因此它们必须能在市场上出售,换句话说,就是作为商品。市场机制扩展到工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劳动力、土地与货币——是一个商业社会引进工厂制度所不可避免的后果。工业生产的要素必须能任意买卖。
这就意味着要建立市场制。我们知道市场制里只有经由互相依赖之竞争性市场所保障的自律性才能确实保证利润。由于工厂制的发展已经被编入买卖过程中的一部分,因此劳动力、土地及货币都转变为商品,以便生产能持续进行。当然它们并不是真正转化为商品,一如它们事实上并不是为了在市场出售而生产的一样。但它们为市场而生产的这个虚拟原则却变成了社会之基本组织原则。三者之中有一项最特殊:在他们不是雇主而是被雇者的范围内,劳动力是用来指人类本身的专门说法;跟随而来的是劳动力的组织会依市场制度之组织的改变而改变。但因劳动力组织只不过是一般人之生活方式的另一个称谓,这就意味着市场制度的发展必然会引起社会本身的改变。据此推论,人类社会在此时已经变成经济体制的附属品。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前述的几项历史进展:英国历史上圈地运动所造成的破坏以及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社会灾变。我们已经指出:一般而言,进步是必须以社会变动的代价来换取的。如果变动的速度太快,社会就会在变动的过程中瓦解。都铎王室及早期的斯图亚特王室调节变迁的速度使变迁成为可以忍受的,并且把其影响导向较少破坏性的方向,因而把英国从西班牙的命运中挽救回来。但是,其后却没有人将英国的人民从工业革命的冲击中挽救出来。这时人们已经盲目信仰自发性的进步,而且连当时最开明的人也像狂热教徒般追求社会之无止境及无节制的改变。这对人类生活的恶劣影响是难以形容的。事实上,假如没有当时一些保护性的对抗措施来打击这个自我毁灭之机制的运作,人类社会可能早已毁灭了。
19世纪的社会史因而是一个双重发展的结果:就真正的商品而言是扩展市场的组织;对虚拟的商品而言是限制其发展,这两者相伴随而发生。因此,一方面,市场已经扩散到全球各地,并且其商品的数量增加到不可思议的地步;另一方面,各政府却发展出成套的措施及政策来限制市场对劳动力、土地及货币的影响。虽然世界性的商品市场、世界性的资本市场及世界性的货币市场等组织在金本位制的推动下,为市场机制取得空前的冲力,但同时也产生了另一个更深入的运动以对抗市场经济的危害性影响。社会会保护自己以对抗自律性市场所具有的危害——这就是当代历史的特色。
第七章 1795年的《斯皮纳姆兰法案》
18世纪的欧洲社会在无意识中抗拒了将它变为市场之附属品的任何企图。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可以不包括劳动力市场而存在;但要建立这样的一个市场,尤其是在英国的乡村,就意味着社会传统网络的全面摧毁。从1795年到1834年,也就是工业革命最有生气的时期,英国之劳动力市场的产生都受到《斯皮纳姆兰法案》(Speenhamland Law)的阻碍。
事实上,劳动力市场是新工业体制之下所要筹组之市场的最后一个,并且只有在市场经济已经开始运作,而缺少劳动力市场的危害对一般人民而言已经被证明为比引进劳动力市场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大时,这个最后的步骤才会被推动。自由劳动力市场的最终结果——尽管在创造它时使用了非人道的方法——对所有与之有关的人在财务上都是有利的。
但正当此时,一个关键问题出现了。自由劳动力市场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并不能弥补它对社会所造成的破坏。此时必须及时制定新的法规以保护劳工,只不过此时这些法规是为了防范市场机制本身而设的。虽然这些新的保护措施,像工会及工厂法,都尽可能适应经济制度的需要,但它们却无可避免地干扰到市场的自律性,并最后将之摧毁。
从广义的发展上来看,《斯皮纳姆兰法案》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国,土地与货币的动员都早于劳动力的动员。后者由于严格的法律限制人们迁徙(劳工实际上是限制在他们所属的行政教区之内)而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市场。1662年的《定居法》(Act of Settlement)所建立的所谓教区农奴制,直到1795年才松弛下来。假如不是同年所订立的《斯皮纳姆兰法案》或“补贴制”(allowance system)的引进,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可能的。这个法案的意向是相反的,也就是走向加强从都铎王室及斯图亚特王室承袭下来的父权式劳动组织。伯克郡(Berkshire)的保安官们于1795年5月6日在靠近纽伯里(Newbury)的斯皮纳姆兰镇(Speenhamland)上的鹈鹕旅店开会,其时正值生产低潮期,保安官们决定工资的补贴须依面包的价格为尺度而发给,使穷人得以确保有最低的收入,不管其收入有多少。这些保安官的著名建议如下:“当一加仑大小的面包需要花费一先令时,则每一个穷苦及勤劳的人每周必须有三先令的收入以维持生计,不论这是他自己或他家人的劳动力取得的,或是从贫民津贴得来的,并且为了养育家小,每增加一人则须增加一先令六便士;当一加仑大小的面包需要花费一先令六便士时,则每人每周要有四先令的收入,加上每一位家小的一先令十便士;面包超过一先令以上后每涨一便士,他自己就应多得三便士,他的家小则多得一便士。”在不同的郡县,补贴的数目有所不同,但就大多数的情形而言,《斯皮纳姆兰法案》的补贴尺度是被采用的。它实际上是一种非正式的急救措施。虽然人们通常将之称为法律,但这个补贴的尺度却从未正式成为法案过。不过,它很快就成为英国大多数乡村(其后甚至包括一些工业区)的法律。事实上,《斯皮纳姆兰法案》所引进的不只是一个社会的、经济的革新,还是“生存的权利”,并且直到1834年被废止之前,它一直有效地防止了在英国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两年前,即1832年,中产阶级取得了政权,部分原因即是要废除这个迈向新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阻碍。实际上,很明显的,工资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废除《斯皮纳姆兰法案》所宣称的“生存的权利”——在经济人的新政权之下,如果一个人可以不劳而获,则没有人会为工资而工作。
19世纪大部分的作者没有注意到《斯皮纳姆兰法案》废弃后的另一项特色,也就是工资制度的普遍化也是对赚取工资者有利的,即使这会剥夺了他们法定的生存权。“生存的权利”已经被证明是一条死路。
这里有一个矛盾(paradox)是很明显的。根据其主张来看,《斯皮纳姆兰法案》是想要充足地施行《济贫法》——而实际上,它却产生了与原意相反的结果。在《伊丽莎白法》(即伊丽莎白一世时所制定的济贫法——译者注)之下,不论工资多少,贫民都必须强迫劳动,只有那些无法工作者才可以得到救济;当时从未考虑或付给工资补贴金。但在《斯皮纳姆兰法案》之下,只要一个人的工资低于补贴的标准,即使他有工作,也可以得到救济。于是,没有劳工在满足其雇主时有任何物质的利益,因为不论他的工资为何,收入总是一样;只有在标准工资的情况中,也就是劳工实际所得的工资超过补贴标准的幅度时,才会有所不同。但这种情形在当时乡村却甚为罕见,因为雇主几乎可以用极低的工资雇得劳工;不论雇主付多么少的工资,按补贴标准幅度而得来的补助可以将工人的收入提高到标准之上。在几年之内,劳工的生产力开始下降到贫民工人的水平,而这一致给了雇主不将工资提高到标准幅度之上的理由。一旦劳工的工作强度,亦即他们的工作效率,降低到一定水平之下以后,他们就会变成跟“闲混”没有什么差别,或只为维持工作的假象而工作。虽然大体上工作仍在进行,但实际上救济院以外的济助已经很普遍,而且即使是在救济院中,对收容贫民的强制工作也已经很难称之为工作。这可以说是由于过多的(而非过少的)父权式照顾遗弃了都铎王室之立法本意。将公共救济扩大,制定工资补贴并加上妻儿补贴,使每一项补贴收入都根据面包价格的升降而升降,亦即意味着在工业生产上已废除掉的管制法规,此时却很戏剧化地进入劳力界。
这个法案在当时却深得人心。父母们已经不再需要照顾他们的小孩,而小孩也无须依赖父母;雇主可以任意降低工资,而工人不论工作与否都可以免于饥饿。人道主义者称赞这项措施为慈善的行动(虽然不是正义的行动),而自私的人则私下庆幸它虽然是慈善的,但至少不是慷慨的;甚至地方税的纳税人,也很迟才认识到这个制度——它宣称一个人不论是否能赚取生活所需的工资都有“生存的权利”——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就长远而言,其后果是可怕的。虽然要将一个人的自尊降低到宁愿接受贫民救济而不要工资是需要一段时间的,但由公款辅助的工资却必然变成一个无底洞,而迫使他依靠补贴标准的补助。乡村的人们逐渐变为贫民;谚语说“一旦靠救济,就要永远靠救济”是真实的说法。但是如果不从这种补贴制的长期影响来看,我们很难解释早期资本主义对人类及社会的损害。
这个《斯皮纳姆兰法案》的插曲对当时先进国家的人们显示这个他们曾参与其中之社会冒险的真正性质。无论统治者或者被统治者都永远不会忘掉这个愚人天堂的教训;如果《1832年的改革法案》(Parliamentary Reform Bill of 1832)及《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Poor Law Amendment of 1834)可以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之起点的话,这乃是因它们废止了仁慈的地主及其补贴制的统治。想要建立一种资本主义体制的秩序而不要劳动力市场的企图是彻底失败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法则又再度肯定自己,并表现于对父权主义之原则的强烈敌意。这些法则的强韧性已变得很明显,违背它们的人将得到残酷的后果。
在《斯皮纳姆兰法案》之下,英国社会被两股相反的力量所扯裂,一股是由父权制而来的,保护劳工免于市场制之威胁的力量;另一股是在市场制之下组织生产的要素(包括土地),并进而剥夺一般人先前的社会地位,迫使他们出卖劳动力来谋生,同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压榨他们的劳动力。一个新的雇主阶级形成了,但与其相对应的受雇者阶级却无法组成。新的圈地运动浪潮赋予土地流动性且造成了农村无产阶级,但“《济贫法》的恶政”却阻止他们凭劳动力谋生。无怪乎当时的人会为这看似矛盾的现象而感到恐怖:一方面是奇迹般的生产增加,另一方面却是将成饿殍的大众人民与之相伴出现。到1834年时,一般的看法——尤其是许多深思熟虑的人所强烈坚持的看法——是任何措施都要比延续《斯皮纳姆兰法案》为佳。或者必须将机器摧毁,就如卢德运动(Luddites,英国的劳工因物价高昂,生活不安,而于1811~1816年展开的暴力破坏机械运动——译者注)所尝试的,或者必须建立一个正常的劳动力市场。因此,人类被迫走上了一条乌托邦式的实验道路。
这里不是详述斯皮纳姆兰之经济措施的地方,后文还会论及。从表面上来看,“生存的权利”会将工资劳动全面止刹住。标准工资应逐渐降低到零点,从而将实际工资全部转嫁到行政教区上,这个过程就会显示出该制度的荒谬性。但这时是前资本主义时期,一般人们仍然具有传统的心态,并且不单单以金钱动机来主导他们的行为。大多数乡村居民是占有土地或房屋,而且认为任何种类的生活方式都比贫民的身份好,即使在此时贫民的身份还没有像以后那样被故意烙上耻辱的印记。如果劳工们能为了提高本身的利益而自由组合的话,补贴制度就会对标准工资产生反效果:《济贫法》的放任政策会减轻工会对失业救济的负担而有助于其活动。这也就是在1799~1800年通过不公正之《反结社法案》(Anti-Combination Laws)的理由,否则很难说明何以会出现这个法案。因为伯克郡的保安官及国会的议员们一般都关心贫民的经济状况,并且在1797年以后,政治动乱也逐渐平息。实际上,可以从此更进一步辩称由于斯皮纳姆兰的父权式干涉政策引出了《反结社法案》——这是更进一步的干涉。假如没有《反结社法案》的话,《斯皮纳姆兰法案》可能会产生抬高工资的后果,而不是像以后那样压低工资。与《反结社法案》——它要在二十五年以后才被废止——同时,《斯皮纳姆兰法案》产生了讽刺性的结局,也就是从财务上推进之“生存的权利”到最后却摧毁了那些它本来想要帮助的人。
对后代人来说,没有一样东西会比两套互不兼容的制度——如工资制与“生存的权利”——合在一起那样别出心裁,或者换个方式说,没有一样东西会比一个运作的资本主义制度加上由公款补贴的工资那样不可行。但是,当时的人并不了解他们建造的这个新秩序。只有在一般人的生产能力急速降低,并成为阻碍机械文明进展的全国性危机时,才使人们意识到必须废除贫民无条件接受救济的权利。斯皮纳姆兰的复杂经济制度已经超越了当时最卓越之专家的想象力;但其结论很明显是令人感叹的,即工资补贴在先天上必定是有缺点的,因它不可思议地损伤了接受补贴的人。
市场制度的陷阱却并不明显。要清楚地了解它,我们必须梳理自从机器发明以后英国工人经历过的各种变迁:先是1795~1834年的斯皮纳姆兰时期;其次是从1834年以后的十年间,改革后的《济贫法》所带来的困境;再次是从1834年以后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所带来的损害,直到19世纪70年代承认工会以后对工人所提供的充分保护。从年代上来讲,斯皮纳姆兰制早于市场经济,《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的十年是过渡到市场经济的阶段。与前者重叠的最后阶段是市场经济本身。
这三个时期有显著的不同。斯皮纳姆兰制是设计来防止一般人的赤贫化,或者至少缓和赤贫化。其结果却是一般人的赤贫化,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几乎失去了人的样子。
《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除掉了对劳动力市场的干扰:“生存的权利”被废止了。这个法案的残忍大大震撼了19世纪30年代与40年代一般民众的感情。当时人们的激烈抗议使后人对这个事件的理解没有清晰的影像。事实上,确实是有许多真正需要救济的贫民,在公共救济停止之后就只有依靠命运。而受难最大的是所谓“值得救济的贫民”,他们因太自傲而不愿进入那些已经变为耻辱之屋的厂房。在整个近代史上大概从未有一个比这个修正案更残忍的社会改革法案;在它希望要提供一套贫民习艺所中之真正贫穷的标准时,它碾碎了许多人的生命。(这个残忍的社会改革法案所引起之)心理上的折磨被冷静地辩护着,并且由温文的慈善家和缓地付诸实行,以润滑工厂厂房的齿轮。但当时主要的抱怨实在是起因于这样的突兀性:一个古老的制度被推翻,而一个激进的改革被贸然推进展开。迪斯雷里(Benjamin Disraeli, 1804~1881年,英国籍犹太政治家及作家,曾任首相——译者注)就曾公然抨击这个“不可思议的革命”对人们造成的伤害。然而,如果只计算金钱收入的话,人们的生活状况却即将改善。
第三个时期的问题比前两个时期远为深入。从1834年之后的十年中,权力集中后的济贫机构对穷人犯下的官僚式暴行仍只是零星的,而且无法比诸所有现代制度中最强有力者——劳动力市场——的全面影响。它在范围上与斯皮纳姆兰制所造成的威胁相似,但主要的不同却在于危机的起源并不是缺少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而是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假如《斯皮纳姆兰法案》曾防止劳工阶级出现的话,现在的劳苦人民却因冷酷无感觉之机制而迫使他们形成这样的一个阶级。假如在斯皮纳姆兰制之下的人们如同不太稀罕的禽兽而没有受到照顾的话,此时他们却只有在各种不利的条件下自己照顾自己。假如斯皮纳姆兰制意味着腐蚀温暖的悲惨的话,现在的劳工却是无家可归。假如斯皮纳姆兰制过度滥用街坊、家庭及乡居环境之价值的话,现在的人却是远离家庭及亲人,并从他的根及所有有意义的环境中漂荡出来。简而言之,如果《斯皮纳姆兰法案》意味着停滞的腐朽的话,那么,现在的危险就是遗弃至死亡。
英国直到1834年才建立起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而,作为一个社会制度的工业资本主义在此之前不能说是已经存在了。但几乎在同时,社会的自我保护作用立即相应而生:工厂法(Factory Laws)及社会立法,以及政治性的工人阶级运动浮现出来。由于要避免市场机制所带来之全然新鲜的危机,这些保护措施与这个制度的自律性产生了致命的冲突。毫不夸张地说,19世纪的社会史可以说是被《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所解放出来之市场制度的逻辑左右的。而这个动力的起点正是《斯皮纳姆兰法案》。
我们提议说研究斯皮纳姆兰制即是研究19世纪文明之诞生时,我们并不是只想到其政治与社会的后果,甚至也不是只想到这些后果对现代政治史的影响,而是想到现在大多数人所不知道的,我们的社会意识在此时已经铸入它的模板里这个事实。贫民的形象——在此后几乎已经被遗忘了——主宰着当时的舆论,而其印记一如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那样强而有力。如果法国大革命是受惠于伏尔泰、狄德罗(Denis Diderot, 1713~1784年,法国哲学家、作家、启蒙运动的领导人——译者注)、魁奈(Francois Quesnay, 1694~1774年,法国经济学家,重农学派的创始人——译者注)及卢梭等人的思想,则《济贫法》的议论形成了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年,英国哲学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译者注)、伯克(Edmund Burke, 1729~1797年,英国政治家及政论家——译者注)、戈德温(William Godwin, 1756~1836年,英国作家及政治哲学家——译者注)、马尔萨斯、李嘉图、马克思、欧文(Robert Owen, 1771~1858年,英国工业家、社会改革家及社会主义者,合作主义运动的先驱——译者注)、穆勒(J. S. Mill)、达尔文及斯宾塞等人的思想。它们与法国大革命同是19世纪文明的精神祖荫。从《斯皮纳姆兰法案》及《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以后的年代开始,人们的心灵带着一种新的忧虑苦闷转向他们自己的社会:伯克郡的保安官试图引发而后来为《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除掉的这个革命,将人们的视线转移到他们自己本身的社会,这是他们以往从未注意到的。人们揭露了一个以往未曾注意其存在的世界,也就是支配一个复杂社会的各种法则。虽然在这个新的、独特意义下出现的社会是见诸经济领域中,但其关联是全面的。
这个发生在我们意识中之未成熟实体的形式就是政治经济学。其惊人的规律性与令人大吃一惊的矛盾已经与哲学、神学的体系格式相适应,以便同化于人类的意义之中。那些看来会废除我们之自由的顽固事实和冷酷无感觉的法则也已经以某种方式与自由相协调。这就是暗中支撑着实证论者及功利主义者之形而上力量的主要动机。对人之能力的未探究领域的无止境希望和无限失望,就是对那些惊人之限制的心灵上的矛盾反应。希望——想象中的完美无缺——就是从一般人与工资律的梦魇中超脱出来,并且是具体表现在进步的概念之中,它是如此令人鼓舞,以至于能为即将来临之广泛而痛苦的破坏做辩护。失望成为转变的一个更有力的动因。
人类被推向世俗性的地狱:不管他是停止传宗接代,或自谴式地用战争、瘟疫、饥荒及罪恶来消灭自己,他都是死定了。贫穷还存在于社会之中;而有限的粮食和无限的人口已经在能无限增加财富的空头语言破灭时成为一个问题,更使得这个讽刺变得难堪。
这就是整合着人类精神面貌之社会的发现;但是这个新的实体——社会——又是如何转化到生活的关系之中的呢?作为实际行动指标之和谐与冲突的道德原则已经被扭曲到极点,并被导向全面矛盾的形态。它指称和谐是经济制度中本有的,个人与社会的利益最终是一致的——但这种和谐的自律性却要求个人服从经济规律,即使它会毁灭他。冲突也似乎是经济制度中本有的,不论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或者阶级之间的斗争——但这样的冲突却可能是导向现时或未来社会之深一层和谐的唯一工具。
贫穷、政治经济学及社会的发现这三者密切相连。贫穷使人注意到一个无法理解的事实,即贫苦似乎总是与富庶并存。不过这只是工业社会带给现代人的第一个不可理解的矛盾。通过经济学的门槛,他进入新的居住环境,这一偶然的状况使得这个时期具有强烈的物质主义气息。对李嘉图及马尔萨斯而言,没有一样东西会比物质财物更为真实。对他们而言,市场律即意指人之能力的极限。戈德温相信人类有无限的能力,因而必须否定市场律。欧文是唯一明白人类的能力并不是受市场律之限制,而是受社会本身之限制的人。他是唯一认识到市场经济之面纱后面的实体——社会——的人,但他的看法却被忽略了一整个世纪。
其间,由于贫穷的问题使得人们开始探究生命在一个复杂之社会中的意义。政治经济学从两个相反的角度进入思想领域:一方面是进步及完美无缺,另一方面则是决定论及毁灭。它也经由两个相反的方法转化到实际行动中:一方面是和谐及自律性的原则,另一方面则是竞争及冲突。经济的自由主义及阶级观念即预先形成于这些矛盾之中。由于此惊人事件的终结,一套新的观念已经进入我们的意识之中。
第八章 前提与结果
斯皮纳姆兰制原本不过是一个代用品。但没有一个制度像它那样更具决定性地塑造了整个文明的命运,而后在一个新纪元开始之前被抛弃。它是一个转变时代的典型产物,并值得今天每个研究人类活动的人注意。
在重商主义制度之下,英国的劳工组织是建立在《济贫法》及《工匠法》的基础上。《济贫法》——把它用来称呼从1536年到1601年间的各项法规——很明显是一个错误的名称;这些法规及其后的修正案实际上只构成英国之《劳工法令》的半数;另外的一半则包括1563年的《工匠法》。后者是针对受雇者,《济贫法》则是针对我们所称的失业者及无法就业者(老人及儿童除外)。除此之外,后来还加上了1662年的《定居法》,它关涉人们的法定居所,极度限制人们的迁徙流动。(对于受雇者、失业者及无法就业者之间的精确区分,当然是不符合年代的,因为它意味着一个现代工资制度的存在;而实际上它要再经过二百五十年才出现;我们只是为了简明的目的而在一般的讨论中使用这些名词。)
根据《工匠法》,劳工组织建立在三根支柱之上:强迫劳动、七年的学徒见习期,以及由官员鉴定工人每年的工资。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这个法律同时适用于农业劳动者及工匠,也同时实行于乡村及城镇。在约八十年间,这个法令被严格地遵行着;后来部分学徒见习期的条款废而不用,其效力只限于传统的技艺;对于新兴工业,像棉纺织业,它们并不适用;根据生活费而鉴定每一年工资的条款在1660年王政复辟后的英国大多数地方都被搁置了。形式上,这个法令里的官方鉴定条款一直到1813年才被废止,而有关工资的条款则废于1814年。然而,从许多方面来说,实际之学徒制的规则却比这个法规长命;它仍是英国技术行业中的一般惯例。在乡村的强制劳动则逐渐被废除。不过我们仍然可以说在这二百五十年之中《工匠法》所规划之全国性劳工组织的轮廓是建立在管制原则与父权主义之上的。
《工匠法》是被《济贫法》(一个现代人听起来最易引起混淆的名词,“贫民”与“穷人”听起来都一样)所补充的。事实上,英国的绅士认为任何没有足够收入以保持悠闲的人,都属于贫民。“贫民”一词实际上就相当于“平民”,而所谓平民则包括所有地主阶层之外的人(当时所有成功的商人都会购买土地产业)。因此,“贫民”一词意指所有仍有所寄的人,以及所有不时有所需的人。这当然包括了穷人,但不只是穷人而已。社会中的老、弱、孤、残等都需要受到照顾,尤其是当这个社会声称在其疆界之内,每一位基督徒都应该有其归宿时。然而,更重要的却是有些我们称为失业者的有工作能力的穷人,他们若能找到工作,就可以凭劳动力谋生。乞丐们受到严酷的惩罚;流浪者,若是个累犯,则可处死罪。1601年的《济贫法》规定有能力工作的穷人必须从事行政教区提供的劳役以赚取生计;救济的重担直接放在行政教区上,它有权从地方税收及财产估值中征取所需的费用。这些税收就是从所有的房主及房客,不论贫富,依其房、地租价格加以征收。
《工匠法》加上《济贫法》就构成所谓的《劳工法》(Code of Labor)。但是,《济贫法》是由各地方自行主管的。每一个行政教区——通常是极小的单位——都有自己的条例以安置有工作能力者工作;或支持一家济贫院,或安插孤儿贫户子女为学徒,或照顾年老弱者,或安葬穷人;并且每一行政教区各有其本身的救济标准。然而,这些设施实际上都是名过其实;许多行政教区没有济贫院;更多的行政教区没有足够的设施以安插有工作能力者工作;此外有更多的问题,如地方纳税人迟不缴税,负责济贫的人漠不关心,以及对济贫兴趣的僵化以致降低了这个法律的效用等。尽管如此,全盘来看,英国近16000个济贫机构仍设法保住了乡村生活的结构,未使其受到破坏和损伤。
但是,在全国性的劳工制度下,这种地方性的失业及救济组织很明显是一种反常。哪个地方救济穷人设施的种类越多,则职业性穷人拥至条件较好之行政教区的可能性也越大。到了王政复辟之后,通过了《定居法》来保护那些“较好”的行政教区,以防止蜂拥而至的穷人。再过一个多世纪,亚当·斯密痛责这个法案,因为它限制了人们的流动性,并因而妨碍他们找到适当的工作,一如它妨碍资本家找到受雇者。只有在地方官及行政教区当局的同意下,一个人才可以居住在他原来的行政教区以外;舍此之外,即使他品行良好而且有职业,也会遭到驱逐出境的下场。是以人们之自由平等的法定地位受到各种清楚界定的限制。在法律之前他们是平等的,而且就个人而言是自由的。但是,他们并没有为自己及子女选择职业的自由,他们也没有迁徙的自由,并且他们被迫工作。伊丽莎白一世的两大法案加上《定居法》,构成了一般人民的自由宪章,同时也是使他们动弹不得的标志。
工业革命继续进行着,到1795年,在工业需要的压力下,1662年《定居法》的部分条文被废止,教区农奴制被废除,并且工人流动的自由得到恢复。劳动力市场现在在一种全国性规模上建立起来了。但就在同年,如同我们已经知道的,一个类似济贫机构的措施被引进来,这意味着伊丽莎白一世的强制劳动的原则被废除,《斯皮纳姆兰法案》保证了“生存的权利”;工资补贴变得很普遍;家庭津贴也被追加上去;而所有这些都是采取公共救济的形式,亦即不需要让接受救济者到贫民习艺所去。虽然救济的范围很小,但它足以勉强糊口。正当蒸汽机吵吵闹闹地要求自由,以及机器呼吁着要人手的时候,劳工政策却又彻底地回到管制主义及父权主义中去。不过,《斯皮纳姆兰法案》在时间上与取消《定居法》一致。其间的矛盾是很明显的:《定居法》的取消是因为工业革命需要为工资而工作之劳工的全国性供应,而《斯皮纳姆兰法案》则宣称人们无须恐惧饥饿,而且不管其收入多少,行政教区会照顾他和他家属的生活。这两种工业政策之间有显著的矛盾;同时推行这两者时,除了社会罪恶之外还能期待什么呢?
然而,斯皮纳姆兰时代的人却没有意识到他们是走在什么样的道路上。在历史上最伟大之工业革命的前夕,没有出现任何征象或预兆。资本主义没有预告就来了。没有人预料到机器工业的发展,它完全是意外地来到。当水闸迸裂,旧世界被迈向世界性经济的浪潮所吞没时,过些时间英国实际上却在预期着对外贸易的永久性衰退。
但是直到19世纪50年代之前,没有人能说得如此肯定。要了解斯皮纳姆兰的保安官们的这个建议的关键,乃在于这些保安官对他们所面临之发展的广泛意义懵然无知。从现在回过头去看,可能觉得他们不但企图达成不可能的事,并且是以当时明显相互矛盾的方法在做。事实上,他们在保护村落以防止动乱的这个目标上甚为成功,然而他们的政策对其他未曾预见之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则造成了灾难。斯皮纳姆兰政策是发展劳动力市场这一特定时期内的结果,且应从当时那些决策者对当时之处境的看法去加以理解。从这个角度来看,津贴制看起来就会像是一种由乡绅所设计的措施,以应付工人的流动性无法再加以限制这个新情势,同时士绅们也希望能在接受一个自由的全国性劳动力市场时,避免造成地方状况的不稳,包括工资的上升。
斯皮纳姆兰制的动力深植于其起源之环境中。农村贫穷的加剧是这个即将来临之变动的第一个征兆。但当时的人没有一个是这样想的。农村贫穷与世界贸易两者之间的关联绝不是明显的。当时的人没有理由将乡村贫民的数目与世界贸易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贫民数目的不能解释的增加,一般归咎于《济贫法》管理的方法,这并不是没有理由的。事实上,在这些表象底下,乡村贫穷的增加,是直接与一般经济历史的趋向相关联的。但这一关联是很难看得出来的。许多作者探讨贫民以什么样的途径渗入乡村,他们提出一些令人惊讶的理由来解释贫民数量的增加。然而,只有少数同时代的作者像我们今天这样从工业革命的角度来指出这些乱象之间的关系。一直到1785年,除了一阵阵贸易的增加及贫穷的增长之外,一般英国人仍然没有觉察到经济生活上的重大改变。
穷人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这个问题是当时越来越多的小册子的作者提出来的。贫穷的原因和扑灭它的手段在这类文件——它们是受到这样的信念而写的:只要贫穷这个最明显的罪恶能充分消灭,它就全然不存在——中很难期望分开来。大多数人都同意的一点是:导致贫穷增加的理由相当多。譬如说:粮食不足;高粮价导致农业工资过高;农业工资偏低;城市工资过高;城市就业不稳定;自耕农的消失;城市工人不适合乡村的工作;农民不愿付高工资;地主担心如果付出较高的工资会招致租金的降低;家庭手工业无法与机器竞争;缺少全国性的经济;不适当的居住环境;顽固的饮食习惯;服药的习惯等。有些作者将贫穷归罪于羊的大型新品种,另外一些作者则归罪于马,认为必须以牛来取代,还有人则鼓吹少养狗。有些作者认为穷人应该少吃,或者不吃面包,而另一些作者则认为即使他们“以最好的面包维生也不应该责备他们”。当时有人认为茶会损害穷人的健康,而“自酿的啤酒”则会使之康复;相信这种看法的人认为茶不会比最廉价的酒好。四十年后哈丽雅特·马蒂诺(Harriet Martineau, 1802~1876年,英国女作家,热心于社会改革——译者注)仍然鼓吹戒除饮茶的习惯以减少贫穷。当然,有许多作者抱怨圈地运动的不良后果;另一些人则坚持制造业的兴衰伤害了农村的就业。但总体而言,当时流行的看法是将贫穷视为一种独特的现象,一种因各式各样原因而引起的社会疾病,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济贫法》未能适当地施展补救措施。
贫穷增加及地方税升高的真正原因,必定是我们今日所称的隐藏性失业之增加。在当时那种甚至连就业都是隐藏性的状况下(在家庭工业下,某一程度内必然如此),这样的事实自然不会明显。但是问题却仍然存在:如何解释失业者及隐藏失业者的增加;为什么当时具有洞察力的人都没有注意到工业即将改变的迹象?
主要的解释是早期贸易的巨幅波动常常掩盖了贸易之绝对值的增加。虽然后者可以解释就业的增加,但是巨幅的波动却造成了更多的失业。当就业的一般水平增加得很慢时,失业者及隐藏失业者之人数的增加却倾向于加快。因此,建立恩格斯所称之产业后备军的速度,在当时更快于创造工业部队本身的速度。
此趋向更重要的结果是失业与总贸易额增加这两者之间的关联容易被忽视。虽然人们常常称失业的升高是因贸易的大幅度波动而起,但是这仍然没有使人注意到这些波动本身乃是另一个更大过程的一部分,也就是一般商业的成长,逐渐依赖于工业生产。对当时的人而言,他们看不出都市中的工业生产与乡村穷人增加之间有什么关系。
贸易总额之增加自然扩大了就业的数量,而地区的专业分工加上贸易之急剧波动则导致乡村城镇之职业的剧烈变动,其结果是失业人口的快速增长。高工资的谣言使得穷人不再满足于农业的收入,这也造成了人们对农业工作的嫌恶,认为农业的报酬过低。当时的工业地区就像一个新的国家(如美国那样)吸引着无数的移民。移民通常还伴随着值得注意的再移民。乡村之绝对人口并没有减少这个事实似乎可以证明这种往乡村回流的情形必然曾经发生过。因而,当不同的人群在各个时期被吸入商业及工业生产的工作,然后又漂荡回原居之乡村时,一个人口之累积的动荡于焉产生。
对英国乡村社会的许多损伤,起初是贸易直接对乡村本身所造成之混乱秩序的结果。农业革命必然先于工业革命。公有地的圈围及农地的合并,伴随着新引进的农作方法,造成强有力的动荡结果。农舍的争夺,农家果菜园、庭园的合并,使用公有地之权利的没收等措施剥夺了家庭手工业的两大支柱:家庭的收入与农业的底子。只要农村家庭手工业仍能从园圃,一小块地,或放牧权中得到部分收入,他们就不是那么全然地依赖着金钱的收入;一片马铃薯园或“拾穗的鹅群”,在公有地上的一头牛或一匹骡子都会造成重大差别;家庭副业的收入就具有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农业生产的合理化无可避免地将劳工的根拔掉,并且不知不觉地伤害了他的社会安全。
在都市里,这种职业波动所造成之新的伤害性影响,自然是很显著的。一般而言,人们视工业为一项没有前途的职业。大卫·戴维斯(David Davies)就曾这么写道:“今天充分就业的工人,明天可能就在街头求人施舍面包……劳工状况的不确定性是这些新发明最凶险的后果。”他还说:“当一个从事于某种工业的城镇失去了这种工业时,其居民就像中了风一样,立即变为行政教区的负担,而且这个不幸并不因这一代人的消逝而终结。”这是因为在那个时候职业分工施展了它的伤害性:失业工人徒劳无益地回到他的村子,因为“纺织工人一无所长”。都市化之致命的不可改变性是基于亚当·斯密所预见的一个事实:他指出产业工人比最庸劣的耕地者还差,后者能从事各种工作。不过,在亚当·斯密出版其《国富论》时,贫穷还没有显著地增加。
其后二十年间,景象却突然改变了。在其《对匮乏的思考与详述》(Thoughts and Details on Scarcity)——这是伯克(Edmund Burke, 1729~1797年,英国保守主义政治思想家——译者注)在1795年提交给威廉·皮特(William Pitt, 1759~1806年,英国政治家及作家,曾任首相——译者注)的著作——一书中,作者承认即使当时一般的进步状况下,仍有“二十年的不良周期”。事实上,七年战争(1763)以后的十年间,失业率明显增加,这可以从公共救济的增加看出来。这是第一次出现贸易突然的景气伴随着贫民的困苦有增无减的迹象。这个明显的矛盾注定成为下一代西方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重复现象中最感困惑的现象。人口过多的幽灵开始萦绕在人们的心头。威廉·汤森(William Townsend)在其《济贫法研究》(Dissertation on the Poor Laws)一书中就如此警告道:“姑且不论一般人的臆测为何,在英国有多于我们能供养的人口,而且比我们现有之法律制度下能适当地雇用的还多,这是个事实。”在1776年,亚当·斯密反映着温和进步的心态。但是只在十年之后,汤森就已经意识到了巨浪即将袭来。
然而,许多事情发生了,(仅仅五年后),使得像特尔福德(Telford)这样一个不关心政治,而且事业甚为成功的英格兰造桥者,突然开始尖刻地抱怨起政府的无能,而且认为只有革命才是唯一的希望。一本由特尔福德寄回他家乡的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年,美国独立革命的理论家——译者注)著《人类的权利》(Rights of Man),在那里引起了暴动。巴黎在催化着欧洲的动荡。
坎宁(George Canning, 1770~1827年,英国政治家,曾任外长——译者注)却坚信《济贫法》将英国从革命的危机中挽救了回来。他谈的主要是18世纪90年代及法国的战争(即拿破仑一世及拿破仑三世时的战争——译者注)。此时复燃的圈地运动更加拉低了乡村地区之穷人的生活水平。J. H.克拉彭(J. H. Clapham)这位圈地运动的护卫者承认:“在工资依赖补贴增加得最快的地方和最近进行大量圈地的地方之间有惊人的巧合。”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工资补贴,英国乡村许多地区的穷人的生活水平会下降到饥饿线以下。焚烧禾草堆非常普遍。暴动经常发生,而关于暴动的谣言则更多。在汉普郡(Hampshire)——但不只是这里而已——法庭威胁着要将任何意图“强使物价下降,不论是在市场上或路上”的人处死;但与此同时,这个郡的地方官却紧急呼吁给予工资补贴。很明显的是,采取防范措施的时机已经到了。
但在各种可行的措施中,为什么选择了这个事后看来最不切实际的措施呢?对此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当时英国的情势及所牵涉的势力。士绅及教士仍然统治着当时的乡村。汤森归结当时的情势,指出拥有土地的士绅将工业生产“保持在一定距离之外”,因为“他认为工业生产波动太大,而且由此得到的利益不足以抵消它对财产所造成的负担”。这些负担包括两项工业生产所造成的,看似互相矛盾的影响:贫穷的增加,以及工资的增加。但这两者只有在假定存在一个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时,才会互相矛盾。它此时当然压低受雇者的工资来减少失业者。假如没有这样的市场——此时《定居法》仍然有效——贫穷与工资可以同时上升。在这一情形下,都市失业的“社会成本”就要由工人的家乡来负担——失业工人通常回到家乡去。城镇里的高工资对乡村经济是更大的负担。农业的工资高于农民所能负担的水平,但低于劳工赖以维生的水平。很明显的是农业工资无法与城镇的工资相较量。另一方面,当时一般的舆论是《定居法》必须被废除,或至少使之松弛,使得劳工能找到职业,雇主能请得到工人。当时认为这样做就会提高所有劳工的生产率,并同时降低工资的真正负担。然而,如果让工资“自动调整到适当之水平”的话,城乡之间工资的差别这个马上面临的问题,很明显就会在乡村形成更迫切的问题。工业雇佣的流动性,加上间歇性的失业,会全面搅动乡村社区。乡绅及教士必须建立起一道堤坝以保护村落免于遭受工资高涨之洪流的冲袭。同时也必须及时设立一些能保护乡村以对抗社会变动的措施,加强传统的权威,防止农村劳动力流失,且提高农村工资而不致过度加重农民的负担。这样的一个措施就是《斯皮纳姆兰法案》。若将它掷入工业革命的狂流里,它必定会产生经济的旋涡。但是,如果从主宰乡村之士绅们的利益这个角度来看,其社会意义却能贴切地应付当时的环境。
从《济贫法》管理的观点来看,《斯皮纳姆兰法案》是一个严重的“开倒车”表现。过去二百五十年的经验已经显示出行政教区对济贫行政而言是太小的单位,因为任何一项措施若不能区分有工作能力而失业的人与年迈者、残疾者及儿童的话,它必定是不适当的。这就像是在现代以一个城镇单独应付失业保险,或像是将失业保险与对老年人的照顾混淆起来一样。因此,只有在一个短暂的时期内,当济贫管理能同时覆盖全国性及地方性两者时,它才多少有用。这样的一个时期是在伯利(William Burleigh, 1520~1598年,英国女皇伊丽莎白一世的首席顾问——译者注)及劳德(William Laud, 1573~1645年,英国国教会大主教——译者注)当政的1590~1640年,当时皇室经由治安推事(justice of peace)来主掌《济贫法》,并且推动了一个野心勃勃的计划来建立收容所并实施强迫劳役。但是,共和政体(the Commonwealth, 1649~1660年,此即史称清教徒革命后所建立的共和制——译者注)再度摧毁了当时被攻击之皇室的个人统治。讽刺的是其后的王政复辟却完成了共和政体的任务。1662年的《定居法》限制《济贫法》只能以教区为基础单位,而且一直到18世纪30年代,立法机关对贫穷问题只付出不充分的关注。至少,在1722年才建立起区分贫民的措施;贫民习艺所由联合行政教区建立,并与地方上的救济院相区别;此外有时也允许贫民接受公共救济,就如贫民习艺所可以执行检定贫民之需要的真实性。到了1782年,《吉尔伯特法案》(Gilbert's Act)以鼓励设立联合行政教区而扩大了济贫的行政单位;在那时,各行政教区被敦促替有能力工作者在邻近的行政教区找工作。这个政策得到公共救济以及工资补贴的帮助,以降低救济有能力者的花费。虽然设立联合行政教区并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一个许可,但是它却意味着迈向更大之济贫行政单位,以及对各种被救济之贫民的区分。因此,尽管这个制度有缺陷,但《吉尔伯特法案》代表着正确方向上的一个尝试,而且只要公共救济及工资补贴仅是正面之社会立法的附属品,它们也不一定就会对一个理性的解决方案造成致命的伤害。但《斯皮纳姆兰法案》却扼杀了所有的改革。由于将公共救济及工资补贴普及化,它不但没有承袭《吉尔伯特法案》的路线(有人误以为两者是一致的),而且全然倒转了其意向,并且在实际上摧毁了整个伊丽莎白一世时代的《济贫法》。此时,在贫民习艺所及救济院之间费力建立起来的区分已经变得没有意义;不同类别的贫民和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此时混淆成一群有待救济的穷人。一个与区分过程相对的过程开始了:贫民习艺所合并入救济院;救济院本身逐渐消失;行政教区又再度成为这一制度退化之真正“杰作”下的最终单位。
在一般情形下,《斯皮纳姆兰法案》的影响甚至提高了士绅及教士的权力。贫民救济委员所抱怨的这种“权力之没有区别的慈善”,在扮演“托利社会主义”(Tory socialism)时最为成功:治安推事滥施仁慈,而税负的重担却由农村中产阶级来承担。在农业革命的浪潮下,大多数自耕农都已经消失了,其余的房地产所有人及领地者在乡村统治者眼中已经与手工业者和拾破烂者合并为一个社会阶层。他并不仔细区分真正需要救济的人,及碰巧需要救济的人;从他优雅的山庄中俯视农村里为生活而挣扎的人,他看不出贫民与穷困者之间的区别,并且他可能会很惊讶地发现在年成不好时,一个小农非得依赖救济不可,尤其是当地承受各种灾祸般之税负时。虽然这种例子并不是普遍的,但其存在的可能就已经点出这个事实:许多缴付这种税负的人,本身就是穷人。就社会整体而言,纳税者与贫民之间的关系很像今日失业保险制度下有职业者与失业者之间的关系:有职业的人承担着供养暂时失业的人的责任。不过,一般缴税的人通常不能取得救济,而一般农业工人并不缴税。从政治上来说,士绅对穷人的影响随《斯皮纳姆兰法案》而加强,而农村中产阶级对穷人的影响则转弱。
这个制度最荒唐的地方是在经济上。对于“由谁来支付斯皮纳姆兰制(所需费用)”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无法回答的。当然最主要的负担是直接落在纳税者头上。但农民们也因他们付低工资给雇工而得到部分补偿——这是斯皮纳姆兰制的直接结果。此外,如果农民愿意雇用一个村人——否则此人就会依赖救济——那么他通常可以减除一部分税。结果是造成农家厨房和园子里有过多的帮闲者——他们有些并不是很好的工作者,必须将之置于借方。雇用那些实际上已领取救济的人工作必然更为便宜。他们经常在不同的地点像“巡逻员”一般工作,只需给他们食物作为工资,或在村落的收容所被拍卖,一天只得到几个便士作为工资。这种契约工人到底能值多少钱是另一个问题。除此之外,有时穷人也可以得到房租津贴,而那些无耻的房东则将不洁的房子以苛刻的租金租出去;只要这间破房的税捐源源而来,村政当局通常对此视若无睹。这种纠缠不清的利益必然损及所有财务上的责任感,并鼓励人们在各种小地方舞弊。
然而,在一个更广的意义上,斯皮纳姆兰制仍是值得的。它最初是一种工资津贴,表面上看对被雇者有利,但实际上则是用公款来补助雇主。这种补贴制的主要效果是把工资压低到生存水平之下。在极端贫困的地方,农民不愿意雇用拥有小片田地的农业工人,“因为有田产者不能得到行政教区的救济,而标准工资又是如此之低,如果没有某种救济的话,一个已婚者根本不足以养家”。结果,在有些地方,只有得到救济的人才有受雇的机会;那些试图避免领救济,而靠自己的劳动力维生的人,则难以找到工作。就整个英国来说,属于后者的人还是居多,而作为一个阶级的雇主则从他们头上得到额外的利润,因为他们只需付出低工资,并且不需依救济标准而多支付其差额。长久来说,像这样一个不经济的制度必然会影响工人的生产力并压低标准工资,最后甚至会压低治安推事为造福贫民而制定的“救济尺度”。到了19世纪20年代,面包的救济尺度在许多郡实际上已经逐渐降低,而穷人那可怜的少许收入则更加减少。1815~1830年,斯皮纳姆兰制的救济尺度——当时在全英国甚为平均——约减少了1/3(这个下降实际上是全面性的)。克拉彭甚至怀疑全部税负的负担是否确实像突然增加的抱怨那样严重。他是对的。虽然税负的增加甚为迅速,在有些地方甚至令人感到灾祸临头,但问题之根源所在,最可能的并不是这些税负本身,而是工资补贴对劳动生产率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在情况较严重的英格兰南部,济贫所支付的款项只占总收入的3.3%左右——克拉彭认为这是一个相当可以忍受的负担,尤其是考虑到这笔钱的一大部分“本来就应该以工资的形式给予穷人”。事实上,在19世纪30年代,救济金的总额继续下降,而其相对的负担对增长中的国家福利而言也急速地下降。1818年时,实际用于济贫的总金额大约接近800万英镑;到1826年已持续下降到低于600万英镑,而其时英国的全国收入却迅速上升。但这时对斯皮纳姆兰制的批评却日益激烈,因为这种非人性化的措施已经开始使全国瘫痪,尤其是限制了工业本身的权力。
斯皮纳姆兰制加速了社会的灾变。我们现在已经习惯于把早期资本主义“引人一掬同情之泪”的悲惨描述打折扣。但这是无可辩解的。马蒂诺这位改革济贫法的狂热信徒所描述的状况与鼓吹立宪运动(Chartism, 1838~1848年的工人改良运动,鼓吹平民宪章,包括平民的投票权及其他改良——译者注)之人所述的一致,而这些鼓吹立宪运动的人却是反对改革济贫法的带头者。著名的《济贫法委员会报告》(1834)之中所陈述的事实,虽然鼓吹立即废止《斯皮纳姆兰法案》,但也同样可用于狄更斯(Dickens)反对这个委员会之政策的运动中。查尔斯·金斯利(Charles Kingsley, 1819~1875年,英国教士及小说家,鼓吹基督教社会主义——译者注)、恩格斯、布莱克(William Blake, 1757~1827年,英国艺术家及诗人——译者注)及卡莱尔(Thomas Carlyle, 1795~1881年,英国作家,相信英雄可以挽救人类,著《英雄与英雄崇拜》一书——译者注)等人认为人类的形象已因一些可怖的灾变而玷污,他们所说的并没有错。而比这些诗人及慈善家所喊出的苦痛及愤怒更令人刻骨铭心的,却是马尔萨斯及李嘉图等在目睹惨状时的冷酷无言,他们的入世沉沦哲学就是来自这些惨状。
无疑,由机器所引起的社会变动以及人们被迫为机器服务的状况,必然产生了许多无可避免的后果。英国的乡村文明缺乏那些都市的环境,这种都市的环境产生了后来欧洲大陆的工业城镇。这些新兴市镇里没有定居的中产阶级,没有工匠、技工及令人尊敬的小资产阶级这样的一个核心,以作为同化外来粗工的媒介物——这些粗工是因高工资的吸引力或被狡猾的圈地者所逐出,而来到早期的工厂中做苦工。英国中部及西北部的工业市镇是文化上的荒原,它们的贫民窟缺少原有的传统及市民的自我尊重。这些流动的农民,甚至包括一些早先的自耕农或土地领主,在被逐入这种悲惨的境遇以后,很快就变为泥沼中莫可名状的动物。这不单是因为他的工资过低,或工作时间过长——虽然这两者都经常是过度的——还因为他现在生活在否定他作为人的生活条件下。非洲森林里的黑人发现自己被装在笼子里,并在奴隶贩子的船舱中渴望着新鲜空气时的感受,大概就是这些人的感受。但所有这些并不是无法补救的。只要人能得到一点社会地位,过着一种他的亲人或同伴所珍视的生活方式,他就会为此奋斗,并恢复他的精神。不过,此时对这些劳工而言,可以发展的途径只有一条:把自己变成一个新阶级的成员。他如果不能用自己的劳动力谋生,他就不再是一个劳工,而是一个贫民。斯皮纳姆兰制的最大坏处就是将他下降到这种状况。这个含混不清的人道主义方案,阻止了劳工组成一个经济意义上的阶级,并因而剥夺了他们唯一能避免这种注定生活在经济磨坊命运中的手段。
斯皮纳姆兰制是一个使公共道德败坏的有效工具。如果一个社会是一部为维护其赖以建立之规范的自我运作的机器,那么斯皮纳姆兰制就是一部为摧毁这种任何社会赖以建立之规范的自动机器。这不只是因它奖励逃避工作或假装无能力,还因其增加了贫穷的吸引力,尤其是当一个人正要挣扎避开贫困的命运时。一旦一个人进入救济院后(他和他的家人依赖救济金一段时间以后,就会被送到此),他就掉进这个陷阱了,而且很难有机会跳出去。多少个世纪的安居生活所培养出来的尊严及自我尊重,在这个混杂的救济院里很快就消磨殆尽了,在这里每个人必须小心,以免被视为高于他人,否则他就会被强迫送出去找工作,而不是做一些琐碎的杂事。马蒂诺如此叙述道:“济贫的费用已经变成公众的赃品……为了得到他们的一份赃物,强悍者恐吓管理人员,淫荡者表示她们的私生子必须喂食,懒人则卷起双手等待他们的一份;无知的男女依此结婚;偷猎者、小偷及娼妓用威胁来强取它;乡村的治安推事滥施救济以抬高名望,而贫民救济委员则为了方便而滥施救济。这就是济贫基金的下落……”“农人并不自己付工资以雇用适当数目的人手来耕种土地,而是被迫雇用一倍以上的人,这些人的工资有一部分是由济贫费用来支付的;他通常无法控制这些被迫雇用的雇工——这些雇工工作与否随他们的高兴——而使得田地的质量降低了,而且还使他无法雇用较好的工人——他们愿意为自己的独立自主而努力工作。那些较好的工人在最低劣者中也随着下沉;那些缴纳税负的小农在经过一番徒劳无益的挣扎后,也到登记处去寻求救济了。”日后,那些腼腆的自主主义者,却毫不领情地忽略了这位他们宗派里的率直信徒。然而即使她有所夸张——这正是他们所害怕的——她仍点出了要害。她自己屈就于那个挣扎的中产阶级:他们有教养的贫穷使他们对《济贫法》道德的复杂性更为敏感。她了解到,并清楚地表达出来,社会需要一个新阶级,“独立劳工”的阶级。他们变成她梦想中的英雄。她还塑造出一个长年失业但拒绝领救济的工人,骄傲地对一个领救济的朋友说:“我堂堂正正地站在这里,拒绝任何轻视我的人。我让我的小孩坐在教堂的中排,而不怕任何人会因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而斥责他们。有些人可能比我聪明,另外有更多的人比我更富裕,但是没有人像我一样拥有更多的光荣。”但这时统治阶级的大人物仍然没有了解到这个新阶级的需要。马蒂诺女士指出:“贵族阶级的粗鄙错误在于认定社会上除了有钱人之外,就只有一个阶级存在,贵族由于责任所在,必须要去应付这些贫民。”她抱怨说埃尔登爵士(Lord Eldon, 1751~1838年,英国政治家及法学家,曾任检察长——译者注)与其他见闻广博的人一样:“将这所有收入低于最富裕之银行家的人——企业家、商人、工匠、工人及贫民——都包括到下层阶级里去。”她认为最后两者之间的区分是社会的未来发展所依恃的。她写道:“除了主人及仆役之间的区别外,英国没有其他的社会分野会比独立工人与贫民之间的差别更大了;将这两者混淆在一起,是无知的、不道德的、笨拙的。”这段话当然不是事实的陈述;在斯皮纳姆兰制之下,这两个阶层的区别已经不复存在。这段话毋宁说是以一种先知式之预期为基础的政策性宣言。这个政策由《济贫法》改革委员会提出;预言是期待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以及随之出现的工业无产阶级。废除《斯皮纳姆兰法案》是现代工人阶级真正诞生之日。他们切身的自我利益使他们成为对抗机械文明之内在危机的社会保护者。但是不论他们将来的变化如何,工人阶级与市场经济在历史上一起出现。他们痛恨公共救济,不信任国家的措施,强调尊严及自力更生等,这些成为后世英国工人的特色。
废除《斯皮纳姆兰法案》是一个新阶级——英国的中产阶级——进入历史舞台时的成就。士绅阶级无法完成这个中产阶级注定要达成的使命:将社会转变为一个市场经济社会。在这个转变还没有开始之前,已经有数十条法律被废除掉,而另外的一些则被制定出来。《1832年改革法案》剥夺了陈腐的皇室指派议员的权力,而将国会的权力全部转移到下院。他们第一个重大的议案就是废除《斯皮纳姆兰法案》。现在我们了解到《斯皮纳姆兰法案》之父权式措施与国家命运之密切结合的程度后,就会了解何以最强烈支持渐进改革的人,也不愿提议一个十年或十五年的过渡时期。实际上,废除《斯皮纳姆兰法案》是那么突然,使得后世为对抗激进改革而刻意制造英国人是温文的这种传说毫无意义。这个事件的残酷冲击在以后几个世代内继续出现于英国劳工阶级的梦魇中。然而,这个有伤害性的手术之所以会成功,是因为各阶层的人,包括劳工本身,此时已经更深一层地认识到,这个表面上看是照顾他们的制度,实际上是在腐蚀他们,而“生存的权利”是致命的疾病。
新法律规定以后不得发任何公共救济金给贫民,其行政部门是全国性且有区别的。就此而言,它已经是一项彻底的改革。工资补贴当然停止了。贫民习艺所的测验在新的含义下重新引入。现在是由申请者本人决定他是否确实如此破落,而愿意自动前往收容所。这时收容所已经被刻意弄成一个可怖的地方。贫民习艺所代表着耻辱;居留在那里成为心理上及道德上的痛苦,在那里要照卫生学与礼仪要求的规定行事——事实上这是用以进一步剥夺贫民的借口。在集权式中央管理制度下执行法律者,不再是治安推事或地方监护员,而是较精明的权威者——贫民救济委员。连穷人的葬礼,也包含其同伴甚至在死后与他断绝关系的仪式。
1834年,工业资本主义即将开动,且济贫法改革也正在推进。曾经保护过英国乡村——一般的劳动人民——以防止市场机制之全面冲力的《斯皮纳姆兰法案》已经侵入社会的骨髓。到了它被废止时,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已经像噩梦中出现的鬼魂,不具人形。假如说劳工们是身体上被非人化了的话,那么有财产者则是在道德上沉沦了。基督教社会在传统上的和谐性已经荡然无存,富人们否认对其他同胞们的生活条件负有任何责任。两个对立的国家正在形成。让有思考能力的人困惑的是:前所未闻的财富变成与前所未闻的贫穷无法分开。学者们一致宣称发现了一门科学,这门科学使支配人类世界的法则没有任何被怀疑的余地。在这些法则的引导下,怜悯从人的感情中消除,并以坚毅的决心,凭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已赢得世俗宗教的地位——之名去抛弃人类的团结。
市场的机制固执己见,并且为其成就——人的劳动力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而大声嚷嚷。反动的父权主义徒劳无益地抗拒这一必然的趋势。由于斯皮纳姆兰制的恐怖,人们盲目地奔向一个乌托邦的市场经济的保护罩之下。
第九章 贫穷与乌托邦
贫穷的问题围绕着两个密切相关的主题:贫穷与政治经济学。虽然我们将分别讨论这两者对现代意识的冲击,但它们却是一个不可分割之问题——社会(society)的发现——的一部分。
直到斯皮纳姆兰制的时代,人们对于穷人从什么地方来这个问题都没有满意答案。然而,18世纪的思想家一般都同意贫穷与进步是不可分离的。约翰·穆法兰(John M'Farlane)在1782年写道,最大多数的穷人并不在贫穷或野蛮的国家,而是出现在那些最富庶与最文明的国家。奥特斯(Giammaria Ortes)这位18世纪的意大利经济学家在1774年宣布一个公理: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与其人口相对应,而其痛苦程度也与财富相对应。即使谨慎如亚当·斯密,也声称在最富裕的国家工资并不是最高的。因而,穆法兰在表达其看法——美国正要进入其极盛期,而“穷人的数目会持续增加”——时,并不是大胆提出一个不寻常的见解。
再者,当时作为一个英国人而预测商业不景气,只不过是附和广泛的意见而已。虽然1782年以前的半个世纪外销的增加甚为惊人,但贸易的起伏更令人印象深刻。贸易正要开始从一个低落期复原,这个低落期将外销数量减少到大约半个世纪以前的水平。对当时的人而言,随七年战争而来之贸易大扩张及国家财富的增加,只不过表示英国跟随在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及法国之后,也有它致富的机会。它在国力上的急速上升此时已经成为过去。此外,也没有理由相信它的进步会持续不断——它只不过是一场侥幸战争的结果而已。几乎所有人都同意(一如我们所见的),贸易的衰退是预料得到的。
但事实上,繁荣富庶已经迫在眉睫——史无前例的繁荣富庶注定要成为全人类(而不只是英国一个国家)之新的生活方式。然而,这时英国的政治家或经济学家丝毫没有一个新时代即将来临的预感。对政治家而言,这是可有可无的事,一如对另外两个世代而言,贸易量的猛涨对公众的悲惨痛苦只有些许影响。但是对经济学家而言,这是相当不幸的,因为他们全部的理论体系都建立在这一段“不正常”的紊流之下,当时贸易上及生产上之惊人的上升,却碰巧伴随着人类痛苦之急剧增加——事实上,马尔萨斯、李嘉图、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等人之理论所根据的明显事实,只不过反映着在一个界线分明的转变期内,所发生之各种互相矛盾的趋势。
这个情形确实令人困惑不已。16世纪上半叶,穷人第一次出现在英国;他们因不属于任何采邑(或任何封建领主)而变得很显眼,他们之所以会逐渐转变成一个自由劳工的阶级,是政府对流浪者的凶猛追捕,以及因对外贸易持续扩张而崛起之家庭工业两者所共同导致的结果。英国在17世纪时很少提及贫穷,即使是《定居法》这种苛刻的政策,也没有激起什么公众议论就通过了。到17世纪末重新开始讨论《定居法》时,距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之《乌托邦》(Utopia)一书及早期之《济贫法》的公布已经有一百五十年之久(前者出版于1516年,书中痛诋圈地运动,后者公布于1601年——译者注),修道院的解散(是英国宗教改革的一个步骤,没收教会财产而归于国王,约发生于1535~1540年——译者注)及凯特叛乱已久远得被人忘记了。某些圈地及“占地”仍一直进行着,一如查理一世在位时,但是作为一个整体之新的阶级已经安定下来了。虽然穷人在16世纪中叶是社会的危害(他们像敌军一样降临),但在17世纪末时,穷人变成只是济贫税负的负担。另一方面,当时英国不只是一个半封建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半商业社会——一般公民愿意为工作而工作,而且不接受中世纪时认为贫穷是没有问题的看法,也不接受成功的圈地者所持失业者即懒惰但有能力者的看法。但是在这以后,对贫穷者的看法开始反映出哲学外貌的改变,就如以前对神学问题一样。对穷人的态度,越来越反映出对作为一个整体之存在的看法。因此,这些看法多样且看似混乱,但也是它们对我们文明之历史的主要主张。
贵格派教徒可说是探索现代存在之可能性的先驱,他们首先认识到非自愿性的失业必然是劳动组织本身的缺陷造成的结果。怀着对事务性方法的强烈信心,他们将集体互助的原则应用在他们之中的穷人身上,他们有时以基于良知不服从(conscientious objectors,因道德或宗教原因而拒绝做某种事的人,像服兵役、缴税等——译者注)之名而使用此原则,尤其在他们拒绝付税以维护监狱或支持官方权威时。劳森(Lawson)这位虔诚的贵格派教徒,曾出版一本《关于在英国没有乞丐之贫民问题一事向国会的条陈》(Appeal to the Parliament Concerning the Poor That There Be no Beggar in England)作为一个“行动纲领”,其中建议成立现代所谓公立就业机构之劳动交换制。这是1660年的事;在此之前十年,鲁宾孙(Henry Robinson)已经建议成立一个“请愿与遭遇困难(时之辅导)的政府机构”。但是,复辟政府偏好陈腐的方法;1662年《定居法》的趋势是直接跟任何理性劳动交换制度相反的,后者会产生一个较广泛的劳动力市场;居住单位——一个首度出现在法案中的名词——将劳工束缚在行政教区之内。
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贵格派哲学产生约翰·贝勒斯(John Bellers)这位具有未来社会思想倾向的真正预言家。他从受难礼拜会(这种聚会将统计学用来给宗教性济贫政策以科学的精确)的气氛中,在1696年建议成立一个“工业团体”。在此建议中,穷人之非志愿的空间,可以转化为正面的成效。这个计划所着重的不是劳动交换的原则,而是一种很不同的劳动力的交换。前者指的一般是为失业者找到雇主这一平常的想法;而后者意味的却是劳工们只要能直接交换劳动之成品,这就不需要有雇主。贝勒斯说:“穷人的劳动力就是富人的矿源。”那为什么他们不能为自己的利益来开采这些富源,甚至多余一些利润呢?唯一必要的步骤就是将劳工组成一个“团体”或公会,使他们在这里共同尽力。这就是后来所有社会主义者解决贫穷问题的核心,不论它是以欧文的联合村庄(Villages of Union)、傅立叶(Charles Fourier, 1772~1837年,法国社会哲学家,提倡1620人合组为一经济单位,即Phalansteres,以实现乌托邦——译者注)的法伦斯泰尔(Phalansteres)、蒲鲁东(Pierre J. Proudhon, 1809~1865年,法国社会理论家,无政府主义者,强调个人的道德责任,而非国家制度——译者注)的交换银行、路易斯·布朗(Louis Balnc, 1811~1882年,法国社会主义者,提倡“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1848年大革命的领导人——译者注)的国家工作房(Ateliers Nationaux)、拉萨尔的国家工厂(Nationale Werkstatten),或斯大林之五年计划等形式出现。贝勒斯这本书实际上已经包含如何解决机器出现以后对现代社会造成之大变动的方案。“这种工人成员的团体会使得劳动,而非金钱,成为衡量所有生活必需品之价值的标准……”这个计划包括“各种行业团体,每一团体都为另外的团体而努力,但不需依赖救济……”劳动券、互助及合作之间的联结是很有意义的。300名左右的工人应能自立,并为其基本生存而共同工作,“多做者,应多得”。因此,按基本生活所需的配给以及依工作效果而得到报酬相辅为用。有些小型实验性互助单位所得到的盈余则归诸受难礼拜会,以便将之分派给教派里的其他成员。这种盈余必定会有光明的远景,利润这个新观念在当时已经变成万灵丹。贝勒斯之失业救济的全国性计划实际上是由资本家为了利润而管理的!在同一年,即1696年,约翰·卡里(John Cary)倡建的布里斯托尔贫民公会(Bristol Corporation for the Poor),经过开始阶段的成功后,却与其他类似的冒险事业一样,未能产生利润。不过,贝勒斯的方案是建立在与洛克之劳动比例制度相同的假设上,后者在1696年付诸实施,规定穷人必须被分派到地方缴纳赋税者处,按后者缴付之税率的比重而工作。这就是在《吉尔伯特法案》下穷人巡回工作之制度的起源。使穷人付出代价的观念此时已深入人心。
整整一个世纪之后,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这位多产的社会计划家,拟订了一个计划,大量使用穷人来操作他那位更有创造天才的哥哥塞缪尔·边沁(Samuel Bentham)所设计的机器,来制造木具及铁具。莱斯利·斯蒂芬爵士(Sir Leslie Stephen, 1832~1904年,英国作家及哲学家,女作家弗吉尼亚·伍尔芙之父——译者注)说:“边沁与他哥哥原来是期待蒸汽机。后来想到何不雇用狱犯以代替蒸汽机?”这是1794年的事;杰里米·边沁之圆形监狱计划——依此监狱能设计得廉价且能够有效地监督——已经存在了两年,他现在决定将之应用到他以囚犯工作的工厂中;只是囚犯的位置由穷人取代。现在,边沁兄弟的私人企业已经并入解决社会问题之整体计划中。斯皮纳姆兰之保安官的决定,惠特布雷德(Whitbread)之最低工资方案,以及皮特所草拟之《济贫法》改革方案,使得贫穷成为政治家们的一项论题。边沁——他料定对《皮特法案》的批评必定会导致该案的撤回——于1797年在阿瑟·杨(Arthur Young)的《年鉴》(Annals)中提出了他自己的详尽方案。他在圆形监狱计划中的工作厂房——十二幢五层楼高的建筑——是用以剥削领取救济之贫民的劳动力,它由一个设于伦敦,并模仿英格兰银行之董事会的中央评议会掌管,所有拥有五镑或十镑股份的会员都有投票权。他在几年后出版的一份报告中提及:“第一,所有英国南部之贫民福利的管理,应由一个机构来执行,所有的费用由一个基金拨出。第二,这个机构是一个以国家慈善公司之类为名称的股份公司。”他想要建立不下250个工业厂房,大约有50万名收容者。而且,这个计划详尽分析了各种类型的失业者,边沁在这方面比其他研究此问题的人领先一个世纪。他那清晰的头脑——显示其能力擅长于现实主义。最近被解雇之“熟练工人”应该与那些因“偶尔不景气”而找不到工作的人分开;季节性工人之“定期不景气”则与“被代替的工人”——像那些“因使用机器而成为多余者”,或以更现代的名称,即“技术上的失业者”——加以区分;最后一群包括“解散的工人”,是在边沁的时代,由于法国大革命而变得显著的另一个现代的范畴。其中最有意义的范畴是上面所说的“偶尔不景气”者,它不只包括依赖时尚的熟练工人及技工,更重要的是包括那些“因生产企业不景气”而失业的人。边沁的构想相当于大规模地经由失业之商品化,而使贸易周期平缓。
罗伯特·欧文在1819年重新出版贝勒斯在一百二十年前所提出之建立工业团体的计划。这时间歇性的贫困,已经扩展为苦难的潮流。他自己倡建之联合村庄与贝勒斯之主张的主要不同在于联合村庄的规模更大,包括1200人及同样亩数的土地。其他呼吁采用此高度实验性之计划以解决失业问题者包括像李嘉图这样的权威,但是没有赞助者出现。其后不久,法国人傅立叶则因终日盼望一些隐名的股东来投资他的法伦斯泰尔计划而备受嘲笑,这个计划是根据当时最出色的一个财务专家之概念而来的。欧文在新拉纳克(New Lanark,英格兰中南部镇名——译者注)的企业(杰里米·边沁为其隐名股东)不是也因其慈善计划之财务成功而举世闻名吗?这时对贫穷或对从穷人身上谋利的可行办法仍没有权威的看法。
欧文从贝勒斯那儿借用了劳动券(labor-notes,以劳动时间表示价值,若生产者需要别的物品,可以持劳动券至劳动交易所交换有一时间之所需的物品——译者注)的概念,并在1832年将之应用到他的国民平衡劳动所(National Equitable Labour Exchange),但失败了。工人阶级在经济上应自给自足的原则——也是贝勒斯的概念——成为其后两年著名的工会运动之理论基础。工会是一个包括所有工匠、同业公会,不排除小业主的一般性组织,其模糊的目标是将他们以和平的手段组成一个团体。谁会料到这就是其后一百年间所有激烈大工会的胚胎呢?不论是工团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或无政府主义,在对穷人的措施上实在是没有什么分别的。蒲鲁东之交换银行——第一个将哲学的无政府主义付诸实施者——实际上衍生自欧文的实验。马克思这位国家社会主义者则尖锐地抨击着蒲鲁东的观念,认为今后应由国家提供资金来达成这一类型的集体计划。由此,路易斯·布朗克及拉萨尔的思想在历史上留名。
为何不能从穷人身上谋利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一百五十年前,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oe, 1660~1731年,英国作家,《鲁滨孙漂流记》一书的作者——译者注)就曾在1704年出版一本小册子,以制止贝勒斯及洛克所引起的对此问题的讨论。丹尼尔·笛福认为如果贫民得到救济的话,就不会为工资而工作;如果将他们安置到公家机构去从事生产的话,只会在私人企业中造成更多失业。他的小册子就有这么一个邪恶的标题《施舍不是仁慈,雇用贫民是国家的苦恼》,并在书后附加了曼德维尔博士(Bernard Mandeville, 1670~1733年,英国讽刺作家,抨击社会对个人潜能的约束——译者注)的著名打油诗,认为蜜蜂社会之所以会繁富,是因为它鼓励虚荣与妒忌、邪恶与浪费。虽然这位古怪的博士沉迷于肤浅之道德上的矛盾,丹尼尔·笛福却点出了新的政治经济学之基本要素。他的小册子很快就被在“下层政治”圈(18世纪对负责监理济贫者的称法)之外的人遗忘了,而曼德维尔之廉价的矛盾问题则盘桓在柏克莱、休谟及斯密等人的头脑中。很明显,在18世纪上半叶,流动性财产仍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而贫穷还不是。清教徒阶级被封建贵族的奢侈浪费所震骇,他们的良知将之谴责为奢靡及罪恶,但他们同时不得不同意曼德维尔所说之蜜蜂的比喻,也就是如果不是这些罪恶,商业及贸易会很快地退化。后来,那些富商必须使他们对商业之道德性放心:新的织布厂不只是要为无聊的炫耀而服务,同时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且它们产生了更微妙的浪费方式——它在表面上看不甚明显,但实际上比以往更为浪费。丹尼尔·笛福对救济穷人的嘲弄,在当时并不是足以影响那些关心财富之道德危机者良知的重要论题;工业革命还未来临。不过,就此而言,丹尼尔·笛福的矛盾论点却预示了即将来临的困扰:施舍不是仁慈——这是因为如果去除了饥饿的威胁,反而会妨碍了生产,而制造出饥荒;“雇用贫民是国家的苦恼”——这是因为如果创造公共就业,则只会增加市场上之商品的过度供应,从而加速毁灭私人商贾。大约17世纪初期,在贝勒斯这位贵格派教徒及丹尼尔·笛福这位趋炎附势的新闻记者之间,在圣人与愤世嫉俗者之间,已经提出了这些问题,其后两个世纪的努力与思考、希望与烦恼,都对这些问题提供了费尽心血的解决方法。
然而,在斯皮纳姆兰制的时代,贫穷的真正性质仍然没有被人了解。当时大多数人都同意人口多的优点,且越多越好,因为人民构成国家的力量。同时,大多数人也同意廉价劳动力的优点,因为只有劳动力价格低廉时,生产才会兴旺。此外,假如没有穷人的话,谁又会肯到船上当水手或去打仗呢?不过,当时对于贫穷并不是罪恶这一点仍有疑问。总之,为什么穷人不能为公共的福利而受雇于公家机构,一如他们为私人之利润而受雇于私人企业一般?这些问题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丹尼尔·笛福偶尔发现的真理,七十年后亚当·斯密可能会(也可能不会)理解;市场制未发展的状况,掩饰了它的先天性弱点。不论是新的财富或新的贫穷,在当时都不能完全了解。
持有各种不同想法的人——像贵格派的贝勒斯、无神论的欧文及功利主义的边沁等——所提出之极为相似的计划显示真正的问题是在准备期的阶段。欧文这位社会主义者虔诚地相信人类的平等及他们的天赋权利;而边沁却斥责平等主义,嘲笑天赋人权并深深倾向自由放任。但是,欧文的“平行四边形”(parallelograms)计划,却极为类似边沁的工业厂房,如果不是吾人注意到他们都借用了贝勒斯的见解,我们会误以为欧文完全受边沁的影响。他们三人都相信一个由失业工人组成的组织必然可以产生盈余,对于这些盈余,贝勒斯这位人道主义者希望能用诸其他受苦痛者之救济,边沁这位功利的自由主义者则希望将之交给股东们,欧文这位社会主义者则希望将之还给失业者。虽然他们的分歧已显示出他们未来的分裂,但他们共同的错误则暴露了在市场经济萌芽的时候,他们对贫穷本质的极度误解。更重要的是,当时穷人的数目不断增长:在1696年贝勒斯写作时,救济金的数目约为40万英镑;1796年,当边沁公开反对《皮特法案》时,金额已经超过200万英镑;到欧文时代开始的1818年时已经接近800万英镑。从贝勒斯到欧文的120年间,人口大约为原先的3倍,而税负增加了20倍。贫穷已经变成一个预兆。但其意义仍然是不可知的。
第十章 政治经济学与社会的发现
当贫穷的意义被了解时,已是19世纪了。分水岭大约是在1780年。在亚当·斯密的巨著里,贫民救济还不是问题;但仅仅十年后,汤森的《济贫法研究》一书里却将之视为一明显的论题,而且在其后一百五十年间未曾从人们的脑海中褪去。
从亚当·斯密到汤森的十年之间,气氛的改变着实惊人。前者标志着一个时代——由托马斯·莫尔、马基雅维利、马丁·路德、约翰·加尔文等形势之开创者所开拓的时代——的终结;后者则属于19世纪,那时李嘉图与黑格尔从相对的角度发现了一个社会(society)的存在,这个社会不是受国家法律支配的,反而是国家受到社会本身法则的支配。没错,亚当·斯密把物质财富视为一个独立的学术领域来探讨;如此一来,加上他高度的现实主义意识,使他成为经济学这门新科学的创始人。即使如此,对他来说,财富仍只不过是社会生活的一面而已,其目的也是从属于社会之下的;它是各民族在历史上为生存而奋斗的附属物,而且不能从这些生存奋斗中分离出来。对他来说,支配国家财富的一组条件,是从整个国家之进步、停滞、衰颓的状况中导衍出来的;另一组条件是从国家安全之主权及权力均衡的需要中导衍出来的;还有一组条件则看政府之决策是否有利于城镇或乡村、工业或农业等来决定;因此,他认为只有在一个既定的政治架构下才有可能明确地陈述财富问题,他所指的财富是“对大多数人而言的”物质享受。他的著作里没有暗示过资本家的经济利益决定了社会的法则,他也没有暗示过资本家就是支配经济世界之神圣旨意的世俗发言人。对他来说,经济领域还没有属于自身的法则可供我们作为区别善恶的标准。
斯密把国家的财富视为国民生活(包括物质的与精神的)的机能之一;这就是他的海运政策如此地契合克伦威尔(Cromwell)的《海事法》,以及他对人类社会的观念与洛克之天赋权利体系和谐一致的原因。他从没有认为社会中会出现一个独立的经济领域,并成为道德法则及政治义务的来源。自利(self-interest)只不过在本质上促使我们做一些有利于他人的事,就像屠夫的自利,最后就会供应我们晚餐所需要的肉食。斯密的思想弥漫着乐观主义,因为主宰宇宙之经济生活的法则与人类的命运相一致,一如与主宰其他部门之法则相一致。这里没有隐藏着的手试图假自利之名而强将人吃人的仪式加诸我们的头上。人的尊严就在于人是道德的存在,是家庭、国家及“人类大社会”公民秩序的一部分。理性与人性对个人行为设下限制,竞争与图利都必须在它们之前让步。自然是那些与具体表现于人类心灵的原则相一致者,而自然秩序则是与那些原则相一致者。斯密在讨论财富问题时,有意识地排除了物理意义的自然。他认为,“不论一个国家的土壤、气候及疆域的大小如何,其每年生产的丰富或缺乏必定——由于独特情况之故——依两个因素而定”,也即劳动的技术,以及社会上生产者与逸乐者之间的比例。他所考虑的并不是自然的因素,而是人的因素。他在书中一开始就有意地将生产及地理的因素排除掉。重农学派的错误对他是个警惕;他们因偏爱农业,而混淆了自然性与人性,并导致错误地辩称土地本身有创造力。重农学派对土地的赞美与斯密的想法可说是南辕北辙。政治经济学应该是一门人的科学;它研究的是对人而言何为自然,而不是自然本身。
十年后汤森之《济贫法研究》一书则集中在山羊与狗之法则上。背景是在智利外海太平洋中《鲁滨孙漂流记》中那样的小岛上。在这个小岛上胡安·费尔南德斯(Juan Fernandez)放牧了几只山羊,以备将来再访时肉食所需。这些山羊以空前的速度繁殖,并成为一群英国海盗的粮仓,这些英国海盗不时骚扰西班牙贸易商。为了消灭他们,西班牙当局就放了一条公狗和一条母狗到这岛上,过了不久也大量繁殖,并减少了海盗们所吃山羊的数目。汤森写道:“因此,一个新的均衡重建起来了……这两个种属中的弱者就首先死掉:最有生气和最强健的就保存了生命。”并且,他还加上一句:“食物的数量调节了人类的数目。”
我们注意到其后的调查无法证实这个故事的真实性。胡安·费尔南德斯确实曾放生过一些山羊到这个小岛上;但故事中的狗,据威廉·芬内尔(William Funnell)说却是美丽的猫,而且不论是猫和狗都不曾大量繁殖;而所有的山羊都是住在无法攀缘的石丘上,此外,所有的报告都一致指出在海边有许多肥大的海豹可以作为野狗的猎物。然而,这个例子却无须经验事实的支持。缺少真实性却不能否认一个事实,即马尔萨斯及达尔文的灵感都是由此而来的——马尔萨斯是从孔多塞(Antoine Nicolas Condorcet, 1743~1794年,法国哲学家、数学家及革命家,对概率的研究有极重要贡献——译者注)那里听到这个故事的,而达尔文则是得自马尔萨斯。达尔文的自然淘汰学说及马尔萨斯的人口律若非遵从汤森从山羊与狗这个故事所推论出来的准则,是不会对现代社会有什么显著影响的。汤森即希望将他的论点运用到《济贫法》之改革上:“饥饿可以驯服最凶猛的野兽,它会把礼节和谦恭、恭顺与服从教导给最顽固的人。一般而言,只有饥饿可以激使(穷人)去工作;但我们的法律却说他们不应遭到饥饿。必须承认的是,法律也同样地说他们必须被强迫去劳动。但是法律上的限制却伴随着许多纷争、暴力及喧嚣;制造了不健康的意愿,而且从未能有商品和合意的服务产生,反之,使用饥饿为驱策手段不仅是和平的、平静的、不断的压力,而且,作为工业及劳动之最自然的动机,它也激使工人尽量发挥能力;当他们因得到别人之自由施予而感到满足时,将产生长远的好意及感激。奴隶应该强迫工作,而自由人应该听由他自己的判断与考虑;不管所得是多是少,他应该得到充分就业的保障;而当他侵犯邻居的财产时应受到惩罚。”
从此,政治科学有了一个新的起点。从动物性的角度来看人类的社群,汤森避开了政治基础这个多半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这样做的时候他把一个新的法则观念引入人类的思想中,这个法则就是自然的法则(laws of Nature)。霍布斯(T. Hobbes)之于几何学的偏见,一如休谟(David Hume)、哈特利(Hartley)、魁奈(Francois Quesnay)、爱尔维修(Claude Adrien Helvetius)等人之向往社会现象的牛顿定律只是一个比喻而已:他们热切地想找出在人类社会中普遍有效的法则,一如自然界中的万有引力定律一般,但是他们想到这是一个关于人类本身的法则,如霍布斯所说的恐惧的精神力量,哈特利的心理学中的联想力,魁奈的自利,或爱尔维修的追求效用等。他们对此也不太严谨:魁奈与柏拉图一样偶尔会用养牲畜者的观点来看人类,而亚当·斯密也不会忽视实际工资与长期劳动力供应之间的关系。然而,亚里士多德曾说只有神与野兽才能生活于社会之外,而人类则不属于这两者。基督教思想中认为人与兽之间的区分是本质上的,对生理现象的研究绝不会与神学上研究人类团体之精神起源相混淆。对霍布斯而言,假如人是披豺狼皮的人,那是因为人在社会之外就会像豺狼一般,而不是在人与狼之间有什么共同的生物因素。最后,我们更可以指出每一个人类的社群都必须建立大致相同的法律及政府。但是,在胡安·费尔南德斯的小岛上却是既没有政府,也没有法律,而在山羊与狗之间却有某种均衡。这两者之间的均衡是因狗无法捕食躲在石堆上的山羊,以及山羊成功地逃避狗的追捕才得以维持住的。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不需要任何政府;它一方面是由于饥饿的痛苦,而另一方面是由于食物的缺乏。霍布斯认为人类需要有专制君主,因为人类像禽兽一般;但汤森却坚持人类实际上就是禽兽,而且正因为如此,只有最小限度的政治是需要的。从这个新奇的观点来看,一个自由社会就可以视为包括两种不同的人:有产者和劳动者。后者数目受到食物供应之多寡的限制;而且只要财产安全无虞,饥饿就会驱策他们去工作。这时已经不需要保安官,因为饥饿是比保安官更好的惩罚工具。汤森尖刻地说,诉诸保安官是“从诉诸一个强有力的权威者转而诉诸一个软弱的权威者”。
这种新的理论基础,紧密切合着即将出现的社会。从18世纪中叶起,全国性市场已经发展起来;谷类的价格不再是地方性的价格,而是地区性的价格;这预设着货币之普遍使用与商品之广泛的市场性。市场价格与收入(包括地租与工资)都相当稳定。重农学派学者最先注意到这些规则,但他们却无法将之在理论上统合起来,因为当时法国封建采邑的收入仍然很普遍,而劳动力经常是半农奴式的,所以地租及工资大都不是由市场所决定。然而,在亚当·斯密的时代,英国乡村已经变成商业社会的一部分;付给地主的地租以及付给农业劳动者的工资都明显地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只有在极端例外的情形下,才由官方规定工资或价格。然而,在这一奇妙的新秩序下,旧有的社会阶级虽然已经失去了法律特权并丧失了能力,但是仍然或多或少地继续存在于其从前的阶级制度中。虽然当时已经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劳动者要为农民服务,也没有规定农民必须充分服从地主,但是劳动者及农民却一如这些强制存在一般地行事。是什么样的法则使得劳动者注定要服从主人,注定要受到没有法律束缚的束缚?是什么样的力量使得社会的各阶级分离一如他们是不同类的人?在人类集团里,是什么样的力量使得平衡与秩序能够维持住而不需要诉诸政府的干涉,也不需要容忍政府的干涉?
山羊与狗的例子似乎为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是人类的生物本能(而不是一个政治秩序)作为一个社会既定的基础。因此导致了当时的经济学家们放弃了亚当·斯密的人文主义基础,而加入了汤森的阵营。马尔萨斯的人口律加上李嘉图的报酬递减律使得人与土地的生产力成为这个新发现领域中的基本要素。经济的社会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而出现。
对19世纪思想史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在什么状况之下,这个人类集合体的存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会变得显而易见。由于这个即将出现的社会只是市场制度而已,人类社会此时已面临一个危机,也就是它已经被转移到一个旧有的道德秩序——政治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不熟悉的基础上。贫穷这个无法解决的问题迫使马尔萨斯与李嘉图承认了汤森所陷入的自然主义。
伯克则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去探讨贫穷问题。他对西印度群岛情形的了解,使他认识到豢养一大群奴隶而没有给白种主人提供适当安全保障的危险性,尤其是在允许黑人持有武器的情形下更是如此。他认为同样的顾虑也可以适用于英国日增的失业者,因为政府看起来缺乏足够多可调动的警力。虽然他是家长式传统的卓越卫道者,但他却是经济自由主义的热情支持者,认为在经济自由主义中可以找出解决行政上燃眉之急的贫穷问题的答案。棉花作坊对贫苦儿童——他们在学徒期间由行政教区照顾——的意外需求使得地方政府当局乐于从中得利。成百的行政教区(通常是在英国的偏僻地区)与工厂签订服务契约。总而言之,这些新城镇逐渐产生对贫民的高度需求;工厂甚至准备为使用贫民而支付薪资。成人则被分派到任何愿意供养他们的雇主那里,一如他们在行政教区之内的农家,循着巡逻员制度的各种形式轮流住宿。让他们外宿耕作,总比维持这些“没有罪犯的监牢”——当时对贫民习艺所的称呼——更为廉价。从行政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借“雇主更具持久性与更周详的权威”来取代政府及行政教区的强制性工作。
很明显,这就涉及了一个经国治术的问题。如果资本主义企业渴望得到贫民来填满它们的工厂,甚至愿意付钱来获取他们的劳动力,而行政教区则将有工作能力的贫民交给厂家以履行它们自身的责任,那么这些穷人为什么要成为公家的负担,而由行政教区来维持他们的生计呢?这是否很明白地指出另外有一个比行政教区更便宜的方法来驱策贫民去赚取生计呢?解决方法在于取消伊丽莎白一世的《济贫法》而不以任何其他法案来取代它。取消工资估定,取消能工作者之失业救济,取消最低工资,也取消生存权利的保障。劳动力应该被当作一种在市场上找寻其价格的商品来处理。商业的法则实际上就是自然的法则,因而也就是上帝的法则。这即是从依赖柔弱的保安官,转而仰赖万能的饥饿煎熬。对政客及行政官僚而言,自由放任政策是成本与辛劳最少而又能确保法律与秩序的一个原则。让市场来对付贫民,其他的事情就会各得其所。
在这一点上,边沁这位理性主义者,与伯克这位传统主义者一致。对痛苦与快乐的衡量使得人们避免任何可以逃避的痛苦。如果饥饿能达成这个任务,就无须其他形式的惩罚。对于“法律能为人民的生计做些什么”这个问题,边沁回答道:“直接看来什么都不能。”贫穷是自然遗存在社会的现象,它在物质上的惩罚就是饥饿。“物质惩罚的力量已经足够了,再使用政治惩罚是多余的。”唯一需要的是对穷人作“科学而经济的”处理。边沁强烈反对实际上等于重建《斯皮纳姆兰法案》,并允许公共救济及工资补贴之《皮特济贫法案》(Pitt's Poor Law Bill)。然而,边沁(不像他的门徒)在他那个时代并不是严格的经济自由主义者,也不是一位民主主义者。他的工业厂房是琐碎的功利主义管理(以各种科学管理之策略来实施)的一个梦魇。他坚信由于社群不能完全不关心自己在穷困中的命运,因此永远需要这种工业厂房。边沁相信贫穷是富庶的一部分。他说:“在社会繁荣的最高阶段,大多数人除了他们日常的劳动力之外,就没有多少资源了,因而总是过于穷困的……”于是他建议“为了贫穷的需要应设立定期的补助(措施)”,不过,他也懊恼地指出,这样做的话“在理论上,需求会减退,并进而打击工业”,因为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来,政府的任务是提高人们的需求,以便使饥饿的物质惩罚有效。
以这种使大多数人生活在贫穷边缘来作为换取繁荣之代价的看法伴随着截然不同的人生态度。汤森沉迷于偏见及感伤主义以维持他情绪上的平衡。穷人的不幸是自然的法则,否则低贱、污秽、可耻的工作就不会有人去做。如果不能依赖穷人来工作,英国会变得怎么样呢?他说:“不正是由于下层阶级间的痛苦与贫困而使他们在狂暴的海洋或战场上面对所有的恐惧吗?”但是在发挥过他那横暴的爱国主义之余,他却还有些许空间来容纳较温柔的感性。贫民救济当然应该立即废止。《济贫法》“是肇因于一些近乎荒谬的原则,并主张去达成那些(在世界之本质上与构造上)办不到的目的”。但是一旦这些贫困者完全沦于富人之慈悲的主宰时,谁又会怀疑“唯一的困难”就是如何去约束后者的慈善所造成的鲁莽行动?此外,诉诸慈悲的感性又比由冷酷之法律责任而来的感性高尚多少呢?“在自然界有什么比为善而来的自足更美?”他反对将慈善事业与“行政教区之供餐桌”的冷酷相对比,认为后者从未有过“因意外得到关切,而表露出的笔墨难以形容的真诚感激”。“当穷人必须与富人培养友谊时,富人绝不会缺少解决穷人困难的倾向。”没有一个人在读到这些对两个国度(穷人与富人)之内的生活的动人描写后,会下意识地怀疑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是从山羊与狗的岛屿上得到了他们的感情教育。
埃德蒙·伯克却是一个完全不同气质的人。像汤森那样的人在小处犯错,他却在大处犯错。他的才华使他将残酷的事实提升为悲剧,而将感性赋予神秘主义的光圈。“当我们矫揉造作地去怜悯那些不工作就不能生存的人时,我们是在戏弄人类的身份地位。”这当然是比漠不关心、空洞的悲叹,或虚假的同情更好。然而,这种现实主义的态度所具有的冲击力,却因他不可思议的自负而受损。其结果就是比希律王还要暴虐,并且失去了适时改革的机会。假如伯克还活着的话,可以猜到《1832年改革法案》——它将旧制度废除——必然只有经过一场不可避免的流血革命才可能通过。但是,伯克可能会反驳道:如果一般人按照政治经济学法则必须在悲苦中工作的话,那么平等这个观念岂不是导致人们走向自毁的钓饵吗?
边沁既没有汤森那种圆滑的自得,也没有伯克那种轻率的历史感。反之,对他这个理性与改革的信徒来说,这个新发现的社会法则可以被视为功利主义的最佳实验场。他与伯克一样拒绝遵从生物决定论,而且他也拒绝把经济学抬高到政治学之上。虽然他写过《论高利贷》及《政治经济学手册》等书,但他对经济学实际上是门外汉,而且未能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对经济学做出重大的贡献,也就是发现价值源自功利。反之,他因过分着重联想心理学,反而束缚了作为社会工程师所应有的丰富想象力。对边沁来说,自由放任只不过是社会机器里的另一个策略而已。工业革命在智识上的主发条是社会上的发明,而不是技术上的发明。自然科学对工业技术的决定性贡献要在一个世纪之后才出现,而那时工业革命早已开始了。对桥梁或运河之建造者及机械、引擎的设计者而言,在机械及化学等新的应用科学还没有发展起来以前,一般自然法则的知识是全然无用的。特尔福德(Telford)这位土木工程师协会的创始人及终身会长,就拒绝让学物理学的人入会,而且,根据布儒斯特爵士(Sir David Brewster, 1781~1868年,苏格兰物理学家——译者注)的说法,他从没有通晓过几何学的原理。自然科学的胜利在理论上固然是真的,但就当时的实际重要性而言,却无法与社会科学相比。由于后者而使自然科学取得反对因袭与传统的地位,并且,在现代人看来似乎不可思议的是,自然科学因其与人文学的关联而得到很多好处。经济学的发现是个令人吃惊的意外,它大大地促进了社会的转变与市场制度的建立,而当时那些重要的机器却是由一些没有受过教育的工匠——他们之中有些人甚至不会书写——发明的。我们可以公平而恰当地说:工业革命的智识源泉是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它把自然的力量变成被人类支配的力量。
边沁自认为他发现了一门新的社会科学——道德与法律。它建立在功利原则上,并容许在联想心理学的帮助下精确地计算。在18世纪的英国,因科学在人类生活上甚具实效,因此被视为一门基于经验知识而来的实用学科。这样一种实效之态度的需求在当时确实是压倒性的。在缺少统计资料的状况下,人们很难掌握当时之人口增减、对外贸易之收支的趋势,或财富的分配。关于国家财富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穷人是从什么地方来的,信用、银行及利润的状况究竟如何等问题的回答,通常都只能依靠猜测。对这些问题采取经验性的研究方法以代替冥想性、搜集古董的研究方法,就是“科学”之最初的意义;由于最重要的是实际的利益,因此开始以科学来建议如何调整、组织各种新的现象。我们已经提到先贤们是如何为贫穷的本质感到困惑,是如何精巧地尝试各种自助的方式;利润的观念是如何被认为是各种病症的万灵药;人们是如何不能说清贫穷是好的征候还是坏的征候;熟练的贫民习艺所管理者是如何因他们无法从穷人身上弄到钱而不知所措;欧文是如何像办理慈善事业似地运转他的工厂来致富;而其他许多类似的实验却不幸失败了,因而使那些慈善事业的创办者感到困惑。如果我们把视野从贫穷扩大到信用、硬币、垄断、救济、保险、投资、公共财政,或者监狱、教育及彩券等方面,我们可以很容易在上述每一项目中举出数量繁多的实验。
大约在边沁去世时(1832),这个时代也告结束;从1840年以后,商业上的计划者就只是单纯的投机事业助长者,在人类的相互关系、信赖、冒险或其他进取气质等普遍原则的新运用上,不再有人们所谓的发现者。此后的生意人认为他们已经知道应该从事什么样的活动。在创设一个银行以前,他们不会去探究货币的本质。旧式的社会工程师现在只在一些有怪癖的人或骗子中可以找得到,而且大都被关在牢里。工业体制和银行体制的盛行——它在从威廉·佩特森(William Paterson, 1658~1719年)与约翰·劳(John Law, 1671~1729年)的时代到佩雷尔斯(Pereires)的时代跟各种宗教的、社会的、学术宗派的计划一齐涌到股票交易所——现在已经变得微不足道。对那些忙于商业琐事的人来说,分析性的概念已经不受欢迎了。当时流行的看法是:对社会的探究已经结束了,人类事务的地图上已经没有空白点留下来了。在一个世纪之后,像边沁那样的人已经无法存在。一旦工业生活的市场组织变成支配性的制度,其他所有的制度都必须臣服于它;那些主张以人为方式来改造社会的天才现在已经找不到买主了。
边沁的圆形监狱不只是一个“压榨流浪汉中诚实与懒惰者之勤劳的工厂”, 它也像英格兰银行一样分派红利。此外他所赞助的各种议案还包括:改良专利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十年一度的人口普查;设立卫生部;有息的储蓄券;蔬菜及水果的冷藏;由犯人或贫民作业而且以新技术来生产的军火工厂;把功利主义教给中上阶层的学校;财产登记署;公共会计保存的制度;公共教育的改革;全民兵役登记;高利贷的自由化;殖民地的放弃;使用避孕法以降低贫民的比率;组成联合股票公司以联结大西洋及太平洋地区;以及其他。这些计划中包含着许多小幅度的改良,例如工业厂房就是基于联想心理学的成就,为了人类改良与利用各种发明的一个堆积体。虽然汤森与伯克把自由放任与立法的寂静主义联结在一起,但边沁并不认为它会成为改革的障碍。
在我们讨论1798年马尔萨斯给戈德温(William Godwin, 1756~1836年,英国作家及政治哲学家——译者注)的复函——古典经济学即肇始于此——之前,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个时代的背景。戈德温《政治的正义》(Political Justice)一书是针对伯克《反思法国大革命》(Reflections on the French Revolution, 1790)一书而写的。它出版于取消人身保护令(1794)以及迫害民主的通信协会(Correspondence Societies)等一系列高压政策之前。这时英国正在跟法国作战,而法国大革命的恐怖使得“民主”一词变成社会革命的同义词。但是,英国的民主运动——这是由普莱斯博士(Dr. Price)之“老犹太人”的说教(1789)所激起的,并且在潘恩《人权论》(The Rights of Man, 1791)一书中达到文学高峰——只局限于政治领域;而贫苦劳动者的不满仍然得不到回应;在那些鼓吹全民投票制与定期召开国会的小册子里都只略为提及《济贫法》的问题。然而,在实际上,地主们的决定性对抗手段却是以《斯皮纳姆兰法案》的形式出现在《济贫法》的范围内。行政教区退到一个人为的困境背后,并且在其掩护之下较滑铁卢战役多存在了二十年。18世纪90年代时一些仓促制定的政治迫害措施,若单独存在的话,其恶劣影响必能很快地加以克服,但是由《斯皮纳姆兰法案》所引发的退化过程却在英国留下了无法洗刷的污点。它将地主阶级的寿命延长了四十年,其代价却是牺牲一般人民的奋发性。芒图(Mantoux)曾说:“当有产阶级抱怨济贫的税负越来越重时,他们忽视了一个事实,也就是这实际上是为了防止革命而付出的保险费,对工人阶级而言,当他们收到些许分派的津贴时,他们不知道这实际上是从他们应该得到的收入中削减下来的。津贴制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将工资压到最低水平,甚至强迫他们接受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工资。农场主与工厂主依靠行政教区来补足他们付给工人的工资与实际生活开支所需之间的差额。他们为什么要多花一笔开销——这笔开销能很容易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呢?另一方面,接受行政教区救济的人也愿意为低工资而工作,这使那些没有得到行政教区补助的人无法与他们竞争工作。其矛盾结果是所谓‘济贫的税负’对雇主而言,是一项经济措施,但是对没有得公共救济的勤奋工人而言却是一项损失。因此,在各种不同利害关系的交互影响之下,慈善的法律已经被转变为一副铁枷。”
我们认为工资律及人口律就是建立在这副铁枷之上的。马尔萨斯自己和边沁与伯克一样,都强烈反对《斯皮纳姆兰法案》,并建议全面废止《济贫法》。他们都没有看到《斯皮纳姆兰法案》把工资压低到生活水平之下;相反,他们预期它会使工资上涨,至少会保持原来的水平;如果没有《反结社法案》,这是可能成为事实的。这个错误的预期有助于说明他们在解释农村低水平工资时没有追溯到《斯皮纳姆兰法案》——这其实是其真正的起因——而将其视为所谓工资铁律之运作的明确证据。基于这些了解,我们现在必须转述经济学这门新的学科。
汤森的自然主义,并不是政治经济学这门新科学唯一可能的基础。一个经济社会的存在显示在价格的规律,以及由这些价格所得到的稳定性上;据此,经济的规律可以从价格中直接导出来。促使古典经济学在自然主义中寻找其基础的原因是当时许多生产者面临无法解释的困境——就我们今天所知,这是无法从旧的市场法则中找出脉络来的。当时人们所面临的事实大致是这样的:劳动人民过去经常生活在贫困的边缘(至少考虑到不断改变的一般标准是如此);自从机器出现以后,他们的生活水平仍然没超出生存水平;现在经济社会终于实现了,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是:经过若干代人之后,这些贫苦的劳动人民在物质生活水平上,如果不是变得更坏的话,也丝毫没有改善。
如果事实之确切证据是指向一个方向的话,就工资律而言,它实际上是源自一条法律(即《斯皮纳姆兰法案》——译者注)。其作用就是使工资压低到最低标准。当然,从资本主义制度下之任何一致的价格理论与所得理论来看,这看起来不只有误导性,而且实际上也是荒谬的。总之,由于工资律不能基于任何人类行为之理性规则上,这一个假的表象,只得从人与土地之生产力这个自然的事实中演绎出工资律,一如以马尔萨斯之人口律加上报酬递减律而呈现出来的。正统经济学之基础中的自然主义成分主要是《斯皮纳姆兰法案》所制造出来的条件产生的结果。
李嘉图或马尔萨斯都没有明白资本主义制度是如何运作的。在《国富论》出版了一个世纪之后,人们才逐渐了解在市场制度之下,产品包含了生产要素。在产品数量增加时,其包含的生产要素也必定会增加。虽然亚当·斯密跟着洛克而误以为价值源自劳动,但是他的现实感使他没有坚持这一看法而保持了论点的一致。他虽然弄不清价格因素的各种观点,但正确地指出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都穷困,这个社会必然无法兴旺。这个在今天看来几乎是不言自明的事实,在他那时候却是一个费解的现象。亚当·斯密自己的看法是:全面的丰富繁荣必然会下渗到一般的人民;社会越变越富而其人民却越来越穷是不可能的。不幸的是,后来出现的现象并不支持他的论点;当这些理论家必须面对事实时,李嘉图不得不辩称:在社会越来越发展时,会越来越难以购得食物,而且地主会越来越富,进而剥削资本家及工人;资本家及工人的利益相互冲突,但是这些冲突却没有长远的影响力,因为工资永远无法超出基本生活水平,而利润最后也会干涸。泛泛而言,上述论点的确包含了一些道理,但是作为对资本主义的解释而言,没有比它们更不真实和深奥难解的了。然而,这些事实本身就自相矛盾,即使在今天我们仍难以了解它们。不足为奇的是,在经济学里,虽然学者们号称是从人类的(而不是动物与植物的)行为中抽离出生产与分配法则,但他们仍须诉诸动植物之繁殖来解决问题。
让我们简略地考察一下在斯皮纳姆兰制时期奠定经济理论之基础这个事实——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却是没有劳动力市场的资本主义——的影响。
首先,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理论在本质上就混淆不清。财富与价值之间的比较,使李嘉图的经济学每个部分都充斥着令人困扰的伪问题。亚当·斯密遗留下来的工资-资金理论(wage-fund theory)就是导致丰富误解的源泉。古典经济学理论除了地租、赋税、国外贸易等特殊理论确实有些灼见之外,也包括一些没有希望的企图,希望从一些空洞的名词——这些名词想去解释价格的行为,所得的形成,生产的过程,成本对价格、利润水平、工资水平、利息水平的影响,而这些大都像以往一样暧昧不清——去得到明确的结论。
其次,就当时这些问题所出现的情况而言,没有其他的结果是可能的。没有任何单一的理论体系可以解释这些事实,就如它们并不是任何一个体系的一部分一样,这些事实实际上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制度——新生的市场经济,以及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领域内家长式的规制——同时在社会上交互作用的结果。
再次,古典经济学者提出的看法,对了解经济社会的性质,有深远的影响。当支配市场经济的法则逐渐被人了解时,这些法则就被置于自然本身的权威之下。报酬递减律是植物生理学上的定律。马尔萨斯的人口律反映出人类的繁殖力与土地生产率之间的关系。这二者的驱动力都是自然的力量,也就是动物的性本能以及土壤中植物的生长。它们所涉及的法则也就是汤森所举的山羊与狗之法则:自然有其限制,一旦超过了这个限制,人类就无法繁殖,而这个限制是由食物的供给量决定的。跟汤森一样,马尔萨斯下结论说多余的人会被消灭掉;当山羊被狗消灭了,狗就会因食物不足而饥饿。对马尔萨斯而言,这个抑制性的制止工具就是借着自然的残酷力量来除掉多余的个体。除了饥饿以外,人们也因其他原因而灭绝,如战争、瘟疫及恶行等,因此人们也同样受制于自然的摧毁力。严格地说,这包含着一个矛盾,因为它们借社会的力量来达成自然所需要的平衡,然而,马尔萨斯对这个批评可能会辩称:如果没有战争与恶行——也就是在一个完美的社会里——饿死的人数大概不下于因和平的美德而挽回生命的人数。本质上,经济社会就是建立在自然的冷酷现实上;如果人们不遵从支配这个社会的法则,可怕的刽子手就会扼杀那些没有远见者的子孙。一个竞争性社会的法则是被置于生死关头的惩罚之下的。
贫穷这个令人苦恼的问题,其真正的意义现在已经很明显了:支配经济社会的法则并不是人类的法则。亚当·斯密与汤森之间的歧见已经扩大为一道鸿沟;一个对立体出现了,它标志着19世纪意识的诞生。从这个时候开始,自然主义的阴魂纠缠着人文学;而且,把社会重新整合到人的世界中去变成社会思想之演进下一步希图的目标。就此而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努力在本质上是不成功的,其失败的原因是马克思太固执于李嘉图及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传统。
古典经济学者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个需要。马尔萨斯与李嘉图并不是对穷人的命运漠不关心,但他们的慈悲心肠却只将一个假的理论推展到更曲折的途径上去。工资铁律包括了一项广为人知的附言,也就是劳工阶级的需求越高时,基本生活水平就会提升得越高,而工资铁律也就无法将工资压到这一水平之下。马尔萨斯的希望就是寄托在这一个“贫困的标准”之上;他希望用各种方法来提高这个标准,认为如此一来,就可以将那些依他的法则本应贫困潦倒的人从最低级的贫困中挽救出来。根据同样的推理,李嘉图也希望在所有的国家里,劳工阶级可以分享到舒适与快乐,“而且他们也应该在各种合法的途径下,被鼓励去努力争取这些”。可笑的是,为了避免残酷的自然法则,人们此时被要求去提高他们本身的饥饿水平。然而,就古典经济学者而言,这些无疑是他们真诚的意图,也就是将穷人从他们的理论所造成的厄运中解救出来。
以李嘉图来说,他的理论就包含抗拒僵硬的自然主义的成分在内。这一成分就是劳动的原则,广泛地存在于他的整个理论体系之中,并且深植于他的价值理论之中。他完成了洛克与斯密所开始的工作,也就是经济价值的人性化;重农学派归于自然者,李嘉图还诸人类。他在一个错误前提下研究劳动,并视之为产生价值的唯一标准。因此,这就将经济社会中各种可能的交易化约为自由社会里公平交易的原则。
在李嘉图的理论体系里,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共存,并且为了取得经济社会中的主导地位而互相竞争。这一情势的动力是压倒性的力量。其结果是竞争性市场取得自然过程中无法抗拒之推动力的趋势。自律性市场现在已经被认为是顺从自然冷酷无情的法则,而市场束缚的解除也成了不可避免的必然。一个劳动力市场的创造是在社会体上从事活体解剖的活动,要决心这么做,就只有科学才足以保证手术安全。废除《济贫法》就是这个手术的一部分。李嘉图写道:“与那些把财富跟活力转变为贫困与愚弱的法律所造成的倾向比较起来,引力原理并不更为确实……至少直到所有的阶级都感染了普遍贫穷的疾病时是如此。”事实上,他并不是道德上的懦夫,但是并未能找到精神上的力量,用废除贫民救济这个无情的手段把人们挽救回来。在这一点上,汤森、马尔萨斯、李嘉图、边沁及伯克都是一致的。不论他们的看法在方法上与外观上的歧异有多大,他们都一致反对政治经济学的原则,并且一致反对《斯皮纳姆兰法案》。由于当时这些立场各异的学派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经济自由主义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力量;既然这是极端改革者边沁与极端传统主义者伯克都一致赞许的观点,那么它自然成为自明之理。
这时只有一个人了解到这项痛苦经验的意义,这可能是因为在当时这些社会思想家中,他是唯一具有工业上之具体知识,而且有内省洞察力的人。欧文对工业社会的深刻认识在当时是首屈一指的。他深深理解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区别;虽然他不像戈德温一样对国家怀有敌意,但他只从它能担当什么作用的角度来看国家;只从设计来使社群避免受到伤害之有益的干涉介入这个角度来看国家,而不是显著地从社会的组织来看国家。他也并不反对机器(他了解机器中立的性质)。但不论是国家的政治机器,或是机器的技术装置,都不能使他无视于真正的现象:人类的社会。他反对从动物的角度来看社会,并据此驳斥马尔萨斯与李嘉图的一孔之见。他思想的阿基米德点是他对基督教的背离,他责备基督教“个人主义化”,责备基督教把责任固着于个人本身,因而否定了(欧文心目中)社会实体以及对个人强有力的影响。他攻击“个人主义化”的真正意义是他坚持主张人类动机之社会起源这一看法:“个人主义化的人以及在基督教中真正有价值的事情,是那样的疏离以至于永远都不能结合起来。”正是欧文对社会的发现使他超越了基督教并立足于基督教之外的基点上。他领悟到这个真理,因为社会是真实的,人必须从属于社会。人们可以说他的社会主义是基于人类意识之改造,而这是经由对社会实体之认识而达到的。他写道:“倘若以人类所取得之新力量都无法消除罪恶之原因的话,他们就知道这些罪恶是必然而无可避免的;这时幼稚无效的抱怨就会停止。”
欧文可能刻意夸张了那些力量,否则他很难向拉纳克郡(Lanark County,今苏格兰中南部地方——译者注)的保安官们建议:社会应该立刻从“社会的核心”重新开展——这是他在他的实验村落小区所发现的。这种源源涌现的想象只有天才才有,如果没有这样的天才的话,人类就会因为缺少自知之明而无法存在。更重要的是他指出,由于社会中罪恶的缺乏所产生的必然限制,自由有不能消除的边界。但是欧文认为直到人类运用新取得的力量去转变了社会之后,这个边界才会变得很明显;然后人们才会以成熟的心态,而非幼稚的抱怨,来接受这一边界的限制。
欧文在1817年描述了西方人已经踏上的路途,他的观点总结了即将来到的世纪的问题。他指出:“如果任它们自由发展”的话,机器生产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一个国家之内机器生产的扩散,会使居民产生新的特质;由于这种特质不利于个人或公众的幸福,它会产生可悲而持久的罪恶,除非这种倾向能以立法的干涉和立法的导向来加以对抗。”根据营利与利润的原则来组织整个社会必定有深远的影响。他从人类之特性的角度明确陈述这些结果。这种新的制度体系最明显的影响是摧毁了人们安土重迁的传统特性,并且把他们蜕化为一种新形态的人:迁移、飘荡、缺乏自尊与自律——粗暴、无情,劳工与资本家两者都是例子。他由此进一步推论:这种原则天然不利于个人及社会的幸福。这种情状会产生严重的罪恶,除非市场制度的内在倾向能以立法程序有效地加以抑制。的确,他所指出的劳动者的悲惨状况部分可归咎于“补贴制”。但是,本质上他在城镇工人与乡村工人身上都看到相同的情形,也就是“他们现时所处的状况比引进机械生产之前更为沉沦、更为悲惨,而他们的生存却有赖于机械生产的成功”。他在此再一次强调沉沦与悲惨,而非收入,才是事情的真相。至于导致这一沉沦的主因,他再度正确指出是因为工人依赖工厂来维持基本的生存。在此他了解到一个事实,也就是表面上看似经济问题的,实际上是社会问题。从经济上来说,工人确实是被剥削了:在交易中他没有得到应有的一份。虽然这一点很重要,但不是重点。工人尽管受到剥削,他在财务上的情况可能比以前更好。对个人幸福与公众幸福的最大伤害是市场制摧毁了他的社会环境、他的街坊、他在社群中的地位以及他的同业公会;总而言之,也就是摧毁了以往包含在经济活动之中之人的关系、自然的关系。工业革命导致了社会的解体,而贫穷问题只不过是这一个事件的经济面而已。欧文正确地指出:除非以立法干预与立法导引的方法来对抗这些破坏性的力量,否则更广泛而持久的罪恶会接踵而至。
当时他并没有预料到他所呼吁的社会自保措施,根本无法抗衡经济制度的运转。